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臺灣捐贈與所得分析

第一節 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臺灣捐贈家庭特性長期變遷分析

第一節 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本文研究的資料來源主要是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之《家庭收支 調查報告》,其係以抽樣方法,按年調查臺灣地區家庭收支狀況,以瞭 解家庭所得與消費之狀況。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乃針對所得支用等相關資 料進行調查統計,以瞭解我國個人所得發展趨勢,每年都會發布其調查 結果,作為政府在施政上的一個重要參考指標。

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是採用分層二階段抽樣方法進行樣本的抽取,以 每一縣市作為母體,第一階段是以村里為抽樣單位,第二階段則是以村 里內的家戶為抽樣單位,每年約抽出近 14,000 戶樣本數,占臺灣家庭總 戶數的千分之二。

調查對象為居住於臺灣地區內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及其所組成 之家庭(指共同經濟生活者所組成之家庭),採以年度為衡量單位進行 調查,調查方法則為訪問調查及記帳調查兩法併行。透過家庭收支調查 報告可瞭解臺灣地區各階層家庭之收支狀況。除此之外,該調查報告內 容還涵蓋家庭各項訊息,無論是家庭成員的特性、各家庭的所得消費金 額,甚至是各家庭的住宅、生活等軟硬體現代化設備均有詳細調查。大 致上來說,一份完整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包含的內容有家庭戶口組成、

家庭設備及住宅概況、所得收支及消費支出等。調查範圍包括臺灣省、

臺北市及高雄市,係為臺灣地區從家庭面辦理所得收支之唯一調查。

以下是本文所使用的重要名詞解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一) 捐贈

本文所提及捐贈係指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有公益慈善捐款的金額,

包含對寺廟、教會、財團法人等捐款。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從 1994 年才開 始對公益慈善捐款進行調查;在 1994 年之前,1990 年到 1993 年之間家 庭對企業非消費經常性移轉支出的其他細項中有捐獻、贈款的項目,但 並無特別強調此項目為私人捐贈;而在 1990 年之前並無捐贈相關類似的 資料。

(二) 經濟戶長

經濟戶長係指是每個家庭成員中收入最多且負責維持家庭主要生計 者,與一般所謂的戶籍戶長不全然相同。但如果戶內成員收入最多但卻 不負責家庭主要生計者,仍不視為是經濟戶長,而改以收入次之者為之。

因此可知要被視為是一個家庭的經濟戶長,最重要的關鍵點在於是否擔 任負擔家庭主要生計之角色,而且倘若該家庭有二人以上收入相同且同 時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則以年長者為該家庭之經濟戶長。如果一個家 庭每個成員均無收入亦無職業,才以該家庭之戶籍戶長為經濟戶長。6

(三) 戶內人口

係指與戶長同戶籍且共同生活為原則之同一家戶成員,但倘若個人 雖與戶長同一戶籍但在外生活者,只要其個人所得當中有 50%以上提供 家用、個人生活費用 50%以上由家庭供給、個人所得提供金額占該家庭 家計費用 50%以上等三種原則中之一種符合亦可視為是同一戶內人口。

6 但假若該成員居住在國外或金馬地區,雖然符合上述三項原則之一,仍不得視為戶內人口;

因此該成員提供給家庭之金額列為從國外移轉之收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臺灣捐贈家庭特性長期變遷分析

此外,若個人雖不與戶長同一戶籍,但共同生活並符合前述原則者,亦 可視為戶內人口。

(四) 所得收入總計

在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各家庭所得收入總計為該調查報告中全戶 受雇人員報酬、產業主所得、財產所得、經常移轉收入、其他雜項收入、

自用住宅及其他營建物設算租金之加總。

(五) 經常移轉支出

依支出對象可分為對私人、對政府、社會保險及對國外四類。其中 對政府之移轉支出包含各項租稅及規費,在本文中只考慮該類移轉支出 以計算各家庭之可支配所得。

(六) 可支配所得

為各家庭所得收入總計減去對政府之經常移轉支出。近年來隨著家 庭結構改變,調查家戶數會隨著年度不同而有所改變,可能由於年輕人 外出就業另組家庭現象普及,每年約增加 10 萬家庭,但平均每戶人數持 續減少,導致以家庭為計算基礎之每戶可支配所得計算基礎不一致。但 本文所提起之可支配所得定義為使用所得收入總計,扣除對政府之移轉 性支出(房屋稅與地價稅、綜合所得稅、其他直接稅、彩券及其他項目)

之金額。7

7其他項目為罰款、規費、工程受益、行車執照、燃料使用費等。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七) 行業與職業之定義

「行業」一詞係指經濟活動部門之種類,包括從事生產各種有形商 品與提供各種服務之經濟活動在內。「職業」是指個人所擔任之工作或 職務,為一個繼續性常態的工作,可由工作而獲得現金或實物之報酬,

並善良風俗之職業。

一般人常將工作場所隸屬的行業與個人所擔任的職業混為一談,為 避免誤解,首先就二者之區別加以說明。因此每一行業,因分工之關係,

常需不同職業之工作者;而同一職業之工作者,常分布於不同之行業。

行業指工作者工作場所隸屬之經濟活動部門,職業則指工作者本身所擔 任之職務或工作;以酒廠所僱司機為例,其職業為運輸工具駕駛員,歸 屬於藍領階級,其行業則屬製造業之飲料製造業,乃為第二級產業。簡 言之,所謂行業,係指經濟活動部門之種類,而非個人所擔任之工作,

每一類行業均有其主要經濟活動,但因分工關係,往往需要各種不同職 業之工作人員。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