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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蒐集、處理及揭露個人資料依據之檢驗

第四章 檢驗土地登記相關法令及個人資料揭露內容

第一節 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法令依據之檢驗

一、 登記機關蒐集、處理及揭露個人資料依據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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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檢驗土地登記相關法令及個人資料揭露內容

就登記機關提供各類地籍資料之相關法規及提供內容,本章嘗試以本 研究第二章綜理之地政機關基於保障交易安全,維護公共利益,於蒐集、

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就個人隱私權、人格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 衡維護,是否符合一、是否以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 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是否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二、採取之方法應 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三、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 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要性或侵害最小性),四、採取之方法所造成 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衡量性或狹義比例原則),五、

維持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受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權等判斷要件,

檢驗第三章有關土地地籍資料所涉個人資料揭露相關問題,以維不動產交 易安全與個人資料保護間法益之衡平。

第一節 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法令依據之檢驗

一、 登記機關蒐集、處理及揭露個人資料依據之檢驗

(一)登記名義人資料之蒐集、處理

我國民法第 758 條既規定不動產物權之得喪變更,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土地法第 37 條亦規範,土地登記,係就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 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即民法及土地法對於不動產物權係以登記作為 其變動之表徵。

登記機關依據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辦理土地登記之程序為:

一、收件。二、計收規費。三、審查。四、公告。五、登簿。六、繕發 書狀。七、異動整理。八、歸檔。登記機關於接收申請登記案件後,應 即依法審查,經審查無誤者,應即登載於登記簿。89登記內容除不動產 之坐落、權利內容外,尚包括土地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出生日期、身分 證統一編號、住址等個人資料。

89 土地登記規則第 53 至第 55 條規定參照。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591162,最後瀏覽日期 2017/06/15);謄本洩隱私房 仲擾屋主(蘋果日報 2014/11/30 新聞,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130/36237236/,最後瀏覽日期 2017/06/15)。

93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規定參照。

94 建築法第 46 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前二條規定,並視當地實 際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縣市政府並訂有核發畸 零地合併使用證明之相關規定,如新北市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基準

http://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NewsContent.aspx?id=314(最後瀏覽日期:106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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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此限之規範,此亦符合個人對其資料之自主控制權。

因此,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之 1 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 資料分類及內容,應予界定如下:

一、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二、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統一編號、部分住 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 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權利人之管理人之統一編 號及住址,不在此限。

三、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前項第二款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顯示完整住址資料。

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資料;任 何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資料;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 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資料。

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之申請提供,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準用第三十 七條第一項規定。

(三)不動產登記法草案

查刻正研訂中之不動產登記法草案第 8 條第 2 項規定,與現行土地 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內容同採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規範,惟就各 該條文內容觀之,不動產登記法草案第 8 條第 2 項就授權訂定之規定地 籍資料之分類、內容、申請人資格及其他相關事項等,更符合具體明確 之原則,殊值肯定。另本研究上述就第二類謄本之意見,亦得做為未來 研訂該法授權訂定之辦法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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