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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章 個案研究 第一節 工程服務管理發展

大陸地區之工程服務合同主要是以 GC 為基礎,惟為達到縮短建設工期之目 標,個案研究採 MC 為基礎,逐步推向土建工作採 MC 或 CM 模式執行,而機 電工作則採 GC 模式執行,其發展過程如圖 4-1 所示。

圖 4-1 大陸地區工程服務合同發展策略

第二節 大陸地區工程服務現況

一、 依據

大陸地區之合同爭議的處理最高原則,係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 範為主要參考依據,其條文規定為「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當事人在訂立合 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 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 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 更或者解除」。

因此,在工程服務管理之合同簽訂的同時,其合同效益也受到合同法的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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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規範,換言之,為因應工程施工之品質或時效所需,所簽訂之工程服務管理的 合同,亦應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約束,若當工程實際施工過程中,發生 工程服務爭議,亦應符合合同規範。

二、 大陸地區工程服務價差之行政性規範

大陸地區為能有效控制市場價格導引市場經濟,以及調控工程造價、材料、

人力等市場經濟之公開取向,據以制訂許多工程服務之行政規範,藉此要求承包 商、發包商、工程施工總承包管理機構等組織在工程服務合同簽訂前,應明確設 定物價調整、工程主要材料波動調整或工程材料價格調整等機制,藉由價格調整 機制的設定,預防前述組織在面臨價格上漲之風險時,可以降低組織之經營風險。

然而,基於大陸各地區(即省份、自治區、直轄市等)之物價、材料、人力等 工程施工要項之價格波動幅度,可能會受地區特色、位置環境、市場經營等影響 因素所致,導致地區不同而產生不同的物價波動之現象,故大陸地區之工程服務 的行政規範係按地區別的差異而有所不同的規範內容,本研究茲將與 E 公司有關 係之整體規範內容予以整理,如表 4-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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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8%應調整其超過幅度部分要素價格。

7 合肥

合肥材料造 價格波動通 知

1.單項材料價格調整之規範:

工程施工之單項材料費用大於或等於該工程材料 費用總額 10%的材料。

2.全項材料價格調整之規範:

工程施工之全項材料之單價在 1000 元(含)以內的 材料價格發生±5(含)至 10%(含)的變動時,應予以 調整。

根據表 4-1 的綜整結果顯示,有關物料價格波動之規範條件,大致可區分下 列幾項:

(一)工程施工合同之物調規範

工程施工之合同若是採用固定價格的方式計算造價成本時,對於物料波動之 規範係採取整體材料承包風險的方式擔負物調的價差成本,而風險的規範為 1.

鋼材價格風險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內;2.其他主要材料價格風險承包幅度控制 在±10%以內;3.施工機械使用費風險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內;4.人力管理費 用按主管機關發佈的施工期人力費用單價計算,不納入風險承包範圍。

(二)材料波動之物調規範

有關物料價格調整的部分,可採用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價格為基準及施工期 造價管理部門每月發佈的價格相比(包含加權平均法或算術平均法),按一定比率 調整材料波動所價差。另有關人力價格調整的部分,人工價格的變化幅度原則上 大於±3%(含 3%)時,則可透過補充(或修訂)合同的方式,增修工程施工時所需增 加的人力支出價差。

第三節 工程服務爭議之改進策略

一、 合同簽訂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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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造價機制

由於大陸地區各省份的工程物料價格會有所不同,為能符合各省份、直轄 市、自治區等地區的物價要求,關於在各地區所執行之工程,則應先行實施物料 價格的造價作為,藉以設定合理之合同價格及避免物調所造成的損失,而造價作 為概分為下列幾項:

(1) 應密切關注工程所在地所屬省份的「工程造價資訊網」內之工程物料造價資 訊。

(2) 則應關注大陸地區之各省建設廳或工程造價部門對工程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 規範或合同示範文本等要求事項。

(3) 按照各省檔或示範文本的規定來設定物調條款,密切關注「造價資訊網」上 發佈的政策法規和價格資訊等,以便及時發現對自己不利的資訊,及時向業 主發出物調需求。

2. 固定總價之風險

工程服務管理採用固定總價的方式計列,勢將可能面臨物料調整之風險,故 在採用固定總價簽約的同時,應注意在合同價款部分增設物調條款,明確界定如 下條款:

(1) 工程主材的範圍(既可以借鑒江蘇省關於材料費占單位工程費百分比的界定 方式,也可以借鑒山東省直接列明主材內容的界定方式)。

(2) 投標價格中所包含的材料價格風險幅度(風險係數一般設定為合約總價的 5%

或 10%)。

(3) 主材價格波動超過投標價格中的風險幅度時的材料價格調整辦法,而主材價 差的取定,具體可借鑒江蘇省建設廳的規定,例如主材價差以工程所在地造 價管理部門發佈的材料指導價格為基準(缺指導價的材料以雙方確認的市場 訊息價為准),差價為施工期同類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格與合同工程基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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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工程為遞交投標檔截止日期前 28 天)當月的材料指導價格的差額。而 施工期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按下列公式計算:

施工期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 =

Σ(每月實際使用量×當月材料指導價)/同類材料總用量。

(4) 合同訂約時沒有約定物調或約定不明的,可參照各省建設廳的檔或示範文本 的規定,針對物調部分簽訂補充協定;補充協議中明確上述條款。

(5) 合同中明確禁止物調或排除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的,一般可通過訴訟或仲裁的 方式解決,尋求協力廠商機構中立裁判,法院或仲裁機構一般會根據公平原 則,參照當地建設廳的規範性檔來做出判斷,具體承包商提起訴求的法律依 據是主張合約條款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合同條款顯示公平,從而主張變 更原合約價款。該訴請能否獲得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支持,一般依賴于於事實 的證明,此類官司比較難打, 但以訴訟或仲裁解決問題的方式至少可以有獲 得部分支援的可能性。

二、 物價調整制訂規範

(一)物價調整低於 5%之規範作為

工程施工期間內,因人工、材料、設備和機械台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

人工、機械使用費按照國家、省份、自治區、直轄市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行業 建設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人工成本資訊、機械台班單價 或機械使用費係數進行調整。

(二)物價調整大於 5%之規範作為

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間,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人工、材料、設備價格 或機械台班價格等物價上漲超過合同工程基準期(即招標工程為遞交投標截止日 期前 28 天;非招標工程為訂立合同前 28 天)價格的 5%以上時,承包人應在事件 發生的規定時限內通知發包人,並按照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被授權的工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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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機構的規定來調整工程價款,其中有關主材的價格調整如下:

1.物價調整的範圍限定於主要材料,其中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較大、占工程造價比 例較高的材料,包括的範圍以合同約定為准,當合同未對主要材料範圍進行明 確約定時,則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

(1)鋼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漿、砂子、碎石、保溫材料、防水材料、面 磚、石材、管材、管件、電線電纜、燈具、衛生潔具、散熱器等。

(2)單種材料合價占單位元工程中分專業工程造價(如土建工程造價、裝飾工程 造價、安裝工程造價等)的比例在 1%及以上的材料。

(3)工程所在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種類。

2.工程之主要材料價格發生波動時,波動幅度在±5%以內(含 5%)的,其價差由承 包人承擔或受益;波動幅度超出±5%的,其超出部分的價差由發包人承擔或受 益。

3.主要材料價差的計算:價差為施工期材料加權平均價格與合同簽訂時雙方確認 的材料價格的差額,而施工期材料加權平均價格按下列公式計算:

施工期材料加權平均價格

=∑(某種材料每期實際使用量×當期材料價格)÷ 同種材料總用量。

當期材料價格應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材料價格為基準。

如所在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當期未發佈材料價格資訊的,或材料價格資訊中未 包括的材料,以發承包雙方參照當期市場價格協商確認的材料價格為准。

三、 MC 合同架構

為使工程建造成本能降低,發票及資金流程順暢,且達到公開透明的發包作 業,MC 合同架構針對上述目的分述如下:

(一)設備材料採購及工程分包之合同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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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作業繁瑣且分工極細,為使建造成本能降低,而將設備材料及工程 施工分別發包,其合同架構如圖 4-2 所示。

圖 4-2 採購及分包之合同架構圖

根據圖 4-2 的結果顯示,採購及分包的合同架構其主要目的在於委託商將負 責工程設計的業務項目或者是工程設計的委託專案採單獨合同簽訂的模式進 行,此外,委託商亦會負責部分工程施工之供貨商及分包商的協調作業。然而,

大部分的整體工程施工作業所需的供貨商及分包商的協調與聯繫,均會透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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