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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家屬決策歷程

決策(decision-making)即指「對可能實行方案選擇之過程」,組 織行為學中常會提及一個決策者在做決策時,會有一些步驟:1.定義 並界定問題:先了解預期和實際情況的差異。2.確定欲達到之目的:

根據實際的需要,來確定目的。3.發展交替方案:運用創造力,思考 欲達成目的之可行方案。4.列出重要考慮因素:根據目的,確定與決 策有關之選取準則,作為判斷價值之標準。5.依考慮準則評估最好的 解決方案:對各方案加以評分以評估優劣,最後選擇最優者。6.選擇 一個方案付諸實行:依上述原則,採分數最高者加以行動(吳秉恩,

1986;Fisher & Ellis, 1990)。

器官捐贈很難符合上述之任一模式,因家屬有千百種,各種決定 捐贈的理由不一,它有時類似半理性之滿意決策模式(因時間不足)、

有時類直覺模式(依先前對器官捐贈暨移植的態度),有時是個人決策 (家中主要決策者決議並獨排眾議)、有時又是群體決策(一群家屬共同 討論的結果)。同時,為了維持足夠的器官捐贈率,利用於病人本身,

個人決定是需要將社會互動與制度有深入的了解並深植在個人的腦 中(Mossialos, Costa-Font & Rudisill, 2008)。而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8-1條規定,腦死病人生前並未做任何決定,則由最近親屬得以一 人同意之;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一親等直系 姻親先後順序決定。後順序者已為書面同意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 意思表示之,應於器官摘取前以書面為之。

因為人的行為模式是很不容易預期的,再加上又是如此重大之決 策,所以很難找到一個固定模式可適用在器官捐贈上。因為沒有一特 定「模式」可以來涵括所有器官捐贈的情境,所以先以「歷程」論來

看看影響器官捐贈的因素有哪些。家屬在做決策時,可能會受到下列 三點因素影響(吳秉恩,1986;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

1997):

一、決策情境的因素

(一)決策的相對重要性

決策的重要性可以一個決策所影響的人員多寡、所需花 費的時間、金錢來衡量。對家屬來說捐贈親人器官無疑是一 項重大決定。

(二)決策的時間壓力

通常做決策的時間越短,越沒時間收集資料,決策者承 受的壓力也越大,因為他需去承擔決策的後果,因此家中主 要決策者的態度、意向就很重要。

二、決策問題的性質

(一)問題新奇程度越高,則無一定程序可行,需較創新之決策方 式。

(二)問題不確定性越高,則風險越大,影響較高,方案越難確定。

(三)問題複雜性越高,決策越困難,需較多時間及資訊做參考,

群體決策可能為較適當之方法。

器官捐贈應屬上述三種性質之問題。因對家屬來說,捐贈 親人器官應是從未碰過的事情,且器官捐贈的不確定性極高,

而所牽涉範圍的複雜性,如:親友意見、醫院態度、腦死認知 等,也是無庸置疑的。

三、決策者的因素 (一)個人特質

自信心及自尊心越強者決策較迅速,不易受他人影響。

(二)個人背景

指個人年齡、性別;年齡越高,越不易信任別人,但判 斷能力較強;研究顯示,女性不但決策能力不輸男人,甚而 更強,但在實際情況下,決定捐贈的權力可能還是掌握在男 性手中。而雖然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的第一順位是配偶,第 二順位是子女,第三順位才是父母,但通常父母的決策權力 會比媳婦、晚輩大得多,因此父母先前對器官捐贈的觀念,

就會影響到捐贈與否。

(三)生理狀態

人在疲勞(Fatigue)狀態下,決策品質會受影響,而家屬 在經歷親人意外的事故後,通常是身心俱疲,也不願節外生 枝,而拒絕捐贈;但也有人能克服這種生理上的疲倦感,而 作出捐贈親人器官的決定 (吳秉恩,1986;中華民國社會工 作專業人員協會,1997) 。

而依器官捐贈協會所編印之作業手冊指出,影響家屬做決定之因 素如下:(1)對腦死之認知充分與否;(2)家庭中決策者的態度與意向;

(3)家庭成員及親屬之意見;(4)是否有信仰、民間習俗上之禁忌(全 屍、在自己家中斷氣等);(5)對器官捐贈的認知;(6)對醫院或醫師的 信任態度;(7)經濟因素(未實施全民健保前之住院費用);(8)意外事故 糾紛是否和解(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1994)。

若上述之因素皆克服或家屬能了解,則家屬可能就會同意捐贈。

另外有些同意捐贈的人,經濟因素是其主要考量之一,如捐贈器官能 有一筆喪葬補助費,或如國外的情況可幫其負擔喪禮之費用、保險之 費用及額外之稅賦(Dejong, Drachman & Gortmaker, 1995)。事實上,

家屬同意捐贈的先決條件是,他確定腦死即是個體死亡,確定親人不

會再復活,也就是初步完成了哀悼的第一個任務:接受失落的事實,

接下來他才願同意捐贈。而其它捐贈原因有:1.自利性-希望為親人 積陰德;2.利他性-幫助別人脫離病痛等;3.死者生前即有明確意願 表示(黃妹文,2000)。亦即腦死後親屬願不願意捐贈器官取決於是否 有與家人討論過且正向支持器官捐贈暨移植,否則親屬將會無所適 從,對於器官捐贈的決策將無所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