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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一、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立法歷程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由時代力量黨團及立委王榮璋等 27 人 分別提出草案,2016 年 11 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併案進行審查,並於 12 月 9 日完成二讀及三讀,最後由總統於 12 月 28 日公布,公布後一年實施。

納保法之制定主要目的係為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實現公平正義及彌補稅 捐稽徵法在程序面與實體面的不足之處。此外,由立法理由中可知,保障人民 的基本生活水準亦為該法制定理由之一。

二、 為實施前納保法的適用疑義

葛克昌(2017)認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是憲法基本權利及一般法律原則的 具體化、類型化,自不須待法律生效後始可遵守。實務上,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第 245 號判決於納保法尚未生效時,該判決法官即於判決中說明「是上開 法規,雖於 106 年 12 月 28 日起始生效,惟其規定其實為名詞解釋性立法,就 現行租稅稽徵上關於租稅規避、租稅逃漏等名詞,予以定義性規定而已,並未 變更現行稅法上納稅者之權利義務,自得於本案中予以適用,無待於法規生效 後始得援用。」故實務上,法官亦肯認於納保法施行前,若未變更納稅者權利 義務時,可直接適用納保法的概念。

三、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對訴訟的影響

1. 設置稅務專庭及稅務專業法官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 政法院應成立稅務專庭審理稅務訴訟,而稅務專庭則須由具有稅務專業法官 的法官組成。第 3 項要求每年稅務專業法官的在職訓練要求;第 4 項則授權 司法院制定前三項相關的標準。司法院因此於 2017 年 11 月 10 日制定「稅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21589 及黃士洲(民 106 年 9 月 25 日),稅務法官認 證 不能人人有獎,經濟日報,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29/2682797

6 監察院針對司法院遴選之稅務專業法官及財政部選任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所出具的調查報 告,案號:108 財調 0001,調查委員:李月德委員、趙永清委員、高涌誠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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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保法通過後,第 14 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 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得推計課稅,並應以 書面敘明推計依據及計算資料。(第一項)稅捐稽徵機關推計課稅,應斟酌與 推計具有關聯性之一切重要事項,依合理客觀之程序及適切之方法為之。(第 二項)推計,有二種以上之方法時,應依最能切近實額之方法為之。(第三項) 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第四項)」該條文明文限縮推計課稅的使用,唯有調查不能確定及成本過高 時始可使用,且稽徵機關應以書面說明計算依據及資料並審酌所有相關之重 要事證,並應依最大蓋然性選擇最適切的方法及合理客觀程序推估之。最高 行政法院 107 年 1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因應納保法通過刪除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理由七,其餘繼續沿用。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6 號判決認為「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8 月 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係以對當事人就推計核定所依據之法令標 準合法、合理,亦即對原核定、復查、訴願決定符合法定合法要件不爭執為 前提,但本案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推計課稅持有疑義,雖上訴人遲至訴訟階 段始提出帳簿文據,但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主義調查相關情事,予以判斷是 否採認上訴人提出之帳簿文據,而非逕採被上訴人推計課稅之結果。」葛克 昌與馮嵩崴(2018)認為推計課稅本質即為納稅義務人在未盡協力義務下所 採取之替代手段,故縱使稽徵機關以同業利潤標準進行推估,納稅義務人不 因此失去反證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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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 研究方法

本章第一節根據前述文獻建立假說並於第二節設定模型及說明模型中所有 變數的定義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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