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現行地籍資料揭露個人資料之研析

第一節 土地登記公示性之探討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章 現行地籍資料揭露個人資料之研析

本章主要探討土地登記之公示與公開及地籍資料提供之相關法規內容。

為維護不動產交易之安全,登記機關確有將土地登記資料公示與公開之必 要。然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後,土地登記資料提供之相關法規,是否符合 該法及相關規範,期藉由檢視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之 1 歷年就土地登記謄 本分類提供之修正,及各類地籍資料之核發內容,研擬土地登記有關個人 資料揭露之相關問題。

第一節 土地登記公示性之探討

一、 土地登記之公示

土地登記係指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得喪變更,

依法定程序,登載於地政機關掌管之簿冊。物權乃對標的物之直接支配,

其存在及變動須有一定之公示方法以為表現,使人均得自外部認識其存在 及內容,以保障交易安全,故民法以「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作為物 權變動之二大原則。70

(一)不動產物權變動之原則

1. 公示原則

所謂公示原則,係指物權變動之效力,必須公開展示使他人知悉為 原則。物權之變動,除雙方當事人合意,並須履行法定公示方式,始發 生效力;若不履行法定公示方式,當事人間即不發生物權變動之效力,

而僅具有債之關係。71物權之變動公示原則,係指物權之變動必須以一定 之公示方法表現於外,始能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原則。公示方法之具備,

足使物權變動發生一定之法律上效果,此種法律上之效果即為公示力。

近代立法例上,物權變動之一定公示方法,在不動產物權為「登記」。72

70 謝在全,2010,『民法物權論 (上) 』修訂五版,臺北市:自版,頁 66。

71 謝哲勝,2012,『民法物權論』增訂四版一刷,臺北市: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頁 77。

72 謝在全,前揭書,(同註 70),頁 6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的編成主義。79土地法第 64 條規定:「每登記區應依登記結果,造具登記總 簿,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永久保存之。登記總簿之格式及處理與保存 方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登記簿乃就登記機關轄區情形按鄉(鎮、

市、區)或地段登記,各宗土地依地號或建號順序編列,採用活頁裝訂之,

並於頁首附索引表。每一宗土地各為一份登記用紙,每一登記用紙分標示 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依次排列分別註明頁次,並於標示部用紙記 明各部用紙之頁數。80

依土地法第 79 條之 2 聲請發給登記簿或地籍圖謄本或節本者;聲請抄 錄或影印登記聲請書及其附件者;聲請閱覽地籍圖之藍曬圖或複製圖者;

聲請閱覽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者,應繳納工本費或閱覽費之規定觀之,我 國以土地登記為不動產物權之公示方法,為建立土地登記之公信原則,並 維護交易安全,任何人於繳納工本費或閱覽費後,均得向登記機關申請發 給登記簿之謄本或節本,81亦即,任何人得向登記機關申請發給登記簿之謄 本或節本,以了解登記簿所登載之事項,維護交易安全。

79 楊松齡,2015,『實用土地法精義』十五版,臺北市: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頁 128。溫豐文,前揭書,(同註 2),頁 196。

80 土地登記規則第 16 條至第 18 條參照。

81 楊松齡,2015,『實用土地法精義』十五版,臺北市: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頁 129。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