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Myriad案介紹
第七節 基因專利與公共利益的調和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6
換言之一百次檢驗中,有高達十至二十人,雖有BRCA1/2 的突變基因但沒有被 檢驗出來251,且雖然Myriad公司主張不阻止科學家、研究人員就BRCA 1/2 進行 研研究,但至少已有一萬八千名研究人員,發表超過五千六百篇文章指出,Myriad 公司不允許他人從事商業的BRCA 1/2 診斷測試252,例如 賓州大學(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的基因診斷實驗室,及耶魯大學(Yale U.)的DNA診斷實驗室,
均因Myriad公司的警告函停止BRCA 1/2 的檢測253
在醫療過程取得另一份獨立意見(second opinion)是非常重要的,但礙於 Myriad公司的專利權,Myriad公司成為為美國境內唯一的測試機構,病患無法尋 求他處的意見,也無法尋求更便宜、更有效的檢測方法。甚至連發現DNA雙螺 旋構造之一的科學家:James Watson,在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法庭之友意見 書,亦指出不應予以人類基因專利,且人類遺傳訊息不應由任何人所壟斷操控,
否則將阻礙基因研究的發展
。
254
在賦予專利權後,如何兼顧專利權人權益及公共利益,避免造成「反共有財 的悲劇」,誠如上訴法院 Moore 法官所言,若非先前已有為數眾多的基因專利被 核准,並顧及生物科技業發展,她或許對 Myriad 案有不同的看法,可見在面臨 基因專利的課題,如何調和專利排他權對公共衛生之衝突,成為當前各界亟欲解 決之重點。
。
第七節 基因專利與公共利益的調和
專利制度即係透過賦予排他權,讓發明人享受獨佔利益,因此可以預見專利
251 F. Supp. 2d at 206.
252 Id. at 210.
253 Id. at 205.
254 參前註 40,頁 34-3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7
權人在取得專利後,可能拒絕授權他人,造成公共利益的侵害,尤其基因屬於全 人類的共同資產,又具有醫療用途,應如何避免專利權人拒絕授權,造成壟斷及 醫學上的阻礙,進而過度傷害公共利益,本文嘗試提出一些可能的建議,論述如 下。
第一項 強制授權
強制授權制度主要是在下列二種情況下,避免過度傾向發明人而有害社會利 益:(1)專利權人不實施其發明時,在公共目的上他人可以實施該發明;(2)產 出改良發明者若不能利用原發明,該改良發明即不能實施時,這二種情況是最初 強制授權制度的核心。而許多國家專利法或國際條約,例如TRIPs第 31 條、巴黎 公約第五條A項第 2 款、日本特許法第 83 條均有強制授權的規定,因此當國家 具有緊急需要或公益考量,便可以利用強制授權制度實施專利內容255
但以美國現行專利制度而言,並未如TRIPs協定第 31 條明確規範強制授權之 事由,但某些立法例如:原子能法、潔淨空氣法等,亦有基於公共利益之強制授 權規定,因此有論者認為宜由國會於專利法中明定強制授權之規範
。
256
255 劉國讚,專利法之理論與實用,頁 364-376,2012 年 9 月版。
。關於強 制授權的要件,有論者建議可以參考美國Miri Yoon學者提出的三個要件作為參 考:即當檢察總長發現(1)基因專利有關的發明無法合理的被取得;(2)沒有 其他合理的替代選擇;且(3)強制授權是滿足公共健康需求所必要時,可向法 院針對特定基因專利申請強制授權。一旦法院認為滿足該三要件,則可以強制專 利權人授權給科學家或臨床研究者,讓他們可為了病人福利而使用特定基因專利,
而此判斷任務可交由一特別的聯邦機構負責,例如,美國的科學和技術政策辦公
256 Ruth Freeburg, No Safe Harbor and No Experimental Use: Is It Time for Compulsory Licensing of Biotech Tools?, 53 BUFFALo L. REV. 351, 408-13 (2005)
‧
室(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簡稱OSTP),因為過去國會都委託 科學技術辦公室,研究聯邦政策對基因科技研發進展的影響257 利,惟從未使用,被告eBay公司曾於 2000 年與MercExchange公司協商購買其專 利,但嗣後eBay公司放棄協商,MercExchange公司便對eBAY公司提起訴訟,聯 genetic disorders),因 此分享資訊及資料是研究領域的核心,若能更有效率共享 知識,便可提升研發品質及改善現有的診療方法。因此避免基因專利過度侵害公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9
除了法規部分欠缺明確規範外,最大的疑慮來自是否會影響其他人的創造發明意 願,目前除非專利權人願意將其專利授權或讓與,否則不必擔心他人未經同意其 專利,因此能使研究人員能心無旁騖的專注研發。
然而在 2000 年 3 月到 7 月間,由數個研究機構合作透過問卷調查的方式,
訪問美國一百所大學,共回收了約百分之 64 的有效問卷260,調查發現,基因專 利確實影響學術界及商業界研究成果,阻礙有益人類全體健康醫療的發展,有五 分之一比例的研究人員,為了保障自身的經濟利益,至少都會延遲半年以上的時 間,才公開發表其研究成果;問卷中,也有超過百分之二十比例的基因學家承認 曾蓄意隱匿資料,藉以保障研究成果的商業利益,此外,也有達百分之二十八比 例的基因學家則指出,無法複製其他學術界科學家的研究成果,基因專利的重點 在於運用基因功能,診斷遺傳障礙(diagnose genetic disorders),而有效率的利用 知識共享,便能提升研發品質,因此不論從法理及臨床實證上可發現,對於基因 專利,強制授權有其必要性261
第二項 實驗實施免責
。
多數國家基於公益及公平性等因素考量,允許特定事由之實施不構成專利侵 害,而實驗實施免責(Experimental-Use Exception)便為其中一種,以下將探究 美國法上之實驗實施免責,是否能夠作為避免基因專利過度侵害公共利益之解決 方法。在美國,實驗實施免責又分為普通法上之實驗免責,及專利法第 271(e)
條262
260 Eric G. Campbell et al., Data Withholding in Academic Genetics: Evidence from a National Survey, 287 JAMA 473 (2002).
之試驗免責:
261 曾勝珍,以美國經驗探討基因專利之法制研究,法令月刊,第 62 卷第 12 期,頁 194-195,
2011 年 12 月。
262 35 U.S.C. g 271(e).
‧
普通法上實驗實施免責的概念,於 1813 年Whittemore v. Cutter案263首次提 出。被告Cutter在未經專利權人授權的情況下,製造被告所設計的撲克牌製造機
在Whittemore v. Cutter案後不到一年,Story法官於另一Sawin v. Guild案
,Story法官在此論述中闡述若僅為了試 施免責的適用範圍,甚至到 2002 年Madey v. Duke University一案
。
263 Whittemore v. Cutter, 29 F. Cas. 1120, 1121 (C.C.D. Mass. 1813).
。
264 Id.
265 Sawin v. Guild, 21 F. Cas 554 (C.C.D. Mass. 1813) .
266 張睿麟,論製藥產業之實驗實施免責,國立政治大學,頁 21-22,2008 年。
267 Madey v. Duke University, 266 F. Supp.2d 420, 428(M.D.N.C. 2001).
268 參前註 266,頁 28-29。
‧
在Madey v. Duke University一案後,就實驗實施免責範圍被限縮到影響力極 微的地步,有論者因此認為,實際上已葬送了美國普通法上的實驗實施免責原 v. Medtronic案中271,擴大Bolar條款之適用範圍,指出得以試驗免責抗辯者,不 限於「藥品」之試驗行為,舉凡聯邦食品、藥物暨化妝品法(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FDCA)要求上市測試之醫療器材(medical devices)、食品添 加物(food additives)、動物用藥(animal drugs)或獸醫用生物器材(veterinary biological products),均可援引試驗例外原則。但除此之外,針對其他專利標的 所實施之試驗行為,僅能援引普通法所發展的試驗例外原則,限於從事追求知識
Duke University 案可看出,要件甚為嚴格,在 Myriad 案而言,其他醫療機構或 研究機構,想要在未經 Myriad 公司授權之情況下,以主張實驗實施免責從事
。
269 Benjamin G. Jackson, Merck v. Integra: Bailing Water without Plugging the Hole, 20 BYU J. Pub.
L. 579, 580(2006).
270 朱世霓,美國學名藥上市長路漫漫,科技法律透析,第 15 卷第 3 期 頁 20-25,2003 年 3 月。
271 Eli Lilly & Co. v. Medtronic, Inc., 496 U.S. 661 (1990)
272 李素華,專利權之效力限制與試驗免責,專利法制發展學術研討會,頁 17-23,2004 年 11 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2
BRCA 1/2 之基因檢測,在現行美國司法實務下,恐怕非常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