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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大里火車對撞事故救援實例分析

由於宜蘭縣並未明確針對重大交通事故擬訂相關救援程序,故本研究 先藉由宜蘭縣大里火車對撞事故救援實例之探討,以作為研擬宜蘭縣重大 交通事故標準作業程序之參考。

本章節之重點在於宜蘭縣大里火車對撞事故的背景與災情瞭解、整合 各單位的相關資料、重建應變處理的時序、彙整新聞評論及實地至現場進 行調查,歸納彙整結果後,以檢視宜蘭縣救災體系於此次災害中搶救的各 項處置與組織運作,以實際了解地區救災體系在重大交通事故的運作過程 及作業上的困難。

3-1 宜蘭縣大里火車對撞事故說明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二分,由兩部剛完成維修的電 力機車頭組成的台鐵第 3902 列次測試列車,執行頭城往七堵方向測試任 務,於大里站往花蓮方向四百公尺處(如圖 3-1),疑似因未遵守調度號誌,

肇事列車進入第二股道,與當時正通過轉撤器,從第二股道轉往第三股道 台鐵從樹林往蘇澳 2719 列次電聯車,兩部列車側邊相撞。

由兩列火車對撞現場(圖 3-2),可見肇事的機車車頭已經卡進電聯車 廂,首當其衝的第二節車廂半邊鐵皮都掀開擠成一團,座椅到處亂飛,第 三節車廂也有一半出軌,可以想見兩列火車對撞的衝擊力量有多大,當時 旅客真的都很驚恐。事故車廂內約有六十名旅客,兩人當場罹難,其餘傷 患陸續由車廂內救出。

3-2 宜蘭縣大里火車對撞事故應變過程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二分事故發生當時,附近居民 及旅客第一時間聽到火車撞擊聲後隨即報案前往協助。此時 119 勤務指揮

中心接獲民眾電話報案:「告知頭城鎮海濱路六段大里火車站附近發生火車 相撞,現場有多人受傷」。

119 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報案後,立即通報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消 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於第一時間內,通知消防局第一大隊大隊長前往現 場指揮救災;並派遣頭城、礁溪、雪山隧道特種、壯圍、馬賽消防分隊、

頭城警察局分局及義消同仁,攜帶無線電及其他器材,前往災害現場進行 救援工作。

頭城消防分隊於 10:44 分到達現場後發現:一列頭城往七堵方向,由 兩節機車頭組成的測試列車,疑似未遵守調度號誌,攔腰撞上樹林往蘇澳 方向的第 2719 通勤電聯車,由於第二節車廂遭到嚴重撞擊,現場眾多民眾 受困,災情嚴重。第一時間回報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現場災情,同時 與現場警察人員、台鐵站務人員及熱心的居民遊客進行遭撞擊車廂中受困 民眾的搜救。

宜蘭縣衛生局於 10:45 分接獲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報事故災情 為大量傷病患事故,衛生局第一時間通報衛生署,衛生署立即啟動衛生署 台北區緊急醫療災難應變指揮中心聯繫宜蘭縣之急救責任醫院(署立宜蘭 醫院、羅東聖母醫院、博愛醫院)、台北縣、市、基隆市之急救責任醫院

(萬芳醫院、耕莘醫院、新店慈濟醫院、淡水馬偕醫院、基隆長庚醫院、

署立基隆醫院)等醫院待命接收傷患;宜蘭縣衛生局亦於第一時間啟動「宜 蘭縣大量傷患事件緊急醫療救護機制」,聯絡宜蘭縣內七家緊急責任醫院動 員醫護人力及器材,以因應傷患醫療處置的需要,且派遣溪北地區災難醫 療救護隊(礁溪鄉、頭城鎮衛生所、礁溪杏和醫院及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 院)醫謢人員赴災難現場成立醫療站支援現場救護,並通知衛生局劉局長 趕赴現場指揮醫療作業。

救災過程中第一時間派遣救災單位陸續抵達加入救災,如:雪山隧道 特種分隊、礁溪分隊、壯圍分隊、馬賽分隊、頭城當地警義消、守望相助 巡守隊及民間慈善團體等均陸續抵達,現場任務主要為搜救遭撞擊車廂內

受困民眾、進行現場傷患的簡易包紮與治療,而後進行傷患的後送工作。

隨後宜蘭縣衛生局局長陸續到達現場,消防局第一大隊大隊長擔任現 場救災救護指揮官,指揮現場救災救護事宜;衛生局局長到達現場,擔任 現場緊急醫療救護指揮官,指揮現場緊急醫療救護事宜。

消防局第一大隊大隊長於 10:55 分回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現場災情:

「現場有 2 人死亡,15 人輕重傷,請求救護車增援。」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接獲請求增援救護車訊息後,立即通知台北縣政府消防局支援救護車及救 助車;並另派遣宜蘭縣內 4 輛救護車前往事故現場支援救災。

溪北地區災難醫療救護隊(頭城鎮衛生所、礁溪鄉、礁溪杏和醫院及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於 11:20 分陸續到達現場,現場傷患已全數經由 消防單位後送責任醫院,現場已無傷患等待救援。

消防局第一大隊大隊長彙整事故現場資料於 12:00 分回報救災救護指 揮中心:「目前總計死亡人數 2 名、重傷 8 名、輕傷 11 名,現場已無待救 患者」。

衛生局於 11:30 分前後陸續接獲傷患到院通知,最後一名傷患於 12:

20 分到達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此時傷患已全數到達醫院就醫。此次事 故共後送 19 名輕重傷患就醫,分別有 4 名傷患後送礁溪杏和醫院,6 名傷 患後送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9 名傷患後送羅東博愛醫院。

宜蘭縣地檢署完成事故現場罹難者遺體相驗後,事故現場相關單位陸 續進行解散,返回原單位備勤。

一名輕傷患者於 17:19 分自行至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就醫。宜蘭大 里火車對撞事故於此終結。宜蘭大里火車對撞事故時序表整理如表 3-1。

根據消防局、衛生局及警察局相關資料統計,本次事故共造成 22 人死 傷,其中死亡計有 5 人,事發當時現場即有 2 人死亡,3 人傷勢嚴重的病患 經過博愛醫院急救後,還是回天乏術,博愛醫院表示,送醫不幸死亡的民

死亡;其餘 17 名輕重傷患,分別有 4 名傷患(2 重傷 2 輕傷)後送至礁溪 杏和醫院,有 7 名(3 重傷 1 中傷 3 輕傷)後送至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

有 6 名(1 重傷 5 輕傷)後送至羅東博愛醫院,詳細傷患運送地點如下表 3-2 所示。

此次火車對撞事故動員的救災人員裝備數量相當龐大,不但動員全縣 消防局、衛生局及各責任醫院救護資源外,更請求台北縣政府消防局支援 救災,總計本次事故宜蘭縣消防局共出動救護車 9 輛、救助車 2 輛、水箱 車 2 輛、救災平台指揮車 1 輛及消防人員 45 人;宜蘭縣衛生局支援救護車 7 輛、羅東博愛醫院動員醫師約 50 人、護士約 70 人之醫護人力,另羅東聖 母醫院動員約 100 名醫護人力,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動員 30 名醫護人 力。由於各機關單位針對此一部分所建檔的資料有限,加上當時協助的人 力多為當日之遊客及民間團體,故僅能以現有各單位統計資料彙整說明,

彙整如表 3-3,然而當時實際參與及提供協助人員的數目應大於本表所列之 統計。

3-3 宜蘭縣大里火車對撞事故檢討

本次事故檢討將針對各應變單位之職責缺失加以探討,以提供本研究 研擬宜蘭縣重大交通事故之標準作業程序的參考依據。

一、事故應變處理缺失

(一)宜蘭大理火車對撞事故發生時間至通報衛生局啟動「宜蘭縣大量傷 患緊急醫療網機制」之時間相差 13 分鐘,且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第一時間通報衛生局現場傷亡人數與實際差距大,並未通報消 防局人員派遣及運作之狀況,導致衛生局派遣作業上的困難。

(二)依據現場救護人員轉述,事故現場未設置現場救護站、現場指揮中 心及檢傷分類站,傷患未進行檢傷分類,傷患後送方式則是一名傷 患救出即送一名去醫院就醫,且有同時重傷及輕傷一併送上同一部 救護車之情景。

(三)宜蘭大里火車對撞事故現場未指派聯絡員,聯絡適當的責任醫院,

告知傷患人數和抵達時間,因此使急救責任醫院一直電話連繫衛生 局傷患何時到達醫院;且事故當時,與羅東博愛醫院相當等級的羅 東聖母醫院,動員近百人,卻等不到傷患;說明了救護車、衛生局、

責任醫院及現場緊急醫療救護指揮官溝通協調之認知有差距,後送 溪南醫院未分流。

(四)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於 10 點 45 分請求衛生局啟動「宜蘭縣大 量傷患緊急醫療網機制」,即表示現場可能需成立救護站,只是救 護隊及責任醫院醫護人員於 11 時 20 分到達現場時,傷患已全由消 防局救護車送走。

(五)至當日下午 3 時,119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向上詢問傷患人數,衛生 局並無人員會使用緊急醫療管理系統,因此傷病患統計資料有誤;

現場死亡個案資訊未登錄緊急醫療管理系統,各醫院未能於事件發 生後 3 小時完成登錄。對於緊急醫療管理系統之操作,部分醫院、

衛生局及消防局仍不熟悉,需加強訓練。

二、建議

(一)有關重大交通事故啟動應變中心機制部分,依據宜蘭縣災害應變中 心作業要點規定,啟動本縣應變中心機制之權責單位為警察局,業 務單位為消防局。

(二)大量傷病患事故現場應設置現場指揮站、傷患集結區、檢傷分類站、

及後送區等,於醫療人員未到達現場之前救災救護人員應確實依檢 傷分類等級處置,等急救責任醫院或衛生單位到達,依宜蘭縣大量 傷病患救護辦法之分工,執行救災救護工作。傷患的檢傷分類主要 以 大 量 傷 患 現 場 最 常 使 用 的 START( Simple Triage and Rapid

及後送區等,於醫療人員未到達現場之前救災救護人員應確實依檢 傷分類等級處置,等急救責任醫院或衛生單位到達,依宜蘭縣大量 傷病患救護辦法之分工,執行救災救護工作。傷患的檢傷分類主要 以 大 量 傷 患 現 場 最 常 使 用 的 START( Simple Triage and Rap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