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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不動產交易稅制缺失及改善建議

第一節 奢侈稅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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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不動產交易稅制缺失及改善建議

第一節 奢侈稅之檢討

壹、缺失

一、成效不彰

針對持有 2 年內即出售的非自用不動產,按其交易價格課徵 10%或 15%奢侈稅,雄厚資本者持有不動產經過二年即無禁錮,奢侈稅充其量 僅具恫嚇作用,抑制短期投機的成效有限。

二、未將預售屋轉讓契約及非都市土地納入課稅範圍

(一)預售屋轉讓契約未納入課稅範圍

國內獨有的房屋預售制度,預售房價相當於成屋市場的預期價格,

根據歷史經驗,預售屋之契約價格通常產生帶動周邊成屋價格上漲效 應,由於預售屋至新成屋之期間甚長,若干投機客以少許之資金投機預 售屋轉手加成出售,賺取利差。奢侈稅課稅範圍將預售屋轉讓契約排除 在外,有違租稅公平及量能課稅原則。

(二)非都市土地未納入課稅範圍

現制奢侈稅規定的項目為房屋、土地,係指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 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不包括非都市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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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逃漏稅手法層出不窮

(一)避稅花招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實施逾兩年,國稅局嚴加追查逃稅者,

整理出奢侈稅避稅管道包括高價低報、利用人頭戶、信託避稅、以租代 售、巧立名目及預告登記等15,其中最常見者為利用人頭戶買賣房產。

(二)私下訂定契約後暫緩登記、先租後售

奢侈稅導致買賣雙方以訂定「私契」方式,或規劃以「先租後賣」

的方式將購入房屋及土地持有期間超過 2 年再行銷售,以規避奢侈稅之 課徵範圍,或以轉嫁方式將銷售者應負擔之稅負經由交易價格轉嫁由買 受人負擔,銷售者在整個交易過程並未負擔其稅負。政府訂定特種貨物 及勞務稅條例,主要目的在於打擊短期投機交易,抑制房價過熱,但是 否能達到縮小貧富差距,頗受質疑。

四、不論盈虧皆須繳納奢侈稅

奢侈稅乃房地產交易的額外稅,藉由奢侈稅打擊短期炒房,但若稅 制設計不當,恐會傷及無辜。不動產買賣金額動輒數百萬元,未必每筆 交易都有獲利,例如被逼債或遭逢變故不得已必需認賠賣房以取得資金 解決困境者,其出售不動產並無炒作意圖,只因為落入 2 年的閉鎖期,

必須按交易總價額核課奢侈稅,此稅制讓無交易利得的納稅人難以心服。

15 好房網網站: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26200545145.html 檢索日期:2014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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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建議

一、加強打擊不動產投機交易動機

(一)提高擁有非自用住宅者的不動產持有稅

加重非自用住宅持有者的稅負成本,甚至對屬於外來資金在台購入 不動產者加徵額外稅捐,抵制熱錢炒作不動產。

(二)增加空置房屋的持有稅負成本

課徵空屋稅,即增加空置房屋的持有稅負成本,以期有效降低購屋 投機需求,並釋出房屋供給量,平衡供需,進而減緩房價不當地高漲。

二、重新審定課稅標的

為符合社會公平正義,應將預售屋轉讓契約及非都市土地列入奢侈 稅課徵標的。

三、加強查緝逃漏奢侈稅

(一)充分利用資料庫詳實核對

透過財稅資料處理中心彙整全國民眾財產交易資料,包含土地增值 稅、契稅等清冊,經由五區國稅局逐筆核對勾稽,如發現民眾漏報,將 依法重罰。

(二)確實掌握避稅管道

了解房產業實務操作,如何規避奢侈稅,充分掌握房產業的避稅方 式,根據資金流向,追溯證據,查緝補稅。另加強宣導,呼籲民眾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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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朝實價課徵資本利得稅方向調整稅制

(一)奢侈稅立法理由

現制不動產交易稅負成本過低,係因土地增值稅稅基為「公告土地 現值之漲價總數額」即現值增益。為因應短期買賣不動產,例如買入後 同年度出售,因公告土地現值不變,其土地增值稅額為零,而實際已獲 高額利潤,卻囿於稅制瑕疵,促使短期間不動產交易無須負擔土地交易 利得稅,是為施行奢侈稅之主因。

(二)出售房產虧損無獲利者應給與免稅

現行奢侈稅對「交易行為」課稅,而非僅對「資本利得」課稅,即 不論盈虧,皆須就實際交易價格申報繳納奢侈稅。若稅制能再予考量周 詳,對於當事人提出虧損無獲利證明,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理應給與 免稅,讓賺錢的人多繳稅,才能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

(三)奢侈稅轉型為「實價課稅」

基於量能課稅原則、租稅中立性及衡平社會觀感,政府應以「實價 增益」為稅基,將奢侈稅轉型為「實價課稅」,讓不動產交易資本利得 回歸所得稅精神,即以「交易所得課稅」取代課徵奢侈稅,如此才能真 正解決不動產短期交易之移轉稅負偏低或無稅負的不合理現象,以及抑 制不動產市場的投機炒作行為。(苗語,2014)

(四)全盤檢討不動產稅制

面對現行不動產稅制所衍生之問題,應針對缺失作整體稅制檢討,

找出癥結所在,朝健全稅制目標,全面性改革。而非斷章取義,對現行 稅制不公平及不合理部分視而不見,局部另行訂定法條的解決方式,不 僅無法以釜底抽薪的措施,徹底解決當前所面臨亟待改革的不動產稅制 問題,更徒增稽徵成本,浪費國家資源。(生健運,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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