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Myriad案介紹
第三節 歷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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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或臨床應用,反而有害整體公共利益213
Myriad公司亦反駁,不排除由其他生醫公司或實驗室重新檢測,目前仍有為 數不少之機構取得授權而能進行BRCA 基因檢測,包括芝加哥大學基因檢測服 務實驗室(University of Chicago Genetic Services Laboratories) 及耶魯基因檢測 實驗室(Yale DNA Diagnostic Laboratories)
。
214
第三節 歷審判決
。
第一項 聯邦地方法院判決
觀諸兩造主張,及法庭之友立場,紐約州地方法認為本件最大爭議在於:(1)
從生物體分離之基因是否為專利保護之標的,即該等基因在本質上是相同或相異 於自然界所發現之化學物質;(2)比較已知基因變異與受檢者基因之過程,是 否構成抽象的心智歷程,因而使原告之基因檢測方法不具備專利適格性。
2010 年 3 月,紐約州地方法院准予原告「即席判決」(summary judgment)
的聲請,判決系爭三項專利都不具有專利適格性。Robert Sweet法官在長達 156 頁的判決書中指出:(1)單離(isolated)後的DNA與其在人體內的DNA比較,
既未改變其基本的特質,亦未改變其所攜帶的遺傳密碼資訊,因此只是一「自然 產物」(product of nature),或「自然法則的體現」(manifestations of the laws of nature),依專利法第 101 條,係不具專利適格性;(2)系爭專利中有關DNA 序列的比較,僅屬人類抽象的心智活動(abstract mental process),亦不具可專
213 Id. at 210-11.
214 Id. at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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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重申,即便最高法院在Diamond v.Chakrabarty 案肯定活生物體可受到 專利保護,能獲得專利保護之標的非漫無限制,例如:科學原則、自然法則、自 訴法院(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 CAFC前身)所作成的諸多判決,
闡釋發明與自然產物之區別在於:已知物質僅因人為介入而純化(purification),
雖然Myriad公司主張其分離定序後之BRCA 基因,不含有原始基因之內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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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intron sequence),因而與原始DNA有顯著結構上的差異。但法院仍然認為,
兩者之部分結構確實存有些微不同,但其差異僅在位置上之不同,不影響BRCA 基因之生物功能,從而認為二者在化學結構上亦無顯著差異219
簡言之,紐約州地方法院欲以自然產物為專利標的,必須與自然產物間存有 顯著差異,但本件系爭專利從生物功能及化學結構上而言,均與自然產物無明顯 差異,不屬於專利法第 101 條所稱之發明。
。
第二項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第一次判決
2011 年 7 月,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作成判決,採部分維持、部分廢棄下級法 院的判決,Myriad公司保有BRCA基因專利權,但部分BRCA 基因檢測方法,舉 凡「比較」(comparing)、「分析」(analyzing)DNA 序列之單一步驟,或分 析序列而無變革步驟部分,屬抽象的心智活動步驟,非專利法所稱之發明應屬無 效220
上訴法院認為,Myriad 公司的單離DNA 分子與人體內的自然DNA 分子,
具備明顯不同化學性質及特徵,因此認為Myriad公司系爭單離DNA 分子為專利 適格標的物。自然的DNA在人體中是纏繞聚縮成一緊實的結構,但單離DNA則 是經過切割分子體架上之共價鍵,僅是一小段完全展開的獨立基因片段,含有自 然DNA子的一部分。例如自然的BRCA 1 基因是處於第 17 號染色體上,為涵蓋 約八千萬個核苷酸的分子,但經過單離後的BRCA1 基因,基因序列會縮減成約 五千五百個核苷酸;自然的BRCA 2 基因是處於第 13 號染色體上,為涵蓋約一 億一千四百萬核苷酸的分子,若單離除去內插子後,基因序列會縮減成約一萬零
。
219 Id. at 229-32.
220 沈宜禛,基因資訊權利性質之研究 人格權與財產權一元雙面結構,國立中正大學,頁 194,
20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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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適方法自然是闡釋其結構,而非揭露其功能,從而亦應以其結構來判斷已分離 基因與原始基因是否存有差異。但紐約州地方法院在判斷基因之專利適格性時,
著眼於基因所攜帶之資訊內容或遺傳訊息,上訴法院認為此等事實就已分離基因 與原始基因是否有顯著差異之判斷無關。
上訴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最高法院於許多案決中再三強調,美國專利商標局 自 1980 年起就已經核發單離DNA之專利,如果認為此種長年行政慣例有誤,應 由國會應由國會出面修法矯正,不應由法院或司法實務據以否定法律之適用,因 為法院職權在於判決案件,而不起草法案224
第三項 上訴法院第二次判決
。
原告對於上訴法院判決,於 2011 年 10 月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聲請移審令
(writ of certiorari),最高法院於 2012 年 3 月核准後,廢棄上訴法院判決,命聯 邦巡迴上訴法院依其於 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s v. 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以下簡稱 Prometheus 案)之意見,即不能就自然法則申請專利要求重新審 議。
但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於 2012 年 8 月 16 日又以二比一作成與 2011 年 7 月相 同結論之判決,認為:(1)依專利法第 101 條,單離後的DNA分子,因其係非 自然產生的組合物,具有專利適格性;(2)為研究治療癌症所從事的分析具專利 適格性;(3)如Prometheus案,比較或分析DNA序列的方法不具專利適格性225
(一)Lourie 法官
。
224 Id. at 1354.
225 參前註 40,頁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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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決由Lourie法官主筆,其認為文案的爭點在於,系爭專利依專利法第 101 條,是否具之專利適格性。Lourie法官則從化學結構上判斷,認為單離DNA 其化學結構與原生DNA不同,因為Myriad公司將原生DNA中存在的共價鍵切斷、
分離該片段,因此係創造了一個新的化學組合物,也因為化學結構的不同,否定 單離DNA為一自然存在的物質。且認為系爭領域需要龐大資金的投入,因此賦 予排他性權利是必要的誘因,至於政策性議題應由國會決定226
(二)Moor 法官─協同意見書
。
Moore法官,雖同意單離DNA合乎美國專利法第 101 條之下之專利適格性,
但理由卻不相同。Moore法官認為,單離DNA具專利適格性,因其具備新的功能,
與自然存在的DNA不同,使用分離的DNA分子作為診斷基因檢測的基礎,明顯 地擴大了自然存在的DNA的實用範圍。且自 1980 年代起,美國專利商標局便核 發了第一項與人體基因相關的專利,估計到 2009 年為止已核發過兩千六百四十 五件單離DNA的專利,因此應繼續依循一貫的政策,讓專利持有人能信賴並妥 善運用227
(三) Bryson 法官─不同意見書
。
值得注意的是,Bryson法官在不同意見書中認為單離DNA不具專利適格性,
與Lourie法官不同的是,Bryson法官不認為化學結構在基因專利適格性具有決定 性因素,其認為不論是單離DNA或原生DNA,所攜帶的生物遺傳訊息皆是相同 的,而化學結構僅是輔助判斷,由「序列所攜資訊」角度來看,單離DNA與原 生DNA並無顯著性不同,並舉例分離的DNA如同將礦物挖離地面、從樹上摘片 葉子,與原生狀態並無不同,且不論美國專利商標局過去准予多少基因專利,法
226 689 F.3d at 1325-1336.
227 Id. at 1328,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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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應本於司法權解釋法律228
最高法院在 2012 年審理Prometheus案時,曾討論過授予專利是否會因此阻 止了他人使用的權利,本案中原告也提出若授權Myriad公司BRCA1/2 的專利,
將使他們獨占這個DNA分子。但法院多數意見認為,每件專利的授予都是有期 限的,待該專利到期時,便會進入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屆時所有人都可 使用。而本案系爭專利將會在 2015 年年底到期,而且即使是在期限內,對科學 研究的威脅性也十分低
。
229
綜上所述,即使最高法院以 Prometheus 一案所建立的標準,要求 CAFC 重 新審查 Myriad 的 BRCA1/2 基因專利適格性問題,然 CAFC 仍認為本案系爭單離 DNA 具有專利適格性,並沒有因為最高法院在 Prometheus 案所建立的新標準推 翻原有決定。最高法院於 2012 年 11 月 30 日核准原告移審令的聲請,並於 2013 年 4 月 15 日開始進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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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最高法院判決
於 2013 年 6 月 13 日,美國最高法院終於宣布了眾人引頸期盼許久,就人類 的基因可否專利的判決。主筆判決的湯馬士大法官認為,Myriad 公司雖然確實 找到一個重要且有用的基因,但只不過是發現一個天然的基因的作用,並沒有製 造出一個新的基因,從而判決 Myriad 的專利無效。最高法院面對的主要議題是,
人類單離 DNA 片段與 cDNA 片段,在美國專利法第 101 條下,是否具備專利適 格性?分別論述如下。
228 Id. at 1351.
229 Id. at 1348,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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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單離的 DNA 片段不具備專利標的適格性
最高法院首先在判決中指出,專利制度必須維持一個審慎的平衡,一方面創 造出能產生創新的誘因,一方面又要防範能阻礙促進發明的資訊流通。美國專利 法第 101 條規定,專利權可以授予發明或發現任何具新穎性與有用性之物之組合,
但是從法院過去判例指出,「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自然現象」(natural phenomena)、以及「抽象概念」(abstract ideas)因為是科學與技術工作的基礎 工具,所以其並不在專利權利保護之範圍內,避免太過寬鬆的解釋,使得專利制 度失去其內涵230
美國最高法院從過去最高法院在Diamond v. Chakrabarty案及Funk Brothers Seed Co. v. Kalo Inoculant Co.案,認為專利標的適格性判斷核心在於系爭標的是 否與自然界中可發現事物,產生 顯著差異特徵的新穎性,但最高法院認為,Myriad 公司主要的貢獻是發現BRCA1/2 基因的確定位置與基因序列,但並未創造或改 變基因上所承載的遺傳資訊或基因結構,而其基因位置與核甘酸排列順序屬於一 種自然現象,Myriad公司雖然「發現」一重要且有用的基因,但具有創新、突破 性的發現,並不讓這項發現自身通過美國專利法第 101 條所設立的專利標的適格 性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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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也指出,系爭專利的專利標的適格性,無法透過切斷基因分子連結 之化學鍵、將基因片段從人類染色體單離出來的事實來建立。因為,系爭專利請 求項並沒有特別強調該DNA分子的結構,而是將重點放在該單離DNA所能表現 出的遺傳訊息,即BRCA1/2 基因與乳癌及卵巢癌高度相關的部分。最高法院認 為,若Myriad將其可專利性建立在特有的化合物的獨特分子結構上,則一個潛在
最高法院也指出,系爭專利的專利標的適格性,無法透過切斷基因分子連結 之化學鍵、將基因片段從人類染色體單離出來的事實來建立。因為,系爭專利請 求項並沒有特別強調該DNA分子的結構,而是將重點放在該單離DNA所能表現 出的遺傳訊息,即BRCA1/2 基因與乳癌及卵巢癌高度相關的部分。最高法院認 為,若Myriad將其可專利性建立在特有的化合物的獨特分子結構上,則一個潛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