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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

在文檔中 壹、教師退休的意義 (頁 53-56)

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自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實施迄今,因有若干不合 時宜之處,亟待檢討修正。教育部為配合政府再造,提供學校教職員因生涯 規劃而有多樣化退休之選擇機會,訂有彈性之退休制度。另依立法院於九十 二年一月十日第五屆第二會期第十七次會議審查通過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 預算時,曾作成與學校教職員退休業務相關之主決議,包括修正學校教職員 退休條例,規定退撫基金提撥率應依法精算結果以收支平衡原則訂定,並降 低退休所得替代率;軍公教人員退休轉任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即應 停止領取月退休金,俟其不再擔任該職務後再行恢復;以及整體軍公教人員 退休金優惠存款制度應儘速檢討並向相關委員會報告等。為使教職員退休制 度更臻健全,教育部參考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提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 例修正草案,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送行政院審議,為便利分析比較及查 考,茲將《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臚列如附錄一,其修 正重點如次(教育部,2003):

一、將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種類,改分為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三 種。

二、增列任職滿二十年以上;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者,亦得准自願

退休。

三、將現行教師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之「應即」退休,改稱為屆齡 退休。

四、現行退休金給與之種類中,僅保留「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及

「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等三種;並為期 繳費與給付之權益對等,爰將年資畸零數之採認改以「月」計。

五、為合理降低教職員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將退休金基數內涵改以教職員在 職最後三年薪級,依在職同等級人員月支薪額之平均數加一倍計算。

六、刪除五十五歲自願退休加發五個基數退休金之規定,同時為保障現職已 符合加發退休金基數條件人員之權益,亦配合訂定過渡保障措施。

七、為落實提撥率精算結果訂定,將費率上限酌予提高至月支薪額加一倍之 15%。

八、現行支領月退休金死亡者,其遺族如為配偶且未再婚時,得支領月撫慰 金,無年齡之限制,恐有失照護年邁且無謀生能力配偶之立法原意,故 維持配偶除未再婚者外,另增訂須年滿五十歲,或未滿五十歲而無工作 能力者之限制。

九、刪除教職員再任公職每月工作報酬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 業加給合計數額(現為 30280 元)者,毋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規定,

增訂退休人員轉任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職務,且該財團法人在法 院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中政府捐助部分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退休人員 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並均訂定一年之過渡期間。惟再兼代課教師者,

如每月報酬不逾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者,不須停發

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

綜上所述,教師退休改革已跟隨公務人員腳步,朝向退撫基金提撥率之 提高、降低退休所得替代率、退休轉任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即停止 領取月退休金、刪除五十五歲自願退休加發五個基數退休金等措施,對於退 休制度開源節流有正面之助益,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行政程序法之實施,

制度的驟然變動,須考量現職教師之反應及意見,否則實有違背政府與教師 權利義務契約,侵害教師退休權益,打擊教師教學士氣,將不利培育國家下 一代競爭力。

在文檔中 壹、教師退休的意義 (頁 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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