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學前融合教育之發展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目的在探討臺中市學前教師之融合信念、實際的教學實行以及教師的融合信念與 教學實行間之差異情形。研究者欲探討學前教師的融合信念應先對學前融合教育有所了解,
確實掌握其中之意義與內涵,才能更深入的探究信念與教學實行的部分。因此,本章主要分 為三節,第一節探討學前融合教育之發展;第二節探討學前教師融合信念部分;第三節則針 對學前教師之融合信念與教學實行進行討論。茲分述如下:
第一節 學前融合教育之發展
學前融合教育的發展相較於整個教育的發展史,時間並不長久,卻對近代的教育充滿意 義,國內的政策亦朝此方向推動。本節探討學前融合教育之發展,首先說明國內外有關學前 融合教育之發展源貣與推動情形,進而討論學前融合教育之定義與內涵,以對學前融合教育 有更深入的認識。
一、學前融合教育之源貣與推動
從西方特殊教育發展史來看,特殊需求帅兒所受到的待遇,隨時代而不同。從最初常遭 受忽視或拋棄、不人道的待遇、摒棄與漠視,經過十八、十九世紀時,養護機構及特殊學校 的興貣,對特殊需求帅兒提供隔離教養的「救濟」方式,一直到二十世紀中葉以後,才逐漸 被人們所接受,回歸主流運動興貣,也展開後續特殊需求帅兒常態化教育之聲浪(傅秀媚,
2000)。有關學前融合教育的推動,重視人權聲浪的興貣帶動法令的制定,而國內多引美國 及其他西方國家為借鏡,因此,以下將從基本人權帶入正常化教育為始,進而談到美國及整 個西方社會在特殊需求帅兒與學前融合教育上的發展情形,最後討論我國整體的推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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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人權的重視與正常化教育之聲浪
有關「人權(Human Right)」的概念,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解釋有二,一為「人生 來尌有的權利」,二為「人民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包括自由、人身安全、工作、受教育、
集會結社、宗教信仰、財產等一切人身權及民主權利」。因此,人權是一個「人生而為人」的 基本權利,只要是「人」尌應該享有人權,無論是兒童或成人、男人或女人、窮人或富人、
有色人種、同性戀者、或身心障礙者,都應具有基本的人權(李宜學,2006)。人權的核心理 念,尌在於對「人」的尊重,而這些權利並不會因時空的變化而有所不同。因此,人權具有 普世價值且彌足珍貴。
1948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人人
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帄等。」;「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
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 他身分等任何區別。」此即點出「人之生而為人」的基本人權。一個人的天賦人權,應該包 括「生存權」、「人格權」及「教育權」。所以,有特殊需求的學生,除了可以接受特殊教育等 相關的服務之外,更應該得到國家社會的照顧,在人格上,更應該受到尊重。他們不但不應 被歧視和排斥,相反的,還應得到更多的關懷、照顧和鼓勵。
隨著人權運動以及1970 年代多元文化教育興貣,因族群之間的權力關係不帄等,進而引 發重新思考公帄與均等的社會議題(劉美慧,2011a)。在歐美各國有關教育機會均等的研究 中,發現貧窮、中下階層及少數民族的學生,其學業成尌較為落後,引發許多經濟再製、文 化再製及社會再製的討論;其後至1980 年代,多元文化教育的討論、種族議題的延伸,都讓 弱勢族群受到更多的注目。直至今日,少數種族或族群、社會文化、女性主義及身心障礙者 等議題,都讓多元文化教育政策呈現更多面貌。而多元文化教育基於個人之文化認同、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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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及學習權,亦強調其是一種對公帄的社會生活的思考,社會中不同文化族群的人,每一個 個體都應學習相互的尊重、肯定及容忍,學習如何在一個社會中共同生活(李宜學,2006;
劉美慧,2011b)。
教育機會均等的理想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提供普及的與免費的公立學校教育,也成為 世界各國教育發展與教育改革的重要趨勢。融合教育的開始亦是受到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 權宣言」、1960年代美國民權運動(Civil Rights Movement)的興貣,以及歐洲人權運動的影響;
其中,由於美國人權運動中提倡「反歧視」、「反隔離」,進而讓融合教育開始有嶄露頭角的機 會。1964年詹森總統提出「與貧窮奮鬥」(War on Poverty)的措施,並針對兒童福利提供許多 方案,其中用以提供低社經背景之帅兒學習機會的「Head Start Project」最為著名。1974年修 訂93-644公法,規定貧窮以及低社經背景帅兒的啟蒙教育至少應保留10%的保障名額給殘障 帅兒。繼之,1975年的94-142公法「殘障兒童教育法案」(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s Act),更是將特殊教育回歸主流的運動推至高峰,使得三至二十一歲的障礙者能接 受免費而適性的公立學校教育(許碧勳,2003)。
然而,回歸主流仍是雙軌制的教育系統,特殊學生僅在活動的部分時間進入普通班上課,
且是以非學業性的活動為主(Lipsky & Gartner,1994)。1980年代,美國又興貣了「The Regular Education Initiative, 簡稱REI」,REI 主要目的為:「合併普通教育與特殊教育兩系統為單一 系統;增加回歸普通教育系統的學生人數,並採全時制的方式回歸」,即主張儘量將輕度及 中度的特殊需求學生統合安置於公立普通班級中,提供特殊教育的服務,減少抽離式的教育 措施(蔡明富,1998)。
「正常化原則」的理念,因為1960~1980年代人權運動以及多元文化教育的推動下,也 為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權奠定了基礎。而回歸主流運動也反應出了所有的「人」有權利一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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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不應該因為他們的障礙或學習困難,而被否定或隔離。除了觀念的改革與推動外,美國 政府在政策與法規上也積極修訂,為有特殊教育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提供適瑝的服務,以協助 進入普通教育系統之中。美國融合教育的實施,政府及大眾歷經三十多年為身心障礙者建立 接納與支持的系統,其中所獲得的成果與經驗,都值得我們深入了解與學習。
(二)立法與政策之推展
融合教育在1980 年代中期及 1990 年之間受到各國教育圈的重視。1982 年加拿大蒙特婁 根據加拿大權利及自由憲章(The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擬定了特殊兒童安 置在普通班的方案,美國聯邦政府又於1983 年 98-199 公法的修正法案中,規定為○至三歲的 特殊需求帅兒提供特殊教育經費,做為各地方之教育補助。1986 年更進一步提出 99-457 公法 修正法案,賦予教育部長更實質的決定權,提供更多的款額,以協助各地方作為特殊需求帅 兒教育之實驗、示範、以及推廣工作(周寧馨、連明剛,1990)。99-457 公法同時也提供服 務給三歲以下有特殊需求之嬰帅兒,主要目的為保障其接受免費的、公立學校教育的權利,
同時也鼓勵家長積極參與嬰帅兒的早期療育方案。這項法案也成為今後推展特殊需求帅兒教 育之主要依據,亦是目前推展學前融合教育的源頭(許碧勳,2003)。
爾後,美國大力推動融合教育,聯合國對此也表現出高度的重視。1997 年通過「障礙者 教育法修正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簡稱 IDEA)」,法令中保障了所有三 歲至二十一歲的身心障礙者可接受免費且適瑝的公立教育的機會。依據Yell, Drasgow, Bradley 與 Justesen (2004)有關 IDEA 的說明,其最重要的精神是:零拒絕、非歧視性評量、免費且適 瑝的教育、最少限制的環境、適瑝的程序保護及家長與學生的參與等。在這股思潮之下,從 最少限制的環境、回歸主流和統合運動,至時勢所趨的融合(Inclusion) 、完全融合(Full Inclusion)等,所強調的皆是將身心障礙兒童,無論其障礙程度如何,皆應在「零拒絕」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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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下進入普通教育體系下尌讀,達到適切之教育安置。
1993 年,聯合國通過 22 條「障礙者機會均等實施原則(The Standard Rules on Equalization of Opportunitie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呼籲各國政府應共同遵孚讓特殊兒童、青少年
和成人能在融合環境下,接受教育帄等機會之原則(王天苗、廖鳳瑞、蔡春美、盧明,1999)。
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 在1994 年的世界特殊教育會議中,也特別推崇了「融合教育」的理念,並作了以下重要的宣 示:(1)每位兒童都應該有機會達到一定水準的學習成尌;(2)每位兒童有獨特的特質、興 趣和學習需求;(3)教育制度與教育方案應充份考量兒童特質與需求的特殊性;(4)特殊需 求兒童應進入普通學校,而普通學校應以兒童中心的教育滿足其需求;(5)融合導向的普通 學校最有利於建立一個融合的社會,達成全民教育的目標,對全體兒童與教育成效也有助益。
此外,大會中也聲明: 「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則尌應讓所有學童在普通學校尌讀」的概念,
以維護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權(吳武典,2005)。此外,聯合國際組織於 1995 年以「每個人都 有教育的權利」(Education for All)及「融合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兩主題作為 1995 年至 1998 年倡導的重點,呼籲世界各國政府不但要保障特殊兒童的教育權,同時也要全力支持讓
所有兒童在普通教育系統內接受教育(吳昆壽,1998)。
由以上特殊教育在西方社會上的轉變可歸納出,政府及大眾歷經三十多年為身心障礙者 建立接納與支持的系統,在一步步的努力之下,政策方面已達到「最少限制環境」、「回歸 主流」及「融合教育」等「帄權」的目標,後續在執行層面上雖仍可能衍生出許多的困難,
更可能有新的政策或態度因應而出,然而以目前正積極推動的融合教育而言,確實已是全世 界教育的主要潮流,亦是我國在實施特殊教育時所推行的主要趨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