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濁水溪沖積扇地下水管理策略研擬與模式應用

4.1 濁水溪沖積扇區域概述

4.1.4 地下水管制區

依據「水利法」規定「省(市)主管機關為防止某一地區地下水 之超抽所引起之海水入侵或地盤沈陷,得劃定地下水管制區,限制或

禁止地下水之開發。而其劃設評分原則包括:

一、 有下列二項者為正分,每項給十分。

1. 地盤高於標高十五公尺以上。

2. 地盤非為礫石層與黏土層之互層。

二、 有下列四項者為負分,每項扣十分。

1. 地盤已下陷地區。

2. 地下水位已低於海平面。

3. 近十八年來,年最低水位下降三公尺以上。

4. 地面標高在五公尺以下。

三、 零分以下者列入管制區 。 四、 以鄉鎮(區)為管制單位。

經濟部於2004年12月修正上述地下水管制區訂定辦法,改為分別 對本島1公里×1公里、離島0.5公里×0.5公里所畫設之網格點進行評分,

其評分原則如下:

一、 地層下陷變化之評分

1. 累積下陷量,以該鄉(鎮、市、區)內所有檢測資料之最大累積 下陷量為評分依據,累積下陷量每增加1公分,該鄉(鎮、市、

區)內所有網格加給二分。

2. 地層下陷速率,以該網格近五年之地層下陷年平均速率為評分 依據,其平均年下陷量每增加0.01公分,該網格加給三分之一 分。

二、 地下水位變化之評分:

1. 地下水位下降幅度,以該網格近五年之地下水位下降幅度為評 分依據,地下水位下降量每增加1公分該網格加給一分。

2. 地下水位低於零水位線面積,以該網格近五年之最低月平均地

下水位低於零水位線面積比例為評分依據,該比例每增加百分 之一,該網格加給一分。

3. 地下水位絕對高程,以該鄉(鎮、市)內所有監測資料之最低月 平均地下水位高程,低於零水位之高程差為評分依據,其高程 差每增加1.4公尺,該鄉(鎮、市)內所有網格加給一分。

三、 地質之評分,以該網格地層之地質種類所佔比例乘以其配賦評 分權重之總和為其評分依據,各地質種類配賦之評分權重如 下:

1. 固結岩:零分。

2. 礫層:二十五分。

3. 砂層:五十分。

4. 泥層:一百分。

四、 地面高程之評分,以距離該網格最近驗潮站歷年之大潮平均高 潮位加100公分減去該網格地面高程所得之差值為評分依據,其 差值每增加1公分加給該網格一分。

五、 水質之評分,以該網格近五年之氯鹽平均值大於250 mg/L之差 值為評分依據,其差值每增加3.75 mg/L,該網格加給一分。

按照上述標準計算各網格之總分後,再依下列各檢討項目按其權 重,加總計算之;總分在四十五分以上者列為管制網格:

一、 臺灣本島地區:

1. 地層下陷變化:

(1) 累積下陷量:百分之十五。

(2) 地層下陷速率:百分之二十五。

2. 地下水水位變化:

(1) 地下水位下降幅度:百分之二十五。

(2) 地下水位低於零水位線面積:百分之十五。

3. 地質條件:百分之十。

4. 地面高程:百分之十。

二、 離島地區:

1. 地下水位絕對高程:百分之四十。

2. 地質條件:百分之十。

3. 水質條件:百分之五十。

待各鄉鎮市全部網格之加總分數獲得後,管制區域之劃設與解除 則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經檢討管制網格範圍達全鄉(鎮、區、市)檢討範圍面積百分之 八十以上者,該鄉(鎮、市、區)檢討範圍全區域均予管制。

二、 經檢討管制網格範圍未達全鄉(鎮、市、區)檢討範圍面積百分 之二十時,該鄉(鎮、市、區)檢討範圍全區域不予管制。

三、 經檢討管制網格範圍達全鄉(鎮、市、區)檢討範圍面積百分之 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時,得依應予管制範圍周邊之明顯 地形、地貌、排水、道路或地段分界劃設管制範圍,惟管制範 圍不得小於管制網格之範圍。

四、 原已劃定為地下水管制區,經檢討位於地下水管制區劃設邊界 外者,得解除管制。

濁水溪沖積扇共有45個鄉鎮市,根據上述之劃分原則,彰化地區 計有十三個鄉鎮被列入地下水管制區,分別是伸港、線西、鹿港、福 興、芳苑、大城、二林、秀水、埔鹽、竹塘等鄉(鎮)全區域以及和美、

埤頭與溪湖等鄉(鎮)部分地段;而雲林地區則有十六個鄉鎮被列入地 下水管制區,分別是北港、口湖、水林、四湖、麥寮、臺西、東勢、

褒忠、元長、崙背、二崙、土庫、虎尾、斗南、大埤等鄉(鎮)全區域

以及西螺鎮部分地段。圖4.2所示為彰化及雲林地區地下水管制區位 置圖。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