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寬恕的脈絡:古典語境到當代政治處境
第五節 寬恕的文化翻譯脈絡
寬恕作為思考的開端,已經是一種翻譯問題。從古希臘的哲學語彙到基督教 的宗教話語,從神權的神學觀念到主權的政治概念,寬恕、赦免、原諒、釋罪…
等「寬恕」的概念群,詞語的意義與作用在不同的領域、語境下交錯、滲透、衍 生、轉換。甚至,在全球政治的「寬恕劇場」中,讓寬恕問題變成跨區域性的問 題。德希達在〈論寬恕〉中很清楚地表示與寬恕相關的人物和語彙,仍屬於包括 了猶太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的亞伯拉罕的宗教傳統;但是,他也意識到這個文化 面向已經在全球化進程中變得含糊難辨了:
懺悔、告解、寬恕或道歉等場景,在上一次大戰之後的地緣政治情境中倍增,
過去幾年來更是風起雲湧地展開。你可以發現,不只是個人,還包括整個社 群、專職機構、教會體系代表、主權國、國家領袖,都在要求「寬恕」。他 們採用亞伯拉罕的語彙來行事,但那卻不是他們社會裡的主要宗教(譬如日 本或韓國的例子),其實已經變成法律上、政治上、經濟上或外交上的通用 辭令了。(Derrida, 2006b, p.28.)
在中國的脈絡中,是否有「寬恕」的文化或政治邏輯呢?中國學者張寧分別 從法律、儒學、佛教等幾個脈絡加以探討。中國法律思想有「宥」和「赦」的觀 念,譬如《尚書‧舜典》提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 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宥」是指寬容的方法,而「眚災肆赦」是指寬
44 由於寬恕或正義的行使在法律上很難脫離主權的行使(譬如平反或大赦),因此,我是從民主 政體下具有自主、審思之能動性的「自主公民」來設想寬恕的可能性。
緩赦免。「宥」是寬大的做法,但不等於不懲罰;「赦」是免去懲罰,但並不消解 過失犯罪之罪。皋陶說:「帝德罔衍,臨下以簡,御眾以寬。罰弗及嗣,賞延於 世,宥過無大,刑故無小。罪移惟輕,功疑惟重」,這表示宥與赦是帝王之德,
是一般人所沒有的統治權力。(張寧,2009,第 96-101 頁)此外,中國古代刑法 中有「十惡不赦」,即謀反、謀大逆、謀叛、忤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
不義、內亂。這些不可饒恕的罪名都圍繞著忠、孝這兩個道德原則而制定,它們 是赦宥的界限。(張寧,2009,第 97 頁)這與西方去探討無條件的絕對寬恕是不 同的。
儒學脈絡中有「恕」的觀念,譬如《倫語‧衛靈公》記載:「子貢問曰:『有 一言可以終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但是,《倫 語‧憲問》記載:「或曰:『以德報怨,何如?』子曰:「何以報德?以直抱怨以 德報德」」。儒家的恕道雖然有推己及人的同情、同理的特質,但仍強調以正值回 報怨恨者,這也與西方的寬恕觀念是不同的。(潘知常,2005)
《大乘本生心地觀經》提到「無緣大慈,同體大悲」,強調無私的利他以及 同心共感。《法界次第初門》殺提到佛教的「十惡」,包括:殺生、偷盜、邪淫、、
妄語、綺語、惡口、兩舌、慳貪、嗔恚、邪見。在佛教的觀念中,這些罪惡是起 於「我執」,而「業報」的觀念則是把罪惡歸諸於自己自身的承擔。罪或業的化 解,無法由他人代理或解除,而是北透過自身的懺悔、修行,才可能脫離輪迴的 苦海。張寧認為,基督教式的贖罪、寬恕的觀念與基本條件,在佛教中幾乎是不 存在的,因為佛教講的罪過重點不在於人我之間的責任,而是個體的果報,不同 於基督教寬恕概念中加害者的悔悟與受害者給予寬恕的條件。
上述從文化比較的方式,似乎可以呈現出不同文化邏輯與宗教脈絡中,「寬 恕」在思想上的差異。不過,以文化比較來探索「寬恕」在不同文化與宗教中座 落的深淺,反而在某種程度上落入相對主義或經驗主義的盲點,忽略寬恕在跨區 域的文化或政治穿透中,在思維或實踐上可能出現的共同性。張寧在德希達訪問 中國時,曾經向他討教寬恕的文化差異問題。德希達相當肯定對寬恕的概念進行 文化的梳理,不過,他也相信文化間可能存在差異性與共通性。尤其,他提醒,
在現實中確實發生著「文化翻譯」的現象。世界地緣政治趨於同質化,譬如人權 或反人類罪的概念,和基督教的寬恕概念一樣,都是以普世價值的理念與方案來 提出的,並且透過法權與主權的交涉而成為非西方國家得面對的問題。(張寧,
2009)換言之,如果「寬恕」是作為一種介入對政治暴力、社會衝突的現象的問 題意識而提出的討論,那麼,透過文化比較去證明出寬恕在非西方文化的近疏程 度,仍舊是知識層次的處理,卻未必能為暴力與衝突的現象提出可能的介入方 案。
寬恕的「文化翻譯」現象遠比「文化比較」來得複雜。「寬恕」一詞在字面 上並非漢譯聖經所專屬,早在唐朝前後的翻譯的幾部佛經中便已經有寬恕的用 法。45有趣的是,「寬恕」在漢譯聖經的諸多版本中,只有在白話版本才常被使 用。聖經在中國的翻譯最早可以推至唐朝,天主教傳教士於明末清初曾翻譯部分 聖經,但沒有流傳;到了十九世紀,基督教傳教士開始將聖經翻譯,廣為流傳,
並出現不少的譯本。(趙曉陽,2003)我比較了一九00年以前(1863 年)的《舊 約》馬殊曼譯本、裨治文與克陛存譯本、太平天國流傳的《舊遺詔聖書》,以及 一九00年以後的文理和合本、吳經熊譯本、呂振中譯本等,若以英譯的欽定版 聖經(King Jame Version)為參照,forgiveness 的中譯相當紛雜,包括:赦免、
饒恕、宥、寬免等。此外,這些與寬恕相關的漢字,也未必是 forgiveness 的字譯,
而是包含 pardon、pass over、pass by 等詞彙。換言之,聖經的漢語翻譯很多時候 採取的是意譯而非僵固的字譯,而這種現象也出現在英文對希臘聖經的翻譯上。
除了文字或文意翻譯上的錯雜現象之外,寬恕概念群在政治哲學的使用也是如此。
譬如,霍布斯(Hobbs)在《利維坦》中說:「原諒(pardon)就是對和平的授 與」。(Sitze, 2007, p. 157)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在《戰爭與和平法》則認為 大赦(general amnesty)應該被宣告,而勝利者應該藉由仁慈(clemency)與原 諒(pardon)來展現溫和,如此才能達成停戰的和解。(Sitze, 2007, p. 159)楊克 烈維奇說:「寬恕是永久和平的一種意圖」。(Jankélévitch, 2005, p. 154)寬恕概念 群在不同的文化脈絡、知識領域所產生的詞彙與詞義的交錯和泛用,使得對個別 詞彙的定義發生一定的困難。如果以理念型(ideal type)的方式來界定,或許可 將 amnesty、pardon、excuse、forgiveness 分別整理如下:
45 西晉月氏國三藏竺法護翻譯的《正法華經》卷第五:「時諸貧乞,亦欲有意,恐不自致,沈 吟不決。導師寬恕,給其衣食,時入大海,各求七寶。」後秦龜茲國三藏鳩摩羅什翻譯譯的《大 智度論》釋初品中禪波羅蜜第二十八(卷第十七):「欲如法治罪。劬毘耶白王:願寬恕之!」唐 代高僧義淨翻譯《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第四十八:「有非愛事白王知,唯願恩寬恕其罪…
世尊教法。慈悲寬恕。我當度之。」
區分 主權者 罪的類型 後果 Amnesty
恩赦
Special pardon 特赦
是 刑罪 不執行刑罰,罪刑未銷
General pardon 大赦
是 刑罪 不執行刑罰,罪刑無效
Excuse 辯解、釋罪
mitigating excuses 緩罪辯解
皆可 刑罪或 道德罪
執行刑罰,罪刑未銷 負道德責任
exculpatory excuses 脫罪 辯解
皆可 刑罪或 道德罪
執行刑罰,罪刑無效 負道德責任
Pardon 原諒
Legal pardon 法律上的原諒
是 刑罪 不執行刑罰,罪刑未銷
Moral pardon 道德上的原諒
皆可 德罪 不執行刑罰,罪刑未銷 負道德責任
forgiveness 寬恕
Conditional forgiveness 有條件寬恕
否 道德罪 未必執行刑罰 負道德責任 Unconditional forgiveness
無條件寬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