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8

表3-3 訪談對象一覽表

受訪單位 受訪者 受訪者職稱 訪談方式 台電 吳小姐 工業關係管理師 電訪加 E-Mail

中郵 藍先生 工會秘書長 面訪

中油 陳先生 工會理事 面訪

中油 梁先生 教育訓練師 面訪

中華電 蔡先生 主任、嘉義分會理事長 面訪

台企銀 李小姐 工會總幹事 面訪

渣打銀 郭先生 工會理事長 面訪

永豐銀 管小姐 工會總幹事 面訪

大同公司 林先生 工會理事長 面訪 國瑞汽車 王先生 工會常務理事 面訪

聯合報 徐先生 工會理事長 面訪

高市教職工會 陳先生 工會理事長 面訪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第二節 訪談內容

一、公營企業

(一)台灣電力公司

台灣電業,在清光緒 14 年(民國前 24 年,西元 1888 年),首由清朝台灣巡 撫劉銘傳於台北市創立「興市公司」,裝置小型蒸氣燃煤發電機,以低壓供應照 明。日本統治台灣後,於民國前 7 年在龜山完成發電廠,為台灣地區水力發電之 始。隨後繼續開發,民國 8 年成立台灣電力株式會社,著手進行日月潭水力發電 工程,並在台灣西部建造貫通南北之輸電幹線。台灣光復後,政府致力於台灣地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9

區電業之發展,其沿革可劃分為六個時期:接管修復、初步擴充、火力高度開發、

核能發電發展、促進電力供需平衡、開放發電業。

自民國 95 年起,國際化石燃料價格大漲,嚴重衝擊電業的經營環境。同時,

面臨全球暖化問題,低碳經濟、低碳能源、低碳電力將是全球發展的主軸。我國 自產能源缺乏,面對溫室氣體減量的必然趨勢,為確保電力事業永續發展,在供 給面發展低碳電力,另在需求面全力推動節約用電及提升用電效率。至此,我國 電業市場進入「節能減碳」時期154

台灣電力工會(以下簡成台電公會)成立於民國 47 年 5 月 31 日,同時加入 台灣省總工會,成為省級工會會員之一。65 年改制升格,退出台灣省總工會,

加入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為會員工會。民國 89 年,加入中華民國全國產業總工 會為會員工會。本會目前有二萬七千多名會員,約佔台灣電力公司員工數的百分 之九十七。其中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正或廢止,為工會主要任務之一。155

1.團體協商之背景

台灣電力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從民國 77 年以來開始進行團體協商,

並依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締結團體協約應行注意事項」,曾於 80、88 年報經 濟部,惟經濟部因顧及各事業勞動條件的衡平性,對部分條文有意見,故台電公 司與台電工會一直沒有成功簽訂團體協約,但勞資雙方態度積極,對於簽訂團體 協約皆採積極態度。

民國 90 年,當時政府推動國營事業民營化,民營化條件其中一項為:公司 必須簽有團體協約,工會因擔心民營化問題,所以當時對於簽訂團體協約轉變為 消極之態度。

97 年開始,因金融風暴等問題景氣低迷,導致國營事業許多待遇、福利被 提出檢討,工會也擔心會員權益受到影響,故積極與公司協商希望簽訂團體協

154 台灣電力公司官方網站:http://www.taipower.com.tw/。

155 台灣電力工會官方網站:http://www.tplu.org.tw/page1.aspx?no=10009102609530694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0

約,以保障會員權益。故台電公司與台電工會於 98 年 12 月 31 日將團體協約草 案陳報經濟部,惟經濟部於 99 年 3 月仍回覆該草案仍有 19 條條文須再審慎研 酌。其後,公司仍與電力工會團體協約代表陸續召開多次研商會議,就經濟部有 意見之條文進行研議修正,惟其中仍有多條條文尚未取得共識。

2.團體協商之準備

因前述台電公司團體協約研商已有 20 幾年,許多勞方協商代表很資深,瞭 解每條條文訂定之源由,對於勞工法令也很熟悉,也會蒐集其他工會之團體協約 做為參考及與資方研商之依據。綜合來說,勞方代表對於團體協約的協商談判、

條文法令等素質很好,每次研商會議也理性和平。

團體協約的雙方代表,勞方是由工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資方代表則由 總經理指派相關單位主管擔任,由於團體協約正式會議有勞資雙方各 9 位代表,

規模較為龐大,故採取由人力資源處相關部門及主管先與勞方代表及工會相關幹 部先行討論各條文(與其他單位有關的條文,在開會前也先請其他相關單位提供 書面說明,如有需要亦會請該單位相關人員列席研商會議說明),直到累積一定 數量的共識條文後,再行召開正式會議。另,各條文最後版本確定前,會先經法 律事務室作細部文字修正,確保條文文字內容無其他法律上問題。

3.團體協商之進行

勞資雙方在協商的過程中是理性平和的,因為雖然是資方代表,但是在國營 事業內沒有真正的雇主,資方也是依上級機關規定行事,受到法令與政策之限 制,真正能協商的項目與空間不多。

台電工會與人資處召開之團體協約研商會議中,除討論團體協約草案條文 外,尚會針對近期勞動法令之修正與公司內部勞資議題進行溝通說明。公司除了 團體研商會議之外,還有其他勞資溝通管道,像是公司級勞資會議、各系統勞資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1

協商溝通會議、各單位勞資會議、基層同仁溝通座談會,以及針對較大議題召開 之專案會議等。但上述會議與團體協約研商會議不同之處在於團體協約研商會議 開會過程比較理性溫和,客觀的討論勞動條件或是法令問題,不像勞資會議之勞 方代表對議題之訴求較激烈。

4.團體協商之完成

由於台電公司尚無簽訂團體協約,所以可能在團體協約的簽訂前後,沒有辦 法看出對勞資關係的影響是什麼,但在團體協約研商會議中,勞資雙方會針對近 期勞資議題進行溝通,意見能交換,且參與開會之勞方代表是各單位工會的資深 領袖,對於現場同仁之需求、問題也較為瞭解,整體來說,也達到促進勞資溝通 及和諧之目的。另台電公司是國營事業,對人民有提供必要服務,對人民負責,

因此簽訂團體協約受到主管機關審核,資方並無充分決定之權,也因此為台電公 司的團體協約簽訂增加了許多限制。

5.團體協約之內容

由於台電公司尚未簽訂團體協約,因此以台電公司團體協約草案做分析,台 電公司團體協約草案共 8 章 62 條,條文內容相對較多,這是由於工會為保障會 員權益,將公司內部規章已訂定之內容,再次訂於團體協約中,以確保公司不能 單方修改規定。而以下針對團協草案中較具爭議性的條文做一個介紹:

(1)受益費:

第19條規定台電公司工作人員,除依法得不加入工會為會員者外,應加入工 會而成為會員,否則工會所爭取之各項獎金、津貼及薪資調整等權益事項,工會 得向非會員收取受益費。由於台電公司員工加入工會會員的比例甚高,故受益費 是少數員工的問題,另如何認定是否為工會爭取到的福利,此部分也易有爭議,

因為國營事業相關福利待遇皆須編列預算,並非工會訴求即可達到提高福利待遇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2

等勞動條件。基於以上理由,勞資雙方目前尚無法達成共識。

(2)獎金相關條文

第27條:依公司經營績效、營運狀況、市場勞動價格、公務人員待遇調整等,

建議調整工會會員薪(工)資,並進行協商。

第28條:工會會員在公司工作,每月依規定未請事假、病假者,公司應給予 一日薪(工)資之全勤獎勵。

第29條:公司為配合政府政策致營收損失,如工會完成公司所交付的任務或 工作,且非可歸責於工會時,公司應足額計發工會會員應得之各項獎金、津貼及 薪(工)資。

第30條:工會會員於國曆元旦、農曆除夕、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出勤,待 遇應從優發給,其發給標準由勞資雙方協商另訂之。

以上有關獎金之條文,資方提出由於相關獎金仍須由上級機關審核,無法於 團體協約中約定。

(3)安全衛生:

由於台電員工遇颱風天時須冒生命危險搶救設備,以恢復應有之供電,因此 工會為保障員工權益,提出第41條:工會會員在公司擔任危險工作,公司應發給 危險工作津貼,遇天然災害、重大疫情或其他必要情事,必須冒險施工、搶修時,

應投保人身意外保險。前項危險及危害性項目及津貼之認定及給付標準、人身意 外險投保數額,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訂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其投保人身意外 險,所獲得理賠金額,公司不得抵充職業災害補償,並應全數發給。

(4)民營化相關條文:

雖然台電公司暫時不會民營化,但是因尚有民營化之可能性,為保障員工權 益,工會提出保障民營化之後的條文(第54~57條),決議後民營化相關條文暫 列為專章,並之後逐條進行討論。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3

(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地區郵政業務源於劉銘傳任臺灣巡撫時,於清光緒 14 年(西元 1888 年)3 月 22 日,設立臺灣郵政總局正式開辦郵政業務。甲午戰後(西元 1895 年) 歷經日本統治,加入儲金、匯兌、簡易保險、郵便年金等業務。民國 38 年(西 元 1949 年)郵政總局自大陸遷臺,成立台灣郵政管理局。由於受社會快速變遷,

資訊科技日新月異,以及經濟自由化、國際化等因素的影響,郵政總局為因應民 營遞送業搶奪都會區郵件,以及金融、壽險業者激烈的市場競爭,並突破郵政經 營限制,爰配合政府確定國營及郵儲壽三業合營等政策原則下,於民國 91 年 7 月完成郵政法修正,並於民國 92 年 1 月 1 日改制成立由交通部持有 100%股權之

資訊科技日新月異,以及經濟自由化、國際化等因素的影響,郵政總局為因應民 營遞送業搶奪都會區郵件,以及金融、壽險業者激烈的市場競爭,並突破郵政經 營限制,爰配合政府確定國營及郵儲壽三業合營等政策原則下,於民國 91 年 7 月完成郵政法修正,並於民國 92 年 1 月 1 日改制成立由交通部持有 100%股權之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