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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一以法官社會背景(Social)、性別(Gender)、訴訟代理人擁有 20 人以上 之團隊(Agent)、台北市國稅局(Taipei)、納保法引用(TRP)、會計事項(Acct)、字數

性別(Gender)、訴訟代理人擁有 20 人以上之團隊(Agent)、台北市國稅局 (Taipei)三個變數之估計值分別為 1.3628、-0.9487、0.2840,惟三者皆未達到統計

3.Social 為法官之社會背景;Gender 為法官之性別;Agent 為訴訟代理人專業團隊;

Taipei 為國稅局地區;TRP 為實質引用納保法;Acct 為會計事項;Lnwords 為案件總字數 之自然對數;Lnsize 為案件金額之自然對數。除 Lnwords 及 Lnsize 外,其餘變數皆為虛 擬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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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官之審理經驗對訴訟結果之影響

模型二以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三年內審理稅務訴訟占整體訴訟比例(Exper)、社 會背景與訴訟經驗交乘項(Socexp)、納保法引用(TRP)、會計事項(Acct)、字數之 自然對數(Lnwords)及案件金額之自然對數(Lnsize),衡量各個因素對訴訟結果所 造成的影響。表 20 列示模型二迴歸的實證結果。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三年內審理稅務訴訟占整體訴訟比例(Exper)在模型二中 結果並不顯著,與林秀鳳、陳岳鴻(2016)的結論並不一致。因對稅務經驗內涵不 同,本研究聚焦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且不衡量法官為一般法官或專業法官,

而以營利事業所得稅占所有案件之比例作為衡量標準。此處可以看出不論該名法 官營所稅案件占整體案件比例高低,對勝敗訴皆無顯著影響。此處推測因案件橫 跨 105 至 107 年,在納保法通過前,我國訴訟實務採爭點主義,對於原告未於復 查過程中所提出的處分違法事由無法審理,而在納保法通過後,納保法第 21 條 第 1 項則克服此項限制,法官本身亦不需受其拘束。

社會背景與訴訟經驗交乘項(Socexp)變數之估計值為正值且達到統計上 1%

之顯著水準,說明具有社會背景與營所稅訴訟經驗的法官對訴訟結果有其影響。

此處推測具有社會背景與審理稅務訴訟經驗較豐富之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較不 囿於稅捐稽徵機關之見解,且較能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1 項及第 133 條行 使職權調查,以對納稅者權益進行保護。

在案件性質部分同模型一,會計事項(Acct)、字數之自然對數(Lnwords)及案 件金額之自然對數(Lnsize)三個變數皆不顯著,顯示法官並未因案件性質不同而 有所差異。納保法引用(TRP)之估計值為正值且達到統計上 1%之顯著水準,同模 型一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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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0 法官之審理經驗對訴訟結果之影響

Win = 𝛼0+ 𝛼1Exper + 𝛼2Socexp + 𝛼3𝑇𝑅𝑃 + 𝛼4𝐴𝑐𝑐𝑡 + 𝛼5𝐿𝑛𝑤𝑜𝑟𝑑𝑠 + 𝛼6𝐿𝑛𝑠𝑖𝑧𝑒 + 𝜀

(2)

預期方向 迴歸係數 標準誤 Wald

卡方值 Pr > |t|

Intercept N/A -1.0261 7.8313 0.0172 0.8958 Exper + 6.044 7.8949 0.5861 0.4439 Socexp N/A 16.232 5.4161 8.9819 *** 0.0027 TRP + 2.5258 0.8683 8.4623 *** 0.0036 Acct - -0.6241 0.7579 0.6782 0.4102 Lnwords N/A -0.0097 0.895 0.0001 0.9914 Lnsize N/A -0.1429 0.159 0.8078 0.3688 樣本量 140

Pseudo R2 0.2012

和諧百分比 83.9

註: 1.N/A 表示不預期該解釋變數對應變數之影響方向。

2.*為 10%顯著水準;**為 5%顯著水準;***為 1%顯著水準。

3.Exper 為法官審判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經驗;Socexp 為社會背景與法官稅務經驗之交乘 項; TRP 為實質引用納保法;Acct 為會計事項;Lnwords 為案件總字數之自然對數;

Lnsize 為案件金額之自然對數。其中,TRP, Acct 為虛擬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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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納保法通過後是否對判決結果造成影響

模型三以社會背景(Social)、納保法期間(Law)、社會背景與納保法交乘項 (Soclaw)、納保法引用(TRP)、會計事項(Acct)、字數之自然對數(Lnwords)及案件 金額之自然對數(Lnsize),衡量各個因素對訴訟結果所造成的影響。表 21 列示模 型三迴歸的實證結果。

社會背景同模型一呈現統計上 1%之顯著水準。而模型三新增之變數納保法 期間(Law)及社會背景與納保法交乘項(Soclaw)為觀察納保法通過後勝訴率是否 有所不同之變數。前者達到統計上 10%之顯著,且為正值,顯示納保法通過 後,對訴訟結果造成正面影響;而後者社會背景與納保法交乘項(Soclaw)則測 試具有社會背景之法官在納保法通過後是否有額外的效果,此處統計上未達顯 著,推測為在納保法通過前,具有社會背景之法官即可基於職權調查主義及納 保法前既已存在之稅法基本原則,進行稅務訴訟的審判。

就案件性質部分,會計事項(Acct)、字數之自然對數(Lnwords)及案件金額 之自然對數(Lnsize)三個變數皆不顯著,同模型一及模型二。納保法實質引用 (TRP)之估計值為正值,惟與模型一及模型二不同之處在於其顯著程度從統計上 1%之顯著水準下降至統計上 3%之顯著水準。此處因模型三較模型一、二多納 入納保法期間(Law)變數,故其解釋能力稍稍下降,但此處仍不改變結果。綜合 納保法期間(Law)及納保法引用(TRP)兩個變數的顯著結果,明顯看出納保法通 過後對稅務訴訟結果有所影響,勝訴率明顯提高。

案件性質部分同模型一、二,會計事項(Acct)、字數之自然對數(Lnwords) 及案件金額之自然對數(Lnsize)三個變數皆不顯著,顯示法官並未因案件性質的 異同而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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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納保法通過後是否對判決結果造成影響

Win = 𝛼0 + 𝛼1Social + 𝛼2Law + 𝛼3𝑆𝑜𝑐𝑙𝑎𝑤 + 𝛼4𝑇𝑅𝑃 + 𝛼5𝐴𝑐𝑐𝑡 + 𝛼6𝐿𝑛𝑤𝑜𝑟𝑑𝑠 + 𝛼7𝐿𝑛𝑠𝑖𝑧𝑒 + 𝜀

(3)

預期方向 迴歸係數 標準誤 Wald

卡方值 Pr > |t|

Intercept N/A -1.2677 7.8161 0.0263 0.8712 Social + 3.3082 1.1973 7.6349 *** 0.0057 Law + 1.9321 1.1725 2.7155 * 0.0994 Soclaw N/A -1.4388 1.3615 1.1168 0.2906 TRP + 1.9459 0.8742 4.9547 ** 0.026 Acct - -0.7151 0.7418 0.9294 0.335 Lnwords N/A -0.035 0.8841 0.0016 0.9684

Lnsize N/A -0.1395 0.169 0.6816 0.409 樣本量 140

Pseudo R2 0.2189

和諧百分比 84.8

註: 1.N/A 表示不預期該解釋變數對應變數之影響方向。

2.*為 10%顯著水準;**為 5%顯著水準;***為 1%顯著水準。

3. Social 為法官之社會背景;Law 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Soclaw 為社會背景與納保法之 交乘項;TRP 為實質引用納保法;Acct 為會計事項;Lnwords 為案件總字數之自然對數;

Lnsize 為案件金額之自然對數。除 Lnwords 及 Lnsize 外,其餘變數皆為虛擬變數。

16 字數之自然對數(Lnwords)及案件金額之自然對數(Lnsize)可類型化之爭議案件皆較非類型化案 件為高,雖判決書字數及金額不全然代表複雜度,但也是一個可參考的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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