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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神學語境下的寬恕

第二章 寬恕的脈絡:古典語境到當代政治處境

第二節 寬恕的神學脈絡及其批判

I. 基督教神學語境下的寬恕

那時,彼得進前來,對耶穌說:主啊,我弟兄得罪我,我當饒恕他幾次 呢?到七次可以嗎?耶穌說:我對你說,不是到七次,乃是到七十個七

次。21

寬恕的概念詞群,其字源除了sungnômê,在《新約》聖經中常出現的是動詞 aphiémi與名詞aphesis。它們作為寬恕的正面含意是到了中世紀才較為鮮明。

(Milbank, 2003, p. 44)Aphiémi(遣送、放下、不理。apó,遠離;hiēmi,寄送)

有幾個意思:不理22、離棄23、免除(罪債)24、寬恕25。Aphesis則有釋放或放下26、 寬恕27之意。換言之,寬恕,to forgive,本義並非「給予」,而是放下、捨棄在 法律上原來在某人權限下的人或事物,不再受約束,可以不包含宗教救贖的意味;

然後才引伸有寬恕、赦罪、恩赦之意。(黃懷秋,2003)「寬恕」首先預設了虧 欠、債務或「罪」的存在。如同大衛向神認罪:「求你將我的罪孽洗除淨盡,並 潔除我的罪!因為,我知道我的過犯;我的罪常在我面前。我向你犯罪,惟獨得 罪了你」28,而後神才「給予」恩典,「赦免」了他的罪孽。由於寬恕是帶有「捨 棄」的一種「給予」,祈克果(Søren Kierkegaard)認為寬恕所具有的這種「消 解創造」(to de-create)的神蹟的荒謬性剛好與神造萬物(Creation)的神蹟互 補,而這樣的神蹟也唯獨屬於神聖恩典(divine grace)並且唯有透過人的信念才 得以真正地得知。(Milbank, 2003, p. 45)寬恕作為一種恩典與神蹟,必須透過

「懺悔聖事」(the sacrament of penitence)的儀式,才能夠滌淨人的罪,與神修 復關係(reconciliation)。因此,悔悟(repentance)不是一種個人的態度,而是 公開的符號與姿態,公開地提供彌補過錯的機會。阿奎納(Thomas Aquinas)認 為,人的寬恕(human forgiveness)能夠在沒有悔悟的情況下給予,但神聖的寬 恕(divine forgiveness)就不能如此行之,因為它不只是去漬滌淨的工作,而是 得 透 過 悔 悟 的 儀 式 方 能 將 傷 害 的 過 往 予 以 轉 化 。 這 也 使 得 贖 罪 或 代 贖

(atonement)成為寬恕的一部份。(Milbank, 2003, pp. 45-46)

在猶太宗教,人之獲罪主要是觸犯了神的意志,它在聖面前,便成了「不潔」,

成為罪。這樣的一種罪的「結構」只能透過神聖來處理。只有神能「放過」(遺 下、放行)罪人,「唯獨」神能拯救罪人。以色列人經驗神寬恕的場所是在獻祭 之中,祭獻被理解為唯一神的工作,因此〈詩篇〉說:「奉上正義的祭獻,對上

21 〈馬太福音〉第 18 章 21-22 節。

22 「任憑他們吧!他們是瞎眼領路的;若是瞎子領瞎子,兩個人都要掉在坑裡。」(馬太 15:14)

23 「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 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馬書 1:27)「你們是離棄神的誡命,拘守人的遺傳…」(馬 可 7:8)

24 「你們赦免誰的罪,誰的罪就赦免了;你們留下誰的罪,誰的罪就留下了。」(路加 20:23)

25 「你們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饒恕你們的過犯。」(馬太 6:14)「凡說話干犯人子的,

還可得赦免;惟獨說話干犯聖靈的,今世來世總不得赦免。」(馬太 12:32)

26 「主的靈在我身上,因為他用膏膏我,叫我傳福音給貧窮的人;差遣我報告:被擄的得釋放,

瞎眼的得看見,叫那受壓制的得自由。」(路加 4:18)

27 「叫他的百姓因罪得赦,就知道救恩。」(路加 1:77)「照這話,約翰來了,在曠野施洗,傳 悔改的洗禮,使罪得赦。」(馬可 1:4)

28 〈詩篇〉,第 51 篇,2-4 節。

主全心依盼」(4:5)。(黃懷秋,2003)神,是給予寬恕的「絕對他者」,人 因而得不斷向神乞求:「求主垂聽,求主赦免,求主應允而行,為你自己不要遲 延。我的神啊,因這城和這民都是稱為你名下的。」29

《舊約》以向神求恕為主,《新約》則較為著重人與人之間的寬恕,而這是 以《舊約》的神已經寬恕了人們的罪為前提的。(黃懷秋,2003)耶穌作為神與 人之間的「中保」(Mesiths, mediator)30,他要求人寬恕別人,因人們已獲得寬 恕。不過,神對人們的寬恕並非毫無要求,人們必須也對其他人施予寬恕:「你 們不要論斷人,就不被論斷;你們不要定人的罪,就不被定罪;你們要饒恕人,

就必蒙饒恕」31;「你們站著禱告的時候,若想起有人得罪你們,就當饒恕他,

好叫你們在天上的父也饒恕你們的過犯」32。然而,這樣的寬恕仍是有限,仍不 及神恩赦人的罪的那種無限性,因此,耶穌提醒世人:「你們若單愛那愛你們的 人,有什麼賞賜呢?就是稅吏不也是這樣行嗎?你們若單請你弟兄的安,比人有 什麼長處呢?就是外邦人不也是這樣行嗎?所以,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 全一樣」33。為了要獲得神聖寬恕,《新約》把寬恕的能力賦予了人,但為了突 破人的寬恕的有限性,增加了更加嚴格的條件:「你們聽見有話說:當愛你的鄰 舍,恨你的仇敵。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這 樣就可以作你們天父的兒子;因為他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 給不義的人」34。十字架的寬恕,是《新約》寬恕的最高峰,那是以最肉身性的 方式呈現,完成了「至死寬恕」的新約模式。(黃懷秋,2003)耶穌在十字架上 說:「父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做的,他們不曉得。」35,與《舊約》主主 張的「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36, 顯示出《新約》與《舊約》的差異。

《新約》透過「純粹寬恕」在神學層次完成了「神—人」以及「人—人」之 間的和解論述;然而,經由基督犧牲的救贖便能使有罪之人「稱義」(justification), 這反而令「純粹寬恕」在世俗與神學層次上能否成就「絕對正義」,成為值得商 榷的問題。德國神學家潘霍華(Dietrich Bonhoeffer)提出「廉價恩典」(cheap grace)

的概念,質疑經過算計、便宜行事的寬恕觀:「廉價恩典是無需悔悟的講道寬恕

(preaching forgiveness)…。它是無需個人懺悔的赦罪。廉價寬恕是無需門徒、

十字架、道成肉身的耶穌基督的恩典」。(Bonhoeffer [1937], 1996, p.44)人們願

29 〈但以理書〉,第九章,19 節。

30 「因為只有一位神,在神和人中間,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為人的基督耶穌。」(提摩太前 書 2:5)

31 〈路加福音〉,第 6 章,37 節。

32 〈馬可福音〉,第 11 章,25 節。

33 〈馬太福音〉,第 5 章,46-48 節。

34 〈馬太福音〉,第 5 章,43-45 節。

35 〈路加福音〉,第 23 章,34 節。

意接受神的愛與寬恕,卻毫不意識到自己對鄰舍的責任,而錯把和解當作是達成 正義與寬恕的方便途徑。(Volf, 2008)在南非結束種族隔離政策前五年,一群南 非黑人神學家重新審視宗教、教義與國家、現實的關係,提出《契機文獻》(The Kairos Documents)(Leonard, 2010),除了一方面批判以神學概念、聖經文本服 務於政治目的,合理化種族主義、資本主義與極權主義的「國家神學」(State Theology),另一方面也批判一種「教會神學」(Church Theology),也就是將和 解當作化解衝突、解決紛爭的絕對原則,要公平地對待衝突的兩造,雙方面會面 協商,但是卻是誤用了基督教的和解觀念:

在我們南非今日的處境中,在當前的不公義尚未除去之前,乞求和解與 和平是完全違反基督教的。壓迫者會利用任何此類的呼求,來說服受壓迫的 我們去接受我們所受的壓迫,使得施加在我們身上無法忍受的罪行變得可以 和解。這不是基督教的和解,而是罪。這是要我們成為壓迫的同謀,成為魔 鬼的僕奴。沒有正義,和解在南非是不可能的。(Leonard, 2010, p.16)

「以寬恕之名」有可能成為開脫罪責的方便手段;然而,「以正義之名」也 可能變成挾怨報復的操弄。當兩者要朝向絕對或純粹的層次推展,它們終究會面 臨神聖或世俗的界域:做出不義之舉或是乞求寬恕者是人,那麼,給出正義的審 判或是給予寬恕的決斷的是在神的國度的神權?或是治理地上的主權?或是蒙 受不義的受害者?正義或寬恕的審斷,所依循的是神的意志?是主權的律法?還 是人的心意情向?不義之人應當受到什麼程度的懲罰才算正義?他(們)應該表 達什麼程度的懺悔才得以寬恕?假使施加不義的是主權,如何對主權(而不僅是 行使主權的人)進行正義的審判?有可能給予主權寬恕嗎?如果神權或神的意志 是絕對正義與純粹寬恕的終極依歸,它們的絕對性或純粹性如何在世俗的領域中 彰顯出來?即便聖經是正義與寬恕之審斷的律法,如何在經文的詮釋中尋拿捏出 最恰當的道理呢?南非屠圖主教在面對南非種族隔離暴政時提出的名語「沒有寬 恕,就沒有未來」,與《契機文獻》主張的「沒有正義,和解在南非是不可能的」, 正好顯示出神學界對於和解之途的兩端歧見。換言之,無論神學如何去完備正義 與寬恕的詮釋,正義與寬恕的審斷無法全然在神學的境地及其話語中,獲致得以 在世俗中實踐的完滿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