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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婚姻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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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婚姻之意涵

一、婚姻之意義

婚姻是指在每個人一生中對他人之承諾和奉獻(Knox,1975),是經由男女親密 地結合而發展出之關係,須受到社會的規範與認可,同時也是家庭之中心與社會之 基礎(彭懷真,1991)。

婚姻之目的與觀念從古自今一直在改變,早期傳統之婚姻是為了擴張家族與 繁衍子嗣,換言之,婚姻不只是男女雙方之事,更包含了家族的興盛與傳承(張春 興,1995)。且在中國傳統之父權主義下,婚姻即代表著男人之位階、女人之歸屬 (王恩惠,2006)。這些傳統之思維與邏輯在現今的社會皆備受挑戰。蘇秀美即在「鄉 村家庭與推廣教育研討會」中提出,我國之家庭價值觀有了重大之變革,其中「婚 姻是每個人必經的」、「婚姻是白頭偕老的」主流傳統價值觀,在現代中有漸漸改為

「婚姻是可選擇的」、「婚姻不一定是從一而終」之觀念趨勢(引自周麗端,2001),

彭駕騂(1994)也指出婚姻的真諦在於長遠之相互期許,讓雙方皆能自由去發揚、發 展自己的喜好並拓展自己的人際關係,結交各式屬於自己的朋友。更是讓雙方皆能 在心靈、社會行為與事業有更開拓之視野,共創出一段美好的婚姻。由此可知現代 社會對婚姻的觀念不再像傳統社會只為傳宗接代、發展家族,結婚不只是為了家庭,

更是為了提升自己的內涵,讓自己與另一半有個幸福的未來。

婚姻在現今社會中扮演著重要的一環,因此學術界上有相當多關於婚姻之議 題,從眾多文獻中整理其定義大致可分為三種觀點:

(一)從法律之觀點:

謝臥龍(2002)指出,婚姻是一種法律上的契約和形式,更是維繫夫妻間相互依 附之生活型態之關係。我國民法第982 條即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全國法規資料庫,2014) 換言之,兩人結婚須經過一定之形式,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並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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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社會學觀點:

在《社會學辭典》(彭懷真等譯,1991)中將婚姻定義為一種社會規範或制度,

這種制度承認男女之夫妻關係,且將雙方約束於權利與義務中,使家庭生活得以運 行。

(三)從心理學觀點:

黃明發(2013)指出婚姻不只是契約上的形式而已,還是雙方對彼此之諾言。除 了夫妻間心靈上的契合與性行為上的專一外,更要將彼此視為生命中最重要之伴 侶,也表示夫妻願意同甘共苦,一起為家庭打拚奮鬥。

綜合以上觀點,可知婚姻是為了讓夫妻能組成家庭共同生活,透過心靈層次之 交流與溝通,讓彼此雙方更為契合。同時藉由法定上的形式,得到社會上之認可與 保障。並受到社會規範之約束,使得婚姻關係得以維持。

二、婚姻滿意度之意義

婚姻滿意度在現今社會中扮演一個衡量大眾幸福度之幸福指標,也因此在學 術界上產生許多衡量婚姻品質之名稱。通常以幸福婚姻、快樂婚姻、婚姻適應、

婚姻滿足、美滿婚姻與婚姻滿意度等概念為測量婚姻品質之指標。其中以婚姻滿 意度較適合用來測量日常生活中的婚姻質量(伊慶春、吳明樺,2003)。

根據伊慶春和吳明燁(2003)可知學術上對於婚姻滿意度的定義,分為兩派:

一派為婚姻調適學派,另一派為個人主觀學派,所謂婚姻調適學派即是主張用夫 妻間的溝通與衝突因應模式來衡量婚姻品質,而個人主觀學派則是以個人對於婚 姻之感受來做為衡量婚姻品質之基準。此外,也有學者綜合兩類學派之看法來定 義婚姻滿意度。以下將眾多學者對於婚姻滿意度之定義區分為三派,並依研究者 自身判斷整理如下:

(一)婚姻調適學派:

國外學者 Glenn(1991)指出婚姻調適是夫妻為了滿足彼此之需求、為了共同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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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標,而在婚姻生活中各種面向之調適。由此可知,夫妻透過婚姻調適行為來 提升自己之婚姻滿意度,為婚姻幸福必經之動態且持續的一個發展過程(朱萸,

2004)。而國內學者黃秀珠(1981)認為婚姻滿意度視夫妻間是否需有伴侶、彼此之 了解和溝通程度與夫妻間之愛情滿意度三方面來衡量。綜上所述可知婚姻調適學 派認為婚姻滿意度是夫妻間透過溝通與行為來調適婚姻之關係,進而透過這樣的 動態過程來提升婚姻滿意度。

(二)個人主觀學派:

國 外 學 者 Burr 等 人(1979) 表 示 婚 姻 滿 意 度 為 個 人 對 婚 姻 之 主 觀 感 受 , Hawkins(1968)即表示個人之主觀感受主要來自於婚姻生活各層面由配偶給予其之 幸福、快樂和滿足,且此種感受是由非常滿意到非常不滿意的一種連續向度。國內 學者鄭雅娟(2001)也認同婚姻滿意度是種主觀的評價,但認為個人感受除了受到配 偶角色之影響外,尚受到整體婚姻及與配偶關係所左右。吳明燁、伊慶春(2003)更 指出個人對婚姻的主觀感受不僅僅用個人心理層面狀況衡量,其牽涉到相當複雜 之社會心理狀況。由此可知個人主觀學派對影響個人感受之因素,不斷地再擴大,

從配偶擴及到婚姻,再從婚姻擴及到社會,綜合多面向對心理層面之影響,來反映 出個人對婚姻滿意度之真實感受。

(三)結合婚姻調適學派與個人主觀學派:

國內學者葉肅科(2004)指出個人對於婚姻之主觀感受,應包括配偶對於婚姻之 感受、夫妻間互相預測彼此對於婚姻生活之客觀滿意度以及夫妻雙方對於婚姻生 活之適應度。

綜上所述,婚姻滿意度為衡量個人與配偶間之相處關係、夫妻間溝通和衝突 因應模式以及個人對於婚姻之期望的主觀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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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制度

國內學者江亮演(2008)指出,婚姻是一種男女結合之社會制度,而婚姻制度是 男女依照當地之文化和規範,以公開儀式結為夫妻,受到社會認同並表明遵守配偶 間,以及未來子女間之扶養權利與義務的一種社會制度。以下將婚姻制度分別從文 化與法律觀點進行探討:

(一)從文化觀點

1.一夫一妻制:指一男一女配偶之婚姻,為目前最普遍的婚姻類型。由男女人口比 例來看,一男一女之配對最為合理(蔡文輝,2012)。目前台灣基本上即是採此種制 度。

2.一夫多妻制:指一個丈夫同時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之配偶。在伊斯蘭教之國家與 地區,這種婚姻制度是合法的。

3.內婚制:配偶必須從自己所屬之團體尋找,禁止與團體外的人結婚。例如:猶太 人與猶太人結婚(蔡文輝,2012)。

4.外婚制:配偶必須從團體以外的人挑選,禁止與團體內的人結婚。例如:中國傳 統社會的同姓不婚(蔡文輝,2012)。

(二)從法律觀點

婚姻制度即是一種婚姻契約,藉由法律來約束婚姻,對夫妻婚後生活的保障與 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包括:婚姻的要件、婚後財產的分配、婚約解除的財產賠償、

婚姻之權利與義務。

本文係採法律觀點之婚姻制度,婚姻制度是法律對於婚姻的一種規範制度,其 規範了夫妻婚前與婚後的權利與義務,目的在保障夫妻關係穩定與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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