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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家族企業公司治理之法律問題—以獨立董事制度及接班計畫為核心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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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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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碩士班學位論文. 臺灣家族企業公司治理之法律問題—以獨立董事 制度及接班計畫為核心 治. 政. 大. Legal Problems Arising 立 from Family Enterprises and Corporate. ‧ 國. 學. Governance in Taiwan—Focuses on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Nat. n. al. er. io. sit. y. ‧. and the Succession Plans. Ch. engchi. i Un. v. 指導教授:朱德芳 博士 研究生:劉博因 撰. 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一日 1.

(2) 謝詞. 從非法律本科的經濟突然轉換跑道到法律這條路上,感謝所有幫助過我的朋 友、同學及師長們,讓我在這充滿未知的道路上走得更踏實。 首先謝謝我的指導教授朱德芳老師,老師工作十分忙碌仍抽空詳細審閱我的論 文並給予論文方向指導,藉由幾次的論文討論使我更能抓住問題要點,進而充實 本論文。另外也十分感謝百忙中抽空幫我口試的林國全老師與張心悌老師,兩位 老師藉由提出問題啟發我論文可以再修改的方向,使其更加充實、完整,為本論 文增色不少,澤深恩重,由衷感謝。. 政 治 大 時都熱情給予協助,也時常陪我散散心,提供論文方向建議,均十分感謝。 立. 其次,謝謝我的好朋友們:怡安、峻逵、駿睿、昕彥、東益等在我論文有疑問. ‧. ‧ 國. 學. 同時,也謝謝學長禹境,學弟旻睿給予我許多寶貴且實用的國考資訊,方便我 在寫論文同時亦可一起準備國家考試,他們無私的傾囊相授,讓我學到不少。. n. al. 劉博因 謹誌. er. io. sit. y. Nat. 最後,謝謝我的家人老爸、老媽、妹妹在我寫論文的這段期間給我的鼎力協助 及鼓勵,讓我能毫無後顧之憂完成碩士學位。. Ch. engchi. 2. i Un. v.

(3) 摘要. 根據最新統計,全球約有七成以上企業為家族企業,貢獻全球 GDP 達 60%以 上。至於亞太地區之企業 85%為家族所控制,亞太地區家族企業佔整體市值達 32%。本文根據「2015 華人家族企業報告」研究發現,就 2014 年統計數字我國上 市櫃公司 1587 家企業中,家族企業占比 74%,且就市值而言,我國家族企業佔整 體上市櫃公司市值達 63%,平均每個家族企業約有市值 5.1 億美元水準。然而, 據該報告指出,就股權報酬率(ROE)而言,家族企業落後於專業管理之非家族企 業,只優於國營企業。且就兩岸三地數據加以比較,我國家族企業不論是企業淨 值或成長幅度皆為最落後地區,顯示我國家族企業公司治理仍有待改善之處。. 政 治 大 美兩國企業股權分散之情形,我國家族企業大多數屬於股權相對集中型態。根據 立 2016 台灣地區大型集團企業研究可知,台灣前 100 大集團的主要股東的控制性持 至於引進獨立董事制度是否可有效提升我國家族企業公司治理?按相較於英. ‧. ‧ 國. 學. 股,全體集團主要股東平均持股比率為 34.05%。另外,有實證研究顯示,在中華 文化下一般人所重視之社會連結(social ties)特別會影響獨立董事之獨立性,且 獨立董事傾向維持人際關係(relation) ,以和為貴不願積極監督董事會及管理階 層。因此,家族企業引進獨立董事制度恐無預期功效。再者,學者研究結論認為: 接班後企業價值平均蒸發了 60%。而 PwC 調查全球家族企業,僅有 15%家族企業有 完整的接班計劃,43%家族企業甚至無接班計劃安排。我國則只有 9%有接班計劃,. sit. y. Nat. n. al. er. io. 明顯低於全球平均。. Ch. i Un. v. 最後,本文分析我國近來發生之長榮集團爭產案與寶成、捷安特等家族企業 成功接班實例後,建議除企業接班人計劃應提早準備,以提供更寬空間應對接班 計畫可能產生之法律問題(如:遺囑特留分、信託存續期間及遺產贈與稅等規劃) 外,非接班計畫內之家族成員的生涯規劃也應被重視,以達成接班計劃所預期的 和諧及永續成長的成果。. engchi. 3.

(4) Abstract Globally, about 70% of all businesses can be classified as “Family Controlled.” These businesses account for approximately 60% of global GDP. In the Asia region, about 85% are Family Controlled businesses, and their market value stood at 32% of total Asia GDP. According to a survey by the Taiwan Institute of Directors, in 2014, an estimated 74% of Taiwan’s 1,587 publicly listed companies can be classified “Family Controlled,” and these businesses have an average market value of USD510m. This survey further shows that in ROE terms, Taiwan’s Family Controlled businesses rank second to “Non-Family Controlled” businesses (independently or professionally managed), but rank higher tha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Compared to China and Hong Kong, Taiwan’s Family Controlled businesses are the smallest in terms of market values and the lowest in terms of their growth rates. Thus, performance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of Taiwan’s family Controlled businesses should have room for. 立. improvement.. 政 治 大. ‧. ‧ 國. 學. In Taiwan, there is debate whether to mandate Independent Directors for publicly traded Family Controlled business, as a potential solution to improve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findings from “2016 Taiwanese Big Corporate Group Research” revealed that the average of the Top 100 Taiwanese groups major shareholder’s controlling stakes are 34%.) However, in Chinese society, harmony is respected and the social ties factor into the selection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Thus, such a. sit. y. Nat. n. al. er. io. mandate might not improve the performance or corporate governance of Taiwan’s Family Controlled businesses. Furthermore, a scholar’s academic research finds that corporate market value contracted by an average 60% after family succession. According to PwC global Family Controlled businesses investigation, found that only 15% of the Family Controlled businesses firms have complete succession plans in place, while 43% family firms even don’t have succession plans. In contrast, in Taiwan only 9% Family Controlled businesses have succession plans, which is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global average.. Ch. engchi. i Un. v. Lastly, after analyzing recent cases in Taiwan (Evergreen, Pou Chen and Giant Groups ), this study suggests that succession plans should be prepared early in the businesses lifecycle in order to provide time and space to handle the legal problems that may arise from the succession plans, such as forced heirship, the duration of personal trust or inheritance tax, etc. Furthermore, family members who are not in the succession plan should be accounted for in order to reach an expected coordinated and on-going results for the Family Controlled Business. 4.

(5) 簡目. 第一章 緒論......................................9 第二章 我國上市上櫃公司家族企業概況及其控制方式.13 第三章 我國公司治理規範在家族企業上的歷來興革...32 第四章 家族企業之公司治理與獨立董事制度.........42 第五章 家族企業公司治理與接班計畫...............80 治. 政. 大.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99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5. i Un. v.

(6) 詳目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的說明................................9 第二節 研究範圍.................................11 第三節 研究方法.................................12 第二章. 我國上市上櫃公司家族企業概況及其控制方式. 第一節 家族企業定義.............................13 治. 政. 大. 第二節 我國上市上櫃公司家族企業概況.............15 立. ‧ 國. 學. 第三節 臺灣企業集團主要股東(持股)控制力分析...19. Nat. y. 我國公司治理規範在家族企業上的歷來興革. io. sit. 第三章. ‧. 第四節家族企業控制方式.........................20. er. 第一節 公司治理的概念...........................32. al. n. iv n C hengchi U 第二節 我國家族企業公司治理規範近來的興革.......35 第三節 我國家族企業公司治理上未能解決的問題.....39 第四章. 家族企業之公司治理與獨立董事制度. 第一節. 股權集中結構的家族企業..................42. 第二節. 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引進..................46. 第一項 制度改革...............................46 第二項 「獨立董事」定位與意義.................47 6.

(7) 第三項 獨立董事實施成效.......................52 (一) 社會連結因素與公司治理的關係.........53 (二) 中華文化下的社會連結.................54 1. 台灣資本市場..........................54 (1)圓展案—證交所自行審查............59 (2)司法審查制度的審視—比較司法的觀察.62 (三) 獨立董事獨立性與報酬.................73 治. 政. 大. 第三節 獨立董事制度之改進問題與可能方法........74 立. ‧ 國. 學. 第一項 選擇制與強制制.........................74. ‧. 第二項 獨立董事與監察人職權重疊議.............74. Nat. io. sit. y. 第三項 獨立董事選舉制度.......................76. er. 第五章 家族企業公司治理與接班計畫(succession plans). al. n. iv n C hengchi U 第一節 家族企業公司治理與接班計畫的重要性.......80 (一)長榮案....................................81 (二)寶成案....................................83 (三)巨大案....................................85. 第二節 家族企業文化、家族治理、家族公司治理與傳承..87 第三節 接班計畫..................................90 第一項 接班計畫概說...........................90 7.

(8) 第二項 細部接班計畫的近期觀點.................91 第三項 接班計畫的設計.........................92 第四項 家族傳承與公司治理制度.................97 第四節 我國公司治理守則的可能芻議................98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99 參考資料..........................................101.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8. i Un. v.

(9) 第一章 第一節. 緒論 問題說明. 以 瑞 典 為 基 地 的 邦 尼 家 族 (The Bonnier family) 為 一 百 分 之 百全資擁有之媒體集團,已營運歷經七代而不墜。邦尼家族主要 業務範圍包括電視、日報、經貿媒體、雜誌、電影、書籍以及數 位 媒 體 。 邦 尼 家 族 集 團 在 全 球 14 個 國 家 營 運 , 員 工 逾 8000 人 , 1. 並且以始終堅持言論自由及媒體專業著稱 。. 政 治 大. 日 本 著 名 之 鎌 田 醬 油 , 由 鎌 田 宇 平 太 先 生 創 立 於 西 元 1789. 立. 年 , 為 擁 有 超 過 200 年 歷 史 的 百 年 醬 油 老 舖 2。 後 於 西 元 1994 年 成. ‧ 國. 學. 立鎌田商事股份公司。鎌田醬油秉持「釀造最優質的天然醬油,. ‧. 貢 獻 社 會 」 企 業 文 化 , 現 任 社 長 為 田 武 雄 , 員 工 人 數 約 120 人 3。. sit. y. Nat. n. al. er. io. 另 外 , 我 國 丸 莊 黑 豆 醬 油 ( 丸 莊 食 品 工 業 公 司 ) 成 立 於 1909. i Un. v. 年 , 也 走 過 一 世 紀 , 目 前 傳 至 第 四 世 代 。 2006 年 不 僅 黑 豆 醬 油 穩. Ch. engchi. 定 經 營 還 走 向 國 際 化 , 成 為 台 灣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百 年 品 牌 4。. 這些百年傳承的優良家族企業,為何得以歷久不衰,傳承久 遠?相反的,在商場上,我們也常聽到有人批評家族企業,認為 家族企業守舊,缺乏創新,也容易從事違法之關係人交易以進行 1. 台灣董事學會、華人家族企業聯盟主辦,「解密百年傳承之鑰 探尋家族企業競爭力」,第五屆 華人家族企業年度論壇大會手冊,2016 年 11 月 29 日,頁 10。 2 據稱日本是全球擁有最多 「百年企業」的國家。根據統計,日本國內成立超過百年歷史的企業, 已超過二萬多家。參閱資誠教育基金會,歷久彌堅—理性與感性的傳承實務,2016 年 11 月初 版,頁 46。 3 前揭註 1,頁 19。 4 參閱資誠,企業與家族的專業化—永續發展關鍵,2014 資誠 PwC 全球家族企業調查報告,頁 26。 9.

(10) 利 益 輸 送 5, 故 認 為 家 族 企 業 很 容 易 被 更 有 效 之 商 業 組 織 所 取 代 。 但根據最新研究顯示,事實不然。在全球大部分國家,家族企業 仍 是 最 主 要 的 商 業 組 織 6。 據 統 計 , 全 球 約 有 七 成 以 上 的 企 業 為 家 族 企 業 , 貢 獻 全 球 GDP 也 高 達 60%以 上 7。. 其實,家族企業在亞洲也非常普遍,對亞洲經濟發展貢獻良 多 。 根 據 2014 年 安 永 聯 合 會 計 事 務 所 之 研 究 顯 示 , 亞 太 地 區 之 企 業 8 5 %為 家 族 所 控 制 , 且 亞 太 地 區 之 家 族 企 業 占 整 體 市 值 之 3 2 % 8。 如以日本為例,約有三分之一的日本上市公司可被歸類為廣義的. 治 政 家 族 企 業 , 且 日 本 家 族 企 業 所 控 制 之 公 眾大 上市公司的績效優於專 立 業經理人所掌控之上市公司 。 9. ‧ 國. 學. 同 樣 的,台 灣 大 型 家 族 企 業,2015 年 因 數 宗 接 班 領 導 權 之 爭 ,. ‧. 家族企業頓時成了頭條新聞。當然,這是一個直接關係到台灣經. sit. y. Nat. 濟 命 脈 的 重 要 問 題 , 因 為 家 族 企 業 占 全 台 灣 上 市 公 司 總 市 值 約 60. io. al. n. 奠 下 基 礎 10。. er. %,可謂台灣的經濟很大程度上就是由這些胼手胝足的家族企業. Ch. engchi. i Un. v. 當然,家族企業所面對的公司治理問題也可能與其他企業型態有所不同。據 Deloitte 家族企業全球調查,中小型之家族企業董事成員最多約 5 名左右,但對 大型家族企業而言,董事會過半數是由非家族人員擔任之情形則越來越普遍11。更. See Mitchell Van der Zahn, TASK FORCE Family-controlled Companie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Asia, Working Paper, ASIAN ROUNDTABL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 OECD, Bangkok, Thailand , 29-30 October 2015, at 35-36. 6 參閱范博宏、莫頓.班奈德森,接班人計劃,商周,2016 年 4 月初版 3.5 刷,頁 36-37。 7 參閱資誠教育基金會,歷久彌堅—理性與感性的傳承實務,2016 年 11 月初版,頁 5、33。 8 Earst & Yang, Family Business Year 2014, at 138. 9 See Li-Hsung Cheng, Family Busines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A Sociological Perspective, The 11th Taipei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um, Oct., 20-21, 2016. 5. 10. 陳筱婷,家族企業的傳承 接班計畫四關鍵,工商時報 , A6 政經八百 ,2016 年 3 月 30 日。. 11. Deloitte, Next-Generation Family Businesses, Evolution Keeping Family Values Alive, Sept., 10.

(11) 有趣的是,全球受調查之新世代家族企業領導人接班後有 56%會改變其公司治理 架構12。究竟家族企業經營績效如何?台灣家族企業又是如何?另外,台灣家族企 業的控制情形又有何特色?都值得關注。. 第二節. 研究範圍. 本論文擬探究台灣上市櫃家族企業控制方式、我國公司治理規範在家族企業 上近來的興革、家族企業公司治理上未能解決的問題何在、獨立董事制度在家族 企業有無功能,以及獨立董事選舉制度之改進之道,以強化因社會連結或社會關. 政 治 大. 係(social ties)所造成獨立董事獨立性不足的缺陷。. 立. ‧ 國. 學. 本文也將研究企業公司治理與接班計畫的問題。因為 OECD 公司治理會議上對 此議題曾有最新的討論,本論文也擬針對此議題提出可能的方向以修正我國公司. ‧. 治理守則。按家族企業接班計畫的議題在最近長榮集團創辦人以一紙遺囑企圖解. y. Nat. io. sit. 決接班之爭13,引來各方的矚目。但這問題長久以來,也不是單一案例,例如台灣. n. al. er. 經營之神王永慶先生過世後,家族也同樣陷入涉及集團經營權的爭議,至今仍未 14. Ch. i Un. v. 稍歇 。再早一點的案例,則是由辜振甫及辜濂松叔姪二人所創立的和信集團,該. engchi. 家族集團後來也走向分工、分治乃至分家的道路15。從而,此一家族企業有關接班 的公司治理議題,在台灣似應特予重視。對此,台灣證券交易所亦謂:家族「公 司的核心人物,將不只面對家族意見,或是只專注於凝具家族內部或友好股東的. 2016, at 12. 12 Id. at 11. 13 媒體標題:「長榮集團接班之爭 一紙遺囑能解決爭議嗎?」,內文報導略謂:「張榮發遺囑曝 光後,長榮集團經營權之爭正式浮上檯面;雖然遺囑表示身後由長榮航空董事長張國煒接任集團 總裁,但如果以公司經營治理的角度來看,股權多寡將決定一切,長榮集團到底誰來接班?應該 也不是一紙遺囑就能解決。」,2016 年 2 月 19 日,聯合晚報,記者黃淑惠╱特稿。 14 媒體標題:「大媽授權 王文洋欲解散 7 人小組」,內文報導略謂:「已 故 台 塑 集 團 創 辦 人 王 永 慶 二 房 長 子 王 文 洋 將 用 大 房 王 月 蘭 的 股 權 重 返 台 塑 , 他 並 認 為「 七 人 小 組 」應 該 解 散 。 」 , 2009 年 7 月 16 日 , 自 由 時 報 , 記 者 曾 慧 雯 、 陳 永 吉 / 台 北 報 導 。 15 黃日燦,黃日燦看併購—台灣產業轉型升級的關鍵,經濟日報出版,2014 年 3 月初版,頁 150-151。 11.

(12) 凝聚力,也要學習面對投資大眾,可從而建立透明公開的運作方式,即使是要進 行家族傳承,也要能夠選擇有能力的接班人16。」. 至於如何維持家族企業持續的成長,以及傳承至為珍貴的家族企業文化及價 值等家族企業管理問題(如我國著名家族企業統一集團所提倡之「三好一公道」 即是好的家族企業文化及價值),則限於篇幅,本文不擬討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政 治 大 本文蒐集包括台灣上市家族企業在內之最新家族企業相關實證研究資料加以 立. ‧ 國. 學. 剖析,並以比較法的觀點提出本文之研究心得。本文參考中華徵信所提供之上市 櫃公司股權控制資料試圖了解股權結構外,亦蒐集國內外各學者見解加以分析家. ‧. 族企業公司治理問題。在國內外法律文獻蒐集上,則是以與家族企業有關者為限,. sit. y. Nat. 加以整理分析,並在學者之既有研究基礎上希望能提出一愚之見,提供家族企業. n. al. er. io. 乃至立法機關立法上、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上或是台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公司治理守則規範上的參考。. Ch. engchi. i Un. v. 本文將先以家族企業定義著手,後介紹我國上市櫃家族企業概況及比較我國 與兩岸三地家族企業之差異。再以我國家族企業公司治理為研究核心,參考國外 立法例及國內外學者見解,試著發現我國家族企業目前公司治理尚須改進之處且 提供可能改善之道(如接班計劃之設計) ,並分析家族企業是否需引進獨立董事制 度以增進公司治理為主要目標。. 16. 媒體標題:「公司治理 證交所力推」,2016 年 3 月 15 日,經濟日報 記者朱美宙/台北報導。 12.

(13) 第二章 我國上市上櫃公司家族企業概況及其控制方 式 第一節. 家族企業的定義. 按 家 族 企 業 如 何 定 義 ? 學 者 又 批 頗 感 困 難 17。 但 學 者 為 研 究 方 便,仍嘗試加以定義,但見解似乎迄今仍不一致。有謂家族企業有 三 個 特 徵 : 1. 家 族 所 有 權 : 企 業 背 後 的 家 族 擁 有 大 比 例 的 股 權 ; 2. 家族管理權:家族成員透過在高層擔任要職或進入董事會,家族得. 治 政 以 對 公 司 進 行 管 理 ; 3. 家 族 繼 承 : 家 族 都 希 大望 看 到 企 業 在 後 代 手 中 立 繼 續 發 展 壯 大,故 學 者 認 為 這 也 是 家 族 企 業 的 第 三 個 要 素。換 言 之 , ‧ 國. 學. 如一個企業至少符合家族所有權、家族管理權及家族繼承這三個特. ‧. 徵中的一個,並且企業背後的家族承認對企業產生了影響,這樣便. er. io. sit. y. Nat. 是 一 個 家 族 企 業 18. 然而,根據多數對美國家族企業的研究,也有認為如果企業的. al. n. iv n C 董 事 會 有 創 始 家 族 的 成 員 ,h則 這 個 企 業 就U engchi 是家族企業,即使家族已 不 再 擁 有 實 質 所 有 權 19。. 若 以 P wC 「 2016 年 全 球 家 族 企 業 調 查 報 告 」 為 例 , 其 家 族 企 業 的定義是:創業者或其家族成員(配偶子女或其子嗣)在公司擁有 過半的投票權,且至少一位以上的家族成員在公司擔任經營管理職 務 。 而 如 果 是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 創 業 者 或 其 家 族 成 員 至 少 擁 有 25%以. 17 18 19. 范博宏、莫頓.班奈德森,前揭註 6,頁 32。 范博宏、莫頓.班奈德森,前揭註 6,頁 33-36。 范博宏、莫頓.班奈德森,前揭註 6,頁 211。 13.

(14) 上 股 份 , 且 至 少 一 位 以 上 的 家 族 成 員 在 公 司 擔 任 董 事 會 成 員 20。. 國內有論者認為若主要家族取得董監席次兩席以上席次或家族 持 股 20% 以 上 或 擔 任 董 事 長 或 總 經 理 職 位 者,即 是 家 族 企 業。更有謂: 構成家族企業之主要條件為:1. 家族為最大股東,且控股 20%以上;2. 家族佔 董事席次二席以上 3. 有其他家族成員擔任監事/管理層,但亦有控股小於 20%股 權的家族,惟這種情形必須個別判別21。. PwC 之定義與國內學者這三種見解,似符合學者研究認為,在美國以外其他. 治 政 地區(包括亞洲及歐洲),家族企業幾乎經常將所有權集中在手裡,並且指派多 大 立 個家族成員為企業效命之實際狀態 。 22. ‧ 國. 學 ‧. 此外,於 2015 年 10 月 OECD 亞洲家族企業公司治理報告指出,缺乏對公開發. io. al. er. 該有共同適用的定義,惟該報告並未提出建議標準23。. sit. y. Nat. 行公司家族企業的定義,是研究家族企業家司治理的最大問題,而該報告建議應. n. iv n C 有鑑於以下章節取材於 PwC 資料甚多,本文對於家族企業之定義採取 PwC 之 hengchi U 看法,認為家族企業為家族成員擁有公司過半數投票權;且至少有一位家族成員擔 任企業經營要職。若為公開發行公司,至少擁有 25%以上股權及少至一位家族成 員擔任經營要職是最低門檻。. 資誠教育基金會,前揭註 7,頁 32-33。 筆者與蔡鴻青博士之訪談,2016 年 11 月 29 日,台北萬豪酒店會場。 22范博宏、莫頓.班奈德森,前揭註 6,頁 211。 23 Mitchell Van der Zahn, supra note 5, at 70. 14 20 21.

(15) 第二節. 我國上市上櫃公司家族企業概況. 台灣家族企業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興起,歷經 40 餘年的發展,故百年企業不 多24,目前面臨第二代急迫交棒的問題25。根據「2015 華人家族企業報告26」 ,以兩 岸三地(即台灣、中國大陸、香港)而言,如單從股權報酬率(ROE)做為績效指 標,專業管理的非家族企業表現最佳,家族企業次之,國營企業則墊底。如從營 收與淨利角度觀察,台灣家族企業的強項仍以營收為主,淨利則較低27。值得注意 的是,論者觀察認為,台灣家族企業的特色是「靜如止水,成長低、獲利平穩, 無成長動能28」。.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另根據「2015 華人家族企業報告」 ,在 2014 年,就台灣上市櫃公司家數(1587 家)而言,台灣地區家族企業家數占比達 74%,計 1174 家上市櫃公司屬於家族企. ‧. 業29;另外,其他 24%屬於非家族企業,其餘 2%屬於國營企業。同年,就上市櫃公. sit. y. Nat. 司市值而言,台灣家族企業占企業總市值達 63%,其他 30%屬於非家族企業,其餘. n. al. er. io. 8%屬於國營企業。而且,台灣家族企業平均市值為 5.1 億美元,規模為兩岸三地. i Un. v. 三地最小。如就 2015 年的數字而言,兩岸三地家族企業數及平均市值如下二表。. 24 25 26 27 28 29. Ch. engchi. 資誠,企業與家族的專業化—永續發展關鍵,2014 資誠 PwC 全球家族企業調查報告,頁 2。 資誠教育基金會,前揭註 7,頁 30。 蔡鴻青,「2015 華人家族企業報告」 ,董事會評論 2015 年 10 月秋季號,頁 14 以下。 同上註,頁 18-19。 同上註,頁 20。 同上註,頁 16-17。 15.

(16) 表一30. 2015年兩岸三地家族企業數. 687家 占比25% 1153家 占比42% 908家 占比33%. 立. 台灣. 中國. 香港. ‧. ‧ 國. 學. 表二31. 政 治 大. 兩岸三地家族企業2015年平均市值. n. 4.5億美元. i n C 13.3億美元 U hengchi 20.2億美元. 30 31. er. io. sit. y. Nat. al. 資料來源:第五屆華人家族企業年度論壇手冊。 同上註。 16. v. 台灣. 中國 香港.

(17) 另外,值得注意者,根據「企業發展中心」所做之兩岸三地華人家族企業研 究顯示,我國家族企業不論企業成長幅度或是企業淨值皆是兩岸三地最落後地區。. 再者,我國家族企業經理階層控制時間偏高,平均為 30 年,且 30 年以上企 業過半多已接班或已屆接班時期。家族企業控制人平均年齡為 61 歲。而 55%的家 族企業控制人皆在 60 歲以上,31%的控制人則在 50~59 歲之間。對此,「2015 華 人家族企業報告」謂:台灣家族企業占比高、歷史長且企業控制人年紀最高。另 外,台灣企業明顯較為老化,分佈在 20 至 40 年之企業占 50%,僅 25%是低於 20 年之年輕企業。近半數台灣家族企業年齡為 30 年以上,占 47%32。研究更發現,. 治 政 台灣 30 年以上之企業幾乎全數為家族企業,顯示台灣家族企業老化之現象為兩岸 大 立 三地最先發生者 。另外, 「2015 華人家族企業報告」將家族企業控制人分為創業 33. ‧ 國. 學. 型控制人及接班型控制人。台灣家族企業中,43%為接班型企業。接班型企業平均. ‧. 有 33 年歷史,企業控制人平均年齡 60 歲左右,正處於第二次接班潮34。以下以表. n. al. er. io. sit. y. Nat. 三顯示兩岸三地家族企業目前之接班態勢。. 32. Ch. engchi. i Un. v. 蔡鴻青,前揭註 26,頁 21。反觀中國大陸企業,因為大陸民營化開放較晚,有接近 70%企業 年齡介於 10 至 19 年之間,30 年以上家族企業占比不及 5%。至於香港,因為海外家族企業到香 港掛牌多,官方計算設立年齡在 0 至 9 之家族企業占近 40%,而 30 年以上家族企業占比僅 16%。 33 蔡鴻青,前揭註 26,頁 22。 34 蔡鴻青,前揭註 26,頁 23。 17.

(18) 表三35.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圖表三顯示兩岸三地的接班程度,以台灣最高,顯示台灣家族企業歷史較久,. ‧. 其成員開始重視接班計劃,積極培養下一代接班人選。. sit. y. Nat. n. al. er. io. 附帶一提,「2015 華人家族企業報告」將家族企業控制人分成四種角色:1.. i Un. v. 三權合一:擔任股權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握有所有權、控制權、管理權。. Ch. engchi. 2.專任董事長:擔任股權控制人、董事長,握有所有權、控制權。3.兼任:僅擔 任股權控制人。董事長與總經理由同一人擔任,或為專業經理人或為親屬擔任。 4.三權分立:擔任股權控制人,董事長與總經理由不同人擔任,或為專業經理人 或為親屬擔任。 前述研究顯示,在我國家族企業,27%為三權合一型、47%為專任董事長型。至於 兼任及三權分立型(接近純擔任股東者)則約占 2 5%。推緣其故,或因為台灣公 司法可派任法人董事(公司法第 27 條)且多為大家族形式,造成三權合一與專任. 35. 資料來源:第五屆華人家族企業年度論壇手冊。 18.

(19) 董事長型比例最高(74%) ,這也顯示台灣家族企業控制人潛在集權比例高36。再者, 如單就台灣上市櫃公司而言,我國有 876 家上市櫃公司有至少三到四名家族人員 擔任公司董事會成員或高階經理人37。. 此外,相較中國大陸與香港,台灣控制人平均任期最長,達 17.8 年。詳言之, 在台灣,47%企業控制人的任期在 0~14 年、35%在 15~29 年、18%在 30 年以上38。 台灣家族企業控制人平均任期長,在接班未及時安排情形下,容易造成風波,影 響公司經營權穩定。. 治 政 另依 PwC 2016 年全球家族企業調查報告,全球家族企業的 34%預計將所有權 大 立 交給下一代,但同時引進專業經理人,台灣家族企業預計走上這個方向的有 29%; ‧ 國. 學. 全球家族企業僅有 39%表示預計將所有權及經營權都交給下一代,但台灣則高達. ‧. 58%欲如此做39。這顯示台灣家族企業在觀念上有思考在經營層面引進專業經理. al v 臺灣企業集團主要股東(持股)控制力分析 ni n. 第三節. er. io. sit. y. Nat. 人,但是傾向所有權與經營權都交給下一代的,可能還是佔了多數40。. Ch. engchi U. 按中華徵信所最新出版之「臺灣地區大型集團企業研究-2016 年版41」指出: 臺灣集團之組成固由多家分子企業組成,但分子企業或由核心公司直接投資或經 由其轉投資之子公司間接投資,故其最終控制力終究來自核心公司的權力。因此, 核心公司的主要股東持股比率集中與否,關係著企業集團的治理架構。以臺灣前 蔡鴻青,前揭註 26,頁 24。 See Li-Hsung Cheng, Family Busines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A Sociological Perspective, The 11th Taipei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um, Oct., 20-21, 2016. 38 蔡鴻青,前揭註 26,頁 24。 39 資誠教育基金會,前揭註 7,頁 52。 40 資誠教育基金會,前揭註 7,頁 52。 41 中華徵信所,臺灣地區大型集團企業研究,2016 年 11 版。 19 36 37.

(20) 100 大集團的主要股東的控制力而言,全體集團主要股東平均持股比率為 34.05%。另外,2016 年版指出;主要股東持股比率達 50%以上之集團,僅有 19 個集團,其他集團都沒有達到以絕對多數股權管理集團的水平42。. 再者,根據中華徵信所研究指出,由核心公司主要股東持股比率比較集中的 集團來看,股權最集中的前 10 大集團,除了具有官股色彩及外資的金融集團(包 括臺灣金控集團、臺灣證券交易所集團及日盛集團)多為家族集團,包括義聯集 團、聯邦集團、遠雄國際集團、臺灣玻璃集團、京城集團、威盛電子集團等 6 個 集團43。另外,「企業發展研究中心」研究顯示,兩岸三地家族企業控制人平均持. 治 政 股為香港:50.08% 、中國大陸:43.60% 、香港:33.84%,以單位財富可控制資 大 立 產槓桿比來看,可發現台灣家族企業的倍數最高,高達 10.17 倍,香港次之,中 ‧ 國. 學. 國大陸最低,僅 1.84 倍。台灣家族企業控制槓桿比高,顯示其制定重大決策之複. ‧. 雜度44。. sit. y. Nat. io. er. 然而,相較於股權分散的西方英美國家公司的股權結構,我國的家族企業卻 屬於股權較為集中的型態,這樣的特殊結構,在公司治理的議題上及問題解方上,. al. n. iv n C 也會因而有所不同 。換言之,公司治理議題因應公司股權結構不同,而產生不同 hengchi U 45. 的代理問題。在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之國家,其主要的代理成本乃存在於「股東」 與「經理人」之間46;而在股權結構較為集中的國家,即公開發行公司存在單一個 人、家族或集團控制的情形,其主要的代理成本乃存在於「控制股東」 (controlling. 同上註,頁 31-32。 同上註,頁 32。 44 蔡鴻青,2016 華人家族關鍵報告,頁 18,收錄於台灣董事學會、華人家族企業聯盟主辦, 「解密百年傳承之鑰 探尋家族企業競爭力」,第五屆華人家族企業年度論壇大會手冊,2016 年 11 月 29 日。 45 參閱王文宇,從股權結構論公司治理法制,月旦民商法雜誌 2005 年 12 月,第 10 期,頁 5-24。 46 有認為代理成本存在股東與掌握經營權之董事成員之間。參閱陳錦隆,公司治理與董事高 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2011 年 11 月初版,頁 84-85。 20 42 43.

(21) shareholder)與「非控制股東」之間47。此一結構所引發我國是否應引進獨立董 事制度及如何引進問題,詳第四章後述。. 除了上述透過直接或間接持股方式控制企業(或企業集團)的宏觀觀點(macro) 外,從微觀角度(micro)而言,家族企業還有哪些之控制方式,以穩住其家族經營 權?此一問題對了解家族企業非常重要且具關鍵地位,以下再詳細分析之。. 第四節 家族企業控制方式. 政 治 大 按家族企業如何保留家族控制權,一般而言,有下列方式: 立. ‧ 國. 學. 1. 金字塔控股(pyramid)結構:. 按控股公司是常見維持家族事業控制權的方式,家族企業設立一. ‧. 個最上層的控股公司,持有下一層中間企業的控制股權,而中間企業. y. Nat. sit. 又持有在下一層公司的控制股權,以此類推。此外,於控股公司,如. n. al. er. io. 進一步發行特別股,亦可進一步掌控公司經營權48。惟我國目前現行. Ch. i Un. v. 公司法對於非閉鎖性公司,特別股只能侷限為限制或無表決權(公司 法第 157 條參照)49。. engchi. 詳言之,當家族企業擔心代代相傳所有權會被稀釋時,金字塔控 股結構可以用於維持家族的控制權。金字塔控股係架構一系列的企業 控制,在該結構中往往由一家家族所投資的公司置於金字塔的頂端, 此家企業又持有旗下一級之中間企業的控股股權,該中間企業又持有 二級公司之控股股權,接著二級公司又持有三級公司之控股股權,以 此類推而形成金字塔控股。亦即藉由維繫整個金字塔企業的控制權, 47 48 49. 參閱張心悌,控制股東與關係人交易,台灣本土法學第 101 期,2007 年 12 月,頁 76。 資誠教育基金會,前揭註 7,頁 59。 參閱劉連煜,現代公司法,2016 年 9 月增訂十二版,頁 302-304。 21.

(22) 家族便可穩穩掌握金字塔中所有企業的控制權50。有研究指出,此種 控股公司結構的優點之一,是每一分子公司之管理者均可從共同之家 族資產中獲益,如創辦人授予他們決策權,則他們就享有完全之自治 權。但缺點是當創辦人去世後,企業有被分裂的風險,因繼承人都會 獲得控股公司的股權。因此,除非家族成員之價值觀一致,否則此種 控股公司結構並不穩定51。. 2. 設立基金會(fundation)方式:. 政 治 大 法人)以管理家族大比例之股權,且通常由家族企業創始人捐贈自家 立 家族企業有時也會選擇設立基金(例如,在台灣是成立各種財團. ‧ 國. 學. 股票。除了用股權產生的孳息,維持基金的正常運作外,還得以掌控 經營權。即使創始人已去世,基金亦可協助家族後代對企業實施控. ‧. 制。財團法人基金本身為非營利性的法律實體,主要是以捐助財產為. sit. y. Nat. 構成成分,且基金董事會之董事往往是內部推選,但受法律及基金契. n. al. er. io. 約或章程的一定約束。例如,依我國醫療法第 43 條規定,基金會之. i Un. v. 董監事當中,主要捐贈人及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擔任董監事者,其. Ch. engchi. 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監事三分之一。換言之,基金會的三分之二必須 為「外人」52。根據研究,在北歐國家,設立基金會方式甚為普遍, 例如知名的海尼根即是53,而我國台塑集團王永慶先生所創辦之「長 庚醫療財團法人」也享盛名,長庚醫療財團法人並且是台塑董事54。. 3. 以法人代表董事與交叉持股(cross-shareholding)之方式 50 51 52 53 54. 范博宏、莫頓.班奈德森,前揭註 6,頁 163。 范博宏、莫頓.班奈德森,前揭註 6,頁 196。 資誠教育基金會,前揭註 7,頁 60-61。 范博宏、莫頓.班奈德森,前揭註 6,頁 170。 資誠教育基金會,前揭註 7,頁 61。 22.

(23) 輔助控制: 控股公司並得藉由法人代表取得董事會多席次,進一步確保家族 在下層各公司的控制權55。另外,在控股公司結構中,企業亦得進一 步藉由互相持股,例如,家族企業中兩個分別存在之企業各持有對方 10%或 20%股權,以增強對家族集團之控制。研究指出,交叉持股之目 的在於讓每一個分子公司享有自治權,同時激勵所有成員踐行家族價 值觀並實踐資源分享56。台灣許多家族企業透過層層轉投資公司之交 叉持股,再加上我國公司法第 27 條允許法人代表董事之制度,均是. 政 治 大 都是由投資公司相互持有。元東集團、宏達電王雪紅董事長之 TVBS 立. 使用此一輔助方式加強對家族集團的控制。例如,新光家族許多持股. ‧. ‧ 國. 學. 亦復如是。. 4. 信託控股(trust)方式:. y. Nat. io. sit. 使用信託可鞏固企業經營權,解決剩餘財產分配及繼承問題,故. n. al. er. 信託可貫徹委託人之意志,明確分配權利,避免家族紛爭及爭產,另. Ch. 57. i Un. v. 外也無被繼承人特留分限制的問題 。信託更可照顧及激勵家族成員 58. engchi. 。另外,信託並無前述基金會法律規定應有外部人員擔任董監事的. 變數,並可發揮財產隔離功能,不致因家族企業控制人受破產或受強 制執行而遭到拍賣59。在美國,有很多大型家族企業很大一部分股權 皆設計以信託方式加以處理,其中包括沃爾瑪(Walmart)、福特汽車 (Ford Motors)及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等。信託可以是永久的, 亦可持續固定數年,而永久信託之優點可解決因繼承而造成股權分散 55 56 57 58 59. 資誠教育基金會,前揭註 7,頁 57-59。 范博宏、莫頓.班奈德森,前揭註 6,頁 194。 資誠教育基金會,前揭註 7,頁 68。 資誠教育基金會,前揭註 7,頁 67。 資誠教育基金會,前揭註 7,頁 67。 23.

(24) 的情形60。 信託由受託人管理,其利益亦由受託人保護。一般而言,受託人 是由能幹的家族成員,或是在信託及企業管理上有專長的外部人士擔 任。因此,在持有家族企業控股股份之信託設計中,受託人最大的功 能是聯繫家族與企業董事會及管理階層的橋樑。信託受益人主要是家 族成員,惟外部人士也可能從信託中獲益,此部分端視信託約款的規 定。另外,慈善信託則會將資金運用於慈善或社會目的61。 另外,台灣的信託法另規定「公益信託」類型(信託法第 69-85 條參照) ,其目的與基金會雷同,信託法規定公益信託必須設至少一. 治 政 人為信託監察人。家族企業股權如透過公益信託持股,通常設計由 大 立 信託監察人行使股東權,而信託監察人的資格不像基金會必須有三 ‧ 國. 學. 分之二的「外部人士」擔任。故一般設計由家族成員擔任信託監察. ‧. 人,以方便家族企業控制經營權。台塑集團之王永慶及王永在先生. sit. y. Nat. 分別設立「公益信託王長庚社會福利基金」 「公益信託王詹樣社會福. io. 元,就是很著名的例子62。. n. al. Ch. engchi. er. 利基金」,其有持台塑南亞台化台塑化股票分別約 136 億及 115 億. i Un. v. 5. 雙層股權(dual class)結構: 按「同股同權」制度,即是我國法律學界通稱之「一股一表決權」 , 我國公司法第 179 條亦有相同規定;換言之,即是資本市場上所通稱 之股東票票等值,同樣股份同樣權利。而一股一表決權相對的概念是 一股多權制度(或稱複數表決權) 。一股多權制度,常見以雙層股權 結構(dual class)呈現,即將普通股分為 A 類普通股(class A common 按某些國家,非慈善信託必須受限禁止永久權規則(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參閱資誠教育 基金會,前揭註 7,頁 69。 61 范博宏、莫頓.班奈德森,前揭註 6,頁 170。 62 資誠教育基金會,前揭註 7,頁 64-65。 24 60.

(25) stocks)及 B 類普通股(class B common stocks)兩種,形成雙層 股權結構。A 類普通股由一般投資大眾所持有,B 類普通股由創業者 (founding shareholders)所持有。前者每股有一表決權,後者每 股有複數表決權(通常為 10 倍表決權)。且 B 類普通股通常須轉為 A 類普通股才能出售。換言之,創業者被賦予與其在公司的經濟利益不 成比例的表決權63。事實上,對於想要保有控制權又要上市的家族企 業而言,雙層股權結構是一個經常使用的控制模式64。 對此,有學者認為雙權股權結構大致具備兩種功能:使管理團隊. 政 治 大. 既可以進入資本市場募集基金而不稀釋對公司控制權及幫助企業更. 立. 有效抵禦控制權收購,從而使管理團隊可實施長期策略65。. ‧ 國. 學. 通常而言,在一個公司從非公眾公司轉為上市公司的過程中,為. ‧. 向公眾投資者大規模募集資金,管理團隊的股權會被大量稀釋。在「一. sit. y. Nat. 股一票」架構下,一旦股權被大量稀釋,管理團隊對公司的控制權也. io. er. 會被相應削弱。管理團隊就面臨一個兩難的局面:低成本的上市必然 導致其失去控制權;而若保留控制權就不得不縮小融資規模。若使用. al. n. iv n C 雙層股權結構設計則可讓股權被稀釋的管理團隊依然保持對企業的 hengchi U. 63. 參閱劉連煜,雙層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從阿里巴巴上市案談起,收錄「當前公司與證券法制 新趨勢--賴英照講座教授七秩華誕論文集」,2016 年 8 月,元照,頁 297-319。 64 目前而言,我國僅閉鎖性公司專章規定允許複數表決權。相關討論,參閱方嘉麟、林郁馨, 複數表決權之立法政策分析—以台灣及香港為例,收錄「當前公司與證券法制新趨勢--賴英照講 座教授七秩華誕論文集」,2016 年 8 月,元照,頁 323-343;劉連煜,雙層股權結構與公司治 理—從阿里巴巴上市案談起,收錄「當前公司與證券法制新趨勢--賴英照講座教授七秩華誕論文 集」,2016 年 8 月,元照,頁 297-319;張心悌,股份表決權之彈性設計—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之立法談起,收錄「當前公司與證券法制新趨勢--賴英照講座教授七秩華誕論文集」,2016 年 8 月,元照,頁 533-562。 陳若英,論雙層股權結構的公司實踐及制度配套—兼論我國的監管應對。可參考: http://www.szse.cn/main/files/2014/03/24/473589180111.pdf last visit:2016/1/13. . 25 65.

(26) 控制66。使用雙權股權結構著名的公司包括美國搜尋引擎 Google 公司 及美國社交網絡 Facebook 公司。. 6. 閉鎖性公司模式: 學者亦認為,我國閉鎖公司新制之諸多特例規定,實對家族企業 只有高度吸引力。例如透過股權轉讓限制,可維持股東結構之單純 化,防止「非我族類」之外人成為公司股東。另外,透過閉鎖公司複 數表決權、對特定事項否決權、被選任為董監事權利等特別股之設. 政 治 大. 計,可使家族及早規劃接班事宜,防止日後爭權風波67。. 立. 其中,我國修法新增閉鎖性公司專章所開放之表決權信託與表決. ‧ 國. 學. 權拘束契約功能對家族企業控制權設計方式,提供了另一種選擇方. ‧. 式。. 表決權契約(voting agreements)的存在,一般係指在閉鎖性公. y. Nat. er. io. sit. 司裡,其參與者為了能積極投入公司之經營,而和其他股東簽訂之契 約,針對表決權行使方向,互相約定應遵守之情形。. n. al. Ch. i Un. v. 另所謂表決權信託(voting trusts) ,一般係指閉鎖性公司股東為取. engchi. 代表決權拘束契約,而藉形式上股份所有權之移轉受託人,並由受託 人依照信託條款約定行使表決權68。 在我國公司法未新增閉鎖性專章前,有關表決權拘束契約的有效 性,我國目前實務見解有認為有效69,亦有認為無效者70。有學者認為,. 同上註。 林國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芻議,收錄「當前公司與證券法制新趨勢--賴英照講座教授 七秩華誕論文集」,2016 年 8 月,元照,頁 532;同文並收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逐條釋義」, 方嘉麟主編,元照,2016 年 10 月,頁 8。 66 67. 68. 劉連煜,表決權拘束契約與表決權信託,月旦法學雜誌,2013 年 11 月,頁 1。. 69. 如 72 年台上字第 2858 號判決。. 70. 如 71 年台上字第 4500 號判決。 26.

(27) 最高法院逕以「公司法公平選舉」作為所欲維護之公共福祉,而否認 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之有效性,實有未洽71。 在尊重私人自由經營企業之利益及契約自由原則考量下,倘其訂 立目的係最終為公司利益且不違反法律規範,應認其有效。. 依照我國最新公司法第 356-9 條規定,在閉鎖性公司體制下,股 東得以表決權拘束契約或以表決權信託方式行使表決權。此表決權行 使方式的開放,提供了家族企業控制股權另一種方法。透過閉鎖型公 司制度的鬆綁,無論是複數表決權股或表決權拘束契約的設計,家族. 治 政 企業股權控制方式似乎有更多選擇。 大 立 ‧ 國. 學. 上述家族企業控制模式中,台灣家族企業究竟多採取何種方式?這是有趣而. ‧. 重要的議題。其實並沒有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做法,也不保證使用這些工具後一. sit. y. Nat. 定基業常青72。以台灣典型的家族企業-台塑集團為例,台塑集團旗下有十家上市. io. er. 公司,其中最核心的四家公司分別是:台塑公司、南亞塑膠、台化及台塑石化公 司。這四家公司彼此交叉持,股,並以此為核心,透過金字塔控股結構,控制了. al. n. iv n C 更大的企業集團。然而,台塑集團與很多家族企業不同的是,台塑集團的最終控 hengchi U. 制權不是在其家族手中,而是掌握在一家慈善基金的手裡—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 院。長庚紀念醫院於 1976 年成立,以紀念創辦人王永慶先生的父親王長庚先生。 長庚紀念醫院是由醫院董事會管理,成員有家族成員、社會賢達及專業人士。另 外,王永慶先生去世時並無留下遺囑,也因此留下子女爭產的紛爭。台塑集團(家 族)股權結構組織圖如下73:. 劉連煜,前揭註 68,頁 1。 參閱資誠教育基金會,前揭註 7,頁 43。 73 資料來源:http://www.xcf.cn/newfortune/zhuanlan/201005/t20100513_240942.htm 最後瀏 覽日:2017 年 1 月 6 日。 27 71 72.

(28)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其次,再以 2016 年 2 月國內最受矚目之長榮集團接班爭奪為例,長榮. ‧. 集團經營權爭奪戰延燒,包括長榮國際、張榮發基金會和張榮發慈善基金會. sit. y. Nat. 等集團三個秘密金庫曝光,全由大房掌控,二房張國煒爭奪接班,一般認為. io. er. 恐陷泥淖。因為長榮集團相關企業的股務工作,多由長榮國際處理,讓長榮 國際不但是集團交叉控股的重要金庫,一般認為若未來出現股權爭霸戰,掌. al. n. iv n C 握各公司股東名冊的長榮國際,是爭奪經營權的關鍵。 hengchi U. 另外,長榮集團 2016 年 2 月宣布裁撤原來之管理總部,原相關人事及單 位多數轉入「長榮國際」旗下,長榮國際儼然成為長榮集團新權力核心,外 界矚目。以下是長榮國際轉投資之概況74:. 74. 參閱長榮大房掌控金庫 二房苦戰,2016-02-24,經濟日報,記者曾仁凱/台北報導。 28.

(29)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統計. sit. y. Nat. io. er. 按長榮國際本身因沒有上市櫃,故蒙上一層神秘面紗。長榮國際成立於 1984 年,初期主要為集團所屬國內外公司提供統籌管理與諮詢顧問服務,. al. n. iv n C 1998 年開始對外,提供包含旅館業、廣告業、印刷業、船務代理業等管理 hengchi U 諮詢顧問。. 不過,「長榮國際」更重要的幕後任務,其實扮演長榮集團控股公司角 色。以長榮集團旗下四家上市公司為例,長榮國際持有長榮海運 7.11%的股 權,名列第三大股東;持股長榮航空 12.17%、長榮儲運 8.45%,皆為第二大 股東;另外還持有中再保高達 35.13%,更為最大股東。長榮國際成為長榮 集團交叉控股的重要金庫。 長榮國際由張榮發家族 100%掌控,長子張國華及配偶楊美珍,二子張國明. 29.

(30) 及配偶陳惠珠,三子張國政及配偶曾瓊慧,分別都各持有長榮國際 18%的股 權,大房子女合計持股達 54%,具有絕對掌控力。因此長榮國際被安排接替 長榮管理總部,成為集團新的權力核心,並不令人意外75。. 最後,根據最新的研究數字顯示,從兩岸三地前 30 大家族控制型態組成 可以看出台灣家族企業的控股型態最複雜,香港次之,中國大陸則最簡單。 台灣家族企業控股型態:控制人之關係企業:40.4%,投資/控股公司:28.3%, 直接持股:18.7%,學校/醫院:4.5%,保險公司:2.4%,公益組織(基金會): 1.5%,子公司:0.9%,海外公司及其他機構:0.6%76。學者謂我國的家族控股. 治 政 模式複雜,遂造成公司治理與家族治理的雙重問題 大 。 立 77. ‧ 國. 學. 同 樣 的,約 十 年 前,有 國 內 學 者 對 台 灣 的 家 族 企 業 進 行 控 股. ‧. 形 態 及 其 公 司 治 理 狀 況 進 行 研 究 78, 發 現 了 台 灣 家 族 企 業 公 司 治. sit. y. Nat. 理 上 早 已 存 在 的 問 題 。該 研 究 以 個 案 方 式 區 分 台 灣 家 族 企 業 股 權. al. n. ( 1). io. 式。. er. 結 構 為 三 種 模 式:單 一 家 族 模 式、共 治 家 族 模 式 及 專 業 經 理 人 模. Ch. engchi. i Un. v. 單一家族模式: 由 單 一家族成員或集團主導企業經營、決策。 以台灣最大的民營企業集團之一的 和 信 集 團 為 例,原 集 團 包 括 傳 統的金融、地產、租賃等產業,後來分家後轉型為目前的 台泥、中橡及福聚為主的傳統產業,由辜振甫一家主導。. 75. 長榮大房掌控金庫 二房苦戰,2016-02-24,經濟日報,記者曾仁凱/台北報導。 蔡鴻青,前揭註 26,頁 19,收錄於台灣董事學會、華人家族企業聯盟主辦,「解密百年傳承 之鑰 探尋家族企業競爭力」,第五屆華人家族企業年度論壇大會手冊,2016 年 11 月 29 日。 77 蔡鴻青,前揭註 26,頁 19,收錄於台灣董事學會、華人家族企業聯盟主辦,「解密百年傳承 之鑰 探尋家族企業競爭力」,第五屆華人家族企業年度論壇大會手冊,2016 年 11 月 29 日。 78 方嘉麟/許崇源,家族企業控股形態對公司治理及組織文化影響研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2007 年 3 月。 30 76.

(31) 辜振甫過世後,其集團不論是金融產業或是其他多角化經 營產業仍由家族成員辜成允負責主要營運。. ( 2) 共 治 家 族 模 式 : 創立之初由數個友人共同創立。 例如太電係以孫法民、李玉田、 焦廷標(孫法民之 小舅子)、仝迓東、李鴻文、鄭乙丑、苑景堯、郭吉祥等 人 為 主 要 創 始 股 東 。 而 東 元 集 團 的 特 色 為 「 五 族 共 治 」, 集團內無主導性家族。但從董事長之接任傳承,以及現有 資料顯示,在. 立. 治 政 1994 年 東 元 董 事 大 長 雙 胞 改 選 案 解 決 後,五. 大家族的關係已出現質變,隨著時間流逝,各家族間 漸. ‧ 國. 學. 行漸遠,東元集團的共治色彩已逐漸趨淡。. ‧ sit. y. Nat. ( 3 ) 專業經理人模式:. io. 業經理人負責日常企業營運。. n. al. Ch. engchi. er. 即由外部專業經理人領導之企業。 我國之宏碁即是一例。 由專. i Un. v. 該研究顯示,即使是家族控制之企業其經營效率並不會較 差,由 家 族 領 導 人 負 責 決 策 經 營 之 企 業 可 以 使 權 力 集 中 於 領 導 階 層,將領導權威貫徹命令之執行。且既然領導階層為公司所有 人,即更有誘 因 追求 公 司 最 大 利 益。惟 缺 點 為 董、監 同質 性 高 , 財 務 透 明 度 低。另 外,雖 領 導 階 層 權 威 式 貫 徹 命 令 的 執 行 亦 代 表 著 難 以 集 思 廣 益 , 內 控 也 較 差 79。 而 且 家 族 利 益 或 長 輩 意 志 通 常 高於企業與股東利益也是可能之問題。. 79. 方嘉麟/許崇源,同上註。 31.

(32) 第三章. 我國公司治理規範在家族企業上的歷來 興革 第一節 公司治理的概念.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一詞自一九七○年代開始流行80。就 過去幾十年國際間的公司治理發展而言,它起因於發生在一九九七年的亞洲 金融風暴,以及發生在二○○一年至二○○二年間美國的安隆(Enron)及世 界通訊(WorldCom)等大型公司之會計重大舞弊案、執行長獨攬大權81所造成的. 政 治 大. 深遠影響,及其後所引起全球對公司治理議題的討論。公司治理目前在我國. 立. (我國也曾發生眾所矚目之博達案)及國際間已普遍受到高度的重視,學者. ‧ 國. 學. 遂形容:「公司治理近年來再次成為顯學82」。. ‧. 何謂公司治理?它強調的概念與範圍為何?這些問題各方說法並不完全. sit. y. Nat. 一致。有謂謂公司治理,包括監督防弊的「公司監理」與興利的「公司管理」. io. er. 兩個層面。公司經營的權力源頭是股東會,公司治理的重要精神是重視股東 的權利,要公平對待大小股東83。有謂:公司治理是一種企業內指導管理的機. al. n. iv n C 制,也是一套有效落實經營者責任的過程,目的為強化公司的經營績效,保 hengchi U 障股東權益,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公司治理不僅涵蓋管理企業和股. 東,還包括與社會所有互動面向84。也有謂:公司治理就是設計適當的機制, 使企業避免發生弊端,並能充分發揮經營的效能85。. 余雪明,證券交易法-比較證券法,2016 年 9 月,五版一刷,頁 33。 安隆公司有不少獨立董事,其中不乏知名企業家與社會清流,未能阻止弊案發生,案發後引 起很多議論。有關安隆及世界通訊案所暴露問題的討論,國內文獻參閱余雪明,證券交易法-比 較證券法,2016 年 9 月,五版一刷,頁 62;邵慶平,公司法—組織與契約之間,中正法學叢書 (40),2008 年 12 月初版,頁 323-324。 82 賴英照,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2014 年 2 月第三版,頁 171。 83 聯合報社論,家族爭產不能以投資人為壑,2016-03-21, A2 版。 80 81. 84. 洪瑞浩,長榮集團接班爭議 凸顯永續公司治理議題,工商時報 D4,2016 年 3 月 2 日。. 85. 賴英照,前揭註 82,頁 171。 32.

(33) 另學者也有認為:一般而言,公司治理乃指一種指導及管理公司的機制, 以落實公司經營者的責任,並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以及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 (stakeholders)之利益。簡言之,公司治理的目標,乃是為追求企業經營 之經濟效率的最大化86。. 本文認為以上各說差異不大,均認為公司治理在強調除弊與興利,以發 揮經營效能。事實上,為提供各國公司治理改革及落實的參考,從 1999 年開 始,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提出了「公司治理原則」 (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根據 OECD 組織 2004 年所修正之公司治理基本. 治 政 原則,公司治理應特別重視下列主要課題: 大 立 (1)確保一個有效、優質公司治理架構的基礎(ensuring the basis for an ‧ 國. 學. effec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例如規範公司治理的規則,應. ‧. 符合法治、透明及可執行的要求。. sit. y. Nat. (2)股東之權益及發揮重要的所有權功能(the right of shareholders and. io. er. key ownership functions);而重要的所有權功能,包含機構投資人 表決權行使政策的揭露。. al. n. iv n C (3)全體股東受到公平對待 treatment of shareholders) ; h(the e n equitable gchi U 例如,確保全部股東,包括小股東及外國股東,受到公平對待,並 賦予其權利被侵害時有效救濟的管道。 (4)重視利害關係人(除股東外,包括員工、客戶、上下游廠商、銀行及 債權人)之角色(the role of stakeholders);例如,鼓勵公司與 利害關係人積極合作,以創造財富與工作等。 (5)提昇資訊揭露及透明化(disclosure and transparency);亦即,應 即時、正確地揭露關於公司財務等資訊。. 86. 劉連煜,前揭註 49,頁 15。 33.

(34) (6)強化董事會及監察人(或監事會)等機關責任(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oard),藉此確保公司經營策略的有效監督與指導,以及董 事會能對公司及股東負責87。 應注意者,我國「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第二條)也強調公司治 理制度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建置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二、保障股東權 益。三、強化董事會職能。四、發揮監察人功能。五、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 六、提昇資訊透明度。另外,「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條)同樣 也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良好之公司組織及文化,遵守法令及章程規定, 並依 據下列原則建立有效之公司治理制度: 一、建置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 治 政 二、遵循法令並健全內部管理。 三、保障股東權益及金融控股公司與所屬子 大 立 公司及其他關係企業間之公司 治理關係。 四、強化董事會職能。 五、發揮 ‧ 國. 學. 監察人功能。 六、重視員工及利益相關者之權益。 七、資訊充分揭露增加. ‧. 透明度。. sit. y. Nat. io. er. 與 OECD 公司治理原則比較,我國前述兩個實務守則,事實上與 OECD 前 述公司治理原則頗為相似;換言之,均十分重視上面 OECD 所提到的六項公司. n. al. 治理主要課題。. Ch. engchi. i Un. v. 至於 OECD 公司治理原則的最新發展,G20 的財政部長,於 2015 年 9 月 4 及 5 日,在土耳其首都安卡拉,通過最新的公司治理基本原則,一般稱此新 修正之公司治理基原則為:「”G20/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88. 」。此版 OECD 公司治理原則最大特色之一就是新增第三個大. 參閱賴英照,前揭註 82,頁 171-172;劉連煜,前揭註 49,頁 15。賴教授前揭書中並指出: 此處所指之 Board,在雙軌制之國家(例如,我國公司法設有董事會與監察人即是;相反的,單 軌制國家如美國僅有董事會之設),係指監事會而言。 88 參閱 https://www.oecd.org/daf/ca/Corporate-Governance-Principles-ENG.pdf 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11 月 27 日。原 2004 年公司治理原則第二、三有關股東權益部分整合後同列為第二個原 則,另「機構投資人、股票市場及其他仲介者」則增列於第三個原則。 34 87.

(35) 原則,即: 「機構投資人、股票市場及其他仲介者(Institutional investors, stock markets, and other intermediaries)」的原則。有關 OECD 公司治理 原則的新發展同樣也值得吾人關心公司治理者的重視。 事實上,我國自民國 87 年亞洲金融風暴後,即開始推動公司治理,行政 院於民國 92 年 1 月 7 日成立「改革公司治理專案小組」,同年 11 月公布「強 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作為推動公司治理之依據。自此,各相 關單位也積極配合修訂法規制度、宣導推廣、規劃執行資訊揭露評鑑系統, 除制定上述「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外,也一併制定符合我國國情之. 政 治 大. 「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立. 「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等規則。民國 102 年 10 月臺灣證券交易所更進. ‧ 國. 學. 一步成立公司治理中心,以整合國內與公司治理相關單位之資源,並統籌規 劃與公司治理及企業社會責任相關之事宜,俾進一步健全我國上市上櫃公司. ‧. 整體公司治理情形,提升我國資本市場公司治理水準89。. er. io. sit. y. Nat. 我國家族企業公司治理規範近來的興革 a iv. n. 第二節. l C hengchi Un. 第一項 強化公開發行公司董、監結構之措施 一、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五席 為落實公司治理、強化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之結構,2006 年元月證交法 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一項明定: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 事不得少於五人」 。按這樣的席次提高規範,係受博達弊案的影響以配合引進 獨立董事制度而設計90,故有不同於公司法要求董事不得少於三人(公一九二. 89. 參閱臺灣證券交易所,雙層股權結構制度之研究,一百零二年年度專題研究案,2013 年 12 月,頁 67-68。 90 大紀元,博達案加速台灣證交法及會計師法翻修,2004 年 07 月 16 日報導。 35.

(36) Ⅰ)之規定。因為 2004 年博達掏空弊案發生當時,博達公司的董事會(姊姊 擔任董事長,弟弟擔任董事)似無應有之監督及集體領導功能。. 二、排除法人股東得同時指派代表人擔任董、監職務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原允許同一法人股東得同時指派代表人擔 任董、監職務,導致該監察人職權不易有效發揮的問題(二○一二年元月公 司法也已修正禁止同時指派)91。有鑑於此,證交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規 定: 「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 政 治 大 二項規定」 ,以強化監察人之獨立性,期待發揮其應有監督的功能。但實施以 立 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 ‧ 國. 學. 來,實務上有公司之法人股東,為迴避本項禁止規範,設計另由與其有控制 或從屬關係者【如社團法人(子公司)或甚至財團法人等】之代表人同時當. ‧. 選或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為此,二○一○年證交法修正草案曾明定: 「政. sit. y. Nat. 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該股東. n. al. er. io. 或與其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之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i Un. v. 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按此一修正符合公司治理之原理,. Ch. engchi. 方向正確,值得贊同。惟本修正草案迄今尚未通過92。 對此爭議,目前主管機關規定,證交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所稱代表 人,包括政府、法人股東或其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所指派之代表人93。學者認 為。雖然其解釋意旨值得贊同,但解釋內容似有超越法律文字可能之範圍,. www.epochtimes.com/b5/4/7/16/n598564.htm 最後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1 日。 91. 相關討論,參閱劉連煜,如何強化股份有限公司監控制度,收錄「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 (二)」,元照,二○○○年九月二刷,頁 281。按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項,於二○一二年元 月已修正增列但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92 93. 相關討論,參閱劉連煜,新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2016 年 9 月增訂 14 版,頁 85-86。 金管會九十九年二月六日金管證發字第○九九○○○五八七五號解釋令。 36.

(37) 故最終仍以法律明定為宜94。. 另有學者更進一步謂,具有控制從屬關係者,有時在實務認定上有所不 易。例如,某公司是否有間接控制他公司之財務業務之情形而存有控制關係 有時不易判定,因而解釋令容易引起實務之爭端95。 本文認為,但這一情形,如立法後也是不得不然,僅能以證據認定有無間接 控制,以符合本條立法之目的。. 另外,違反證交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法律效果為何?金管會認為. 治 政 在公開發行公司,該政府或法人所派代表人當選監察人無效,其依據是類推 大 立 適用同條文第五項及第六項,理由是考量證交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五項及第 ‧ 國. 學. 六項與第二項立法意旨相同,且違反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法律效果已明定於第. ‧. 五項及第六項,基於維護資本市場穩定性與法律規範一致性,故認當選監察. sit. y. Nat. 人無效96。學者認為,這樣之解釋令運用法學方法加以解釋,成為解決紛爭的. io. er. 一個途徑,雖解釋上可能有多種途徑,但主管機關之結論尚可贊同,也是解 決問題的方法97。至於非公開發行公司,如有違反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但. al. n. iv n C 書規定之情事者,經濟部則採取由政府或法人股東自行選擇其一方式處理 hengchi U. 98. 。. 三、公開發行公司家族企業色彩的淡化 如上面所述,由於我國家族企業佔絕大多數,在考量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如均由同一家族之人擔任,董事會執行決策或監察人行使監察權時,將成一 言堂恐有弊端發生。再者,一般而言,公開發行公司其股權已相當分散,具. 94 95 96 97 98. 劉連煜,前揭註 92,頁 86。 王志誠、邵慶平、洪秀芬、陳俊仁,實用證券交易法,2011 年 3 月,新學林,頁 103。 一○一年七月四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一六四四四一號令。 劉連煜,前揭註 92,頁 87。 民國一○一年七月三十日經商字第一○一○二四二六○七○號函。 37.

(38) 有公眾公司之性質,已非閉鎖性質公司可比,因此,證交法第二十六條之三 第三、四項明定: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 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一、配偶。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第三項) 。公司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 得具有前項各款關係之一(第四項)」。. 學者並認為,上述條項所稱之「公司」 ,應係公開發行公司之誤;由於本 條條文僅寫「公司」二字,可能會被誤為泛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證交 法第四條參照) 。惟從本條第一、二項文字及本條之立法意旨觀察,此條所稱. 治 政 之公司應皆為公開發行公司無誤,他日宜訂正此項立法之無心失誤 。按前面 大 立 提到,根據 Deloitte 家族企業全球調查,中小型之家族企業董事成員最多約 99. ‧ 國. 學. 5 名左右,但對大型家族企業而言,董事會過半數由非家族人員擔任之情形則. ‧. 越來越普遍100。因此,我國這項規定符合國際家族企業調查趨勢,應可贊同。. sit. y. Nat. io. er. 此外,為解決董、監選任時,有違反前述第三、四項之情事,如何決定 何人當選,同條第五項又規定: 「公司召開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原當選. al. n. iv n C 人不符前二項規定時,應依下列規定決定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 hengchi U. 一、董事間不符 規定 者,不符規定之 董事 中所得選票代表 選舉 權較低 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二、監察人間不符規定者,準用前款規定。 三、監察人與董 事間 不符規定者,不 符規 定之監察人中所 得選 票代表 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有趣的是,如董監就任後,始有前述第三、四項之情事,例如:某上櫃公 劉連煜,前揭註 92,頁 87。 Deloitte, Next-Generation Family Businesses, Evolution Keeping Family Values Alive, Sept., 2016, at 12. 38 99. 100.

(39) 司有甲、乙、丙、丁、戊五席董事,其中甲、乙董事為父子,丙女董事後來 於任期中嫁予甲,則此時應如何處理?依同條第六項規定: 「已充任董事或監 察人違反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當然解任」 。準此可知,應視 甲、乙、丙三人當選時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為何人?假設丙最低,則 其應當然解任101。為何有這樣嚴苛的規定?本文認為,理應是為強調家族企業 公司治理的公益性,而犧牲當事人私益,否則本項規範大可直接規定法律效 果一律以「就任時」為準。. 不過,證交法 2006 年最重要的修正還是前面所述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引進此. 第三節. 學. 家族企業公司治理上未能解決的問題. ‧. ‧ 國. 治 政 制是否真能解決家族企業公司治理問題,以下分析之。 大 立. sit. y. Nat. 值 得 注 意 者,有 學 者 研 究 認 為,家 族 企 業 並 非 意 味 無 效 率 ,. n. al. er. io. 加上政府資源有限,不應全面限制家族持股或出任董監控制營. v. 運 。 該 研 究 建 議 以 下 列 方 式 改 善 家 族 企 業 法 制 設 計 102: 第一項 1.. 強化監控機制. Ch. engchi. i Un. 加 強 會 計 師 獨 立 性 資 訊 之 揭 露、修 改 會 計 師 法,明 確 事 務 所 法律責任等。另外應要求承銷商之監督,務必要求其所提出之 評估報告和相關資料正確真實。. 2.. 改善董監事同質化過高問題(如引進獨立董事制度。). 3.. 強 化 投 資 人( 少 數 股 東 )的 保 護 機 制。我 國 目 前 雖 已 制 訂 公 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亦成立投資人保護機構, 惟對投資人之保護仍嫌不足,日後應致力於促進法院審理投資. 101 102. 劉連煜,前揭註 92,頁 87。 方嘉麟/許崇源,前揭註 78。 39.

(40) 人訴訟專庭專股審理機制,並加強司法人員金融相關專業知識 之研訓,同時降低少數股東求償或監控障礙,以保障其權益。. 第二項 強化市場機制(加強資訊透明度) 1.. 健全控制權市場運作規範(例如敵意併購), 經由公司控制權 市場, 對經營者產生壓力, 促使其必需從事更為效率的經營, 提升 股東利益及公司價值。. 2.. 提高業務、財務資訊揭露質、量及時效性,加強資 訊公開要求,使政府及相關投資大眾有機會瞭解家族公. 治 政 司的經營狀況,減少公司經營者 大違 法 濫 權 的 情 事 。 立 3. 加強金融借貸的監控(例管制集團總借貸量。) ‧ 國. 學. 關 係 人 交 易,固 然 有 容 易 產 生 代 理 成 本 之 弊 端,然 對 於 公 司. sit. y. Nat. 1.. ‧. 第三項 強化集團運作明確準則. io. er. 並非全然不可取,例如可降低交易成本、減少資訊不對稱之風 險。為了維持關係人交易可能之正面效益,主管機關會相關法. al. n. iv n C 令 應 訂 立 更 為 明 確 的 遵h 循標準,強化關 e n g c h i U係 人 交 易 決 策 之 透 明 度 及相關資訊的揭露。 2.. 我國家族企業常利用交叉持股或金字塔持股等手段鞏固其 權位,往往造成盈餘分配與股份、席次控制權偏離之情形,道 德風險大,因此首要目標即是強化股權結構的透明度,轉投資 的資訊也必需公開,讓投資人清楚知悉公司之經營,並讓股東 獲得充分的資訊,以股份的繼續持有與否來表達其是否認同公 司的轉投資方向。. 40.

(41) 3.. 大股東(家族)掠奪商機(有利者與企業「共同」投資,失利時倒貸給 企業),相關法 令應研擬修改,如何使幕後真正操控的大股東肩負起相關 責任,而非藉聚大眾之財,圖一己之利。. 由上面學者研究可明白,獨立董事制度的引進也是學者認為可改善家族企 業董、監事同質化過高的問題。易言之,綜上討論可知,顯然立法及學者之見, 均強調如何藉由獨立董事制度以提升家族企業之公司治理層次。.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41. i Un. v.

(42) 第四章 家族企業之公司治理與獨立董事制度 第一節. 股權集中結構的家族企業. 第一項 引進獨立董事有效嗎?學說分歧 獨立董事制度原係英美國家,即股權分散結構下之產物。學者引述韓國 學者進行獨立董事制度實證研究認為,韓國在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後,的確使 控制者之利益輸送減少,提升了公司價值,凸顯一個引進「良法」而減少「控 制者私利」的範例103。然而,我國家族企業,如前所述,基本上屬於股權集中. 政 治 大. 的結構,在此結構下,有學者謂:台灣所有與分離情形尚不嚴重,其根本問. 立. 題應在於「控制者」與「非控制者」(一般散戶)之利益衝突104,在機構投資. ‧ 國. 學. 人尚未興起對控制者制衡前,應引進獨立董事制度以有效解決我國此一問題 105. 。. ‧ y. Nat. sit. 惟學者也有謂,獨立董事制度適用於股權集中企業或大陸法系國家,引. n. al. er. io. 進於我國是否仍可產生巨大效能,不無疑問106。但也有學者認為,在我國股權. Ch. i Un. v. 相對集中或少數控制股東結構下,控制股東對公司治理扮演舉足輕重的角. engchi. 色。如能對控制股東課以受託人義務(fiduciary duty),相信有助於我國公 司治理法制之健全107。更有認為,事實上,我國公司大多屬於股權集中型態, 在現行制度之下,獨立董事仍透過股東會選舉產生,獨立董事欲順利當選必. 103. 國內文獻介紹有關此處所指韓國學者之實證研究,參閱王文宇,從股權結構論公司治理法 制,月旦民商法雜誌,2005 年 12 月,第 10 期,頁 10、23。 104 有關控制股東與非控制股東利益衝突之問題(如公司形式減資與私募增資等資本重組所產生 之利益衝突)討論,參閱朱德芳,論公開發行公司之資本結構重組與公司治理:以形式減資與私 募增資為核心,臺大法學論叢第 37 卷第 2 期,2005 年 9 月,頁 81-150。 105 余雪明,證券交易法-比較證券法,2016 年 9 月,五版一刷,頁 65。余教授並謂:除獨立董 事引進外,並應由主管機關整合自律機構(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及各 類證券期貨公會等)與機構投資人(國內外投信、退休基金)予以支援,以發揮公司治理的正面 效用。 106 王文宇,前揭註 103,頁 10。 107 參閱張心悌,控制股東與關係人交易,台灣本土法學第 101 期,2007 年 12 月,頁 76-99。 4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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