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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工作人員對器官捐贈暨移植的態度與捐贈意願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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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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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醫藥大學

醫務管理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編號:IHAS-406

醫院工作人員對器官捐贈暨移植的態度與捐贈

意願之探討

The study of attitude and the willingness of hospital

personnel on organ donation and transplantation

指導教授:戴 志 展 副教授

共同指導:龍 紀 萱 助理教授

研 究 生:賴 雅 惠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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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根據統計每年有近八千人在等待器官移植,而 2007 年實際屍體 捐贈人數僅151 人,無法滿足實際需要。然而醫院工作人員是最容易 接觸到潛在的器官捐贈者或受贈者,因此,本研究目的為了解醫院工 作人員個人基本特性與相關經驗對器官捐贈暨移植的態度與捐贈意 願之影響,並分析比較醫學中心、區域醫院與地區醫院其醫院工作人 員在器官捐贈暨移植態度與捐贈意願之差異性。 本研究對象為醫院工作人員,以飽和取樣納入,並以立意選樣方 式挑選三家醫院發放問卷,本研究工具為自編結構式自填問卷,以集 體送收之方式收集資料,運用統計分析了解醫院工作人員之態度與捐 贈意願。共計回收2497 份有效問卷,回收率為 81.15%。 基本特性中,以女性、20-25 歲、未婚、工作職務以護理人員佔 居多,其次為非醫事人員,第三為醫師,最少為醫事人員;器官捐贈 相關經驗中,有53.78%有捐血習慣,有 11.65%的人有填寫器官捐贈 同意卡。其中年齡、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現任職務、服務於急診科 別、工作年資、醫院層級越高、有捐血習慣、知道器官捐贈同意卡、 有填寫器官捐贈同意卡、親友曾為器官捐贈或受贈者與參與器官捐贈 相關工作之醫院工作人員對器官捐贈暨移植的態度與捐贈意願有顯 著的差異;整體而言,器官捐贈暨移植態度、填寫器官捐贈同意卡、 親友曾有捐受贈經驗與工作職務為影響其捐贈意願之重要預測變項。 建議可針對醫院工作人員提供器官捐贈暨移植之相關教育訓練 與宣導,以提升其器官捐贈暨移植的正向態度,進而增加捐贈意願, 相對地進一步影響民眾的器官捐贈態度及意願。 關鍵詞:器官捐贈暨移植、器官捐贈態度、捐贈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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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Objective: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was to explore the correlate factors

of the attitude and willingness of hospital personnel on organ donation and transplantation and to analyze the difference in the attitude and willingness of donation and transplantation among personnel in the hospitals of the three different levels.

Materials and Methods: The present study utilized a structured,

self-administered questionnaire. Total 2,874 copies of the questionnaire were delivered to the subjects. 2,497 valid questionnaires were received, accounting for 81.15% of the total questionnaires.

Results: The factors associated with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in the attitude

and willingness of organ donation and transplantation among hospital workers include age, education level, religion, current job category, worker in emergency department, years of work, level of hospital,

behavior of blood donation, acknowledgement of donor card, donor card filling out, family as an organ donor or recipient, and worker position related to organ donation and transplantation services. Overall, attitude of organ donation and transplantation, donor card filling out, family as an organ donor or recipient, and work position are the important predictors of the willingness to donate organs.

Conclusions: Education and training courses regarding organ donation

and transplantation for hospital workers were suggested,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positive attitude of hospital personnel toward organ donation and transplantation. Furthermore, after receiving the adequat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hospital workers can possibly affect the attitude and

willingness of donation and transplantation of the general public.

Key words: organ donation and transplantation; attitude of organ donation and transplantation; willingness of organ do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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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謝

論文終於結束了,首先我要感謝我的論文指導教授─龍紀萱老師, 老師的辛苦與鼓勵是完成這篇論文的主要原動力,老師不斷的、不厭其 煩的,修改論文的研究架構,更細心的看每一行間的文字,傾囊相受, 總是撥開忙碌的行程與我們討論,真的很感謝老師;同時也感謝戴志展 老師擔任我的指導教授,令我學習到非常多的東西,也非常謝謝口試老 師─柯文哲老師及周玲玲老師,對我的論文上的指導與建議,老師們不 辭辛勞地從台北下來台中,成為我的口試委員,真是非常地謝謝老師們。 同時也感謝我的爸爸、媽媽和姊姊在撰寫論文中給我的協助與鼓 勵,讓我沒有失去信心,也感謝許許多多幫助過我的人們,尤其感謝小 依學姊、阿哲學長、盛榕大哥給我的提醒與建議,感謝雪絨姊、光慧主 任、佩瓏護理長協助發放問卷,同時也感謝惠惠、小蜜蜂、文晶、彤筵、 昱凱的支持與鼓勵,感謝巧怡、曉雯、昭宏、逸芬、國書、德安的幫忙, 感謝李安、主馨、鍾妍、紹琪給我的關懷,我能夠完成這份論文都是靠 著大家的幫忙。 我也感謝在論壇上及計畫書審查老師們,由於老師們的建議使這份 論文更趨完善,令我瞭解做完一份論文是需要大家給的建議與大家溝通 的學習,十分地謝謝所上各位老師們的關懷與支持,讓我體會到所上的 溫馨與溫暖。 也由衷的感謝所有接受問卷訪問的受訪者,給我這個機會學習,我 的學業也告了一個段落,真是謝謝大家。 兩年的光陰匆匆地過了,感謝所有幫助過我與我相遇的人們,也感 謝學校及所上給我這個環境讓我學習成長,也讓我在研究所的求學上劃 下完美的句點。 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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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器官捐贈相關概念...4 第二節 器官捐贈暨移植態度與意願...14 第三節 醫院工作人員對器官移植的相關服務行為...19 第四節 家屬決策歷程...25 第五節 文獻小結...29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架構...30 第二節 研究對象與資料來源...32 第三節 研究工具...33 第四節 問卷信度與效度...37 第五節 資料分析方法...40 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一節 問卷整體性描述...43 第二節 醫院工作人員基本特性與器官捐贈暨移植態度之分析 ...66 第三節 醫院工作人員器官捐贈相關經驗與器官捐贈暨移植態 度之分析...73 第四節 醫院工作人員器官捐贈意願之分析...77 第五節 醫院工作人員的基本特性、器官捐贈相關經驗與器官捐 贈暨移植態度對其器官捐贈意願之預測分析...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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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討論 第一節 醫院工作人員基本特性與器官捐贈相關經驗對器官捐 贈暨移植態度...87 第二節 醫院工作人員基本特性與器官捐贈相關經驗對器官捐 贈意願...89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91 第二節 研究建議...95 第三節 研究限制...96 參考文獻...97 附錄 問卷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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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次

表2.1 屍體器官捐贈統計表 ...6 表3.1 研究變項之操作型定義 ...34 表 4.1.1 受訪者基本資料之次數分配表 ...48 表4.1.2 醫學中心器官捐贈與移植態度次數分配表 ...54 表4.1.3 區域醫院器官捐贈與移植認知態度次數分配表 ...55 表4.1.4 地區醫院器官捐贈與移植認知態度次數分配表 ...56 表4.1.5 合計器官捐贈與移植態度次數分配表 ...57 表4.1.6 醫學中心器官捐贈意願次數分配表 ...59 表4.1.7 區域器官器官捐贈意願次數分配表 ...59 表4.1.8 地區醫院器官捐贈意願次數分配表 ...59 表4.1.9 三家醫院合計器官捐贈意願次數分配表 ...60 表4.1.10 器官捐贈相關經驗次數分配表 ...62 表4.2.1 醫院工作人員基本特性與器官捐贈態度之變異數分析及 Scheffe 事後檢定 ...68 表4.2.2 醫院工作人員之基本特性與器捐態度之相關性 ...72 表4.3.1 醫院工作人員器捐相關經驗與器官捐贈態度之 t 檢定分析 ...74 表4.3.2 醫院工作人員之器捐相關經驗與器捐態度之相關性 ...76 表4.4.1 醫院工作人員基本特性與器官捐贈意願之變異數分析及 Scheffe 事後檢定 ...78 表4.4.2 醫院工作人員器捐相關經驗與器官捐贈意願之 t 檢定...81 表 4.4.3 醫院工作人員之基本特性、器捐相關經驗與捐贈意願之相 關性...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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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4.4 醫院工作人員之器官捐贈暨移植態度與捐贈意願之相關性 ...83 表4.5.1 器官捐贈意願影響因素之逐步複迴歸分析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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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次

圖3.1 醫院工作人員對器官捐贈暨移植的態度與捐贈意願之研究 架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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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台灣近年來,因醫療科技的進展,對於不可逆的器官衰竭,器官 移植是很重要的治療選擇,而心臟、肝臟、肺臟、腎臟、胰臟、骨骼、 眼角膜等器官或組織不可逆之損傷皆可藉由器官移植手術而病症得 以有效改善,甚至重獲新生,因此,本研究針對器官移植之研究背景 分述如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器官捐贈是當人結束生命時,選擇延續他人生命之愛心行動,這 種自願捐贈行為通常被視為是生命的禮物。對接受移植的受贈者來 說,器官移植手術為在生命盡頭的第二次機會,這種捐贈是一項偉大 的禮物(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2007;Klassen & Klassen, 1996)。

器官移植由於近年來的進展,已成為許多器官瀕臨末期衰竭時的 唯一治療方式。國內的器官移植開始得很早,李俊仁教授於1968年即 率先完成亞洲第一例腎臟移植,緊接著包括肝臟、心臟、肺臟等相繼 移植成功(器官捐贈協會,2004)。然而,全世界的器官移植皆面臨相 同的瓶頸,即是器官捐贈來源的不足(柯文哲,2000;杜素珍等,1999; Kiberd, & Kiberd, 1992)。

隨著移植醫學的進步及器官移植觀念的逐漸開放,台灣地區器官 移植手術的質與量已有顯著進步,尤其在各種新型抗排斥藥相繼出現 後,目前心臟、腎臟、肝臟移植的一年存活率,皆在90%左右,可說 器官捐贈以脫離實驗室階段,而能幫助更多病人(柯文哲,2000;器 官捐贈協會2007),而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自1992年起透過「器官 捐贈同意卡」的推行,推廣國人器官捐贈的觀念,認同的人數日益增 加,迄今,持有器官捐贈同意卡者已達513,000人,這表示民眾已逐 漸接受器官捐贈的概念(器官捐贈協會,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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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據統計,目前國內約有8,534人在等待器官進行移植,以 改善病情,而2007年實際屍體捐贈人數僅151人,無法滿足實際需要, 捐贈率是每百萬人口6.6人,與西班牙的每百萬人35人和歐美的每百 萬人口23人相比,相差甚遠。且因器官捐贈來源有限,只有約600人 可以幸運獲得器官捐贈而活命,使得許多人在等待中抱憾死亡(朱克 威,2008;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2008)。雖然,細胞複製技術已 達相當之成果,但未來藉由細胞複製的技術,複製新的臟器供需要的 病人使用,仍是一個遙遠的夢想;因此,在現階段要如何提升器官捐 贈率,實為國內移植醫學界的當務之急,也是未來極需努力的目標(器 官捐贈協會,2004)。 或許隨著醫療科技的進步,外科移植手術已經愈來愈普遍。事 實上,無論是在器官移植前或移植後,醫療工作成員都扮演著重要的 角色。對於器官受贈者而言,在移植前必需評估受贈者的心理社會層 面的問題,包括情緒、社會狀態和過去因應壓力的能力等;移植後, 仍要與病人維持專業關係,協助他們適應新的器官、接受醫療的計 畫、以及面對可能排斥新器官的焦慮等。對於器官捐贈者而言,則是 協助家屬做危機事件的處理(Geva & Weinman, 1995)。

因此,醫院工作人員是最容易接觸到潛在的器官捐贈者或受贈 者,對於一般大眾亦有一定的影響能力,而他們的過去經驗、教育背 景、個人認知、對器官捐贈暨移植的態度等等因素都可能是影響潛在 的捐贈者或受贈者的重要因素,甚至可能使其放棄或遠離移植醫療的 行列。為此,本研究將從此角度思考,來了解醫院工作人員個人對器 官捐贈暨移植的實際經驗或看法,並探討有哪些影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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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目的在探討醫院工作人員對器官捐贈暨移植的態度,針對 醫院各部門之工作人員,進行器官捐贈暨移植的態度問卷調查,提供 醫院與器官捐贈工作者做為提升器官捐贈暨移植的態度的參考依 據。本研究之目的分述如下: 一、了解醫院工作人員個人基本特性對器官捐贈暨移植的態度與 捐贈意願之影響。 二、了解醫院工作人員器官捐贈與移植相關經驗對器官捐贈暨移 植的態度與捐贈意願之影響。 三、分析比較醫院工作人員在器官捐贈暨移植的態度與捐贈意願 之相關性。 四、分析醫院工作人員的基本特性、器官捐贈相關經驗與器官捐 贈暨移植的態度對捐贈意願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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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文獻查證的範圍涵蓋四部份,包含器官捐贈相關概念,器 官捐贈暨移植態度與意願,醫院工作人員對器官移植的相關服務行 為,以及家屬決策歷程等,分述如下:

第一節 器官捐贈相關概念

器官移植(organ transplantation)是近代醫學裡最具奇蹟的成就之 一(Spital, 1996)。器官移植是 20 世紀醫學對人類最重要的貢獻之一, 也是治療晚期器官病變的有效手段。伴隨著醫學科技的日新月異,如 基因治療、幹細胞醫學的快速發展,使得器官移植有著前所未有的進 步,同時也帶給在絕望中的病患重新尋回一線生機。而 21 世紀的醫 學將是一個移植的世紀,肝臟移植之父斯坦瑞曾預言:「21 世紀的外 科手術將被移植手術壟斷」(羅殷霞,2006 )。亦即器官移植是指將身 體某一部份或器官全部或部份分離,而後種植到同一個體或其他個體 之內,用來救治傳統醫學方法無法治療的疾病,以提昇病人的生活品 質及延長壽命(陳光慧等,2007)。談到器官移植的同時就會牽涉到捐 贈與受贈兩種行為,以下分別簡略描述。 一、器官捐贈與接受 器官捐贈是指捐贈者(donor)捐出自己的器官或身體的某一部份 給 他 人 。 器 官 捐 贈(organ donation) 又 分 為 臟 器 捐 贈 (solid organ donation)、組織捐贈(tissue donation)及骨髓捐贈(marrow donation)。臟 器捐贈有心臟或心瓣膜、肝臟、肺臟、腎臟、胰臟;組織捐贈有眼角 膜(或眼球、肌腱、骨骼及皮膚),這又可分為兩種,一為活體捐贈(living donor),為捐贈只捐出其部分器官供移植之用,可分為有血緣捐贈及 無血緣捐贈,有血緣關係的捐贈是指活體捐贈者與受贈者之間有血親 關係,反之有活體無血緣關係捐贈。二為屍體捐贈(cadaver do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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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人在腦死後將身上的器官捐贈給他人。器官接受即是接受他人捐 贈器官的行為,接受者稱為受贈者(recipient)(柯文哲,2000;盧美秀, 1992;Botsford, 1995)。臟器捐贈需在醫師宣布腦死及傳統死亡(呼 吸、心跳停止)間進行捐贈,組織捐贈則在傳統死亡後捐贈即可,骨 髓捐贈正常人皆可捐贈。臟器捐贈多是以意外腦死之病人為主,慢性 疾病之病人的器官是較少用以捐贈,因意外腦死之病人器官相較因疾 病死亡之病人健康,疾病死亡之病人因服藥及病症可能讓器官已遭受 損害(黃妹文,2000)。 而根據我國 1987 年發布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 定,移植之器官類目包括下列項目:(1)泌尿系統之腎臟;(2)消化系 統之肝臟、胰臟;(3)心臟血管系統之心臟;(4)呼吸系統之肺臟;(5) 骨骼肌肉系統之骨骼;(6)感官系統之眼角膜;(7)其他經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指定之類目。 根據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2007年統計,各年度捐贈各項器官的 數量及捐贈人數顯示,臟器捐贈最多的項目為腎臟,依序為心臟、肝 臟、胰臟及肺臟。腎臟移植人數最多,是因每人有兩個腎臟,若無意 外,一人捐贈皆能有兩名受贈者,因此移植人數會較多。而組織捐贈 以眼角膜最多(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2008),由此可知國內器官捐 贈相當的稀少,詳細統計數字請參照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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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屍體器官捐贈統計表 捐贈器官、組織類別(案例數) 捐贈 數量 年份 心臟 (人) 肝臟 (人) 腎臟 (數) 肺臟 (人) 眼角膜 (數) 其他註 (人) 捐贈器官 人 數 2002 29 28 86 9 87 19 66 2003 68 60 82 12 86 21 133 2004 61 50 161 6 160 42 121 2005 85 73 221 9 179 31 154 2006 72 66 202 8 218 63 165 2007 74 70 177 6 194 58 151 註:其他部分包括骨骼、胰臟、皮膚、心瓣膜、肌腱等組織 資料來源:1. 資料來源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2008) 2. 研究者自行整理 而國內潛在性器官捐贈者沒有被發掘的主因,包括病人已腦死, 但病人家屬卻少被告知,且醫護人員亦難以對病人家開口,造成勸募 工作難以推行,而當發現器捐個案時,醫療院所之間又缺乏合作與協 調,使得器官摘取工作常受到程序上的限制,付出且運用許多人力、 物力,卻無法有效利用(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2007)。也就是器官 勸募成效不佳可能在於國內未全面建立勸募醫療網絡、器官捐贈同意 卡的簽署未具法律效用、欠缺正面鼓勵的誘因等因素。 二、腦死與器官捐贈 過去傳統醫學上對死亡的判定基準的三項特徵為:呼吸停止、病 人發生永久性心跳停止和瞳孔對光反射消失(洪祖培,1985;Humphry, & Wickett, 1986),臨床上為保存器官功能,器官捐贈者改以「腦死」 (brain death)來判定個體死亡,以下分別就腦死的判定、造成腦死的因 素、植物人不是腦死及判定腦死之步驟,來了解腦死相關定義。 (一) 腦死判定 臨床所謂的「腦死」(brain death)即是生命結束,視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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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生命中樞—腦幹壞死,導致呼吸完全停止及器官逐漸敗壞。 由於近幾年醫療科技的進步,腦死病人可以藉由呼吸器及 藥物來暫時維持人體的呼吸和心跳、血壓等生理功能,但仍然 難以超過兩星期。一旦除去呼吸器,腦死病人無法自行呼吸, 心跳亦隨之停止(台大醫院器官捐贈小組,2008;器官捐贈協 會,2004;柯文哲,2000)。 正常人的生理結構,為了保護腦部,頭顱是堅硬無法擴張 的。當頭部受傷時,例如出血、腫瘤、外傷,就會腫脹,一如 足踝受傷腫起來。所以因受傷腫脹導致的膨脹使顱內壓上升, 壓力上升到某個程度,血液就無法到達腦部,造成腦細胞得不 到足夠的血液和氧氣而壞死,腦細胞是不能再生的,一旦腦死, 再高明的醫術或高貴的藥物,也無法使其恢復(器官捐贈協會, 2004;柯文哲,2000)。 即所謂腦死係指人的腦幹功能死亡,無法自行呼吸,心臟 亦無法自行挑動,若無人工系統維生,在短時間內必定會死亡, 即全腦幹已發生不可恢復性之損害,生命已無復活跡象(柯文 哲,1997;洪祖培、蔡子同、陳獻宗,1989)。 (二) 造成腦死的因素 一般而言,造成腦死的因素有頭部外傷、腦部病變、其他 因素等原因,以下分述之: 1. 頭部外傷:例如車禍、墜樓、槍傷等。 2. 腦部病變:例如原發性腫瘤、顱內出血等。 3. 其他因素:例如腦部缺氧、心臟麻痺、藥物中毒、溺水等 (台大醫院器官捐贈小組,2008;器官捐贈協會,2004;柯 文哲,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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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植物人不是腦死 植物人是因為腦部疾病或其他系統的疾病合併腦病變,導致 大腦功能喪失。此類病人是沒有思考、記憶、認知、行為或語言 能力,但可以有臉部動作。且腦幹功能正常,可以維持自發性的 呼吸、心跳,所以不能捐贈器官。植物人於臨終時,經醫師評估 其組織良好,可捐贈骨骼、皮膚、眼角膜、肌腱、心瓣膜等組織 (台大醫院器官捐贈小組,2008;器官捐贈協會,2004;柯文哲, 2000)。 (四) 判定腦死之步驟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2004年修定腦死判定的步驟如下(行政院 衛生署,2007): 首先,判定腦死前先決條件為:(1)病人陷入深度昏迷,不能 自行呼吸而必須依賴人工呼吸器維持呼吸;(2)導致昏迷的原因已 經確定;(3)病人係遭受無法復原之腦部結構損壞。並且必須排除 可逆性之昏迷,亦即排除因為新陳代謝障礙、藥物中毒與低體溫 所導致之昏迷以及如罹病之原因不明,即應排除而不列入考慮。 接著,進行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之前,應經觀察,其觀察期 間如下:(1)罹病原因為情況明顯之原發性腦部損壞,應觀察十二 小時;(2)罹病原因為腦部受損且有藥物中毒之可能性者,須逾藥 物之半衰期後,再觀察十二小時;(3)藥物種類不明者,至少須觀 察七十二小時。 而且如病人在使用人工呼吸器之狀況下,於前項觀察期間 內,應呈現並持續深度昏迷,至觀察期間結束,病人昏迷指數應 為3,且無自發性運動、去除皮質或去除大腦之異常身體姿勢及 癲癇性抽搐,始得進行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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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腦幹功能測試方面須完全符合上列條件後,才能進行 下列具有「判定性」之測試。在第一次測試時,腦幹反射之測試 必須完全符合下列六項條件:(1)頭─眼反射消失;(2)瞳孔對光 反射消失;(3)眼角膜反射消失;(4)前庭─動眼反射消失;(5)對 身體任何部位之疼痛刺激,在顱神經分佈區範圍內,不能引起運 動反應;(6)以導管在氣管抽痰時,不能引起作嘔咳嗽之反射。 同時並進行病人能否自行呼吸之測試,必須完全符合下列四 項過程:(1)由人工呼吸器供應 100%氧氣十分鐘,再給予 95%氧 氣加5%二氧化碳五分鐘(惟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慢人工呼吸器 換氧頻率方式為之),使動脈血中 PaCO2 達到 40mmHg 以上;(2) 取除人工呼吸器並由氣管內管供應100%氧氣每分鐘供應 6 公 升;(3)觀察十分鐘,以檢視是否能自行呼吸(必須符合完全不能 自行呼吸之條件);(4)確定病人不能自行呼吸後,即應再把人工 呼吸器接回個體身上。 在第二次測試時,腦幹功能測試應在第一次測試完畢接回人 工呼吸器至少四小時後為之,並應完全依第一次測試之規定程序 進行。 最後,腦死判定需經上述.腦幹功能第二次測試後,病人仍 完全符合無腦幹反射與不能自行呼吸之條件,即可判定病人腦 死。 腦死判定醫師之資格條件及參與腦死判定之人員需具備由 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腦死判定相關研習證明之神經內科、神經外 科、小兒神經科、內科、外科、急診醫學科、或麻醉科專科醫師、 小兒科專科醫師二名和病人之原診治醫師共同參與;但三歲至十 五歲之對象得由小兒科專科醫師或小兒神經科專科醫師判定,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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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病人原診治醫師據以簽發死亡診斷書。 而腦死判定應具有下列設施之醫院為之:(1)設有加護病房; (2)具診斷結構性腦病變儀器設備;(3)具人工呼吸器及測定血液 氣體等腦死判定所需之設備。 從上述可知,國內的腦死判定是相當嚴謹,並不是只要是醫 師就可以判定,因此,病人被判定腦死即代表病人個體死亡,所 以病人身前的意願與家屬的決定將會影響其器官捐贈進行。 三、器官移植的相關價值與倫理規範問題 人類出於大愛,在自由意識下所做的屍體捐贈是可以接受的, 但對活體捐贈器官則採審慎態度,並反對商業行為的器官移植(吳鏘 亮,2000;趙可式,2000)。在法理上,器官移植是一種正常且良善 的行為(盧美秀,1992),但因器官捐贈來源極度缺乏,常造成移植手 術無法及時救人的阻礙,而衍生一些倫理問題。 (一) 對捐贈者可能的傷害 過去傳統對死亡的判定基準一直延用呼吸停止、心跳停止和瞳孔 反射消失這三種條件(洪祖培,1985;Humphry, & Wickett, 1986),而 目前臨床上為保存器官功能,改以「腦死」來判定器官捐贈者個體的 死亡。對於一些腦部遭受嚴重損害而被診斷為腦死的病人,人工心肺 的使用,終究不能使病人甦醒過來,而且最後的必然結果是心跳停 止,也就是傳統所謂的死亡(洪祖培、蔡子同、陳獻宗,1989)。 洪祖培等人在 1989 年發表一篇腦死病人之臨床研究結果發現, 52 例臨床診斷為腦死的病人,無一存活,且均在短時間內發生心跳 終止(96%在七天內發生)。但站在擁護的病人權立場,腦死並不等於 個體死亡。同時,可能因腦死判定的過於草率,而造成對捐贈者的傷 害。因此,腦死判定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須有二位專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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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且判定死亡醫師不得參與摘取、移植手術。 (二) 同意權問題 捐贈者必須要簽署同意書,對無法行使同意權者,則由法定 代理人行使同意權。在醫師判定死亡及腦死的狀況下,得以施行 器官捐贈(陳光慧等,2007)。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中規定,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需合於下列規定之一: 1. 本人以書面或遺囑同意者; 2. 捐贈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者; 3. 捐贈器官之意願,經二位以上醫師書面證明者。但死者身分 不明或其最近親屬不同意,不適用之。 符合上述情況之一者,移植醫師始得進行器官摘取。第 1 項 及第 2 項之書面同意,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提及 得填具器官捐贈卡方式為之。 在活體捐贈方面,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醫院自活 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合於下列規定: 1. 捐贈器官者須為成年人,並應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 人以上之書面證明; 2. 摘取器官須注意捐贈者之生命安全,並以移植於其五親等以 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在此所稱之配偶,應與捐贈器官者生有 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 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 3. 成年人捐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姻親,或滿十八 歲之未成年人捐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親屬,不 受第一項須為成年人及第二項移植對象之限制。滿十八歲之 未成年人捐贈肝臟,並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出具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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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對捐贈者予以詳細完 整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經評估結果適合捐贈,且在無 壓力下及無任何金錢或對價之交易行為,自願捐贈器官,並 提經該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 而在肝臟捐贈移植方面,醫院除應依前述規定辦理外,同時,應 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組 成委員會審議。 另在屍體捐贈方面,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規定,醫師自 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 人死亡後為之。前述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 之判定程序為之(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2007)。 (三) 器官販售問題 器官是生命的禮物,只能出於愛心的捐贈,絕不能因需求買賣,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二條亦規定:「提供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捐 贈方式為之」,同時中國大陸、菲律賓等國亦規定不得販售器官。但 仍有不肖的商人將人體器官視為生財工具,因而有慘無人道、不符合 醫學倫理、違反法律的販賣器官行為出現(汪素敏、顧乃平,1999; 柯文哲,2000)。 但是器官販售問題仍層出不窮,如2008 年 4 月 28 日新聞報導英 國少女在印度遇害身亡,遺體運送回國卻發現身體多重器官已失蹤 (謝佐人,2008),同時,中國衛生官員估計,每年約有 150 萬中國公 民需要接受器官移植手術,但只有1 萬名病人能夠獲得所需的器官, 因此,中國一些醫院進行器官買賣,並為外國人進行「廉價器官」移 植手術,並摘取死囚的器官販售,以獲取器官做移植手術(BBC, 2007)。菲律賓貧民過去為了生計賣腎時有所聞,間接導致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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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全球活體器官非法買賣最猖獗的地區之一(原住民電視台, 2008)。 而根據調查,美國現在有將近 10 萬人在等待器官移植,每天大 約有 18 人因為等不到器官死亡,也因此美國人到國外進行器官移植 的比率越來越高,只是取得器官的過程,也因為國情不同而有不同的 狀況(朱克威,2008;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2007)。 移植器官手術的倫理和實際需求,一直都是爭議的問題。過去世 界各國往來和網際網路未發達前,有價器官移植大多發生在自己國家 內;但是國際間往來頻繁,加上網際網路的資訊傳播,跨國間的器官 移植也就因應需求而生,背後蘊含著國家和人民的富與貧,人類延續 生命的渴望,才會產生有價器官交易的問題。就實際面來看,跨國器 官移植可能是很難禁止的事實,但是其中的風險、背後的危機和生命 倫理的意義,就是想要藉著器官移植延續生命和品質的人,必須自行 評估計算出的「價值」(健康世界,2007;魏崢,2006),因此,對於 器官移植手術的需求將有賴於醫院工作人員的幫助,將知識及需求讓 大眾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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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器官捐贈暨移植態度與捐贈意願

國內外有關器官捐贈意願的文獻,對一般民眾或學生都會詢問其 個人的器官捐贈意願,有沒有簽署器官捐贈卡,捐贈家人器官的意 願。在個人的器官捐贈意願方面,國內民眾已簽器官捐贈卡比例並不 高(6-17%) , 猶 豫 未 決 之 族 群 最 多 (71-55%) 。 不 願 意 者 佔 小 數 (5-11%)(器官捐贈協會,1994;劉雪娥、許玲女,1996;史麗珠等, 1998;黃貴薰等,1999;杜素珍等,2001)。美國捐贈器官願意比例 在42-63%,猶豫為43%。不願意捐贈在8.3-15%間(Basu et al., 1989; Guadagnoli et al., 1999; Nalon, & Spanos, 1989; Scanner, 1998)。西班牙 研究指出醫院移植工作人員有69%贊同捐贈他們的器官(Ríos et al., 2007a)。即國內民眾的簽署器官捐贈卡意願較國外低,猶豫比例則較 國外高。 在簽署家人器官捐贈同意書意願方面,國內民眾多數不作決定 (34-53%) (器官捐贈協會,1994;劉雪娥、許玲女,1996;史麗珠等, 1998),美國民眾則多願意捐贈家人器官(39-96%)( Scanner, 1994)。因 此,國內外家屬捐贈之意願是不相同。 在護理人員器官捐贈意願方面,不願意者佔 8.9%,曾想過但尚 未決定者佔 59.8%,曾考慮且與家人討論過者佔 6.6%,願意但無簽 署器官捐贈卡者佔18.8%。當家人無法挽救時,簽署家人捐贈同意書 有 14.8%不會簽署,46.1%不知道,39.1%會簽署(杜素珍、史麗珠、 廖美南,2002)。亦即當須作出捐贈器官決定時,護理人員大多數是 未決定的。 一、器官捐贈暨移植態度相關研究 國內研究指出急重症護理人員對於器官捐贈暨移植的態度是傾 向正面,且覺得器捐是有意義的事、器捐是捐贈者生命的再延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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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者的再重生與舉辦器捐教育課程將有助於鼓勵護理人員對器官 捐贈與移植之認同,研究顯示接觸器捐相關經驗越多,在態度及知識 得分會較高,且自己也較願意簽署器捐卡,或與自己的家人討論器捐 的事情,雖然國內急重症護理人員雖肯定器捐,但態度上不認為自己 應該負擔此責任,因此未來如何強化人員有正向態度,值得努力(張 嘉蘋、葉莉莉、溫敏杰,2002;杜素珍等,2001;劉雪娥、許玲女, 1996)。本研究所探討之器官捐贈暨移植態度,是因在醫療產業工作 之醫院工作人員對器官捐贈的自我傾向態度、意願規範態度、傳統文 化態度與器官捐贈意願相關看法為主,並進一步探討醫院工作人員器 官捐贈暨移植態度對器官捐贈意願的關聯性。 而根據國外研究指出在外科部門工作的醫院工作人員對於是否 贊 同 活 體 器 官 捐 贈 都 不 會 影 響 其 對 屍 體 捐 贈 的 意 願(Ríos et al., 2007b);醫院移植工作人員相當多的百分比是反對捐贈器官,原因為 行動的關鍵時機可能是對捐贈的障礙。而且,醫院移植人員認為常常 缺乏教育訓練去提供關於捐贈器官和移植的準確資訊(Ríos et al., 2007a)。 有關器官捐贈態度的文獻非常多,詢問重點差異亦相當大,但主 要偏向認同,不認同及阻礙原因器官捐贈的價值等(史麗珠等,1998; 黃貴薰等,1999;Kiberd &Kiberd, 1992; Nalon & Spanos, 1989; Rene’, Viera & Daniels, 1995)。部份研究則關心應否制定法律規定醫院應對 腦死病人家屬要求捐出器官(Younger et al., 1989);而英國在 2006 年 就修訂法律醫生可以取用死者器官作為移植或研究之用,不需要經過 家屬同意。英國人體組織法將死者的意願視為第一順位,只要一開始 他們願意捐贈,醫學院的學生就可以使用他們的器官,縱使家屬反 對。亦即一旦登記成為捐贈者,器官就可以供醫療團隊使用。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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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預計可減緩英國因慢性疾病而造成器官的短缺(張玫朱, 2006),每年英國約有 8 千人等候器捐,每年有 1 千餘人因等待器官 捐贈不及而死亡。英國政府 2008 年 1 月重新檢討現行的器捐制度, 促使醫護人員在垂死病人中,找出更多的「可能器捐者」。死亡病人 願意捐贈器官的人數多寡,將成為醫院的評比項目之一(王麗娟, 2008)。 其中國外研究針對器官捐贈態度中,有針對一般民眾的研究認為 不願意器官捐贈影響因素為年齡愈高、低教育程度、沒有捐贈相關經 驗、不贊成社會支持行動、家人的反對及害怕身體被切割(Conesa et al., 2006);有研究指出移植醫院之外科工作人員,年齡愈年輕,非醫療 的外科職務、醫師、有與家人討論、有腦死的相關知識及家人的態度 對其器官捐贈的正向態度有相關(Ríos et al., 2005)。 另有研究指出,比起同意捐贈親屬的器官,個人本身更有可能捐 贈自己的器官,同時,親屬或自己決定捐贈器官意願亦受到規範(推 定同意)、政策的認識和社會互動(互惠)的影響,如了解別人需要器官 是一個嚴重問題的能力 (Mossialos, Costa-Font & Rudisill, 2008) ,亦 即可藉由立法規範讓民眾了解器官捐贈的重要性。

其實,最讓家屬難以下決定的原因大多數是:病人生前從未表 示過器官捐贈的意願,如今不知什麼樣的決定才是病人的意思。此 外,若病人生前已經簽署器官捐贈同意卡,是否就可以進行器官摘取 手術?在國外,有的家屬會因為經濟因素或保險的規定而同意捐贈親 人的器官(Dhooper & Wilson, 1989),在國內亦有發現此狀況,不過自 從全民健保開辦之後,這方面的經濟因素就下降了。

二、影響器官捐贈意願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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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1)是否有權決定;(2)自主權有多大;(3)尊重或接受其他人的決 定;(4)自我價值觀何為;(5)對生命權力的看法;(6)正義感為何;(7) 同理心等(Bratton & Griffin, 1994)。因此,家屬決定的過程可能很簡 單也可能很複雜,但是患者過去曾經表示願意捐贈器官,將有助於家 屬做出同意的決定(黃妹文,2000);醫療團隊工作者可以由以上的幾 個方面來評估影響他們決定的因素,但是請注意那僅止於瞭解、而非 鼓勵或誘導家屬做出器官捐贈的決定,尤其是說些感人或曉以大義的 話都是不適當的(陳光慧等,2007)。 三、與器官捐贈相關的影響因素 國外研究報導,人口學特性(包括年齡、性別、職業、教育程度、 婚姻狀況、個人收入、宗教信仰)及有親友接受器官移植,均會影響 其對器官捐贈的態度與意願(Nalon & Spanos, 1989)。此外,年輕、女 性、大學以上學歷者較傾向願意捐贈器官(Ríos et al., 2007b; Mossialos, Costa-Font & Rudisill, 2008)。鰥、寡、分居、離婚、高教育程度的人 比單身、結婚、低教育程度的人較傾向願意捐贈器官(Basu, Hazariwala & Chipman, 1989)。有親友捐贈或移植器官會提昇個人捐贈之意願 (Creecy & Wright, 1990)。

國外對於醫院移植工作人員是年輕、女性、單身、從事護理工作、 對於工作狀態是短暫接觸、非外科的工作人員、了解腦死的工作人 員、贊成屍體捐贈、會與家人討論器官捐贈與移植、天主教徒、同事 贊成器官捐贈與移植與相信自己可能需要移植的人較有意願捐贈器 官(Ríos et al., 2007a)。器官捐贈缺乏的主要因素為大眾對器官捐贈有 負向態度,1977年Levine也指出是否願意捐贈器官和個人對生死看法 有關(Manninen & Evan, 1985)。當家屬無法決定是否捐贈死者之器官 時,若醫師與護士對於捐贈器官有正向鼓勵時,病人家屬最後較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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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捐贈病人之器官(Stark et al., 1984)。國內民眾對器官捐贈的想法或 影響因素卻沒有一些正式研究報告。 國內研究指出急重症護理人員對於器官捐贈與移植態度與護理 層級、照顧器捐者經驗、參加器捐勸募經驗、器捐卡的簽署、及是否 與家人討論有關器捐方面有相關(張嘉蘋、葉莉莉、溫敏杰,2002)。 國外研究報導願意捐贈者的原因為:個人經驗;有利他主義者(可 以造福他人);經由大眾傳播媒介介紹;具有永遠活著的觀念。不願 意的理由為:曾經聽到不好的移植結果或身體及年齡因素;宿命論-就像簽了死亡證明書;因為宗教和儀式層面;認為身體的不完整、不 被尊重。又認為可藉大眾教育以消除一般民眾對於器官捐贈的誤解, 進而增加其捐贈器官之意願(Conesa et al., 2006; Basu, Hazariwala & Chipman, 1989)。 國內學者提出,造成器官供應缺乏的原因有:(1)民眾欠缺器官 捐贈概念指引和選擇;(2)醫護人員的溝通與解說不足;(3)國人傳統 全屍觀念障礙;(4)捐贈概念的教育宣導不夠完備;(5)法令規章的保 障與鼓勵仍處於初步萌芽階段;以及(6)身體不完整、不被尊重(7)對 腦死判定認知不足(朱日橋,1992;杜素珍、史麗珠、廖美南,2002; 張明蘭,2003)。 根據上述相關文獻,器官捐贈暨移植的態度會影響捐贈的意願, 亦即醫院工作人員有正向的態度將會有助於器官勸募的進行,因此, 醫院工作人員本身的態度就會有機會影響到腦死的病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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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醫院工作人員對器官移植的相關服務行為

一、醫院工作人員定義 我國衛生署定義醫院工作人員係指具執業登記醫事人員及醫療 院所非醫事人員,人員之涵蓋範圍如下(衛生署,2007): (一)具執業登記醫事人員 依據 2006 年 5 月 17 日公佈之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稱醫事 人員,並具執業登記者,包含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 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 療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 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 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 證書之人員。 (二)醫療院所非醫事人員 係指之醫療院所機構係指醫院及診所,不包括非以直接診 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之醫療業務之其他醫療或醫事機構(如捐 血機構、病理機構、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 職能治療所、鑲牙所…等),人員之涵蓋範圍如下: 1.醫院: (1)醫院內非醫事人員 包括醫療輔助技術人員(如臨床心理、感染控制、聽力 與語言治療、麻醉、呼吸治療、核子醫學、醫學物理、牙科 技術等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如醫學工程、臨床工程、工 務、建築、電機、電子、空調等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 務行政人員、一般行政人員、資訊技術人員、研究人員、庶 務人員(係指看護工、清潔工、洗衣工、技工、工友、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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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警等項); (2)醫院值勤之醫事實習學生。 本項人員指整學期固定在地區級以上教學醫院執勤之 醫事實習學生(不包括短期非整學期固定實習者)。 2.診所: (1)診所內職業之醫事人員(醫事人員包含範圍如醫院具執業登 記醫事人員); (2)掛號人員。 本研究所指的醫院工作人員泛指於醫療院所工作之醫事人員與 非醫事人員,但去除清潔、環保、安全等及外包工作,同時因醫院非 診所,所以也去除診所內執業之人員。 二、醫院工作人員對器官移植的相關服務行為 有關器官捐贈部份醫院工作人員主要提供之服務可以有以下三 部份:一是社會大眾;二是活體捐贈部份,包括捐贈者本身、受贈者 及其家屬;三是腦死捐贈部份,主是家屬方面。以下分別說明: (一)社會大眾方面 根據 Horton 和 Horton 在 1991 年針對美國東部某私立大學 269 位學生做調查發現,僅有 16.4%的受訪者目前攜帶器官捐贈同意卡或 想要簽署;雖然認知與實際行動之間仍有差距,但是若民眾的年紀較 輕、對器官捐贈的態度與認知較正向、個人過去對死亡較少有立即且 害怕的經驗、過去曾有捐血的經驗,基本上較會反應出利他的行為, 而會簽署或攜帶器捐同意卡,將來亦可能成為潛在的器官捐贈者。而 且,我 們 知 道 社 會 大 眾 的 教 育 宣 導 很 重 要 ,所以如果醫院工作 人員接受了充分訓練,醫院工作人員會用於直接地和間接地對大眾和 其它醫院人員促進捐贈(Ríos et al., 2007a; Ríos et al., 2006; Hort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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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ton, 1991)。 因此,醫院工作人員有很好的介入方式,即是社會大眾的教育 宣導(Ríos et al., 2006),而且平常就持續不斷地做,讓民眾不僅瞭解 何謂器官捐贈及相關概念,並且深植心中,轉變為一般的常識;亦在 醫院及各公共場所到處可見到器官捐贈的宣傳海報或廣告,等到面臨 親人因疾病或意外造成腦死時,就會主動提出「器官捐贈、遺愛人間」 作法。 (二)活體捐贈方面 在活體器官移植方面,根據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 規定:「醫師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除應經捐贈器官者之書 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並合於下列規定者為限: 1.捐贈器官者須為成年人。但未成年人經父母以書面同意者,得 捐贈肝臟; 2.摘取其器官須不危害生命安全,並以移植其五等親以內之血親 或配偶為限。前項所稱之配偶,以與捐贈者有子女或結婚滿二 年以上者為限」。 因此,我國有關活體器官捐贈是有很清楚且明確的法條規定。 然而在 2001 年五月份傳出某醫學中心罹患猛爆性肝炎之陳姓老師, 急需施行活體肝臟移植,但是限於當時法令無法進行,但經媒體報導 及輿論的壓力之下,於2003 年 1 月 29 日修改相關法令放寬活體器官 捐贈至五等親內之血親(吳憲明,2001)。 在臨床上最常見到的活體器官移植是腎臟移植與肝臟移植,國 內外的移植醫學文獻都告訴我們:捐贈者是雙胞胎、兄弟姐妹或父 母,移植成功的機率較大(Steele & Altholz, 1987;鍾元強、李伯皇、 李治學,1991)。而國內外的親屬捐贈者、家庭以及受贈者都同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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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決定的壓力,到底誰要去接受組織配對的檢查?若檢查出是自己最 適合時,忍心不捐贈嗎?Kemper 曾說:有的親屬捐贈者希望檢查結 果評估出來他是最不適合的。其實有的受贈者也會擔心捐贈親友的日 後身體健康或其他問題,而拒絕接受活體捐贈的器官(Gullede, Buszta & Montauge, 1983; Steele & Altholz, 1987;吳貴君,1990)。

因此,我們醫療團隊工作者在評估活體移植時,應特別注意到 這方面的問題,勿讓捐贈者是在人情、金錢或其他壓力之下同意捐 贈,而且必須是無條件捐贈,非金錢或利益上的交換。此外,也不要 讓醫師在評估生理狀況及組織配對時,有意無意暗示某位親屬是最適 合的捐贈者,或者他們應該展現無私的大愛、接受器官捐贈的觀念。 所以,無論是捐贈者或受贈者都必須先經由精神科醫師或心理師的評 估、以及社工人員的會談,才適合進行一般的醫學檢查。 國外學者認為醫療人員可以提供兩種服務,一是直接服務,即 個別與潛在的器官捐贈者及受贈者會談,瞭解什麼原因影響他們的決 定,尤其要減低他們內心的氣憤、以自我為中心、罪惡感等,提昇其 自我形象(self-image)。二是間接服務,即是轉介至社區心理衛生中 心、家族治療機構或私人的諮商機構等,甚至可以請家人一起參加支 持團體;目的就是要讓親屬捐贈者以及受贈者,不是在道德、倫理的 因素下所做的決定,而是真正依據捐贈者本身的權益和認知、以及受 贈者自我的主張,雙方在自由、平等、誠實的情況下所做的自我決定 (Bratton & Griffin, 1994)。

(三)腦死捐贈方面

國人對器官移植的認識有限,加上國人多有「身體髮膚受之父 母不可毀傷」及宗教輪迴觀等傳統觀念的影響,目前的醫療技術從死 後人體取得捐贈器官作為移植之用仍然相當少,主要仍須從活體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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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移植,所以器官捐贈仍以腦死病人移植為多,無法等到真正死 亡,但因牽涉到捐贈者的生病安全,且由倫理、情感壓力與醫學等所 衍生出的問題相當複雜,尤其因為台灣仍有死後必須留全屍、民間傳 說靈魂在人死身體冰冷後才會離開等說法,使器官捐贈的推行十分困 難(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2007)。 中國人忌諱談論死亡,而簽署器捐同意卡的人數也並不多,同 時很少有人會談及自己對器官捐贈的意願,甚至有的人覺得談論器官 捐贈或自己身後的事都是觸霉運、不好的事。但是在醫院當病人呈現 腦死的狀態時,已無法表達自己是願意或反對器官捐贈,均是由最親 近的家屬來決定(盧美秀,1992)。即使是在急診發現病人身上帶有器 官捐贈同意卡,仍然會徵求家屬的意願,不會逕行由醫護人員決定。 屍體捐贈就是指腦死的病人捐贈器官,腦死在醫學上是指腦幹死亡, 也就是無法挽回病人的生命;病人無法自行呼吸、心跳也無法自行跳 動、若無人工復甦設備維持,在短時間內必定死亡(盧美秀,1992; Amaral et al., 2002)。 身為醫療團隊工作者並不是每個都可以判斷病人是否腦死,除 非是專科醫師;然而家屬並不了解腦死的意義,面對自己的親人躺在 病床上脈搏還在跳、藉著呼吸器胸部還有起伏,怎麼能放棄治療轉而 捐出親人的器官呢?因此,家屬內心的想法與顧忌不能忽視,團隊工 作者更要協助家屬尋求心中疑惑的解答。

醫院工作人員通常可提供的以下服務內容(Geva & Weinman, 1995; Dhooper & Wilson, 1989; Duarte et al., 2002; Cohen et al., 2008):提供家屬有關意外事件起初發生的經過;協助家屬處理悲傷 事件的情緒;提供足夠的相關訊息,包括可以做器官捐贈的善行,讓 家屬能夠做決定、讓親屬了解腦死的定義、提供積極正向的態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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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醫院工作人員之間的溝通橋樑;若家屬不同意捐贈器官,仍應如當 初一樣與家屬接觸,勿就此在家屬眼前消失;若家屬同意捐贈,則協 助填寫各項表格並詳盡說明;協助處理喪葬事宜及申請各項補助款; 成立家屬支持團體,協助他們走出悲傷的情緒中;並鼓勵參加公益性 活動,昇華器官捐贈的意義等。 根據上述相關文獻,民眾對於器官捐贈暨移植的資訊來源,大部 分來自於醫護工作人員及大眾傳播媒體,亦即醫院工作人員有很大的 機會可以接觸到器官捐贈者,因此,醫院工作人員對於器官捐贈暨移 植的態度與器官捐贈意願將會間接的影響腦死病人家屬,以增加器官 捐贈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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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家屬決策歷程

決策(decision-making)即指「對可能實行方案選擇之過程」,組 織行為學中常會提及一個決策者在做決策時,會有一些步驟:1.定義 並界定問題:先了解預期和實際情況的差異。2.確定欲達到之目的: 根據實際的需要,來確定目的。3.發展交替方案:運用創造力,思考 欲達成目的之可行方案。4.列出重要考慮因素:根據目的,確定與決 策有關之選取準則,作為判斷價值之標準。5.依考慮準則評估最好的 解決方案:對各方案加以評分以評估優劣,最後選擇最優者。6.選擇 一個方案付諸實行:依上述原則,採分數最高者加以行動(吳秉恩, 1986;Fisher & Ellis, 1990)。 器官捐贈很難符合上述之任一模式,因家屬有千百種,各種決定 捐贈的理由不一,它有時類似半理性之滿意決策模式(因時間不足)、 有時類直覺模式(依先前對器官捐贈暨移植的態度),有時是個人決策 (家中主要決策者決議並獨排眾議)、有時又是群體決策(一群家屬共同 討論的結果)。同時,為了維持足夠的器官捐贈率,利用於病人本身, 個人決定是需要將社會互動與制度有深入的了解並深植在個人的腦 中(Mossialos, Costa-Font & Rudisill, 2008)。而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8-1條規定,腦死病人生前並未做任何決定,則由最近親屬得以一 人同意之;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一親等直系 姻親先後順序決定。後順序者已為書面同意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 意思表示之,應於器官摘取前以書面為之。 因為人的行為模式是很不容易預期的,再加上又是如此重大之決 策,所以很難找到一個固定模式可適用在器官捐贈上。因為沒有一特 定「模式」可以來涵括所有器官捐贈的情境,所以先以「歷程」論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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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影響器官捐贈的因素有哪些。家屬在做決策時,可能會受到下列 三點因素影響(吳秉恩,1986;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 1997): 一、決策情境的因素 (一)決策的相對重要性 決策的重要性可以一個決策所影響的人員多寡、所需花 費的時間、金錢來衡量。對家屬來說捐贈親人器官無疑是一 項重大決定。 (二)決策的時間壓力 通常做決策的時間越短,越沒時間收集資料,決策者承 受的壓力也越大,因為他需去承擔決策的後果,因此家中主 要決策者的態度、意向就很重要。 二、決策問題的性質 (一)問題新奇程度越高,則無一定程序可行,需較創新之決策方 式。 (二)問題不確定性越高,則風險越大,影響較高,方案越難確定。 (三)問題複雜性越高,決策越困難,需較多時間及資訊做參考, 群體決策可能為較適當之方法。 器官捐贈應屬上述三種性質之問題。因對家屬來說,捐贈 親人器官應是從未碰過的事情,且器官捐贈的不確定性極高, 而所牽涉範圍的複雜性,如:親友意見、醫院態度、腦死認知 等,也是無庸置疑的。 三、決策者的因素 (一)個人特質 自信心及自尊心越強者決策較迅速,不易受他人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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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背景 指個人年齡、性別;年齡越高,越不易信任別人,但判 斷能力較強;研究顯示,女性不但決策能力不輸男人,甚而 更強,但在實際情況下,決定捐贈的權力可能還是掌握在男 性手中。而雖然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的第一順位是配偶,第 二順位是子女,第三順位才是父母,但通常父母的決策權力 會比媳婦、晚輩大得多,因此父母先前對器官捐贈的觀念, 就會影響到捐贈與否。 (三)生理狀態 人在疲勞(Fatigue)狀態下,決策品質會受影響,而家屬 在經歷親人意外的事故後,通常是身心俱疲,也不願節外生 枝,而拒絕捐贈;但也有人能克服這種生理上的疲倦感,而 作出捐贈親人器官的決定 (吳秉恩,1986;中華民國社會工 作專業人員協會,1997) 。 而依器官捐贈協會所編印之作業手冊指出,影響家屬做決定之因 素如下:(1)對腦死之認知充分與否;(2)家庭中決策者的態度與意向; (3)家庭成員及親屬之意見;(4)是否有信仰、民間習俗上之禁忌(全 屍、在自己家中斷氣等);(5)對器官捐贈的認知;(6)對醫院或醫師的 信任態度;(7)經濟因素(未實施全民健保前之住院費用);(8)意外事故 糾紛是否和解(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1994)。 若上述之因素皆克服或家屬能了解,則家屬可能就會同意捐贈。 另外有些同意捐贈的人,經濟因素是其主要考量之一,如捐贈器官能 有一筆喪葬補助費,或如國外的情況可幫其負擔喪禮之費用、保險之 費用及額外之稅賦(Dejong, Drachman & Gortmaker, 1995)。事實上, 家屬同意捐贈的先決條件是,他確定腦死即是個體死亡,確定親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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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再復活,也就是初步完成了哀悼的第一個任務:接受失落的事實, 接下來他才願同意捐贈。而其它捐贈原因有:1.自利性-希望為親人 積陰德;2.利他性-幫助別人脫離病痛等;3.死者生前即有明確意願 表示(黃妹文,2000)。亦即腦死後親屬願不願意捐贈器官取決於是否 有與家人討論過且正向支持器官捐贈暨移植,否則親屬將會無所適 從,對於器官捐贈的決策將無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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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文獻小結

器官捐贈的風氣在台灣一直不是很盛行,也難達到一全民共識的 地步,但隨著報章雜誌、傳播媒體的宣導,器官捐贈似乎慢慢在全民 的心中蔓延開來,至於何時才能讓需要器官者都能等到器官,還有待 全民的努力。甚至認為在醫學上判定腦死,等於是宣判了一個人的死 刑,所以腦死判定的步驟必須嚴謹,也不能因為要摘取器官,而隨便 判定病人腦死,這是違反人權且不道德的行為。因此,基於對人權的 尊重,腦死判定必須嚴謹,確定腦死的病人也才能捐贈器官;而醫院 工作人員本身的態度將會影響腦死病人家屬捐贈器官的意願,所以醫 院工作人員的態度就顯得十分的重要(黃妹文,2000)。 由於上述器官移植這些相關議題,通常是包括有許多無法並存 的信念和價值體系,常使人們在做醫療決策時無所適從、無以為據。 同時,上述國內相關研究大多是針對護理人員,國內並無大規模的研 究調查,因此,本研究先就器官捐贈暨移植相關態度、器官捐贈意願 及臨床醫學倫理原則來設計問卷,探討醫院工作人員對器官捐贈暨移 植的態度與器官捐贈意願相關影響因素並比較其差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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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以下將分別說明本研究所採用的研究方法與研究設計,包括研 究架構、樣本的選取、資料收集方法與過程以及資料分析方法等進行 說明。

第一節 研究架構

以下為本研究的研究架構(圖 3.1),自變項為醫院工作人員的基 本特性及其器官捐贈暨移植相關經驗,基本特性包含性別、年齡、血 型、教育程度、婚姻狀況、家庭狀況、宗教信仰,工作職務、服務單 位、醫院層級、醫療工作年資;器官捐贈暨移植相關經驗包含捐血方 面(習慣、頻率)、器官捐贈卡填寫方面、家人知道簽器捐卡、自己參 與器捐臨床工作經驗、自己或親友成為捐及受贈者相關經驗等。依變 項為醫院工作人員器官捐贈暨移植態度包括自我傾向態度、意願規範 態度、傳統文化態度及器官捐贈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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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1 醫院工作人員對器官捐贈暨移植的態度與捐贈意願之研究架構 基本特性 性別 年齡 血型 教育程度 婚姻狀況 家庭狀況 宗教信仰 工作職務 服務單位 醫院層級 醫療工作年資 器官捐贈暨移植相關經驗 捐血方面(習慣、頻率) 自己填寫器官捐贈卡狀況 家人知道簽器捐卡 自己或親友曾為捐、受贈者 自己參與器捐臨床工作經驗 器官捐贈意願 自我傾向態度 意願規範態度 傳統文化態度 器官捐贈暨移植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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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對象與資料來源

一、研究對象 本研究於2008 年 1 月至 2008 年 4 月為問卷發放期間,累積共計 四個月,立意取樣選取中部某三家醫院(其一為醫學中心,ㄧ為區域 醫院,另一為地區醫院),針對中部地區三家醫院 年滿 20 歲以上之 醫院工作人員(含醫師、護理人員與各單位之工作人員)同意填答問卷 者為研究對象,此外,符合上述條件者採取飽和取樣。 二、資料收集方式 本研究以中部地區某三家醫院為例,採自編結構式問卷,醫學中 心發放 1400 份,回收 1183 份,扣除無效問卷 51 份,總共回收 1132 份問卷,有效回收率為80.86 %;區域醫院發放 1227 份,回收 993 份,扣除無效問卷17 份,總共回收 976 份問卷,有效回收率為 79.54%;地區醫院發放 450 份,回收 398 份,扣除無效問卷 9 份,總 共回收389 份問卷,有效回收率為 86.44%。三家醫院總共發放 3077 份,共回收問卷2574 份,扣除無效問卷 77 份,最後有效問卷為 2497 份,整體有效回收率為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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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工具

一、研究測量工具設計 本研究採取量化取向(quantitative approach),測量工具乃依據研 究架構分別將受訪者基本特性、受訪者器官捐贈相關經驗以及器官捐 贈暨移植態度與捐贈意願等變項予以操作化(operationalization),設計 出結構式(structured)自填式問卷題目,以瞭解醫院工作人員基本特性 和受訪者器官捐贈暨移植的相關經驗與器官捐贈暨移植態度與器官 捐贈意願之情況。 問卷內容與設計參考過去相關文獻,且依據學者專家的意見,修 改問卷內容。經由試測,再次修正問卷,才著手進行問卷資料的收集。 問卷內容包含四部份,第一部分為受訪者基本資料,包含性別、 年齡、血型、教育程度、婚姻狀況、家庭狀況、宗教信仰、工作職務、 服務單位、醫療工作年資;第二部份與第三部份為醫院工作人員對器 官捐贈暨移植的態度及器官捐贈意願,利用 Likert Scale 四分法,分 數越高代表醫院工作人員對器官捐贈暨移植越認同,在態度與意願評 分中1 分表示「非常不同意」、2 分表示「不同意」、3 分表示「同意」、 4 分表示「非常同意」。第四部份為醫院工作人員對器官捐贈的相關 經驗,包含器官捐贈卡填寫方面、家人知道簽器官捐贈卡、自己參與 器捐臨床工作經驗、自己或親友成為捐及受贈者相關經驗、捐血方面 (習慣、頻率)。而根據問卷內容而描述出各變項之操作型定義,如下 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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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 研究變項之操作型定義 變項名稱 操作型定義 變項尺度 自變項 基本資料 性別 0=女、1=男 類別變項 年齡 1=20-25歲、2=26-30歲、3=31-35歲、4=36-40歲、 5=41歲以上 連續變項 血型 1=A型、2=B型、3=O型、4=AB型 類別變項 教育程度 1=高中職、2=專科、3=大學、4=研究所及以上 次序變項 婚姻狀況 1=未婚、2=已婚、3=離婚、4=鰥寡、5=分居、 6=其他 類別變項 家庭狀況 子女:1=有、2=無 類別變項 宗教信仰 1=民間信仰(依習俗並無特定對象)、2=佛教、 3=道教、4=基督教、5=天主教、6=一貫道、 7=回教、8=無宗教信仰、9=其他 類別變項 工作職務 1=醫師、2=護理人員、3=醫事人員、4=非醫事人 員 類別變項 服務單位 1=內科系、2=外科系、3=加護病房、4=急診部、 5=其他醫事單位、6=行政單位、7=其他 類別變項 醫療工作年資 1=1年以下、2=大於1年到3年、3=大於3年到5年、 4=大於5年到10年、5=大於10年 類別變項 醫院層級 1=醫學中心、2=區域醫院、3=地區醫院 相關經驗 捐血的習慣 0=否、1=有 類別變項 平均多久捐血一次 1=僅捐過一次、2=不定期、3=每個月、4=每半年、 5=每一年、6=其他 類別變項 知道器捐卡相關說明 0=否、1=有 類別變項 填寫器官捐贈卡 0=否、1=有 類別變項 填寫器官捐贈卡時間 1=5年以下、2=大於5年,10年以下、3=大於10年 類別變項 攜帶器官捐贈卡 0=否、1=有 類別變項 家人知道填寫器捐卡 0=不知道、1=知道 類別變項 參與器捐的工作 0=否、1=有 類別變項 自己或親友是器官受 0=否、1=是 類別變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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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 研究變項之操作型定義(續) 變項名稱 操作型定義 變項尺度 自變項 自己或親友是活體的器官捐贈者 0=否、1=是 類別變項 家人/親友是腦死的器官捐贈者 0=否、1=是 類別變項 依變項 器官捐贈暨移植態度 自我傾向態度 人死亡後身體會自然的壞死 1=非常不同意、2=不同意、3=同意、 4=非常同意 連續變項 人死亡後身體不再有其他意義 1=非常不同意、2=不同意、3=同意、 4=非常同意 連續變項 器捐對捐贈者來說是生命的延續 1=非常不同意、2=不同意、3=同意、 4=非常同意 連續變項 每個人對其身體有支配權,可自由 將器官捐贈給他人 1=非常不同意、2=不同意、3=同意、 4=非常同意 連續變項 生前簽具器捐卡,應依其意願施行 器捐 1=非常不同意、2=不同意、3=同意、 4=非常同意 連續變項 施行活體器官移植,捐贈者須出於 自願 1=非常不同意、2=不同意、3=同意、 4=非常同意 連續變項 親人有移植需要我會提供活體捐 贈器官 1=非常不同意、2=不同意、3=同意、 4=非常同意 連續變項 意願規範態度 生前不反對器捐,死後親屬可代為 同意 1=非常不同意、2=不同意、3=同意、 4=非常同意 連續變項 死刑犯其親屬同意,槍決後判定為 腦死,即可摘取其器官 1=非常不同意、2=不同意、3=同意、 4=非常同意 連續變項 除非生前聲明不做器捐,否則意外 腦死可視為器官捐贈者 1=非常不同意、2=不同意、3=同意、 4=非常同意 連續變項 傳統文化態度 生前簽具器捐卡,仍要尊重親屬意 見 1=非常不同意、2=不同意、3=同意、 4=非常同意 連續變項 站在慎終追遠立場我不贊成器捐 1=非常不同意、2=不同意、3=同意、 4=非常同意 連續變項 站在宗教的立場我不贊成器捐 1=非常不同意、2=不同意、3=同意、 4=非常同意 連續變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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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 研究變項之操作型定義(續) 變項名稱 操作型定義 變項尺度 依變項 捐贈意願 器官捐贈是一種有意義的善行 1=非常不同意、2=不同意、3=同意、 4=非常同意 連續變項 個人可以接受器官移植的觀念 1=非常不同意、2=不同意、3=同意、 4=非常同意 連續變項 個人可以接受器官捐贈的觀念 1=非常不同意、2=不同意、3=同意、 4=非常同意 連續變項 個人支持器官移植的觀念 1=非常不同意、2=不同意、3=同意、 4=非常同意 連續變項 個人支持器官捐贈的觀念 1=非常不同意、2=不同意、3=同意、 4=非常同意 連續變項 註:本研究之依變項之非常不同意、不同意、同意、非常同意視為連續變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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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問卷信度與效度

本研究經專家意見,參考過去相關文獻,設計自填式問卷,再與 師長討論,根據彙整意見作問卷的修改,並進行試測問卷發放,共計 發放140 份問卷,進行問卷的信度與效度分析,再根據受訪者之開放 意見進行修正定稿,以Cronbach`s alpha 值作為修改問卷之依據。 一、信度分析 首先,向醫療與其他相關部門主管,說明本研究目的、內容與價 值、以及可能參與本研究之研究對象,以獲取該部門主管之支持,並 協助同仁參與此研究提供研究調查所需之相關資料,研究於 2008 年 1 月至 2008 年 4 月間進行問卷調查,發出 3077 份問卷。 所謂信度是指一種衡量工具之正確性或精確性,ㄧ般而言包括衡 量結果的穩定性與ㄧ致性,本研究為確定問卷內容是否有達到內部ㄧ 致性的要求,以Cronbach`s alpha 係數來衡量其信度,係數值愈大表 示內部ㄧ致性愈高,該因素愈能夠代表該部分之變數。本研究在醫院 工作人員對器官捐贈暨移植態度,其整體構面Cronbach`s alpha 值為 0.729,而醫院工作人員對器官捐贈意願方面,其 Cronbach`s alpha 值 為0.938。本研究兩態度量表之 Cronbach`s alpha 值皆大於 0.7,表示 在評估醫院工作人員對器官捐贈暨移植態度與器官捐贈意願各構面 時,內部各項問題具有一致性,由此可知,本研究之測量題目用於衡 量、判定醫院工作人員對器官捐贈暨移植態度與器官捐贈意願具有內 部一致性。 二、效度分析 (一)內容效度 本問卷首先對問卷進行表面效度考量,由相關領域之學者專 家進行專家效度考驗,經過相關專家建議與修改後將進行問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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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測。 (二)建構效度 本研究針對 13 題評估醫院工作人員器官捐贈暨移植態度的 變項進行因素分析,所採用的萃取因素為主成分分析法,保留特 徵值大於1 及因素負荷量大於 0.5 的共同因素,同時並運用陡坡 圖之最大轉折點進行萃取。為方便所抽取的因素命名及解釋,使 用 Promax 做正交轉軸。因素分析器官捐贈暨移植態度所得結果 有三個因素特徵值大於1 且陡坡圖之最大轉折點,因素分析器官 捐贈意願所得結果有一個因素特徵值大於1,以主成分分析法可 解釋醫院工作人員器官捐贈暨移植態度之 51.96%的總變異量, 可解釋醫院工作人員器官捐贈意願之 80.50%的總變異量,故直 接命名為「器官捐贈意願」。有關醫院工作人員器官捐贈暨移植 態度的項目經因素分析萃取出三個研究架構,特徵值均超過1, 故此建構效度應可被接受;有關醫院工作人員器官捐贈意願的項 目經因素分析萃取出一個研究架構,特徵值超過1,故此建構效 度應可被接受。 器官捐贈暨移植態度因素一:包括以下7個項目,人死亡後 身體會自然的壞死、人死亡後身體不再有其他意義、器捐對捐贈 者來說是生命的延續、每個人對其身體有支配權,可自由將器官 捐贈給他人、生前簽具器捐卡,應依其意願施行器捐、施行活體 器贈移植,捐贈者須出於自願、 親人若有需要移植,我會提供 活體捐贈器官,這些變項說明醫院工作人員器官捐贈暨移植的自 我傾向,故命名為「自我傾向態度」,其解釋變異量為26.33%。 器官捐贈暨移植態度因素二:包括以下3個項目,生前不反 對器捐,死後親屬可代為同意、死刑犯其親屬同意,槍決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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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腦死,即可摘取其器官、除非生前聲明不做器捐,否則意外腦 死的均可視為器官捐贈者,這些變項說明醫院工作人員器官捐贈 暨移植的規範態度,故命名為「意願規範態度」,其解釋變異量 為15.90%。 器官捐贈暨移植態度因素三:包括以下3個項目,生前簽具 器捐卡,仍要尊重親屬意見、站在慎終追遠的立場我不贊成器 捐、站在宗教的立場我不贊成器捐,這些變項說明醫院工作人員 器官捐贈暨移植的宗教或文化態度,故命名為「傳統文化態度」, 其解釋變異量為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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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資料分析方法

本研究經由問卷資料回收之後,問卷資料首先經過校對、編碼、 紀錄、輸入,核對等程序處理,然後使用「社會科學統計軟體程式」 (Statistical Package for the Social Science,簡稱 SPSS)SPSS 12.0 for windows 撰寫程式進行統計分析。本研究利用所蒐集之問卷進行描述 性統計及推論性統計分析分別討論,根據過去相關文獻,讓受訪者在 問卷中針對器官捐贈暨移植態度進行調查,如:對器官捐贈暨移植的 看法、是否填寫器官捐贈同意卡、器官捐贈意願、器官捐贈的法律規 範等。依個人主觀感受填寫器官捐贈暨移植態度,從非常不同意到非 常同意進行1 到 4 分的填寫,藉此找出醫院工作人員對器官捐贈暨移 植看法,期以增加器官捐贈暨移植的正向態度與認知,利用描述性統 計分析醫院工作人員基本特性及影響器官捐贈暨移植態度的相關因 素,同時利用變異數分析、t 檢定分析醫院工作人員基本特性與器官 捐贈暨移植態度之差異及分析不同等級的醫院對於器官捐贈暨移植 態度之差異,利用複迴歸探討醫院工作人員之個人基本特性、器捐相 關經驗對器官捐贈移植態度等各選項之間的交互影響關係。本研究目 的採用下列之統計方法: 一、描述性統計 針對回收之問卷以描述性分析,如次數分配、百分比、平均數、 標準差、及有效百分比,了解醫院工作人員之個人基本特性、器捐相 關經驗、器官捐贈移植態度及器官捐贈意願等各選項分布情形及整體 描述。 二、推論性統計 (一)變異數分析(ANOVA) 瞭解醫院工作人員個人特性、器官捐贈暨移植態度、器

數據

表 4.4.4  醫院工作人員之器官捐贈暨移植態度與捐贈意願之相關性 ................................................................................................83  表 4.5.1  器官捐贈意願影響因素之逐步複迴歸分析 ........................86
圖    次
表 2.1  屍體器官捐贈統計表  捐贈器官、組織類別(案例數)                           捐贈                                數量  年份  心臟  (人)  肝臟 (人)  腎臟 (數)  肺臟 (人)  眼角膜(數)  其他 註(人)  捐贈器官人      數 2002  29 28 86  9  87 19  66  2003  68 60 82 12 86 21 133  2004  61 50 161 6 160 42 121  200
圖 3.1  醫院工作人員對器官捐贈暨移植的態度與捐贈意願之研究架構 基本特性 性別 年齡 血型 教育程度 婚姻狀況 家庭狀況 宗教信仰 工作職務 服務單位 醫院層級 醫療工作年資 器官捐贈暨移植相關經驗 捐血方面(習慣、頻率) 自己填寫器官捐贈卡狀況         家人知道簽器捐卡 自己或親友曾為捐、受贈者 自己參與器捐臨床工作經驗  器官捐贈意願 自我傾向態度 意願規範態度 傳統文化態度  器官捐贈暨移植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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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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