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不動產交易稅制缺失及改善建議
第三節 財產交易所得稅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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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財產交易所得稅之檢討
壹、缺失
稅制不符合公平正義
一、以擬制價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無法量能課稅
個人出售房屋未能提出證明文件據以核計財產交易所得者,則以房 屋評定現值之固定比率為財產交易所得,併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繳 納綜合所得稅。實務上,出售房地僅有單一成交價格,如何分割土地與 房屋價格,係依財政部解釋函規定,「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 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仍然以擬制價格計算財產交易 所得。
二、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與市價有落差
實價登錄制施行迄今已逾 2 年,經由資料庫登錄之交易價格屬房 地合一之總價。政府近年來大幅調高公告土地現值,以求趨近市價,然 而房、地的交易利得分開課稅,名為正面回應外界要求政府建置實價登 錄,以落實不動產資訊透明化,惟實價登錄至今仍然無分別記載房、地 個別實際交易價格以供參考,政府宣稱公告土地現值已達市價的八成、
九成,其可信度令人質疑。又因公告土地現值,一年評定一次;房屋評 定現值,三年重行評定一次,無法即時反映不動產價格波動,即出售房 地之交易所得,依據現行之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價格課稅,稅收偏 低且不符實際。
三、認賠出售者須繳稅獲暴利者少繳稅
(一) 出售房屋有虧損者仍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係依各地方的房地產交易價格調整獲利標準,但在實際上 並非每筆房地產交易都能獲利,在房地產市場上仍有高買低賣認賠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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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情況,或有因變故或急需資金而賠錢賣出者,如果無法提出當初 買入成本,即使賠錢賣出而有虧損,依法仍必須依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的案例,屢有可見。
(二) 出售房屋賺取暴利者低報財產交易所得
相較於精華地段的豪宅轉手賺取暴利,卻依財政部公布的財產交 易所得標準,合法的降低財產交易所得,實為取巧精明者趨吉避凶的 節稅管道,完全背離租稅公平正義原則。
(三) 稅制不公平
依固定比例公式化的申報所得標準,導致認賠出售者須繳稅,
獲暴利者少繳稅,此不公允稅制,受詬病已久。
貳、建議
循序漸進按實價課稅
一、漸進式實價課稅
財政部公布去年(102)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打破往昔以縣市為 範圍訂定單一獲利率的成規,改採分區制的在同一縣市按房價漲幅多 寡分別訂定不同的獲利率。即自今(103)年起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祭出豪宅條款,規定去年出售雙北市 8000 萬元、其他縣市 5000 萬元 以上房子的民眾,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不採用標準所得,而須 以成交總價 x 房地比(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
x15%作為財產交易所得金額。16各界皆樂見並期許以漸進方式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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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價課稅須有金融業者配合查核
不動產交易採實價課稅,方能實現租稅公平及符合社會期待,落 實不動產交易實價課稅,宜於稅法中明文規定金融業者配合性措施,
即金融業者應積極配合稅捐稽徵機關查核不動產實際成交價。
三、出售長期持有自用住宅的財產交易所得稅給予減免優惠
鼓勵人民長期持有不動產,並基於維護國民居住的基本生活需 要,一次大量實現屬於累積多年的自用住宅出售利得,或因通貨膨脹 所造成的增值,在累進稅率稅制下,勢必產生稅賦集遽效果(Bunching effect)17,不當地增加納稅義務人的租稅負擔。故土地增值稅與財產 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制下,有必要考量對長期持有(例如超過 10 年以上)自用住宅者,給予財產交易所得稅減免的優惠待遇。
17 稅賦集遽效果:納稅義務人一次出售長期持有之資本資產,課稅時適用累進稅率,導致實現年度 稅負有劇增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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