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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調查結果看高雄市身心障礙者之社會參與現況

在文檔中 成果報告 (頁 155-200)

聯合國在 2006 年 12 月 13 日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稱 CRPD),公約 宗旨是促進、保護和確保實現身心障礙者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充分、平等享有,

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台灣也於 2014 年 8 月 1 日三讀通過身心 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一條揭示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 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該法。受到國 際公約的影響,身心障礙者的權利逐漸受到重視,促使台灣重新檢視身心障礙 者相關法規。

基於社會正義,身心障礙者有權力享有與一般人同樣的社會參與及使用服 務的權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第三條列出八點原則,其中第三個原則提到 促進身心障礙者「充分有效地參與和融入社會」,與近年積極提倡身心障礙者參 與社會相呼應。本研究委託單位期待透過調查問卷中已有的問卷項目初步檢視 高雄市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現況。

為瞭解本次調查對象之社會參與現況,將問卷第二大題「身心障礙者之居 住生活狀況」中的 15、16、17、18、19 題,和第四大題第三部分「未來需求」

中,第 3、4、5、6、7、10、14、15、17 題,共 14 題之相關題項進行分析及解 釋(詳見表 5-1-1)。問項內容包括:參與市政府或身心障礙者相關團體之經驗、

外出次數及理由、交通方式、參與藝文活動需求、無障礙環境及設施、社區學 習、大眾運輸便利性等面向。

表 5-1-1 社會參與相關題項

問卷分類 題 項

居住生活狀況

15.請問您是否有參加過身心障礙者相關團體?

16.請問您是否有參加過高雄市政府或身心障礙者相關團體 所舉辦之各項服務或活動?

17.請問您最近一個月外出(含居家附近的散步)的次數如 何?

18.請問您最近一個月外出的理由是?

19.請問您最近一個月外出時,最常使用的方式是?

未來需求

3.要求政府經常辦理文化或文藝活動,並設計改善表演場 所,隨時提供表演所需的設備。

4.要求政府提供其參與娛樂或體育活動時所需之設備(如:

運動所需之行動裝置、音樂及藝術表演的改造組件)。

5. 政府應要求目前的娛樂視聽場所改善空間設計、設備、

或提供輔具以便利身心障礙者使用。

6.政府在土地開發與整體空間規劃設計上都應考量身心障 礙者的使用性及便利性(如:停車收費機的高度)。

7.目前的行政或社會服務機構應提供更有彈性、更人性化的 硬體設施(如:辦事處/銀行/繳費櫃檯高度調整)。

10.政府應為身心障礙者提供更多持續性的社區就學機會。

(如:寒暑假學習)。

14.公共運輸或私人交通工具設計能受到廣泛的身心障礙者 便利使用(如:公車站牌高度調整、計程車空間設計)。

15.政府應為身心障礙者規劃專用的人行步道。

17.政府應為身心障礙者設計特殊使用的街道警示標誌(如:

紅綠燈)。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一) 身心障礙者之居住生活狀況與社會參與

調查結果發現超過九成的受訪者不曾參加身心障礙者相關團體,僅 6.7%

參加過;參加過的受訪者是因為想得到身心障礙相關福利資訊、醫療服務及 就業資訊。身心障礙者及家屬參與相關團體的比例非常低,政府卻總是希望 藉由團體宣導福利資訊及提供服務,不免引起福利服務的輸送障礙,且大部 分的身心障礙者及家屬可能少與其他身障者及家屬互動交流。

在近一個月外出次數中,每天外出者有 38.8%,其次是每週三、四次,

佔 18.5%。多數的外出理由是就醫,有 26%,居家附近的日常生活活動(如:

復健運動、外食、倒垃圾、剪洗頭髮、接送小孩等)佔 24%,最少的是參加 課程(如:職業訓練、教育訓練、才藝班、社區學苑等),僅 1.5%。外出的 交通方式以親友接送最多,佔 25.8%,其次是步行 21.5%、自行開車或騎車 者 20.9%。

據上述統計結果顯示,僅一成的身心障礙者曾參與身心障礙者相關團 體,可推測大多數的身心障礙者較少與其他身障者互動交流,因為身心障 礙者相關團體多扮演資訊諮詢、服務提供、關懷、支持陪伴等角色。身心 障礙者外出原因以就醫居多,以及從事居家附近日常活動,反而參加課程 的比例極低。多數的身心障礙者活動範圍僅在居住的社區中,且多是日常 生活事務,較少因為工作、娛樂、社交、教育等原因外出,除了就醫的醫 療院所、社區鄰居朋友外,社會參與的範圍及對象都較單純。

(二) 從未來需求看身心障礙者之社會參與

未來需求共有 20 題,選擇 9 個題目來探討身心障礙者的社會參與情形,

包含:參與娛樂及藝文活動、無障礙環境及設施、社區學習、大眾運輸便利 性等面向,分述如下:

1. 參與娛樂及藝文活動:

未來需求第三項「要求政府經常辦理文化或文藝活動,並設計改 善表演場所,隨時提供表演所需的設備」、第四項「要求政府提供其 參與娛樂或體育活動時所需之設備(如:運動所需之行動裝置、音樂 及藝術表演的改造組件)」及第五項「政府應要求目前的娛樂視聽場 所改善空間設計、設備、或提供輔具以便利身心障礙者使用(如:購 票處空間、手語)」,受訪者的同意程度(將同意和非常同意合併計算)

分別是 64.2%、63.9%及 68.3%。

三項關於娛樂和藝文活動參與的同意度都達六成以上,顯示身心 障礙者對於參與娛樂及藝文活動的需求程度逐漸升高,如果活動場地 的無障礙設備及設施是便於身心障礙者使用,能增加外出參與的機會,

可提高社會參與的程度。

2. 改善無障礙環境及設施:

未來需求第六項「政府在土地開發與整體空間規劃設計上都應考 量身心障礙者的使用性及便利性(如:停車收費機的高度)」、第七項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目前的行政或社會服務機構應提供更有彈性、更人性化的硬體設施

(如:辦事處/銀行/繳費櫃檯高度調整)」,受訪者同意程度為 74.1%

和 72.8%。

這兩項同意程度超過七成,顯然現行的環境及空間對身心障礙者 仍有諸多不便,期待能設計更加符合身心障礙者特殊性的設施和設備,

便於身障者使用。當空間規畫和都市開發都能考量身心障礙者的特殊 需求,可以提高身心障礙者外出的意願。且無障礙環境包含軟硬體設 備,期許行政機關和民間單位都能設置人性化的設備,以減少對身心 障礙者的限制。

3. 提供學習機會

未來需求的第十項「政府應為身心障礙者提供更多持續性的社區 就學機會。(如:寒暑假學習)」,受訪者的同意程度為 74.1%,七成以 上的身心障礙者希望政府能提供更多持續性、社區型的學習機會。持 續性的就學機會可以滿足身心障礙者的求知之需求,社區型則方便身 障者到達,減少移動時的不便。

焦點團體中也曾有身障者透露,希望政府能正視他們的學習權益,

不僅是提供就學機會,更期盼能放寬教育補助,讓成年身障者能夠不 斷學習和進修、充實自我。

4. 大眾運輸之便利性:

未來需求中第十四項「公共運輸或私人交通工具設計能受到廣泛 的身心障礙者便利使用(如:公車站牌高度調整、計程車空間設計)」、 第十五項「政府應為身心障礙者規劃專用的人行步道」、第十七項「政 府應為身心障礙者設計特殊使用的街道警示標誌(如:紅綠燈)」,受 訪者的同意程度分別是 81.9%、83.1%、82.2%。

大眾運輸便利性的相關項目,同意程度高達八成,表示身心障礙 者對於「行」的重視。焦點團體中有身障者提到,一般的公車站牌設 計未考慮身障者的特殊性,站牌高、文字小,坐在輪椅上的身障者不 容易看清楚上面的告示,且候車地點緊臨馬路,身障者安全有疑慮;

人行道或無障礙坡道容易被店家物品或機車占用,身障者走在道路上 危機重重。如果行的問題能夠被解決,身心障礙者外出的障礙減少了,

也會增加參與社會的機會和意願。

(三) 促進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福利措施概念

當人們因為意外、疾病或先天的缺損導致身體功能的障礙,將經歷一些 獨特的挑戰或阻礙,也影響其完成生命的任務,基於社會正義,身心障礙者 仍有權力享有與一般人同樣的社會參與機會及使用服務的權益,政府應盡力 排除影響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的外在因素,可從建構社會支持體系、提供社 會福利資源著手。減少因身心障礙而產生的區別對待、排斥或限制是首要的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考量,一切形式的歧視會損害、剝奪身心障礙者平等地被認可,甚至影響其 行使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其他領域的人權及基本自由。

增進身心障礙者的社會參與應增進其與社區、社會之交流和溝通,包括 口語、手語及其他形式(如:觸覺交流、無障礙多媒體等),加強無障礙的 資訊及通信技術。利用「通用設計」和「包容性設計」的概念,盡可能設計 出符合身心障礙者需要的產品、方案和服務,營造無障礙的環境,包含硬體 與軟體。但改善措施都應根據具體情況,在不造成過度負擔的情況下,按需 要進行必要的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 或行駛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社會參與要以無障礙的概念來看,惟有環境無障礙、接納及友善對待身 心障礙者(如同「最好的輔具是人」之概念)、資訊提供無障礙、健全無障 礙軟硬體設備及無障礙交通,才能增進身心障礙者的社會參與,如:參加音

社會參與要以無障礙的概念來看,惟有環境無障礙、接納及友善對待身 心障礙者(如同「最好的輔具是人」之概念)、資訊提供無障礙、健全無障 礙軟硬體設備及無障礙交通,才能增進身心障礙者的社會參與,如:參加音

在文檔中 成果報告 (頁 15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