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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濁水溪沖積扇地下水管理策略研擬與模式應用

4.3 管理模式應用

4.3.3 應用結果與討論

依據前節之模式設定,本節將分別利用Chang et al. (2007)所發展 僅考慮非彈性壓密之管理模式以及本研究所發展之管理模式計算濁

水溪沖積扇之最大可抽水量。圖4.13所示為方案(a)最大可抽水量與其 他區控制點最大地層下陷量允許值之關係,觀察圖4.13可發現,隨著 其他區地層下陷量最大允許值之提高,最大可抽水量亦相對提高;另 外在不同管理模式之計算結果方面,圖4.13顯示考慮土壤預壓密狀態 下之最大可抽水量較僅考慮非彈性壓密者約增加0.25億立方公尺/年,

兩者間並未有非常明顯之差異,其原因在於濁水溪沖積扇過去長年地 下水超抽,僅近年來始逐漸加強地下水管制,因此地下水位回升之幅 度尚屬有限。然根據秦啟文等(2000)之研究,濁水溪沖積扇年用水量 為31億立方公尺,而地下水源供應了9億立方公尺。依據水利署「集 集攔河堰運用要點」,其可供應濁水溪沖積扇地區豐水期(6月至9月) 每日20萬噸、枯水期(10月至翌年5月)每日10萬噸公共用水量,豐水期 可供應工業用水每日86萬噸,則集集共同引水計劃約可供應濁水溪沖 積扇地區每年1.5億立方公尺之用水。以方案(a)而言,在抽水量不可 超過民國79年調查資料之條件下,其他區在允許下陷量為5公分時,

本研究所發展管理模式之計算結果為年可用水量=4.66+1.5=6.16億 立方公尺,而Chang et al. (2007)所發展管理模式之計算結果則為 4.4+1.5=5.9億立方公尺,兩者皆無法滿足9億立方公尺之需求量。

圖4.14所示為方案(b)最大可抽水量與其它區各鄉鎮市抽水量上 限增加百分率之關係圖,由圖4.14可知當增大方案(a)所設定之抽水量 至200%時,本研究所發展管理模式之計算結果為4.75億立方公尺/年,

較方案(a)增加約3%,顯示在本應用案例所設定之地層下陷限制條件 下,增加其他區鄉鎮市抽水井之抽水上限尚能小幅度地增加最大可抽 水量,因此方案(b)相較於方案(a)具有控制點地層下陷量小且最大可 抽水量稍高之優點。依據方案(b)中增大抽水量至200%時之計算結果,

若再加入集集共同引水計畫每年約1.5億立方公尺之供水量,則濁水

溪沖積扇年可用水量約為4.75+1.5=6.25億立方公尺,仍無法滿足地下 水之需求量。

綜整(a) (b)兩方案之分析結果以及近年來濁水溪沖積扇之地下水 需求量與地層下陷量調查資料可發現,即使將其他區鄉鎮市之抽水量 上限增加至民國79年調查值之200%,在符合所設定之允許下陷量條 件下,最佳之總抽水量仍無法滿足實際之需求量,顯示近年來部分鄉 鎮市實際之抽水量可能已遠大於民國79年調查值,亦凸顯濁水溪沖積 扇地下水超抽以及嚴重地層下陷之問題。基於減緩(或防止)地層下陷 危害持續發生以及水資源永續利用之考量,相關管理單位或決策者更 應思考如何以其他水資源替代方案或非工程措施等管理策略來降低 濁水溪沖積扇之地下水需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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