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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地下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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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所得的差距包含免稅所得,整體而言,第二、四、五、七類所得的短漏報 情形最為嚴重。

第二節 地下經濟

地下經濟活動所涵蓋的層面很廣泛,如走私、偷渡、盜採砂石、賭博、販 毒、洗錢、賄賂等經濟行為的違法交易或者像是地下工廠、私人家教、流動無 照攤販、傳統市場、夜市、以現金交易而不報稅的交易等經濟行為皆屬於地下 經濟活動之一種,因此有關地下經濟的研究也不少。Gutmann (1977)首先提出

「地下經濟」的觀念,但後來的各學者基於觀察角度的不同,對地下經濟之定 義並不完全相同。

Gutmann (1977) 將地下經濟定義為:「國民生產毛額 (GNP)沒有被估計的 部分」。Feige (1979) 將地下經濟定義為:「未申報或未能被現行審核技術所查 核之經濟活動」。Tanzi (1980) 將地下經濟定義為:「一國之國民生產毛額 (GNP),因某些活動的未申報或低報,致官方統計機構未能測定的部分」。 Macafee (1980) 則是將地下經濟定義為:「產生要素所得的經濟活動中,從所得 面編算 GDP 時,無法由一般的統計資料推估得到的部分」,此定義雖和 Tanzi 的相類似,但 Macafee 更強調附加價值部分。美國國稅局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 將地下經濟視為:「未向財稅機關申報之所得部份」。國內學者部 分,李庸三、錢釧燈 (1991) 指出地下經濟的定義可分為兩大類:「一是未申報 的所得;二是未記錄的所得」。以下將不同地下經濟之定義匯整如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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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地下經濟的定義

學者 地下經濟之定義

Gutmann(1977) 國民生產毛額 (GNP)沒有被估計的部分。

Feige(1979) 未申報或未能被現行審核技術所查核之經濟活動。

Tanzi(1980)

一國之國民生產毛額 (GNP),因某些活動的未申報或低 報,致官方統計機構未能測定的部分。

Macafee(1980)

產生要素所得的經濟活動中,從所得面編算 GDP 時,

無法由一般的統計資料推估得到的部分。

美國國稅局 未向財稅機關申報之所得部份。

李庸三、錢釧燈 (1991)

1.未申報的所得。

2.未記錄的所得。

而有關地下經濟的估計方法,鄧哲偉(2002)指出,關於地下經濟規模的估 計方法可以分為:「直接估計法」、「間接估計法」與「因果估計法」三大類。我 們將地下經濟之估計方法整理並匯整成表 2-2。

一、直接估計法

「直接估計法」是指直接估計各項構成地下經濟活動項目的價值,然後予以 加總,即可求得地下經濟規模的估計值。直接估計法又可區分兩種類型,包括 稅捐稽查法與抽樣調查法,都是以直接調查個人行為的方式,使隱藏的經濟活 動顯露出來。

(一) 稅捐稽查法

稅捐稽查法是利用統計方法對納稅義務人之申報案件抽樣稽查,進而獲取 所得低報之數額與其分配狀況之詳細資料。美國國稅局 (IRS) 曾利用此方法,

估計美國 1976 年個人所得稅申報書中未申報的所得。

(二)抽樣調查法

抽樣調查法則是透過設計良好的問卷方式,調查受訪者是否於特定期間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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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地下經濟相關的活動。國內目前尚未有使用調查資料對地下經濟規模進行 推估的文獻。

二、間接估計法

再來,關於「間接估計法」,其對地下經濟活動並不直接計算,而是利用其 他資料,來間接估計地下經濟之規模。間接估計法所使用之其他資料種類繁 多,例如:貨幣統計、國民所得統計、家計收支調查、官方的勞動參與率統計 等,因此也產生了各種估計地下經濟的方法。

(一)貨幣面估計法

首先是貨幣面估計法,從事地下經濟的人,為了避免其交易留下紀錄,故 大多都以現金方式進行交易,而我們可以透過觀察人們持有貨幣型態的改變,

間接估計地下經濟的規模。Gutmann (1977) 利用通貨對活期存款比例的變化去 估計地下經濟。他假設 1937-1941 年期間沒有地下經濟,假如某年的通貨對活 期存款的比例高於 1941 年,那增加部分就是因為地下經濟活動所造成的。此法 即為通貨比率法,而他用此法估計出 1976 年美國的地下經濟約占 GNP 的 10.4%。我國學者錢釧燈 (1981) 利用相同方法估計台灣 1962-1979 年間地下經 濟的比率約占 GNP 的 2.9%-7.9%之間。

由於對地下經濟的定義不同,Feige (1979) 則利用交易差額法去估計美國 地下經濟的規模。利用交易量對 GNP 的變動程度去測量地下經濟活動的規模,

他以美國 1939 年為基期估得美國 1976 年的地下經濟約占 GNP 的 22%,1979 年約占 33%。我國學者錢釧燈 (1983) 也利用此方法估計台灣 1962-1982 年間 地下經濟的比率約占 GNP 的 15.91%-31.28%之間。

Tanzi (1980) 則是對 Gutmann (1977) 的通貨比率法稍微做了一些修改,估 計出地下經濟的通貨迴歸式,被稱為通貨需求法,他利用此法估計出美國 1930-1980 年間地下經濟的規模約在 GNP 的 0.16% - 6.07%之間。

許智偉 (1999) 研究台灣地下經濟規模與 GNP 成長率、通貨膨脹率、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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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工作者比率、台灣與大陸的經貿往來等四個總體變數之間的關係,並利用 Tanzi 的通貨需求法估計出台灣 1965-1997 年間地下經濟規模約為 GNP 的 4.93% - 46.69%之間。蕭愉蓁 (2000) 也利用此法估計台灣 1961-1999 年間地下 經濟的規模約為 GNP 的 19%-50%之間。

(二)所得支出差異法

再來,下一種方法是使用國民所得統計的資料。此方法的假設乃是認為地 下經濟活動中,未記錄或未申報的所得,均將於支出中表現出來。因此,利用 所得面與支出面兩者之間的關係,可求出地下經濟的規模,此法被稱為所得支 出差異法。Park (1979) 利用國民所得帳支出與所得的差異,估計 1977 年美國 地下經濟約占 GNP 的 4%。Macafee (1980) 也採用此方法,估計出英國 1978 年 地下經濟規模約占當時 GNP 的 2.5% - 3%。

除了利用國民所得帳資料,也可使用家計收支調查的數據來估計地下經濟 規模。Pissarides and Weber (1989) 使用家庭收支調查數據,首創一套方法,估 出英國 1982 年自我雇用者約漏報 35%的所得,並推導出自我雇用者的實際所得 約為申報所得的 1.55 倍。接著,由於自我雇用者的產出約占 GDP 的 10%,隱 含英國地下經濟規模約占 GDP 的 5.5%,而這個估計高於英國國稅局所估計的 1.5%。

後續許多文獻都跟隨著 Pissarides and Weber (1989) 的方法直接進行研究,

但他們並未進一步估計地下經濟規模,只有求出自雇者所得低報的程度而已。

例如:Schuetze (2002) 將類似方法運用在加拿大的家庭支出調查數據,並估計 出家戶的低報率大約為 30%,而且他發現自我雇用者違規程度依職業、年齡,

和家庭成員不同而有顯著不同。Johansson (2000) 則是使用芬蘭 1990 年代中期 家庭收支調查的數據,估計出家戶平均漏報約 27%的所得。

Lyssiotou 等 (2004) 除了參考 Pissarides and Weber (1989) 的方法外,還另 創一套消費者需求理論,並利用 1993 年的英國家計收支調查數據研究消費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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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之間的關係,估計出自我雇用相關的地下經濟活動在 1993 年佔英國國內生產 總值的 10.6%。

(三)勞動參與率比較法

再接下來,也有人利用勞動參與率統計來衡量地下經濟規模,稱為參與率 比較法。參與率比較法是假定除了地下經濟活動之就業因素外,沒有其他的因 素會影響參與率之數值,因此,將參與率比較產生的差額,歸因於地下活動就 業的產生,進而估計參與地下經濟部門之勞動力數額。Frederiksen, Graversen and Smith (2005) 沿用 Cowell (1985) 的逃稅模型並將勞動供給模型納入地下經 濟模型裡討論,假設勞工可以同時擁有地上經濟部門與地下經濟部門的工作,

但是需要去分配兩者時間比重,而個人將可能產生兩種類型的所得水準,第一 種是被查緝到在地下經濟部門工作時,除了要負擔在地上經濟部門工作所產生 的稅賦,還必須支付一筆罰金。第二種是沒被查緝到,只需負擔在地上經濟部 門工作產生的稅賦。在有非勞動所得之下,勞工極大化效用的選擇也有可能是 都不工作,全部拿來休閒。而將理論擴展到實證下研究,利用丹麥男性勞工的 工作情況之數據來做估計,結果發現年齡層越高,越不會在地下經濟部門工 作,而政府的課稅會使得越多在地上經濟部門工作的人移往地下經濟部門。

三、因果估計法

有關「因果估計法」的部分,Frey and Weck-Hanneman (1984) 將 Joreskog and Goldberger (1975) 所提出的多指標與多成因模型(MIMIC 模型)運用於估計 地下經濟,他們估計了 1960-1978 年間 17 個 OECD 國家地下經濟的規模,其中 瑞典、比利時、丹麥、義大利的相對規模是較大的。之後,Aigner, Schneider and Ghosh (1986) 認為需要考慮到長期的影響,而將 MIMIC 模型推展成動態的 型式(DYMIMIC),他們也利用此方法估計出美國 1939-1982 年間地下經濟約占 GNP 的 48%-26.5%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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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學者部分,朱敬一與朱筱蕾 (1988) 也曾利用 DYMIMIC 計量方法估 計台灣地下經濟的相對規模。戴韻珊 (2004) 則是把通貨對活期存款比率、交 易法和貨幣需求法這三種估計方法所估計的結果當成指標變數,利用 MIMIC 模型估計出台灣 1962-2002 年地下經濟約占 GNP 的 27.04% - 5.6%,認為台灣的 地下經濟規模有下降的趨勢。

李國丞 (2008) 利用 MIMIC 模型將地下經濟視為一個不可觀測的隱藏變 數,結合多個指標和多個成因變數來探討。指標變數為實質 GDP、通貨淨額 比、通貨對活期存款比率,而成因變數包括租稅負擔、政府實質消費、失業 率、通貨膨脹率、犯罪率,以及加入一個時間別的虛擬變數作為成因變數,結 果發現地下經濟規模大致和 GDP 成長率呈反向關係。另外,他還將 MIMIC 模 型應用於估計中國大陸地下經濟,選擇租稅負擔、政府實質消費、失業率、通 貨膨脹率、勞動參與率作為成因變數,當假設大陸與台灣實質 GDP 對地下經濟 影響程度相同時,進行地下經濟規模比較,估計結果發現中國大陸地下經濟約 為 23%至 32%,高於台灣的 12%至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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