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奏摺文書制度化對監察制度的影響
第二節 奏摺文書的制度化
壹、奏摺的推廣
康熙六十一年年底,康熙帝死後,雍正帝下令收繳康熙帝所寫的硃批 諭旨,其內容為:
在外出兵將軍,省分總督、巡撫、將軍、提督、總兵官各處所有朕 皇父硃批諭旨,俱著敬謹收集呈朕,如有抄寫、存留、隱匿、燒毀、
遺失,後日發覺,斷然不宥,必從重治罪;除係內阿哥等、舅舅隆 科多、大學士馬齊等外,滿漢大臣官員一應事件奉有皇父親手一應 硃批諭旨著敬謹收集呈朕。
此諭旨今若不收,後日不肖之徒云有皇父諭旨,妄行指稱生事並無 證據,大有關於朕皇父之聖治。再嗣後朕親手所批密旨,下次奏事 務必送進,亦不可抄寫存留。171
從上述史料記載可以看出,康熙晚期奏摺使用的對象已經逐漸擴大,
早期僅限於私人親信或要員,到了中後期以後,外省督撫提督和京中三品 以上大臣,甚至於科道言官都已經陸續被康熙帝授與奏摺密奏的權力。等 到雍正即帝位以後,又將奏摺的官員範圍擴大,使得布政使、按察使,甚 至一些道府、副將微員也被允許能夠奏摺密奏。而且奏摺的用途也隨之開 始擴大,康熙時期,奏摺一剛開始主要是用來刺探民情,瞭解地方雨雪糧 價的情況。到了雍正時期,用奏摺方式來奏聞請旨或處置地方行政事務的 情況愈來愈普遍。以下筆者將探討雍正初期將奏摺加以推廣的情況:
一、藩臬兩司
雍正初期翰林院編修李蘭奏稱:「近來督撫提鎮其權亦太盛矣,挾赫赫 炎炎之勢,令人敢怒不敢言,即有過舉,誰能參究?」他建議恢復「可以
171《雍正朝漢文硃批諭旨奏摺彙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上海:江蘇古籍出版社。)第一 冊,頁 33。
白簡從事之按臣。」172然而當時的內閣學士查嗣庭並不贊同這樣的方法,而 是主張以督撫之下位尊權重的藩司來發揮制約作用,雍正元年查嗣庭密奏:
臣於本年正月間跪聆上諭,謂欲每省設一御史與督撫彼此相制,後 其事竟不果行。蓋皇上深悉從前巡按每與督撫爭權,反滋地方煩擾 故也。臣以為欲令督撫少知顧忌,莫若令各省藩司亦得用密摺啟奏。
夫今之藩司即古之方伯,職在承宣其任最重,凡民生利弊,屬員賢 否以及地方公事,本不宜袖手旁觀。今既得便宜上聞,與督撫雖無 相制之形,實有相制之勢,官既不煩添設,權亦不患獨操矣。173
從這段史料中可以看出二點意義。首先,雍正帝原本打算在地方各省 設一御史負責糾察督撫,然而此一構想最後取消了,原因在於雍正皇帝記 取了明代後期巡按箝制督撫導致地方行政混亂的教訓。也就是說設置御史 以糾察督撫恐怕只會重蹈覆轍而已。其次,連查嗣庭這位官員也都非常明 白瞭解到奏摺文書的功能與好處,他提出了讓既有的藩司官員擁有奏摺權 的建議,這不僅可以不用再額外增設官員製造麻煩,也可以讓君主掌握地 方官員的動態,更可以使藩司官員在皇帝的掌控之下,避免權力坐大而威 逼督撫上司。
在此以後,藩司官員密奏上司的官箴操守和政務動態,逐漸成為雍正 帝慣用的手段。從現存的《雍正朝漢文珠批諭旨奏摺彙編》中,可以發現雍 正帝常要求藩司官員據實密奏其上司督撫官員的操守和辦事動態。不過值 得注意的是,實際上雍正帝同時也會要求督撫查察其下屬。譬如浙江布政 使佟吉圖為人強幹,雍正帝要求浙江巡撫李衛曰:「有人說他操守平常,近 日不甚愜意實心辦事,你到任看他如何行動,據實奏來。」之後李衛覆奏 說:「臣初以為其人必有操守才幹,故爾驕人,乃察其實皆假手吏役,不但 不愜意辦事,而吏治皆在浮面處掩飾,實未練達,案件錯誤者甚多,其操 守竟亦平常。」然而布政使佟吉圖卻毫不知情,還向雍正帝稱讚李衛說:「辦
172郭成康,《十八世紀的中國政治》,頁 134。(臺北:雲龍出版社,2003 年 3 月一版)
173《雍正朝漢文硃批諭旨奏摺彙編》,第二冊,頁 110。(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上海:江蘇古 籍出版社。)
事敏練,非臣所及,至浙中與臣原無不相得之處。」174
從上述事實可以發現,奏摺文書的功能使皇帝能夠強化對於地方政情 和官員操守的掌握,不僅可以使資訊內容的真實性大為提高,又可以避免 官員彼此之間的衝突表面化。不過其缺點為走向了「秘密政治」,督撫藩臬 之間以密摺互相糾察對方,有陷於孤立狀態,必須時時刻刻防範他人的恐 懼感。
而對於秘密政治的缺失,當時也有官員表達出不滿的聲音。譬如雍正帝死 後,就有官員謝濟世上陳《論開言路疏》,認為「欲收開言路之例,且先除 開言路之弊」,這裡所謂「言路之弊」就是指奏摺告密。他認為「告密之例,
小人多以此讒害君子,首告者不知主名,被告者無由申訴,上下相忌,君 臣相疑。」因此,奏摺文書的擴大使用,使得中央地方上下官員互相告密,
這可以說是一種「秘密政治」了,能否運用得當,關鍵在於君主一人才幹 能否駕馭得當。
二、道員、知府、同知、武弁副將
雍正帝將奏摺推廣到道員、知府等微員的用心何在,他曾經明白的公 開宣諭:
虞書曰:明四目達四聰。先儒註曰:廣四方之視聽,以決天下之壅 蔽也。蓋天下之患,莫大於耳目錮蔽,民情物理不能上聞,則雖有 勵精圖治之心,而措置未必合宜,究難成一道同風之盛。是以各省 督撫大臣於本章之外,有具摺之例,又以督撫一人之耳目有限,各 省之事,豈無督撫所不及知,或督撫所不肯言者,於是又有准提鎮 藩臬具摺奏事之旨,即道員武弁等亦間有之。此無非公聽並觀,欲 周知外間之情形耳。175
從上述諭旨可以看出,雍正帝授予道府微員具摺密奏權之原因,在於
174郭成康,《十八世紀的中國政治》,頁 136-137。(臺北:雲龍出版社,2003 年 3 月一版)
175《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九六,頁 4-5,康熙八年七月。(北京:中華書局,1986 年)。
想要透過地方微員來廣泛地收集地方資訊和民間動態,藉以達到周知天下 的目的。奏摺權官員對象的擴大等於使地方行政官員也都成為皇帝的耳 目,還遍及於全國各地,其發揮的效果等於可以取代了科道官員的糾察功 能。而這也其實也可以反襯出康熙、雍正二帝對於科道監察官員的不信任 和功能不彰的看法,所以才要使得行政官員也成為皇帝之耳目。
三、科道官員
雍正元年二月雍正帝特諭科道官員曰:
皇考臨御六十餘年,至聖至明,無日不以國計民生為念。凡所以咨 訪吏治,通達民情之意,至為殷切。邇年以來無知小人見科道疏章 稀少,遂疑皇考不甚信納羣言,又譏言官皆緘默取容,此大失皇考 本懷,真所謂坐井觀天也。當時內而滿漢大臣,外而督撫提鎮,皆 許其密摺言事。蓋因各省地方事務,督撫身親閱歷,自能詳悉周知,
較言臣風聞言事,勝什倍矣。以此,皇考據所聞見,折衷行之,大 小國政,措置咸宜。言官無所用其建白,而實則天下之利弊,無不 洞燭於聖心也。
朕仰承大統,一切遵守成憲,尤以求言為急。在京滿漢大臣,外省 督撫提鎮,仍令摺奏外。爾等科道諸臣,原為朝廷耳目之官,凡有 所見,自應竭誠入告,絕去避嫌顧忌之私,乃為忠藎。若此時不能 盡言,即日後官至大僚,豈能期爾建立謀猷。今著各科道每日一人 上一密摺,輪流具奏,一摺只言一事,無論大小時務,皆許據實敷 陳,即或無事可言,摺內亦必聲明無可言之故。
在外候旨或召進面見或令且退,其所言果是,朕即時行。即或未甚 切當,朕亦留中不發,不令人知。儻有徇私挾讎等情,巧為瀆奏,
亦不能惑朕之耳目也。摺內之言,不許與人參酌,如有漏洩或同僚 知而言之,則同僚即可據以密聞。朕將兩人之摺,合驗情事,必不 能隱諱推諉矣。至於有能面折廷諍或彈劾權要或更革弊端,不妨仍
以露章奏聞,朕亦不拒。176
這段諭旨的內容,明白的提到了奏摺文書和監察制度二者的關係。此 諭旨共可以分為三段,每一段內容都透露出重大的意涵在內:
在第一段內容中,雍正帝提到其父親康熙帝並非不肯「信納羣言」,也 並非對於言官有所偏見而「譏言官皆緘默取容」,而是因為康熙帝在運用奏 摺文書功能以後,實際上奏摺文書所發揮的功能和言官風聞言事相比,明 顯「勝什倍矣」。這是雍正帝第一次直接將奏摺文書和風聞言事二者進行比 較。很明顯的可以看出,在他心中,他認為奏摺文書已經能夠克服明代以 來監察制度所造成的弊病。
在第二段內容中,雍正帝要求科道官員無論大小時務,都必須每日一 摺,這很明顯和雍正帝要求道府微員「實有可奏之事,便一月兩三次奏聞 何妨,如無可奏處,便數年不奏亦不罪汝也。」177,明顯有所差別。筆者認 為原因乃是雍正帝依然將奏摺文書與監察制度二者有所區分,奏摺文書主 要目的在於掌握地方民情動態,而監察官員主要職責在於糾察中央地方上 下官員和政務得失。其次,雍正帝課以科道官員有密奏的「義務」,所以才 又特別聲明交代「無事可言,摺內亦必聲明無可言之故」,也就是說具摺密 奏對科道官員來說,是一種義務,乃是他們應盡的職責,如果不盡責,就 必須交代原因何在。而非像道府微員,則是擁有密奏的「權力」,是一種皇 帝特別授予的權力,道府微員並沒有具摺密奏的義務,所以在次數和時間
在第二段內容中,雍正帝要求科道官員無論大小時務,都必須每日一 摺,這很明顯和雍正帝要求道府微員「實有可奏之事,便一月兩三次奏聞 何妨,如無可奏處,便數年不奏亦不罪汝也。」177,明顯有所差別。筆者認 為原因乃是雍正帝依然將奏摺文書與監察制度二者有所區分,奏摺文書主 要目的在於掌握地方民情動態,而監察官員主要職責在於糾察中央地方上 下官員和政務得失。其次,雍正帝課以科道官員有密奏的「義務」,所以才 又特別聲明交代「無事可言,摺內亦必聲明無可言之故」,也就是說具摺密 奏對科道官員來說,是一種義務,乃是他們應盡的職責,如果不盡責,就 必須交代原因何在。而非像道府微員,則是擁有密奏的「權力」,是一種皇 帝特別授予的權力,道府微員並沒有具摺密奏的義務,所以在次數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