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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工作人員對器官移植的相關服務行為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醫院工作人員對器官移植的相關服務行為

一、醫院工作人員定義

我國衛生署定義醫院工作人員係指具執業登記醫事人員及醫療 院所非醫事人員,人員之涵蓋範圍如下(衛生署,2007):

(一)具執業登記醫事人員

依據 2006 年 5 月 17 日公佈之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稱醫事 人員,並具執業登記者,包含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

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 療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

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 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 證書之人員。

(二)醫療院所非醫事人員

係指之醫療院所機構係指醫院及診所,不包括非以直接診 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之醫療業務之其他醫療或醫事機構(如捐 血機構、病理機構、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

職能治療所、鑲牙所…等),人員之涵蓋範圍如下:

1.醫院:

(1)醫院內非醫事人員

包括醫療輔助技術人員(如臨床心理、感染控制、聽力 與語言治療、麻醉、呼吸治療、核子醫學、醫學物理、牙科 技術等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如醫學工程、臨床工程、工 務、建築、電機、電子、空調等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 務行政人員、一般行政人員、資訊技術人員、研究人員、庶 務人員(係指看護工、清潔工、洗衣工、技工、工友、司機、

駐衛警等項);

(2)醫院值勤之醫事實習學生。

本項人員指整學期固定在地區級以上教學醫院執勤之 醫事實習學生(不包括短期非整學期固定實習者)。

2.診所:

(1)診所內職業之醫事人員(醫事人員包含範圍如醫院具執業登 記醫事人員);

(2)掛號人員。

本研究所指的醫院工作人員泛指於醫療院所工作之醫事人員與 非醫事人員,但去除清潔、環保、安全等及外包工作,同時因醫院非 診所,所以也去除診所內執業之人員。

二、醫院工作人員對器官移植的相關服務行為

有關器官捐贈部份醫院工作人員主要提供之服務可以有以下三 部份:一是社會大眾;二是活體捐贈部份,包括捐贈者本身、受贈者 及其家屬;三是腦死捐贈部份,主是家屬方面。以下分別說明:

(一)社會大眾方面

根據 Horton 和 Horton 在 1991 年針對美國東部某私立大學 269 位學生做調查發現,僅有 16.4%的受訪者目前攜帶器官捐贈同意卡或 想要簽署;雖然認知與實際行動之間仍有差距,但是若民眾的年紀較 輕、對器官捐贈的態度與認知較正向、個人過去對死亡較少有立即且 害怕的經驗、過去曾有捐血的經驗,基本上較會反應出利他的行為,

而會簽署或攜帶器捐同意卡,將來亦可能成為潛在的器官捐贈者。而 且,我 們 知 道 社 會 大 眾 的 教 育 宣 導 很 重 要 ,所以如果醫院工作 人員接受了充分訓練,醫院工作人員會用於直接地和間接地對大眾和 其它醫院人員促進捐贈(Ríos et al., 2007a; Ríos et al., 2006; Horton &

Horton, 1991)。

因此,醫院工作人員有很好的介入方式,即是社會大眾的教育 宣導(Ríos et al., 2006),而且平常就持續不斷地做,讓民眾不僅瞭解 何謂器官捐贈及相關概念,並且深植心中,轉變為一般的常識;亦在 醫院及各公共場所到處可見到器官捐贈的宣傳海報或廣告,等到面臨 親人因疾病或意外造成腦死時,就會主動提出「器官捐贈、遺愛人間」

作法。

(二)活體捐贈方面

在活體器官移植方面,根據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 規定:「醫師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除應經捐贈器官者之書 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並合於下列規定者為限:

1.捐贈器官者須為成年人。但未成年人經父母以書面同意者,得 捐贈肝臟;

2.摘取其器官須不危害生命安全,並以移植其五等親以內之血親 或配偶為限。前項所稱之配偶,以與捐贈者有子女或結婚滿二 年以上者為限」。

因此,我國有關活體器官捐贈是有很清楚且明確的法條規定。

然而在 2001 年五月份傳出某醫學中心罹患猛爆性肝炎之陳姓老師,

急需施行活體肝臟移植,但是限於當時法令無法進行,但經媒體報導 及輿論的壓力之下,於2003 年 1 月 29 日修改相關法令放寬活體器官 捐贈至五等親內之血親(吳憲明,2001)。

在臨床上最常見到的活體器官移植是腎臟移植與肝臟移植,國 內外的移植醫學文獻都告訴我們:捐贈者是雙胞胎、兄弟姐妹或父 母,移植成功的機率較大(Steele & Altholz, 1987;鍾元強李伯皇、

李治學,1991)。而國內外的親屬捐贈者、家庭以及受贈者都同樣面

臨決定的壓力,到底誰要去接受組織配對的檢查?若檢查出是自己最 適合時,忍心不捐贈嗎?Kemper 曾說:有的親屬捐贈者希望檢查結 果評估出來他是最不適合的。其實有的受贈者也會擔心捐贈親友的日 後身體健康或其他問題,而拒絕接受活體捐贈的器官(Gullede, Buszta

& Montauge, 1983; Steele & Altholz, 1987;吳貴君,1990)。

因此,我們醫療團隊工作者在評估活體移植時,應特別注意到 這方面的問題,勿讓捐贈者是在人情、金錢或其他壓力之下同意捐 贈,而且必須是無條件捐贈,非金錢或利益上的交換。此外,也不要 讓醫師在評估生理狀況及組織配對時,有意無意暗示某位親屬是最適 合的捐贈者,或者他們應該展現無私的大愛、接受器官捐贈的觀念。

所以,無論是捐贈者或受贈者都必須先經由精神科醫師或心理師的評 估、以及社工人員的會談,才適合進行一般的醫學檢查。

國外學者認為醫療人員可以提供兩種服務,一是直接服務,即 個別與潛在的器官捐贈者及受贈者會談,瞭解什麼原因影響他們的決 定,尤其要減低他們內心的氣憤、以自我為中心、罪惡感等,提昇其 自我形象(self-image)。二是間接服務,即是轉介至社區心理衛生中 心、家族治療機構或私人的諮商機構等,甚至可以請家人一起參加支 持團體;目的就是要讓親屬捐贈者以及受贈者,不是在道德、倫理的 因素下所做的決定,而是真正依據捐贈者本身的權益和認知、以及受 贈者自我的主張,雙方在自由、平等、誠實的情況下所做的自我決定 (Bratton & Griffin, 1994)。

(三)腦死捐贈方面

國人對器官移植的認識有限,加上國人多有「身體髮膚受之父 母不可毀傷」及宗教輪迴觀等傳統觀念的影響,目前的醫療技術從死 後人體取得捐贈器官作為移植之用仍然相當少,主要仍須從活體器官

捐贈移植,所以器官捐贈仍以腦死病人移植為多,無法等到真正死 亡,但因牽涉到捐贈者的生病安全,且由倫理、情感壓力與醫學等所 衍生出的問題相當複雜,尤其因為台灣仍有死後必須留全屍、民間傳 說靈魂在人死身體冰冷後才會離開等說法,使器官捐贈的推行十分困 難(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2007)。

中國人忌諱談論死亡,而簽署器捐同意卡的人數也並不多,同 時很少有人會談及自己對器官捐贈的意願,甚至有的人覺得談論器官 捐贈或自己身後的事都是觸霉運、不好的事。但是在醫院當病人呈現 腦死的狀態時,已無法表達自己是願意或反對器官捐贈,均是由最親 近的家屬來決定(盧美秀,1992)。即使是在急診發現病人身上帶有器 官捐贈同意卡,仍然會徵求家屬的意願,不會逕行由醫護人員決定。

屍體捐贈就是指腦死的病人捐贈器官,腦死在醫學上是指腦幹死亡,

也就是無法挽回病人的生命;病人無法自行呼吸、心跳也無法自行跳 動、若無人工復甦設備維持,在短時間內必定死亡(盧美秀,1992;

Amaral et al., 2002)。

身為醫療團隊工作者並不是每個都可以判斷病人是否腦死,除 非是專科醫師;然而家屬並不了解腦死的意義,面對自己的親人躺在 病床上脈搏還在跳、藉著呼吸器胸部還有起伏,怎麼能放棄治療轉而 捐出親人的器官呢?因此,家屬內心的想法與顧忌不能忽視,團隊工 作者更要協助家屬尋求心中疑惑的解答。

醫院工作人員通常可提供的以下服務內容(Geva & Weinman, 1995; Dhooper & Wilson, 1989; Duarte et al., 2002; Cohen et al., 2008):提供家屬有關意外事件起初發生的經過;協助家屬處理悲傷 事件的情緒;提供足夠的相關訊息,包括可以做器官捐贈的善行,讓 家屬能夠做決定、讓親屬了解腦死的定義、提供積極正向的態度;作

為醫院工作人員之間的溝通橋樑;若家屬不同意捐贈器官,仍應如當 初一樣與家屬接觸,勿就此在家屬眼前消失;若家屬同意捐贈,則協 助填寫各項表格並詳盡說明;協助處理喪葬事宜及申請各項補助款;

成立家屬支持團體,協助他們走出悲傷的情緒中;並鼓勵參加公益性 活動,昇華器官捐贈的意義等。

根據上述相關文獻,民眾對於器官捐贈暨移植的資訊來源,大部 分來自於醫護工作人員及大眾傳播媒體,亦即醫院工作人員有很大的 機會可以接觸到器官捐贈者,因此,醫院工作人員對於器官捐贈暨移 植的態度與器官捐贈意願將會間接的影響腦死病人家屬,以增加器官 捐贈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