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形塑模範: 「社婦」大南蠻與茅朥
第三節 契約文書中的女性原住民
上述「節婦」大南蠻和「拾金不昧」的茅朥母女,因其行為舉止符合儒家規 範,故被清官員形塑為具婦德和廉讓之舉的教化模範,其目的除了佈達臺灣原住 民業已臣服向化外,亦期透過宣揚和獎勵的方式,導正當時原漢社會中不良的風 俗習慣,如漢人婦女好冶遊、婚姻不遵禮法,以及原住民女性擁有性自主權等行 為,均被清代文人們所蔑視。然而,在官文書或文人筆記中的原住民女性,大多 是由清人執筆加以描述,並各自表述對事件的看法,難免添加過多的主觀意識,
甚至為居功避禍而加油添醋或隱匿不報,致使書寫內容與事實有所出入。究竟在 各類清代文獻檔案裡,能否查找出最接近臺灣原住民女性的真實面貌?或許在契 約文書中能窺見一二。
契約文書為清代臺灣民間通用的土地契約和私家檔案,契別種類繁多,各有 不同用途,如「贌耕墾領字類」是荒地開墾所立的文書契據,「賣契」為完全買斷 田地、水租、地基等之契約,「鬮書」為分家、分財的文書契據。各契約均有固定 的書寫格式、人身稱謂和常用術語等,透過中介人擬訂契約內容後,再由當事人 簽字畫押;由於契約都有中人見證,尤其「紅契」40 更經由官府認可並蓋有紅色 關防,其有效性普遍為民間和官方承認,是調解土地產權等糾紛時的重要憑據。
當臺灣各地的契約文書陸續被發現並受各界重視後,巴宰族、道卡斯族、西拉雅 族、噶瑪蘭族等各平埔族的契約文書均已一一整理成冊,從平埔族的古文書集中 可以發現,大部分的契約文書多與土地承墾(贌)、土地典賣相關,呈現熟番地權 在各時期的移轉情況和典賣原因。
令筆者特別關注的是,在各類契約文書中出現眾多原住民女性姓名,漢人女
40 「紅契」係指已向官府登錄,粘附已繳契稅證明的契尾,並蓋上紅色印信的契約,是政府或法 律認可的產權憑證,受到法律保障;沒有向官府繳交契稅而未蓋上紅色印信的契約,謂之「白 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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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立契者相對較少,究竟原住民女性在契約中是處於何種角色?契約內容又反映 哪些平埔族社會狀況和女性形象?經翻閱各平埔族古文書後,可發現在契約中的 原住民女性,有些人是因為乏銀應用出贌或典賣田地而立契,也有人是為了承買 土地、鬮分財產、招贅婿或復婚而在契約上畫押簽字。無論是身為立契人或關係 人,都反映了女性在平埔族社會中擁有與男性無異的地位。
一、公平鬮分家產
早期臺灣原住民族原有各自的生活領域和獵場,在範圍內進行各式經濟活動,
但隨著外來政權入主,原住民的固有土地不斷被重新分配而縮減,如明鄭時期的 文武官田、清代的墾戶制度,都使臺灣原住民的地權不斷流失,再加上清代漢人 侵墾原住民土地的情況時有所見,土地問題更成為引發原漢衝突的導火線。乾隆 中期以後,清政府雖改採禁墾護番政策,但原住民的耕作技術普遍不及漢人,致 使產獲有限、無力繳納課餉,或在苛重的勞役供差下無暇耕作,最終在乏銀應用 或田園漸荒的困境下,不得不將土地典賣或出贌給漢人。因此在臺灣現存的清代 古文書中,遂留有眾多原漢間的土地契約。
分析這些契約內容可發現,立契者除了原、漢人男性外,更包括不少平埔族 女性,從表 5-2 可知,平埔族各社群中由女性繼承財產的情況,從臺灣南部的西 拉雅族、到中部巴宰族、道卡斯族,再至北部凱達格蘭族、噶瑪蘭族等皆有案例,
她們大多繼承父祖的田園而成為田主,無論是贅婿於家、或出嫁從夫的女兒,都 能公平鬮分財產。如〈同治四年一月西勢抵美福社番籠爻嘐嘐為女贅婚仝立鬮書 字〉,是一件為女招贅婿並分產的鬮書:
念嘐夫妻克勤克儉,老之將至,無生男子,只生一女名喚老女毛,仔年方貳 拾陸歲,未有配夫,欲綿一派之脈,同紹祖宗之緒愿,將此女子憑媒酌議,
招與踏踏社番龜劉武朗,招入為婿,以紹宗支。爰是邀請族親番齊交公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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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若早為之分定,俾各自奮發,以期有成也……。41
立契人籠爻嘐嘐在契約中描述,他至老只生一個女兒「老女毛」,為綿長宗脈,故為 女兒招得踏踏社番龜劉武朗為婿,並提早鬮分財產給女兒老女毛,期待她與夫婿能 努力奮發,好好經營日後生活。從這件契約內容可知,在分家析產時,平埔族女 性即使已贅婿於家,仍為基本有份人,不會因此改由贅婿代位承分。此外,平埔 族招贅婿的習俗至清末仍然存在,尤其是家中無男嗣時多會採取招贅婚,但此時 平埔族人招贅婿的原因,已不能單純以「母系社會」下的風俗習慣來解釋,其內 涵似乎偏重漢人「宗法社會」為延續宗祧及勞務需求而贅婿。平埔族的傳統習俗,
在長期受到漢俗影響下已逐漸產生質變。
比較原、漢族群,傳統漢人女性在分家析產時,通常無法像家中男性般擁有 當然的分產資格,對於出嫁女子酌分家財更有許多限制;反觀平埔族社會,出嫁 隨夫的女性在財產分析上,則擁有和男性相同的地位。〈同治伍年東勢武罕社番婦 荖阿比老吻仝立鬮分約〉,即記錄了三位已經出嫁的姊妹,在父親過世後均分遺產 的鬮書:
仝立鬮分約字,東勢武罕社番婦荖允、阿比、老吻姊妹等……長大從夫,
爰邀房親到場公議,將先父遺下水田財物家器等件,定作參房均分,配 搭均平,當場拈鬮為定,各拈各掌不得爭長競短,致傷手足之誼……。42 該鬮書反映了二件事,一為東勢武罕社荖允、阿比、老吻三姊妹長大後均出嫁從 夫,顯示平埔族人的婚俗除了招贅婚外,女嫁男娶的情況至清末似已成為常態;
二為三姊妹雖已出嫁,但是仍能公平鬮分父親遺產,契約中更引用漢人「房」的 概念,將三姊妹視為「參房」,顯見清代平埔族社會中,男女同樣視為子嗣,擁有
41 邱水金主編,〈同治四年一月西勢抵美福社番籠爻嘐嘐為女贅婚仝立鬮書字〉《系藏宜蘭古文書》
(臺北:臺灣大學人類學系,1995),頁 46。
42 曾振名、童元昭,〈同治伍年東勢武罕社番婦荖阿比老吻仝立鬮分約〉《噶瑪蘭西拉雅古文書》, 頁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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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祖的財產繼承地位,不若漢人女子因不能繼承宗祧而影響其承受家產的順位。
平埔族女性不僅能公平鬮分家產,更掌握其處分權,乏銀家用時可以將土地 典賣,有能力時亦能出首承買他人田園:
立杜賣盡根連手摹字南塔吝社番九仔掃福,有承祖父遺下水田壹段 址……今因乏欠春糧不能耕作,愿將此田出賣。先問盡房親番等俱不欲 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武罕社番婦何比宛口女、宛口女敏落、抵搖敏落出首 承買……。43
立契人為南塔吝社番九仔掃福,因乏欠春糧而欲出售田地,問盡各房親均無人願 意承受,最後透過中引,由武罕社番婦抵搖敏落等人以佛面銀貳拾參大員出首承 買。在當時平埔族人普遍將家產田園典賣他人或出贌招墾的情形下,抵搖敏落等 人卻有餘裕出資承購土地,或許也顯示平埔族女性亦有積極治理家財的能力。
平埔族女性擁有與男性相同的分家地位,對於大多數依附男性的漢人女性來 說是極少見的事,漢人女性的遺產繼承順位甚至排在奸生子之後。44 平埔族女性 享有公平鬮分家產的現象,在一般官文書或文人筆記裡較少被著墨,但透過契約 文書則能一窺她們在家庭和社會裡的地位,呈顯出平埔族女性較真實的面向。
43 曾振名、童元昭,〈同治九年南搭吝社番九仔掃福立杜賣盡根連手摹字〉《噶瑪蘭西拉雅古文書》
(臺北:國立臺灣大學人類學系,1999),頁 52。
44 所謂「奸生子」,意指非妻妾所生之子。依《大清律例》規定,有多名親生子時,由嫡庶子平 均分配家產,若同時有奸生子,分析時,奸生子得嫡庶子的半分。若原本沒有親生子,在擇立 繼子後,卻再生子,或擇立嗣子時本有奸生子或養老贅婿者,則由嗣子與再生子、奸生子或養 老贅婿均分財產。若無同宗可以過繼之人,但有奸生子者,則由奸生子承受全部財產。如果連 奸生子也沒有的戶絕財產,始由親女承受。盧靜儀,《清末民初家產制度的演變──從分家析 產到遺產繼承》(臺北:元照出版社,2012),頁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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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2 清代臺灣契約文書中平埔族女性田主例舉 政治經濟(1600-1800)》,頁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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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重生女,不重生男;以男則出養於人,女則納壻於家……。一切耕作,
番婦同之。偶有不合,不論有無生育,輒出其夫,所有家私則平分焉;
番婦復「牽手」於他番。46
平埔族女性若不滿意丈夫作為,可以選擇離婚並平分家產,而在巴宰族的契約文 書中,即出現一件復婚的文書可資印證,彰顯原住民女性對於個人婚姻擁有高度 自主性。同治十二年(1873)蔴裡蘭社番阿敦阿維所立的「嗣帖字」,是一件為了 有子繼承宗祧而與前妻復合的契約:
立嗣帖字蔴裡蘭社番阿敦阿維,因娶妾結髮多載,並無生育迄今,念人 生無後為大,不得已無所供望,泠丁孤苦,痛念及此,肝腸碎裂,專念 上年所出,前妻蚋下阿沐當時帶妊離出,于後生男阿四老,行年二十歲。
其養父去世,家雖拮据,同居合飱,即日邀請通土甲,宗族房親三面言 定,敦愿從前妻蚋下母子阿四老承受復遵夫婦,撫養成人……。47 契約雖為男方阿敦阿維所立,但內容則反映了平埔族女性具個人主體性與自主權
其養父去世,家雖拮据,同居合飱,即日邀請通土甲,宗族房親三面言 定,敦愿從前妻蚋下母子阿四老承受復遵夫婦,撫養成人……。47 契約雖為男方阿敦阿維所立,但內容則反映了平埔族女性具個人主體性與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