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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專家論壇 (一) 邀請對象及方式

在文檔中 成果報告 (頁 50-116)

邀請學者專家、具實務經驗之工作人員和市府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業務科 的團隊,針對問卷調查與焦點團體辦理後的結果進行討論及專業對話,以達 意見的充分交流,期能針對身心障礙者的需求提出有開創性的具體改善建議。

先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邀請函及討論題綱,說明研究目的、學者專家論壇之 進行方式等,再以電話聯繫口頭說明確認出席意願。

(二) 執行過程

進行的方式由計畫主持人先向與會人員說明問卷調查分析的過程與結 果,以及四場焦點團體之討論結果,藉此延伸出三大題綱進行討論,分別是:

1. 財產信託的運作方式;

2. 針對不同障別設計提供適用的訓練課程或工作機會;

3. 潛在使用者未使用相關服務之服務輸送障礙原因。

並引導與會人員針對此三大問題提出分析、建議。學者專家論壇討論題 綱及相關資料請詳見附件九至十一。

此次共有 7 名專家學者參與論壇討論,包含計畫主持人高雄醫學大學醫 社系陳政智副教授、高雄醫學大學醫社系張江清講師、前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謝東儒秘書長、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無障礙之家許慧香主任、台灣大學社工系 吳慧菁副教授、長榮大學社工系蔡青芬助理教授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 念醫院精神科張秀桃社工師。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方法

第三節 資料處理

問卷資料以電腦處理為主、人工處理為輔。電腦處理部分包括訪問表資料登 錄、軟體程式設計、檢核、推估及統計結果編製列印等。人工處理部分包括訪 問表資料之審核、註號、檢誤、更正、結果表之核對、研判與分析等。資料的 分析將根據變項的測量尺度(scale)選用適當的統計方法,以電腦配合社會科 學統計套裝軟體(SPSS)來處理研究資料,進行統計分析。首先,研究將以次 數分配與百分比來計算各變項整體的分佈情形。然後,再以卡方檢定來分析不 同變項的關係。

有效樣本結構必須符合抽樣設計及樣本配置原則,加以補問樣本方式達成。

因此當分析身心障礙者之需求狀況時,以加權調整方式使樣本結構具母體代表 性。加權調整後樣本分配與母體無顯著差異始能進行後續推估及分析工作。

焦點團體和學者專家論壇的資料將採質化的方式進行分析,並依主題彙整成 果。文獻資料直接針對內容進行整理,並採系統的方式呈現結果。

第四章 研究分析

本章主要是將問卷所蒐集的資料,透過電腦統計軟體 SPSS 19 加以整理分 析,呈現次數分配表以及交叉分析統計表格。本章分為「研究對象基本特質」、

「福利服務需求分析」、「福利服務需求交叉分析」、「焦點團體」以及「專家學 者論壇」,共五個小節敘述。

第一節 研究對象基本特質分析

一、 受訪者描述性統計

本次回收之有效問卷共 1,100 份,有關受訪者基本資料的描述性統計,以 人數分配和百分比說明,其結果如表所示。

1. 受訪者以非身心障礙者本人回答為最多,佔整體的 45.3%,其次為身心 障礙者本人單獨受訪,佔 34.5%;最後則是身心障礙者本人與代答者共 同回答,佔 20.1%。

2. 非本人代答者中,最多的是子女/媳婦/婿,佔 14.7%;其次為父母,佔 12.8%;以及配偶/同居人,佔 9.2%。

3. 與本人共同回答當中,最多的為子女/媳婦/婿,佔 6.1%;其次為父母,

佔 5.5%;以及配偶/同居人,佔 5.0%。

第四章 研究分析

表4-1-1 受訪者身分(N=1,099)

次數 百分比

身心障礙者本人 380 34.5 非心障礙者本人(他人代答) 498 45.3

父母 141 28.3 配偶/同居人 101 20.3 子女/媳婦/婿 162 32.5 兄弟姊妹 53 10.6

孫子女 2 0.4

其他親戚 24 4.8

鄰居 2 0.4

其它 9 1.8

遺漏值 4 0.8

本人與代答者共同回答 221 20.1

父母 60 27.1

配偶/同居人 55 24.9 子女/媳婦/婿 67 30.3 兄弟姊妹 25 11.3

孫子女 3 1.4

其他親戚 4 1.8

鄰居 3 1.4

其它 4 1.8

二、 身心障礙者之基本資料

1. 性別方面,男性共 603 人,佔 54.8%;女性共 491 人,佔 44.6%。

2. 年齡分布分面,0-14 歲者共 54 人,佔 4.9%;15-29 歲者共 83 人,佔 7.5%;30-44 歲者共 148 人,佔 13.5%;45-64 歲者共 404 人,佔 36.7%;

65 歲以上者共 411 人,佔 37.4%。

表4-1-2 受訪者基本資料:性別及年齡(N=1,100)

變項 基本資料分析 次數 百分比 性別 男 603 54.8

女 491 44.6

遺漏值 6 0.5

年齡層 0-14 歲 54 4.9 15-29 歲 83 7.5 30-44 歲 148 13.5 45-64 歲 404 36.7 65 歲以上 411 37.4

3. 教育程度方面,國小程度最多,佔 26.5%;其次是高中職,佔 25.6%;

不識字者和國(初)中相近,分別佔 17.8%及 15.2%;最少則是特殊學 校者,僅佔 1.6%。

4. 婚姻狀況部分,已婚者人數最多,佔 41.5%,其次為未婚者,佔 33.8%;

人數最少則是同居,僅佔 0.2%。

表4-1-3 受訪者基本資料:教育程度及婚姻狀況(N=1,100)

變項 基本資料分析 次數 百分比 教育程度 不識字 196 17.8

未就學,但曾自修而識字 27 2.5

國小 292 26.5

國(初)中 167 15.2 高中職 282 25.6 大專以上 108 9.8

特殊學校 18 1.6

遺漏值 10 .9

婚姻狀況 未婚 372 33.8

已婚 457 41.5

同居 2 .2

離婚或分居 66 6.0

喪偶 190 17.3

遺漏值 13 1.2

第四章 研究分析

5. 居住行政區方面,西區(楠梓區、左營區、三民區、前金區、新興區)

共 322 人,佔總樣本的 29.3%;中區(鼓山區、鹽埕區、苓雅區、前鎮 區、旗津區、小港區)共 290 人,佔總樣本的 26.4%;南區(鳳山區、

大寮區、鳥松區、林園區、仁武區、大樹區、大社區)共 296 人,佔總 樣本的 26.9%;北區(岡山區、路竹區、橋頭區、梓官區、彌陀區、永 安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區、茄萣區、湖內區)共 141 人,佔總樣 本的 12.8%;東區(旗山區、美濃區、內門區、杉林區)共 51 人,佔總 樣本的 4.6%。

表4-1-4 居住行政區(N=1,100)

行政區 次數 百分比 行政區 次數 百分比 西區 322 29.3% 東區 51 4.6%

楠梓區 63 19.6 旗山區 20 39.2 左營區 82 25.5 美濃區 15 29.4 三民區 138 42.9 內門區 8 15.7 前金區 21 6.5 杉林區 8 15.7 新興區 18 5.6

中區 290 26.4% 北區 141 12.8%

鼓山區 55 19.0 岡山區 23 16.3 鹽埕區 10 3.4 路竹區 29 20.6 苓雅區 64 22.1 橋頭區 17 12.1 前鎮區 98 33.8 梓官區 17 12.1 旗津區 7 2.4 彌陀區 11 7.8 小港區 56 19.3 永安區 2 1.4 南區 296 26.9% 燕巢區 13 9.2 鳳山區 149 50.3 田寮區 1 0.7 大寮區 69 23.3 阿蓮區 3 2.1 鳥松區 22 7.4 茄萣區 13 9.2 林園區 9 3.0 湖內區 12 8.5 仁武區 32 10.8

6. 舊制障礙類別方面,肢體障礙最多,佔 22.0%;其次是重要器官失能及 智能障礙,分別佔 10.1%及 9.1%;平衡機能障礙、植物人、罕見疾病和 其他類別,人數皆不到 10 人,所佔比例在 0.8%以下。

表4-1-5 舊制障別(N=1,100)

變 項 次數 百分比 變 項 次數 百分比 視覺障礙 64 5.8 失智症 51 4.6 聽覺障礙 95 8.6 自閉症 17 1.5 平衡機能障礙 8 0.7 慢性精神病 95 8.6 語言障礙 12 1.1 多重障礙 81 7.4 肢體障礙 242 22.0 頑性癲癇 10 0.9 智能障礙 100 9.1 罕見疾病 9 0.8 重要器官失能 111 10.1 其它 3 0.3 顏面損傷 10 0.9 遺漏值 188 17.1 植物人 4 0.4

7. 根據表 4-1-6,在換證情況方面,共有 717 人尚未換證,佔總樣本的 65.2%;

383 人已經換證,佔總樣本的 34.8%。已換證者當中,新制障礙類別以 ICF 第 7 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最多,佔 52.5%;

其次是 ICF 第 1 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佔 31.7%;其中有 4 名受訪者有勾選換證,但沒有選擇新制類別。

8. 據表 4-1-7,障礙等級以重度障礙者最多,佔 30.5%;其次為極重度者,

佔 29.2%;接下來分別是中度障礙者和輕度障礙者,分別佔 23.6%及 16.0%。

障礙被診斷出的年齡方面,0-24 歲者最多,佔 29.5%;其次依序為 65 歲以上、25-49 歲及 50-64 歲及 65 歲以上,分別佔 27.5%、22.2%、20.7%。

在導致障礙的原因方面,後天疾病最多,佔 49.1%;其次是先天疾病或 遺傳及意外傷害,分別佔 17.2%及 14.3%。

第四章 研究分析

表4-1-6 換證情形與新制障礙類別(N=1,100)

變 項 次數 百分比

還沒換證 718 65.2

已經換證 382 34.7

ICF1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119 28.8 ICF2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29 7.0 ICF3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5 1.2 ICF4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22 5.3 ICF5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16 3.9 ICF6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21 5.1 ICF7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199 48.2 ICF8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2 0.5

遺漏值 3 0.8

表4-1-7 障礙等級(N=1,100)

題目 變項 次數 百分比

身心障礙等級 極重度 321 29.2 重度 336 30.5 中度 260 23.6 輕度 176 16.0

遺漏值 7 0.6

障礙診斷年齡 0-24 歲 325 29.5 25-49 歲 244 22.2 50-64 歲 228 20.7 65 歲以上 303 27.5 造成障礙原因 先天疾病或遺傳 189 17.2 後天疾病 540 49.1 意外傷害 157 14.3

老化 78 7.1

不確定 81 7.4

其它 28 2.5

遺漏值 27 2.5

三、 身心障礙者之居住生活狀況

1. 居住狀況方面,在家照顧者最多,佔總樣本的 94.4%;機構照顧居次,

佔總樣本的 5.1%;社區家園最少,僅佔總樣本 0.1%。

2. 其中,在家照顧者多與家人親友同住,佔 92.1%;其次依序為與看護/

照顧員同住及獨居,分別佔 3.2%及 2.7%。在機構照顧者中,多於公私 立教(安)養機構及醫院中安置,分別佔 55.4%及 30.4%。

表4-1-8 身心障礙者之居住狀況(N=1,095)

變項 次數 百分比 在家照顧 1038 94.4

獨居 28 2.7

與家人親友同住 956 92.1 與看護/照顧員同住 33 3.2

遺漏值 21 2.0

機構照顧 56 5.1

公私立教(安)養機構 31 55.4

醫院 17 30.4

特殊教育學校 1 1.8 住宿型特殊職業訓練機構 3 5.4

其他 1 1.8

遺漏值 3 5.4

社區家園 1 0.1

3. 對生活品質之滿意度方面,認為普通者居冠,佔 49.4%;認為滿意者居 次,佔 39.0%;認為不滿意者最少,佔 10.6%。

表4-1-9 生活品質滿意(N=1,089)

變 項 次數 百分比

滿意 429 39.0

普通 543 49.4

不滿意 117 10.6

第四章 研究分析

4. 未於機構照顧之原因,最高為無意願,佔 79.4%;其次為其他和經濟困 難,各佔 7.6%及 5.9%。

表4-1-10 未於機構照顧之原因(N=1,035)

變 項 次數 百分比

經濟困難 65 5.9

無意願 873 79.4

不知有機構 13 1.2

其它 84 7.6

5. 生活起居之最主要照顧者方面,親人照顧為最多數,佔總樣本的 45.9%;

其次為不需要其他照顧者,自己可自理及雇外籍看護照顧,各佔 43.8%

及 10.5%。

表4-1-11 最主要照顧者(N=1,097)

變 項 次數 百分比 不需要其他照顧者,自己可自理 383 34.8 需要其他照顧者,但無人可以照顧 24 2.2

親人照顧 505 45.9

機構人員照顧 42 3.8

僱看護照顧(非外勞) 17 1.5 僱外籍看護照顧 116 10.5

朋友照顧 3 0.3

其他 7 0.6

6. 參加身心障礙者相關團體經驗方面,有參加過者共 74 人,佔 6.7%;沒 參加過者共 1,022 人,佔 92.9%。

表4-1-12 是否有參加過身心障礙團體 (N=1,096)

變 項 次數 百分比

7. 根據表 4-1-13,在參與各項服務或活動之經驗方面,有參加過者共 89 人,佔 8.1%;沒有參加過者共 1,006 人,佔 91.5%。有參與活動者評論 滿意度方面,認為很滿意及滿意者佔 67.4%;認為普通者佔 2.3%;另在 最想要得到的服務方面,以得到身心障礙相關福利資訊者最多,佔 27.0%;

醫療服務和就業服務與技能學習居次,分別佔 18.0%及 12.4%。

表4-1-13 是否有參加過所舉辦之各項服務或活動(N=1,095)

題目 變 項 次數 百分比

有 89 8.1

服務品質滿 意度

很滿意 12 13.5

滿意 48 53.9

普通 25 28.1

不滿意 1 1.1

很不滿意 3 3.4

很不滿意 3 3.4

在文檔中 成果報告 (頁 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