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國立高中職設置主體背景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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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國立高中職設置主體背景介紹
臺灣的教育制度沿革自日本,成形於國民政府遷撥來臺,後又隨時代發展而 屢有變更,本節將針對我國國立高中職設置主體之演變歷程及法律基礎說明如 下:
壹、國立高中職設置主體演變歷程
我國教育行政體制,從國民政府 1949 年來臺起,即採行中央、省(市)、縣(市) 三級政府架構,在教育權限上的劃分,較傾向於中央集權的制度,多由中央統一 規定教育政策、方針、計畫及措施(林乾文,2002),而後由於教育權的鬆綁及精 省等原因,地方政府對於教育政策的主導權則逐漸提升,而我國中等教育體制的 演變亦隨著歷史背景或教育方針的不同而屢有變更,以下綜合教育部歷史文獻、
相關前人研究及網路資料,將我國高中職教育體制之設置主體演變歷程大可歸納 如下:
一、「省辦高中、縣市辦初中」及「一鄉鎮一初中」政策
省辦高中,縣市辦初中乃是臺灣在 1959 年所提出的中等學校教育政策,並 配合一鄉鎮一初中的措施,目的在降低學生參加初中、高中聯招的競爭壓力。由 於當時高中、初中聯考競爭激烈,臺灣省各縣市不但有省立高中附設初中部,也 有縣市政府自行設立的完全中學8。學生多半以省立學校為首選,無法達到標準 者,方選擇縣市立學校。因此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有鑑於此,希望透過省專辦高中 職,縣市專辦初中職的方式,讓學生不再因為學校隸屬機關高低,造成學校志願 排序的升學壓力,首先在苗栗縣、臺北市、臺南市、高雄市試辦。
二、省辦高中縣市辦國民中小學
而後臺灣預備延長國民教育由六年變成九年,自因此政策變更為省辦高中,
縣市辦國中小的政策,並制定國民教育法,正式確定「省辦高中、職,縣、市辦 國中、小」的原則。隨後在 1967 年陸續將省立學校初中部逐年結束,各縣市立
8完全中學的定義是同時有國中部和高中部的高級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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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高中部學生移轉由省立學校續辦。自此臺灣中等教育,國民中學部分由縣市 政府負責,高級中學學校由臺灣省政府負責。
三、精省
1997 年國民大會通過凍結省級選舉及精簡省政府組織的憲法增修條文,
1998 年 12 月 20 日起,臺灣省精省,省立高中職均預算編列之延續,維持省立 學校之名稱運作;1999 年 7 月 1 日起,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改為教育部辦公室,
仍管轄省立高中職;2000 年 2 月 1 日起,總計 81 所高中、82 所高職及 10 所特 殊學校,合計 173 所全數改為國立高中職。隨著省立學校移交給教育部中部辦公 室管轄,再加上臺北市在陳水扁擔任市長時代,開始推動臺北市區區有公立高中 政策,為加速高中成立,開始成立完全中學,引起其他縣市效法。而後教育部也 開放各縣市政府自行設立完全中學高中部的方式,解決國中生升學問題。基此,
此時期高中職主要由中央政府主辦,地方政府亦可依政策自行設立。
四、五都改制升格直轄市
2010年12月25日五都升格,隨著部分縣市改制為直轄市,教育部原訂 101 年 8 月將 4 都轄區內的國立高中職改隸直轄市,但基於經費、員額配置配套等尚 未達成共識,目前僅新北市已於 102 年 1 月 1 日起接管轄區內各國立高中職。
綜上,我國高中職教育體制設置主體之演變歷程,總結可歸納如下(整理自 藍順德,2010):
(一)1959 年推行「省辦高中、縣市辦初中」及「一鄉鎮一初中」政策。
(二)1967 年,臺北市升格為直轄市,確立直轄市辦理高中職之體制。
(三)1968 年實施九年國民教育,確立中央主管高等教育,省(市)主管高級中 等教育,縣(市)政府主管國民教育之體制。
(四)1999 年,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改隸為教 育部中部辦公室。
(五)2000 年 2 月,省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為國立。
(六)2010 年,新五都成立,臺灣國土規劃進入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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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012 年,原六縣(市)轄區內國立高中職將改隸新直轄市。
(八)2013 年新北市境內國立高中職正式改隸新北市立。
如上所呈現,我國中等教育體制的演變常隨著歷史背景或教育方針的不同而 屢有變更,而每一次的變更皆對我國中等教育帶來重大的影響,2012 年隨著五 都升格,原六縣(市)轄區內國立高中職將改隸新直轄市政府,並配合即將展開之 十二年國教,此波變革勢必為我國中等教育體制開啟另一頁。
貳、國立高中職改隸直轄市政府之法律基礎
我國國立高中職之設立,於憲法、教育基本法、地方制度法、高級中學法、
職業學校法及特殊教育法等相關法規中,均有明確規定,亦即我國高中職之設立 主體不論為國立或縣市立,均已具備法律之基礎,以下僅就以直轄市為設立主體 之相關法規說明如下:
一、憲法
我國憲法第十章中有關「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第 10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教育制度」為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第 10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省教育」為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第 110 條規定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縣教育」為由縣立法並執行之。至於直轄市有關教育之權限,參照 釋字第 258 號解釋,直轄市依法實施自治者,即與省為同級地方自治團體,在憲 法上之地位、權責、財源及負擔,與省相當。爰依該號解釋直轄市與省具有相同 之教育權責(趙俊人,2012:21)。因此,就我國憲法而言,高級中等學校設立之 主體中央與地方政府均可為之,而以地方政府為主要設立之權責(林乾文,
2002:25)。
二、地方制度法
我國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4 款及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直轄市及縣(市) 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為直轄市及縣市自治項目之 一。因此,直轄市政府於地方自治精神上,興辦高級中等學校依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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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基本法
教育基本法第 9 條有關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與剩餘權限之歸屬,列舉中央政 府的 8 項教育權限(周志宏、陳舜芬),該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 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此可顯見教育權力已逐漸下放地 方政府。另雖該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中央政府得「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 其他教育機構」,惟依臺北市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第 2 條規定「本規程準則所 稱高級中學,係指臺北市立高級中學,包含普通高級中學、完全中學、綜合高級 中學、單類科高級中學及實驗高級中學。」綜上所述,中央政府依法得設立國立 高級中等學校,但不因此排除其他地方政府亦可設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地方政 府設立高級中等學校亦為權責之一。
四、直轄市組織自治條例
依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
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 後,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
爰新設立之直轄市均制定有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而依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 治條例第 6 條訂定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教育局設中等教育 科掌理高中、職校及國中教育等事項。而 2011 年 12 月 2 日修正之新北市政府教 育局組織規程第 3 條亦有規定,教育局亦設有中等教育科掌理高中職、國民中學 之教務、行政等事項等規定,故直轄市可辦理高中職教育事務當無疑義(趙俊人,
2012:23)。
五、高級中學法
我國高級中學法第 5 條規定:「高級中學,應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設立,私人亦得設立之。高級中學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
縣 (市) 政府或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 (市) 立或私立。」由此可知高 級中學之設立主體,中央與地方政府均可為之,興辦後其校名依其設立主體冠以 國立、直轄市立、縣 (市) 立或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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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業學校法
我國職業學校法第 6 條規定:「職業學校由直轄市設立。但應地方實際需要,
得由縣 (市) 設立,或由私人依私立學校法設立。教育部審察實際情形,得設立 國立職業學校。」由此可知高級職業學之設立主體,中央與地方政府均可為之。
七、特殊教育法
特殊教育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 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各教 育階段之特殊教育,由各主管機關辦理為原則,並得獎助民間辦理,對民間辦理 身心障礙教育者,應優先獎助。」爰辦理各學程特殊教育階段中央及地方政府或 民間均可興辦(趙俊人,2012:26)。
八、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與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 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基金應設專帳管理。地方政府自行分 擔之教育經費、一般教育補助、特定教育補助均應納入基金收入,年度終了之賸 餘並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另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1 條亦規定「為因應高級 中等教育發展趨勢,提升教育品質,增進學校財務經營管理之能力,特制定本條 例,設置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及該法第 15 條規定「其他公立高級中等 學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由此顯見於教育經費層面,已非全由中央政府主導,
地方政府亦由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