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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攸關全體員工權益的事項才納入團體協約。另外則是企業本身協商制度非 常完善,團體協約之功能已被企業內部協商制度所取代,因此工會認為不需要簽 訂團體協約。
綜規上述,本文之受訪單位團體協商之完成可分為團體協約簽定成功之企 業、未簽訂成功之企業、故意不簽訂成功之企業與不想簽訂團體協約之企業,而 無論是哪一種,本文對於團體協商機制都持肯定的看法,團體協約是否簽定成 功、對勞資關係之影響顯著與否,其效果都具有正面效益。當然各家企業有各自 的考量,團體協約簽約不成是故意不簽或是根本不想簽,但無可否認的是,所有 企業內部一定都具有協商機制,只要勞資雙方有溝通、化解誤會,團體協商發揮 其功能,也就達成團體協約之目的。
第五節 團體協約之內容
團體協約之內容依照時期的不同而有所轉變,早年團體協約的內容由於工會 缺乏自主意識,大多都為政府主導所簽訂,因此內容幾乎都與法律條文相同。工 會自主化之後,團體協約的簽訂多與面臨民營化和金融業併購有關,因此為了保 障會員權益,團體協約的內容幾乎都針對民營化或併購之後,員工被資遣與留用 的相關規定與保障。而工會為了避免資方任意更改勞動條件,也多會增訂若資方 欲改變勞動條件,必須先行與工會協商,以保障會員權益。
近來工會簽訂的團體協約,大多體認到團體協商的內容是要優於法律或是法 律未規範到的部分,才需要協商,不像早期團體協約都是相關法令照抄。雖然如 此,多數企業之團體協約還是會將部分較重要且相關的法律條文納入團體協約,
再針對優於法律或是法律不足的部分協商。雖然勞資雙方有針對法律未規範且未 違法的部份進行協商,但是協商的範圍依舊不大,與美國協商事項動輒幾百項、
內容幾百頁的團體協約,似乎大相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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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 各企業團體協約之特色條文
企業 團體協約(或團協草案、其他辦法、規則等)特殊或優於法令之條文 台電 受益費、獎金相關條文、安全衛生、民營化相關條文
中郵 團體協約有效年限、晉升考試、不定期契約工薪級表、延時工時 中油 調動規定、升遷考試、優惠離職和退休方案、女性保護(彈性工時、
育嬰假)、夜間診療、勞工董事制度
中華電 五年不裁員不減薪、團體協約向後性、政策法令需與工會先行協 商、優離優退年資合併、最高工時、協調代替仲裁
台企銀 搭便車條款、特別休假、併購相關保障、退休優惠方案 渣打銀 強化工會相關規定、請假相關規定、員工福利、進修補助
永豐銀 MOU 簽定後西進政策相關規定、資方經營權轉移後勞動權益保護、
輪調規定、派遣規定、特休、例假日上班、退休 大同公司 申訴制度、私車公用、調薪、年終獎金、加班規定
國瑞汽車 調薪、年終獎金、各項紅利、年節獎金、績效獎金、優退方案、工 作出勤日、加班費、例假日上班
聯合報 取消久任年金、薪幅制調整、退休、加班費、普通傷病與職災補償 高市教職
工會
教師請假問題、工會幹部會務假、公司派代與補休、課堂上課自主 權、交通導護自願制
註:其中台電、中油與高市教職工會為團體協約草案,大同公司、國瑞汽車則是 其他規則、辦法。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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