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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太陽光電補助政策

第三節 太陽光電補助政策

網址: http://www.taipower.com.tw/content/new_info/new_info-b31.aspx?LinkID=8

98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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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最高可向政府申請 50%的設備補助,當時太陽能發電系統每瓩造價約在 15 萬~20 萬之間,平均發電成本約 NTD6,遠高過於傳統電價,而申請補助款之手續相當冗長;

在無明顯經濟誘因情況下,民間市場反應不佳。18

國內可見的太陽光電安裝系統,多為公家機關的示範性工程,或政府施政專案,

如花博展覽館,高雄世運會主場館等大型的公共建設。設備補助的優點為降低投資者 期初設置金額,缺點為無法確保設備的品質及有效的運轉與維護;此外,更無法鼓勵 技術的研發,因此設備補助僅可做為推動初期之短期獎勵手段。19

躉購機制(電價收購機制)

台灣雖為世界前幾大太陽能電池出產大宗,國內太陽能電廠市場卻是相當冷清,

為讓太陽能發電能推廣至家家戶戶使用,我國在太陽能光電補助政策上,仿效德國作 法,制定電價收購機制(Feed-in Tariff, FIT),政府在一定期間內以固定的費率收購再 生能源所生產的電力,收購價格即為政府公告的躉購費率。民眾安裝太陽能發電系統 所產生的電力,可用公告之電價售回台電,而電能躉購費率的設定水準需允許適當報 酬率,使用戶可利用售電收入逐年攤還系統安裝費用,一但成本攤提完畢,賺取額外 報酬,藉此創造投資誘因。

電價收購機制優點為提供投資者長期穩定的投資環境,以台灣為例,一旦與台 電簽訂售電契約,收購期限則為20年,20年的固定費率讓業者可預測長期的現金流量,

降低投資風險。台灣公告的「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是由經濟部成立 的躉購小組,邀請相關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審訂、公告,並且每年檢 討修正(圖3-5)。而躉購機制的缺點為其公式可能造成反研發的誘因,由於公告的收購 費率是參考安裝成本制定之,藉此逐年調降,而創新研發會降低生產成本,造成躉購

18 平均發電成本以每瓩造價 175,000 計算之。

19 參考資料: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過程與法案內容之研究。(鄒智純,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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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率及利潤降低。換言之,如果設置成本愈低,躉購費率愈低,讓業者喪失發電技術 改善的動機。

圖 3-5、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

競標制度

台灣太陽光電補助於民國 100 年納入「競標制度」,除了少數特殊情形,若業者欲 設制太陽光電系統並且取得躉購費率,皆須參與競標;其實施方式為由政府每年公告 競標容量上限,開放業者競標,業者以折扣率進行報價參與競標,每期折扣率高者得 標,最後業者售電價格將為公告躉購費率乘以(1-折扣率),折扣率越高,即代表售出的 電價越低。政府每年將公告調降躉購費率外,此競標制度也將讓業者實際出售電價再 度下降,實際上業者與台電簽訂的躉購價格不再是公告的表定費率,而是取決於競標 結果。

競標制度最大的優點為利用市場競爭的力量降低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間接鼓勵 業者開發更低成本、更有效率的發電設備,但實際執行上卻面臨業者低價搶標取得配 額,系統興建品質低落的問題,競標制度也可能造成非本國已成熟、成本較低的技術,

大舉進入國內市場,衝擊國內系統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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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區分地面型與屋頂型系統:考量台灣土地資源有限,不鼓勵地面型設置,開標 結果若折扣率相同時,將以屋頂型優先;同為屋頂型者,以投標容量低者優先 3. 納入 100 瓩級距:99 年公告費率之級距,10 瓩以上至 500 瓩容量間距過大,難

以明確的反應出設置成本的差異,因此 100 年公告費率時,新納入 100 瓩做為區 隔點。

4. 設定競標上限:導入競標機制後實際競標時,投標者必須具體提出太陽光電設 置地點、容量和相關資料,可見設置者在競標前已花費一段時間規劃此投資案,

容量上限的設定將會增加業者以及投資者的投標的不確定性。

由於 100 年市場反應踴躍,政府所公告容量上限已快速競標完畢,經濟部下半年 立即公告「一百年第二期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作業要點」,追加 17.6MW 容量,分 三階段進行,第一、二階段開放容量皆為五千瓩,第三階段為七千六百瓩,各階段投 標折扣率,依容量分別,皆需大於前期各級距的平均折扣率。第二期競標結束後,許 多業者反應已投資購買材料,完成財務規劃,卻因容量上限過低,無法得標;為反應 市場需求,經濟部於 100 年 9 月 20 日公告「一百年第三期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作業 要點」,追加 6.2MW 競標容量,競標作業分三階段辦理,第一階段則開放 6.2MW,第 二階段與第三階段將進行剩餘容量競標,一旦當期競標超出容量則停止競標作業,而 各階段投標折扣率,依容量分別,皆需大於前期(第二期)各級距的平均折扣率。

增設多階段競標,讓當年的適用躉購費率,因競標階段的增加而逐漸下降,其變 化反應了市場反應踴躍,政府政策為了調控市場,增加競爭限制。此時投資者面臨最 大的風險為政府設定的容量上限過低,參與競標時難以取得份額。

相較於100年,101年政策變動如下:

1. 一年兩期費率:同一年度依據完工時間不同,適用不同躉購費率,躉購電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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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須先提前登錄,由此可看出國內市場已出現大量的變流器以及模組品牌,須透過政 府管制,一方面確保品質,一方面加速審查流程。同年,經濟部提出「一百零二年協 助太陽光電業者擴大海外市場補助作業要點」,補助國內業者至海外參展、宣傳以及 興建電廠。

台灣的產業結構 60%產能集中於中游的太陽能晶片與模組生產,雖然國內發電系 統競標激烈,競標容量不斷提升,然而我國每年設置的競標容量上限,實在無法滿足 國內零組件製造商所需的出海口,此外,投資者在選擇零組件時,大多傾向購買具備 大型設置實績的品牌公司,產業中屬於製造商角色的小廠,在競標激烈的競爭中漸漸 被淘汰,政府開始意識到協助出口的重要性。

民國103年躉購費率

經濟部於 102 年 12 月 4 日公告「一百零三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即其計算公 式」,當年度適用同一躉購費率,總競標容量上限為 150MW,共競標 6 次,每期無設 定競標容量上限,年度剩餘容量在 1MW 以下時,將不再辦理次期競標作業。

表 3-5、民國 103 年公告之躉購費率 民國 103 年躉購費率

裝置容量級距 電能躉購費率 (元/度) 第一級距

屋頂型 1 瓩以上不及 10 瓩 7.1602 屋頂型 10 瓩以上不及 100 瓩 6.419 第二級距 屋頂型 100 瓩以上不及 500 瓩 6.0448 第三級距 屋頂型 500 瓩以上 5.2316 第四級距 地面型 1 瓩以上 4.9222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29 相較於 102 年,103 年政策變動如下:

2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屋頂型100瓩以上不及500瓩

第二優先選取

資料來源:民國103年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作業要點(經濟部能源局,2014) 2. 適用一期費率:考量市場競爭與安裝成本下降空間越來越小,有別於之前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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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紙上公司競標等,干擾競標結果,因此藉由保證金門檻的提高,讓真正有意經營 電廠的業者有個公平的競標環境。30

第五節政策分析

觀察民國 99 年到 103 年的躉購費率和競標方式調整,台灣太陽光電補助政策的發 展歷程,由一開始的政府積極介入,創造市場經濟誘因、鼓勵市場競爭和成本下降;

至今方向已調整為建立公平的競標環境,可見政策隨著市場的走動在逐步修正,分析 政策對市場的影響如下:

1. 競標容量與時程風險:由於投標者在參與投標前需要提出具體的太陽光電設置 地點、容量和保證金,可見每案件皆需要一段時間的前置作業,包含系統規劃、

成本規劃,財務周轉等。然而每年預計競標的總額度,以及可能舉辦競標的次 數,政府並未有明確的長期規劃,經常在前一年年底或是當年度年初才公告訊 息,因此政策的的不確定性成為競標者準備投入的極大風險。

2. 競標者的重整:每年多期競標可能使得標費率依期數而遞減,越慢參與競標者,

則獲得的可能收益越低,此外,若是當年沒有得標,幾乎等於完全失去經營電 廠機會,只能尋求成為大規模系統業者的下包商,或是轉為外銷,如此循環下,

國內系統業者須保持合作和整合的彈性。

3. 新進者門檻降低:競標制度的應用,採購量越大的投資者越有成本優勢,越容 易得標,因此有充裕的財務條件者將在市場占有優勢。市場也漸漸走向專業分 工,投資者並不需要有綠能產業背景,若擁有財務規劃能力,皆可發包給專業 廠商管理,太陽光電成為投資工具,非產業專業人士也可參與。

4. 放寬容量限制之速度趨緩:至公告競標制度以來,每年皆設定競標容量上限,

而 100 年至 102 年,年度公告的容量上限相較於前年度皆有超過 100%的成長,

30 參考資料:103 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第 3 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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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 103 年政府所公告的容量上限相較於前一年反而遞減了 14%,在新進者大量 湧入,市場餅塊卻沒有變大的情況下,業者只能各施本事在有限的發展空間內 調整自身做法。部分業者在國內建立電廠實績後,將眼界放到國外投資設置電 廠,台灣成為業者練兵的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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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競標趨勢分析

競標市場當中,業者皆希望可預測未來折扣率的範圍,找到最佳競標的折扣率,

競標市場當中,業者皆希望可預測未來折扣率的範圍,找到最佳競標的折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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