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奢侈稅政策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奢侈稅政策

一、奢侈稅的定義

奢侈稅是消費稅的一種,針對奢侈消費行為進行課徵,為了讓稅制符合社會公 平原則,以及抑制特種貨物在短期內轉手交易的以錢滾錢的行為,針對 300 萬以上 的私人飛機、遊艇、汽車等高價貨物,以及 50 萬元以上的高爾夫球證、俱樂部會 員證等課徵 10%的奢侈稅,不動產方面則是針對非自住用宅在一年內出售課徵 15%

的奢侈稅;在一年以上未滿兩年間出售者課徵 10%的奢侈稅,奢侈稅只是一種俗稱 而已,在通過的法案上正式名稱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因條例上規範的物 品多屬奢侈品居多,因此才有另一個名稱叫「奢侈稅」。

二、奢侈稅立法沿革

賴艷戀(2012)在其研究中指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立法沿革如下:2011 年 2 月 24 日財政部長李述德向馬英九總統簡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並獲得其 支持後,隔日上午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為避免投機客炒作非自用住宅謀利,政府 參酌新加坡房屋交易課徵短期交易特別稅之政策方向已定。2011 年 3 月 10 日行政 院會修正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2011 年 4 月 6 日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僅花費半天就完成初審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且迅速於一週後 的 2011 年 4 月 15 日上午立法院院會未動用表決,且在少見平和氣氛下,三讀通過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立法於 2011 年 4 月 15 日,2011 年 5 月 4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8529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6 條;施行日 期由行政院定之,2011 年 6 月 1 日施行。2011 年 5 月 19 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1000025165 號令定自 2011 年 6 月 1 日施行。財政部於 2011 年 5 月 27 日則以台財 稅字第 10004520960 號令訂定發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全文 33 條;並自 2011 年 6 月 1 日施行。

三、奢侈稅課徵的對象及內容

如表 2-1 所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對不動產部分持有一年以上未滿兩年課 以 10%之稅率,只有持有期間在 1 年以內者課徵稅率為 15%,賴艷戀(2012)指出 係衡酌近期房價不合理飆漲,非不動產市場之正常現象,並對民生經濟及社會安定 皆產生不利影響,且現行土地及房屋短期交易稅負偏低,甚或無稅負(如短期交易

9

10

四、奢侈稅的課徵時點

依據奢侈稅條例規定,銷售特種貨物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於銷售時課徵特種 貨物及勞務稅。而課徵特種貨物及特種勞務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為:

(一) 產製特種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二) 進口特種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三) 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人、

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四) 免稅特種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 物持有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

(五) 銷售特種勞務者,為銷售之營業人,於銷售時課徵。

五、奢侈稅政策目的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國民所得資料顯示,從 1991-2009 年之間近 20 年來的所得分 配比在最高的 20%的家庭和最低 20%家庭之間的比例已經從 2000 年的 6.57 倍提高到 2009 年的 8.22 倍,我國所得分配不均問題正持續惡化,使得貧富不均的問題日益嚴 重,政府實施奢侈稅政策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課徵房地產市場在短期內轉移房屋賺取價 差,使得房價高漲且造成貧富不均的問題,課徵奢侈稅的對象包括非自用住宅、可供 建築空地、商業大樓都加徵課稅。依持有時間在 1 年以下課徵 15%,持有 1 至 2 年課 徵 10%。這個稅,是每一次在短期內移轉時,不論賺或賠,都要課徵,屬於「交易稅」

性質。林建甫(2011)指出這項法案制訂方向,是為不影響買氣、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且一般中產階級都不受影響,未來增加稅收,將用於社會福利與弱勢民眾的服務與照 顧上,既可達到社會公平的原則,也符合社會期待。

11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