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形塑模範: 「社婦」大南蠻與茅朥
第一節 彰顯婦德: 「節婦」大南蠻
清領臺灣初期,政治教化尚在萌發階段,在臺官員和文人們多認為禮教制度 無法有效約束臺灣婦女,致使臺地風俗淫佚。乾隆年間臺灣廩生董夢龍曾言:「婦 女好游,桑間濮上之風熾」,5 將臺地淫風熾盛的狀況歸因於婦女好冶遊,不符「內
4 邵式柏,《臺灣邊疆的治理與政治經濟(1600-1800)》,頁 515。
5 (清)董夢龍,〈臺灣風土論〉,收於六十七輯,《使署閒情》[1747],臺灣文獻叢刊第 122 種 86
外防閑」之教而有失婦德。巡臺御史六十七亦感嘆臺民婚姻不遵禮法,有一女而 兩許、有既定而後悔者,每每閱卷令其不勝髮指,並批此行為「全無廉恥」,6 因 而急思觀風整俗之法。為了重振婦德和貞節觀,地方官員遂積極宣揚旌表貞節烈 婦,期望藉以導正並重整社會風俗。有關「女德」表揚的重點,以「孝、貞、賢、
烈、節」為主,其實際類型包括夫死殉夫、夫亡守節、孝事翁姑、貞女守志、課 子讀書等,這些女性品德亦反映了清代文人內心對婦女形象的期待和要求。以國 家之力主持的旌表制度,透過獎勵貞節烈婦的方式樹立女性道德典範,這些獲旌 表的女性不僅逐漸受到社會關注,更成為修史與修志者重視的對象,大量的節婦、
貞女、烈婦、賢母等被陸續編入「列女傳」中,成為方志的主要章節之一。
以清代前期最具代表性的官修方志《臺灣府志》為例,其後歷經多次修訂,
共計有「蔣志」、「高志」、「周志」、「劉志」、「范志」和「余志」六個版 本,7 六本《臺灣府志》皆有專記女性人物的篇章,其後編修的方志內容亦多參 考其例。分析清代臺灣方志「列女傳」的採錄標準及書寫核心,即受到前述社會 環境和制度文化的影響,收錄的對象以明鄭(如鄭克𡒉之妻陳氏)和清代漢人女 性為主;而在眾多漢族貞節烈女中,卻出現一位臺灣平埔族女性──大南蠻,這 位目加溜灣社的原住民女性因夫死守節而被載入方志列女傳中,其原住民身分在 以漢族女性為主要書寫對象的列女中顯得格外醒目。然而,臺灣原住民族的風俗 習慣與漢族迥異,守寡觀念並不存在於原住民社會,大南蠻何以會有守節的行為?
在以漢人為主述者的方志中,將臺灣原住民女性塑造成「節婦」形象的目的為何?
在詳述大南蠻的故事之前,宜先分析其社會背景和婚姻習俗,才能進一步瞭解大 南蠻「節婦」身分的特殊性。
(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頁 101。
6 (清)六十七,〈通飭慎婚姻重廉恥示〉,收於六十七輯,《使署閒情》,頁 92。
7 六部臺灣府志分別為:康熙二十四年(1685)蔣毓英《臺灣府志》、康熙三十五年(1694)高 拱乾《臺灣府志》、康熙五十一年(1712)周元文《重修臺灣府志》、乾隆六年(1741)劉良 璧《重修福建臺灣府志》、乾隆十二年(1747)范咸《重修臺灣府志》,以及乾隆二十九年(1764)
余文儀《續修臺灣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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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加溜灣社的婚俗與教化
大南蠻為目加溜灣人,該社位於今臺南善化境內,居諸羅縣邑孔道,民居輳 集,與蕭壠、麻豆、新港等社同屬西拉雅族四大社,為臺灣平埔族群中的一族。
四大社自荷西時期即與外來統治者有密切接觸,生活文化亦漸受影響,最為人熟 知者為「紅毛字」的學習和使用。康熙年間,黃叔璥《臺海使槎錄》將目加溜灣
(一名灣裏)、新港、蕭壠、麻豆、卓猴等社歸類為「北路諸羅番一」,8 行政區 轄屬則在諸羅縣,社民需服勞役與納稅。雍正九年(1731),新港、卓猴二社改歸 臺灣縣,目加溜灣社仍在諸羅縣邑轄下。9 清政府除了在目加溜灣社一帶設置塘 汛,並設塾師於社,積極推廣社學教育,冀以啟蒙目加溜灣子弟,令其漸熟漢語、
知曉書數。在清官員的眼裡,鄰近府治的目加溜灣社已屬漸受教化的熟番,與「去 治日遠、頑蠢猜忌」的遠番不同。自康熙年起,目加溜灣社已可不經通事之手而 自輸額餉於官,10 可知目加溜灣人在此時已粗通漢語、習見長官,不再需要通事 居間傳譯代辦。
由於原漢間的頻繁互動和漢學教育,目加溜灣人在長時間影響下已漸有漢化 趨勢,尤其在衣飾上的轉變最為明顯:「數年來,新港、蕭壠、麻豆、目加溜灣諸 番衣褲,半如漢人;冬裝棉。哆囉嘓、諸羅山亦有仿效者。」11 外觀看來漸與漢 人無異。
除了物質生活外,目加溜灣社的風俗習慣亦逐漸產生改變,就婚姻和家庭制 度而言,西拉雅平埔族主要以母系為主,子女從母之家系,男女雙方婚姻以招贅 婿為基本法則,女性及笄時父母任其擇偶,雙方合意則由男方親送檳榔等禮物至 女方家,若對方接受即成婚,男方入贅至女方住處。《諸羅縣志》中即載:
8 (清)黃叔璥,《臺海使槎錄》,頁 94。
9 (清)范咸纂修,《重修臺灣府志》[1747],臺灣文獻叢刊第 105 種(南投:臺灣省文獻會, 1993),頁 169-170。
10 (清)周鍾瑄主修,《諸羅縣志》,頁 103。
11 (清)周鍾瑄主修,《諸羅縣志》,頁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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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女,贅婿於家,不附其父;故生女謂之『有賺』,則喜。生男出贅,謂 之『無賺』。無伯叔、甥舅,以姨為同胞之親,叔侄、兄弟各出贅離居,姊 娣多同居共爨故也。12
西拉雅平埔族的女性可說是一家之長,除以母系為主體外,耕穫、樵汲等大部分 生產工作多由女性擔當,錢穀出入亦由女性作主。若夫婦反目,雙方可以離婚並 各自嫁娶,但「男離婦,罰酒一甕、番銀三餅。女離男或私通被獲,均如前例。」13 對於離婚另訂有罰則。上述事項除反映目加溜灣社的婚俗習慣外,亦同時顯示該 社女性對自身婚姻和性自主有較高的決定權,不若漢人女性堅守不事二夫、從一 而終等貞節觀,並和中國傳統社會著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觀有很大不同。
不過,隨著清政府設學施教,以及原漢互動愈加頻繁後,平埔族的婚俗也漸受影 響,至遲在乾隆初年,接近府城的番社已開始經由媒妁之言進行聯姻行聘,婚俗 亦轉變為女嫁於外、媳娶於家的形式,而非傳統的入贅婚,其俗已漸與漢人相同。14
而早於康熙年間,亦曾出現教導目加溜灣社婦應遵守婦道的〈灣裏社誡婦歌〉: 朱連麼吱匏裏乞(娶汝眾人皆知),加直老巴綿煙(原為傳代);加年呀嗄 加犁蠻(須要好名聲),拙年巴恩勞勞呀(切勿做出壞事),車加犁末礁嘮 描(彼此便覺好看)!15
所述內容其實較接近中國傳統觀念,如結婚是為了傳宗接代、不可做壞事以維持 好名聲,且「娶婦」與傳統目加溜灣社的「入贅婚」習俗頗有差異,其歌詞或為 清人創作,或土官承襲上意而傳唱,藉此教導原住民女性婦德的重要。
雖然平埔族漢化日深,但主要表現於服飾、器物等物質層面,傳統習俗如婚
12 (清)周鍾瑄主修,《諸羅縣志》,頁 169。
13 (清)黃叔璥,《臺海使槎錄》,頁 97。
14 (清)劉良璧纂輯,《重修福建臺灣府志》[1741],臺灣文獻叢刊第 74 種(南投:臺灣省文 獻委員會,1997),頁 105。
15 (清)黃叔璥,《臺海使槎錄》,頁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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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制度、繼承法則、宗教禮俗等,漢化的速度較慢且並非全面,如目加溜灣等四 大社在清初時即多沿舊習。清政府為持續教化社民使其脫離野蠻進入文明,除了 出現以漢俗為主體的誡婦歌外,並對符合教化規範的原住民予以褒獎宣揚,冀以 影響其他社人以達道德改造之效,如「節婦」大南蠻即為一例,雖然其「守節」
行為與西拉雅平埔族的風俗迥異,卻因合乎中國傳統儒家觀對婦德的要求,故成 為清官員褒獎的對象,並形塑出符合清人意識形態的原住民女性。
二、大南蠻的請旌資格與節婦形象
有關大南蠻的事蹟,主要記載於方志和宦臺官員的文章中,究竟大南蠻是以 何種條件被題請旌表?其過程為何?以一介原住民女子能在漢人為主的列女中被 關注,其背後原因值得進一步分析;而在探究大南蠻故事之前,宜先初步瞭解清 代的旌表制度。清律在各時期雖然略有不同,但對於旌表女性的資格審查均採嚴 格認定標準,清初大體參照明制,至康熙六年則另行議準:「民婦三十歲以前夫亡 守節,至五十歲以後完全節操者,題請照例旌表。」16 意即:女性在三十歲以前 守節、至五十歲以後不改志,守節時間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即符合旌表條件。另據
《彰化節孝冊》所載:
婦人嫁後,夫死殉死者曰烈婦。未過門聞夫死而守節至六年者〔曰〕節婦;
身故始可報請旌表。若現存節孝婦,守至五十歲始可報請旌表。但凡節婦 或養公姑育子,使夫祀不絕,故謂之孝。報節孝者,紳士舉報,內中造明 節婦履歷書,居何所,何年嫁,夫何人,居何所,夫何年死,節婦幾年死,
必有左右鄰及族長出結保証果系守節清白,不敢冒報。17
除了將烈婦、節婦、節孝婦的身分加以區分外,報請旌表女性的資格、舉報過程,
16 (清)乾隆十二年奉敕撰,〈欽定大會典則例卷七十一〉《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622‧史部‧
政書類》(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頁 622-348。
17 (清)吳德功,〈節孝名稱及報請理由〉《彰化節孝冊》[1919],臺灣文獻叢刊第 108 種(南 投: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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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節婦履歷書的寫法都有嚴明規定。而有關目加溜灣社婦大南蠻的旌表資格和 提報,在乾隆六年(1741)劉良璧纂輯的《重修福建臺灣府志》、乾隆十二年(1747)
范咸纂輯的《重修臺灣府志》,以及乾隆三十年(1765)余文儀主修的《續修臺灣 府志》等三本方志中均有相同記載:
番婦大南蠻,諸羅目加溜灣社番大治賦妻。生一男。大治賦死,婦年二十;
願變番俗,不更適人,自耕以撫其男。至五十六歲,知縣陸鶴為請旌獎。18 描述諸羅縣目加溜灣社婦大南蠻為大治賦的妻室,二人生有一子,二十歲時丈夫 大治賦死,大南蠻原可依西拉雅平埔族的習俗改嫁他人,但她卻選擇為夫守寡,
願變番俗,不更適人,自耕以撫其男。至五十六歲,知縣陸鶴為請旌獎。18 描述諸羅縣目加溜灣社婦大南蠻為大治賦的妻室,二人生有一子,二十歲時丈夫 大治賦死,大南蠻原可依西拉雅平埔族的習俗改嫁他人,但她卻選擇為夫守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