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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不動產交易稅制缺失及改善建議

第二節 土地增值稅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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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土地增值稅之檢討

壹、缺失

一、稅基以公告土地現值評價易形成漲價歸私

土地增值稅係以公告土地現值為課稅基礎,公告土地現值因時間落 後、人為因素、考慮物價因素或作為徵收土地之補償標準,往往遠低於 市價,造成漲價歸私。

二、重購退稅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比較基準有失公允

現制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土地,其新購土地地價大於原出售土地地 價減去土地增值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度內,退還其不足支 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實務上常有新購房產價額大於原出售房產價 額,卻因新購土地地價未大於原出售土地地價減去土地增值稅,而無法 適用重購退稅案例。例如:賣出三重地區老舊房屋約 30 坪總價 575 萬(繳 納土地增值稅 15 萬),新購新店地區房屋約 50 坪總價 850 萬,囿於現制,

無法退回土地增值稅 15 萬,類案不少,引發頗多民怨。

三、違反量能課稅

(一)分離課稅

為完成國父遺敎及憲法規定漲價歸公的使命,而將理應課徵財產交 易所得稅的土地增值課徵土地增值稅,實為綜合所得稅的分離課稅。又 因每筆土地買賣各自獨立,無法正確合併計算納稅義務人就同一年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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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不須繳納所得稅。

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的結果,導致不少建商合併銷售房屋及土地時,

往往採取壓低房屋售價,提高土地價格,安排不合理的「房地比」,造 成出售房屋虧損或所得偏低,但房地合併出售之土地所得卻明顯大幅增 加,即建商以「明虧暗賺」來規避售屋稅負。另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購地,

金額以倍數作帳售予公司,墊高土地成本及房地營建總價,嚴重扭曲房 地所得比,並拉抬房價持續上漲。

貳、建議

一、調整公告土地現值接近市價

參酌實價登錄資料庫資訊,即時反應土地價值,也是循漸進方式以 公開資訊之覈實登錄價格為課稅基礎,亦與國際稅制接軌。

二、以實價登錄之成交價作為重購退稅衡量標準

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土地,無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實價登錄制 度下,皆有成交價可循,故以實價登錄之成交價取代現制新購或原出售 之土地地價(公告土地現值),較為公平合理。

三、不動產交易稅房地合一:土地增值稅與財產交易所得稅「房地 合一」實價課稅

(一)依實際成交價格為課稅基礎

實價登錄施行後,有效掌握土地實際買賣價格,可消弭漲價歸私,

亦因按市價補償收購公共設施土地,可緩和被徵收者之抗爭。且按實際 成交價為課稅基礎,有助於簡化稅制及落實租稅公平與正義。惟計算出 售土地利得,須以前次土地移轉現值為取得成本,修法後未曾移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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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地價加成;已發生移轉者,以實際取得價格為出售土地之取得成 本,計算土地交易所得後併入財產交易所得項下,申報綜合所得稅。

(二)不動產交易稅房地合一:土地增值稅與財產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

短期:土地交易的增益,宜計入財產交易所得項下,課徵綜合所得稅,

始符合量能課稅。但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可抵繳其應納所得 稅額,惟抵繳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土地交易所得增加的應納 稅額,以免影響原有所得稅負擔。藉由土地增值稅與財產交易 所得稅「房地合一」,讓土地增值稅「名存實亡」。(黃世鑫,2012)

長期:取消土地增值稅。基於實價登錄制度之建置,採房地合一總價 實價課稅,出售房地利得屬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

計課綜合所得稅。而建商僅出售土地或合併出售房屋及土地 時,亦因實價課稅與房地合一,必須依法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 業所得稅,徹底杜絶現制「明虧暗賺」的投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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