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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上市上櫃公司家族企業概況及其控制方式

第四節 家族企業控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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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holder)與「非控制股東」之間47。此一結構所引發我國是否應引進獨立董 事制度及如何引進問題,詳第四章後述。

除了上述透過直接或間接持股方式控制企業(或企業集團)的宏觀觀點(macro) 外,從微觀角度(micro)而言,家族企業還有哪些之控制方式,以穩住其家族經營 權?此一問題對了解家族企業非常重要且具關鍵地位,以下再詳細分析之。

第四節 家族企業控制方式

按家族企業如何保留家族控制權,一般而言,有下列方式:

1. 金字塔控股(pyramid)結構:

按控股公司是常見維持家族事業控制權的方式,家族企業設立一 個最上層的控股公司,持有下一層中間企業的控制股權,而中間企業 又持有在下一層公司的控制股權,以此類推。此外,於控股公司,如 進一步發行特別股,亦可進一步掌控公司經營權48。惟我國目前現行 公司法對於非閉鎖性公司,特別股只能侷限為限制或無表決權(公司 法第 157 條參照)49

詳言之,當家族企業擔心代代相傳所有權會被稀釋時,金字塔控 股結構可以用於維持家族的控制權。金字塔控股係架構一系列的企業 控制,在該結構中往往由一家家族所投資的公司置於金字塔的頂端,

此家企業又持有旗下一級之中間企業的控股股權,該中間企業又持有 二級公司之控股股權,接著二級公司又持有三級公司之控股股權,以 此類推而形成金字塔控股。亦即藉由維繫整個金字塔企業的控制權,

47 參閱張心悌,控制股東與關係人交易,台灣本土法學第 101 期,2007 年 12 月,頁 76。

48 資誠教育基金會,前揭註 7,頁 59。

49 參閱劉連煜,現代公司法,2016 年 9 月增訂十二版,頁 30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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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便可穩穩掌握金字塔中所有企業的控制權50。有研究指出,此種 控股公司結構的優點之一,是每一分子公司之管理者均可從共同之家 族資產中獲益,如創辦人授予他們決策權,則他們就享有完全之自治 權。但缺點是當創辦人去世後,企業有被分裂的風險,因繼承人都會 獲得控股公司的股權。因此,除非家族成員之價值觀一致,否則此種 控股公司結構並不穩定51

2. 設立基金會(fundation)方式:

家族企業有時也會選擇設立基金(例如,在台灣是成立各種財團 法人)以管理家族大比例之股權,且通常由家族企業創始人捐贈自家 股票。除了用股權產生的孳息,維持基金的正常運作外,還得以掌控 經營權。即使創始人已去世,基金亦可協助家族後代對企業實施控 制。財團法人基金本身為非營利性的法律實體,主要是以捐助財產為 構成成分,且基金董事會之董事往往是內部推選,但受法律及基金契 約或章程的一定約束。例如,依我國醫療法第 43 條規定,基金會之 董監事當中,主要捐贈人及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擔任董監事者,其 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監事三分之一。換言之,基金會的三分之二必須 為「外人」52。根據研究,在北歐國家,設立基金會方式甚為普遍,

例如知名的海尼根即是53,而我國台塑集團王永慶先生所創辦之「長 庚醫療財團法人」也享盛名,長庚醫療財團法人並且是台塑董事54

3. 以法人代表董事與交叉持股(cross-shareholding)之方式

50 范博宏、莫頓.班奈德森,前揭註 6,頁 163。

51 范博宏、莫頓.班奈德森,前揭註 6,頁 196。

52 資誠教育基金會,前揭註 7,頁 60-61。

53 范博宏、莫頓.班奈德森,前揭註 6,頁 170。

54 資誠教育基金會,前揭註 7,頁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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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控制:

控股公司並得藉由法人代表取得董事會多席次,進一步確保家族 在下層各公司的控制權55。另外,在控股公司結構中,企業亦得進一 步藉由互相持股,例如,家族企業中兩個分別存在之企業各持有對方 10%或 20%股權,以增強對家族集團之控制。研究指出,交叉持股之目 的在於讓每一個分子公司享有自治權,同時激勵所有成員踐行家族價 值觀並實踐資源分享56。台灣許多家族企業透過層層轉投資公司之交 叉持股,再加上我國公司法第 27 條允許法人代表董事之制度,均是 使用此一輔助方式加強對家族集團的控制。例如,新光家族許多持股 都是由投資公司相互持有。元東集團、宏達電王雪紅董事長之 TVBS 亦復如是。

4. 信託控股(trust)方式:

使用信託可鞏固企業經營權,解決剩餘財產分配及繼承問題,故 信託可貫徹委託人之意志,明確分配權利,避免家族紛爭及爭產,另 外也無被繼承人特留分限制的問題57。信託更可照顧及激勵家族成員

58。另外,信託並無前述基金會法律規定應有外部人員擔任董監事的 變數,並可發揮財產隔離功能,不致因家族企業控制人受破產或受強 制執行而遭到拍賣59。在美國,有很多大型家族企業很大一部分股權 皆設計以信託方式加以處理,其中包括沃爾瑪(Walmart)、福特汽車 (Ford Motors)及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等。信託可以是永久的,

亦可持續固定數年,而永久信託之優點可解決因繼承而造成股權分散

55 資誠教育基金會,前揭註 7,頁 57-59。

56 范博宏、莫頓.班奈德森,前揭註 6,頁 194。

57 資誠教育基金會,前揭註 7,頁 68。

58 資誠教育基金會,前揭註 7,頁 67。

59 資誠教育基金會,前揭註 7,頁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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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60

信託由受託人管理,其利益亦由受託人保護。一般而言,受託人 是由能幹的家族成員,或是在信託及企業管理上有專長的外部人士擔 任。因此,在持有家族企業控股股份之信託設計中,受託人最大的功 能是聯繫家族與企業董事會及管理階層的橋樑。信託受益人主要是家 族成員,惟外部人士也可能從信託中獲益,此部分端視信託約款的規 定。另外,慈善信託則會將資金運用於慈善或社會目的61

另外,台灣的信託法另規定「公益信託」類型(信託法第 69-85 條參照),其目的與基金會雷同,信託法規定公益信託必須設至少一 人為信託監察人。家族企業股權如透過公益信託持股,通常設計由 信託監察人行使股東權,而信託監察人的資格不像基金會必須有三 分之二的「外部人士」擔任。故一般設計由家族成員擔任信託監察 人,以方便家族企業控制經營權。台塑集團之王永慶及王永在先生 分別設立「公益信託王長庚社會福利基金」「公益信託王詹樣社會福 利基金」,其有持台塑南亞台化台塑化股票分別約 136 億及 115 億 元,就是很著名的例子62

5. 雙層股權(dual class)結構:

按「同股同權」制度,即是我國法律學界通稱之「一股一表決權」, 我國公司法第 179 條亦有相同規定;換言之,即是資本市場上所通稱 之股東票票等值,同樣股份同樣權利。而一股一表決權相對的概念是 一股多權制度(或稱複數表決權)。一股多權制度,常見以雙層股權 結構(dual class)呈現,即將普通股分為 A 類普通股(class A common

60 按某些國家,非慈善信託必須受限禁止永久權規則(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參閱資誠教育 基金會,前揭註7,頁 69。

61 范博宏、莫頓.班奈德森,前揭註 6,頁 170。

62 資誠教育基金會,前揭註 7,頁 64-65。

stocks)及 B 類普通股(class B common stocks)兩種,形成雙層 股權結構。A 類普通股由一般投資大眾所持有,B 類普通股由創業者

http://www.szse.cn/main/files/2014/03/24/473589180111.pdf last visit:2016/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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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66。使用雙權股權結構著名的公司包括美國搜尋引擎 Google 公司 及美國社交網絡 Facebook 公司。

6. 閉鎖性公司模式:

學者亦認為,我國閉鎖公司新制之諸多特例規定,實對家族企業 只有高度吸引力。例如透過股權轉讓限制,可維持股東結構之單純 化,防止「非我族類」之外人成為公司股東。另外,透過閉鎖公司複 數表決權、對特定事項否決權、被選任為董監事權利等特別股之設 計,可使家族及早規劃接班事宜,防止日後爭權風波67

其中,我國修法新增閉鎖性公司專章所開放之表決權信託與表決 權拘束契約功能對家族企業控制權設計方式,提供了另一種選擇方 式。

表決權契約(voting agreements)的存在,一般係指在閉鎖性公 司裡,其參與者為了能積極投入公司之經營,而和其他股東簽訂之契 約,針對表決權行使方向,互相約定應遵守之情形。

另所謂表決權信託(voting trusts) ,一般係指閉鎖性公司股東為取 代表決權拘束契約,而藉形式上股份所有權之移轉受託人,並由受託 人依照信託條款約定行使表決權68

在我國公司法未新增閉鎖性專章前,有關表決權拘束契約的有效 性,我國目前實務見解有認為有效69,亦有認為無效者70。有學者認為,

66 同上註。

67 林國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芻議,收錄「當前公司與證券法制新趨勢--賴英照講座教授 七秩華誕論文集」,2016 年 8 月,元照,頁 532;同文並收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逐條釋義」,

方嘉麟主編,元照,2016 年 10 月,頁 8。

68 劉連煜,表決權拘束契約與表決權信託,月旦法學雜誌,2013 年 11 月,頁1。

69 如 72 年台上字第 2858 號判決。

70 如 71 年台上字第 4500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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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逕以「公司法公平選舉」作為所欲維護之公共福祉,而否認 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之有效性,實有未洽71

在尊重私人自由經營企業之利益及契約自由原則考量下,倘其訂 立目的係最終為公司利益且不違反法律規範,應認其有效。

依照我國最新公司法第 356-9 條規定,在閉鎖性公司體制下,股 東得以表決權拘束契約或以表決權信託方式行使表決權。此表決權行 使方式的開放,提供了家族企業控制股權另一種方法。透過閉鎖型公 司制度的鬆綁,無論是複數表決權股或表決權拘束契約的設計,家族 企業股權控制方式似乎有更多選擇。

上述家族企業控制模式中,台灣家族企業究竟多採取何種方式?這是有趣而 重要的議題。其實並沒有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做法,也不保證使用這些工具後一 定基業常青72。以台灣典型的家族企業-台塑集團為例,台塑集團旗下有十家上市

上述家族企業控制模式中,台灣家族企業究竟多採取何種方式?這是有趣而 重要的議題。其實並沒有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做法,也不保證使用這些工具後一 定基業常青72。以台灣典型的家族企業-台塑集團為例,台塑集團旗下有十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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