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壹、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方案初步構想

在文檔中 壹、教師退休的意義 (頁 48-53)

總統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令公佈之《九十二年度中央總預算案》內,立 法院對於公務人員退休制度作成三項主決議,要求銓敘部研修公務人員退休 制度改革,以解決退休制度現階段面臨之問題,茲將該改革方案初步構想分 析探討如下(銓敘部退撫司,2003: 24-33 ):

一、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實施現況分析

現行公務人員退休制度,面臨若干階段性問題:

(一)退休條件彈性較為不足

現行公務人員退休係延續退撫新制施行前之自願退休及命令退休條件,

退撫新制施行時雖巳增加年滿三十五歲或四十五歲中途離職之設計,但相較 於英、美等主要先進國家,我國退休條件仍然較乏彈性,影響公務人員生涯 規劃,公私部門人才交流及機關行政效率之提升。

(二)現階段各級政府退撫經費負擔增加

退撫新舊過渡期間,各級政府雖然得以減少編列公務人員新制年資部分 退休經費預算,但仍須負擔舊制年資退休金與優惠存款利息差額,再加上必

須撥繳現職人員新制年資公提部分之退撫基金,爰產生階段性雙重負擔情 形,以致各級政府現階段之人事經費並未減少,反有增加之趨勢。

(三)退撫基金提撥不足

為建立在職公務人員撥繳退休準備金觀念,並減少退撫新制推行阻力,

軍公教三類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初期,均採行法定最低八﹪之費率撥繳退撫 基金。現行軍公教人員之退撫基金提撥率為八.八﹪,但仍低於正常成本費 率,不符繳費義務與給付權利對等原則。同時立法院曾作成兩項主決議,包 括退撫基金提撥率應依精算結果,以收支平衡原則強制訂定;同時應就軍、

公、教人員之退退撫基金提撥率檢討調整至十﹪至十二﹪之間。

(四)月退休金支領年齡偏低

依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歲即可擇 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此月退休年齡條件與世界各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相較,

確屬偏低。且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巳有逐年延長之趨勢,因此該項規定亦逐漸 偏離退休養老設計本旨,允宜適時檢討。

二、銓敘部規劃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方案初步構想草案 為使整體退休制度更為合理公平,並確保全體公務人員之長遠退休權 益,銓敘部經參酌各先進國家之改革經驗,以「建立自給自足退撫基金」、

「加強退休制度養老功能」及「分離退休條件及給與年齡」為改革主軸,期 能藉由階段性之調整,強化公務人員退休制度。

(一)改革目標

1 、穩固退撫經費來源:退休制度需有穩固退撫經費來源支撐,始屬良好退 休制度,並得以推行久遠。退撫經費穩固,須採行各種開源、節流措 施,並健全在職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調整機制,俾減輕政府財政負 擔。

2 、落實退休養老功能:現行支領月退休年齡偏低,造成公務人員於青壯之 年即辦理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扭曲退休制度養老之本息,自宜正視並 謀求解決方案,以兼顧在職與退休公務人員權益之衡平。

3 、配合政府改造政策:近年來政府全力推動革新再造,精簡組織,強化功 能,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公務人員退休制度自應配合靈活退休條件,

提供公務人員自我省思及生涯規劃機會,活絡機關用人,並以退休給付 多樣化之設計。

4 、促進公私人才交流:公務人員退休條件之放寬,以及退離給與亦配合多 樣化設計,將有助於減少公私部門人才交流障礙,使公務人員不致受限 於任職年資無法符合領取給與條件,而必須繼續留任公職,除影響其個 人生涯規劃之外,亦會阻滯機關行政效率及國競爭力之提升。

(二)、改革原則

1 、實施對象整體一致:軍公教人員均同樣面臨退撫新舊制過渡期間所衍問 題,宜及早改革,並採行溫和漸進措施進行改革,避免日後在職人員必 需暴增退撫基金撥繳額度,偏離繳費義務與給付權利對等之原則。故現 職公務人員均宜納入改革實施對象,並將協調國防部、教育部,就軍教 人員退休制度同時進行全面整體規劃。

2 、改革過程溫和漸進:依據退撫新制之實施經驗,採取長期、漸進方式進 行改革,以顧各年齡層現職人員及新進人員之合理權益,穩定公務人員 工作士氣,避免現職人員誤解而引發退休潮,反而增加政府及退撫基金 退撫經費負擔,且造成各機關人才斷層,影響業務推動。

3 、改革方案力求周延:針對現行退休制度面臨之各項問題,參酌主要先進 國退撫改革經驗,規劃延後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支領年齡,並配合研 擬其他相關配套措施,以達成預期改革目標。

4 、配套措施靈活彈性:為規劃合理可行之改革方案,以發揮成效,爰配合 延後自願退休支領退休金年齡之規劃方案,另設計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 老給付仍得立即領取,以及減額年金等配套規定,使退休人員得按照個 人需求與意願,選擇依不同方式支領退休金。

5 、現職權益合理保障:為充分保障現職人員權益,安定其工作士氣,並兼 顧目前各級政府財政負擔,爰有過渡性規定之設計,對於改革方案實施

時,巳具有現行自願退休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人員,仍得按現行規定辦理 退休及擇領月退休金。

三、改革方案初步構想

(一)分年合理調整退撫基金提撥率

為避免在職人員未來撥繳退撫基金不斷提高,須分年逐年調高提撥率至 法定上限十二%,另依精算結果將提撥率上限修正調高至十五%,對於退撫 基金財務將產生相當之助益,且隨退撫新制實施越久,公務人員各項退撫給 與逐漸由退撫基金負擔,各級政府退撫經費負擔亦將逐漸減輕。

(二)放寬自願退休條件、延後自願退休之月退休金支領年齡

1 、放寬自願退休條件:現行自願退休條件,僅有「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 歲(而職務具有危險及勞力性質者,得調降至五十歲 )」 及「任職滿二 十五年」兩種,公務人員選擇性較低,無法充分符合政府改造及公私部 門人才交流之需求。為增加現行退休條件之彈性,擬增列「任職滿二十 年」、「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及「任本職務最高職年功俸最 高級滿三年」三種彈性退休條件。

2 、延後自願退休之月退休金支領年齡:將現行任職滿二十五年且年滿五十 歲即得領取月退休金之年齡規定,先延後為五十五歲始得領取月退休 金,並自方案實施之第四年起,再延後一歲為五十六歲;其後每三年延 後一歲,延至六十歲為止。依據上開規劃,公務人員自願退休支領月退 休金之年齡(以下簡稱月退休金始領年齡),將在改革方案實施十五年 後延至六十歲,亦即在方案實施時年滿四十五歲之公務人員,均得於六 十歲之前符合領取月退休金之條件。

3 、未達月退休金始領年齡前辦理退休人員,其一次退休金得立即領取,月 退休金則須延後領取,或提前減額領取。未達月退休金始領年齡前辦理 退休人員,並選擇支領月退休金,且不願延後至屆滿月退休金始領年齡 時再開始領取者,必須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五%

之月退休金,最多提前五年),且一經核定領取減發比例之月退休金,

即終身按該減發比例領取。

4 、公保養老給付及優惠存款仍按原規定辦理:延後月退休金始領年齡之規 劃,對於公保養老給付或優惠儲存,均不產生影響。

(三)訂定配套及過渡措施

由於世界各先進國家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均以年資搭配年齡,訂有立 即支領退休金之條件,故如公務人員「任職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

者,得於退休時立即領取月退休金,不受月退休金支領年齡逐步延後之限 制。另在方案實施時,已經符合現行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人員,仍得按現行 規定領取月退休金。

(四)配合規劃遺族撫慰設計

退撫新制施行後,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時,遺族如為父母、配偶或未 成年子女,如不願領取一次撫慰金人員,尚准其按原月退休金之半數,給予 月撫慰金。改革方案實施後,領取撫慰金之遺族若為配偶,其年齡另須符合 當時法定月退休金始領年齡,始得領月撫慰金,俾使月撫慰金之領受年限與 月退休金之領受年限同受合理規範,以符合繳費義務與給付權利之對等公平 原則。

(五)刪除五個基數退休金加發規定

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規任職滿二十五年人員於五十五歲自願退休,得一 次加發五個基數一次退休金規定,係為提供公務人員自我省思並規劃生涯而 予設計。但由於其設計之本意及理念,已納入增列之三款彈性退休條件,以 及中途離職退還公自提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中;另由於各級政府目前經 費有限,該項規定現階段已形成公務人員辦理自願退休之重要影響因素,造 成部分年滿五十五歲人員反而較年逾五十五歲人員得以優先辦理退休之現 象,對於自願退休制度之整體衡平,已產生負面影響;且由於節省該項加發 退休金之支出,亦有助於其他符合自願退休條件人員辦理退休,因此該項規 定允有刪除之必要。但為保障改革方案實施時已符合加發條件人員之權益,

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規任職滿二十五年人員於五十五歲自願退休,得一 次加發五個基數一次退休金規定,係為提供公務人員自我省思並規劃生涯而 予設計。但由於其設計之本意及理念,已納入增列之三款彈性退休條件,以 及中途離職退還公自提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中;另由於各級政府目前經 費有限,該項規定現階段已形成公務人員辦理自願退休之重要影響因素,造 成部分年滿五十五歲人員反而較年逾五十五歲人員得以優先辦理退休之現 象,對於自願退休制度之整體衡平,已產生負面影響;且由於節省該項加發 退休金之支出,亦有助於其他符合自願退休條件人員辦理退休,因此該項規 定允有刪除之必要。但為保障改革方案實施時已符合加發條件人員之權益,

在文檔中 壹、教師退休的意義 (頁 48-53)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