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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業特色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家族企業特色

過往關於家族傳承的相關議題,已積累相當多元的研究,本章將綜述先前文 獻中與本文有關的研究論述,依序探討家族企業的特色、家族傳承的決定因素和 對企業價值的影響,並歸納較常使用的研究方法,期望透過文獻探討的過程,對 本文後續的研究有所啟發。

第一節 家族企業特色

談到家族傳承,首先須了解何謂家族企業,從過去的文獻中發現,家族企業 的定義並未有統一的定論,但多數是以企業的所有權、經營權和傳承與否,三方 面作為判斷家族企業的基礎。所有權方面,即個人或家族全體對企業的持股比例 多寡;經營權方面,指的是家族成員是否擔任企業的核心管理層職位;傳承與否,

則觀察企業是否已歷經董事長或CEO 交棒的過程。Bennedsen, Fan, Jian and Yeh (2015)亦提出廣義的家族企業定義,以企業的所有權和管理權是由家族或外部成員 掌控,作為標準,區分為「家族所有和管理」、「外部所有和家族管理」、「家族擁 有和外部管理」、「外部擁有和管理」四種類別,前三者即歸類為家族企業;而狹 義的家族企業定義除了須符合上述條件,亦須滿足「創始人已傳承給家族成員」

的門檻。以下將列舉文獻中如何定義家族企業:

表 1 家族企業定義彙整表

作者(年) 家族企業定義 樣本國

劉靜, 劉剛與梁晗 (2017)

年報披露的最終控制人可追溯到家族或自然人,

且其至少持有企業的 10%股份;抑或是家族成員擔 任除董事長外,如董事、監事、高階管理層或核 心技術人員等職務。

中國

Shen and Su (2017) 企業創始人或最大股東為家族成員。

Bennedsen et al.

(2015) Ansari, Goergen

and Mira (2014)

Bertrand, Johnson, Samphantharak and Schoar (2008)

家族擁有企業最高比例的最終控制權。

Amore, Minichilli and Corbetta (2011)

家族需有企業持股 50%以上;若為上市公司,家族 需持股 25%以上。

義大利

Hillier and

McColgan (2009)

CEO 為創始人或創始人的後代。 英國

Klasa (2007) 家族持有企業的 20%以上現金流量權,且董事長為 家族成員。

美國

Villalonga and Amit (2006)

創始人或其家族成員(擁有血緣或婚姻關係者)為 企業的高階管理層、董事或大股東,但不計入仍 由創始人管理的企業。

Smith and 個人或家族全體不僅持有企業 10%以上股份,也 加拿大

Amoako-Adu (1999)

是最大股東,且傳承前董事長或CEO 為家族成員。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首先,家族企業的形成,與其本身發展的歷史長短、企業規模,以及外部政 商環境等因素息息相關,像是Claessens, Djankov and Lang (2000)發現,東亞國家 的家族企業大多成立較久或規模較小;韓朝華, 陳凌與應麗芬 (2006)則認為,由 於中國的企業經營環境受到政治因素的影響較大,倘若企業創立之初的國有化程 度較低,之後家族化的程度會較高。

家族企業與非家族企業究竟孰優孰劣,一直是廣泛討論的議題,雖然家族企 業相較於非家族企業,具有權威式領導、企業透明度較低(Anderson, Duru and Reeb, 2009)和以家族利益為導向的缺陷,不過同時具備代理問題較小(Wang, 2006)、凝聚 力較強、長期經營模式等優點。其中「特殊資產」是家族企業獨特的優勢所在,

諸如企業與員工間的信任、宗教信仰、創始人價值觀、名聲、政商關係等都涵蓋 在內,對於企業營運有莫大助益(Bennedsen et al., 2015)。

家族企業的特性對於企業價值亦有莫大影響,一方面從股權結構的觀點來看,

家族企業若為創始人擔任CEO,同時採用控制增強機制(如雙重股權、金字塔和交 叉持股),其價值比非家族企業高出 25%(Villalonga and Amit, 2006)。而以八個亞洲 國家的上市公司(Claessens, 2002)或中國的上市家族企業(陸麗, 2007)作為樣本,

公司價值皆隨著最大股東的現金流量權、控制權和高層主管薪酬的增加而提升;

然而,當大股東的現金流量權與控制權的偏離程度越大,公司價值反而呈現下降 趨勢。

另一方面,可從利益掠奪效果(entrenchment effect)與利益一致效果(alignment effect)觀點呼應以上論述,利益掠奪效果是指管理層的持股比例越高,其職位受到 越多保障,越可能有誘因掠奪投資人以牟取私利,致使企業價值下降。相對的,

利益一致效果則是指管理層握有的股權越高,與股東的利益會越一致,同時代表

與股東間的代理問題降低(Wang, 2006),進而提升了企業價值。基於這兩種效果,

Bennedsen, Nielsen, Perez-Gonzalez and Wolfenzon (2007)認為,由於家族企業擁有 企業的控制股權,較可能為了獲取私人利益,作出對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利的決策;

Anderson and Reeb (2003)則提出,當家族擁有企業的最大控制權,利益掠奪效果的 問題最為嚴重。因而研究顯示,大股東死亡會導致利益掠奪效果減弱、利益一致 效果提升,進一步推升了公司價值(Slovin and Sushka, 1993)。不過值得注意的是,

由於美國地區對於小股東的法律保護相當完善,控股家族其實無法輕易侵害小股 東的利益(Klasa,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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