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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問題

基於以上的研究動機與背景,本文所研究的問題如下:

1. 法官的個人相關特性是否會對訴訟結果造成影響。

2. 納保法制定後,具備稅務專業的法官所做成的訴訟結果是否與之前不同。

第三節 研究架構

圖 1 列示本文研究流程,共分為五章,各章之內容如下:

第一章 緒論

說明本文的研究動機以及本文研究後所希望達成的研究價值。

第二章 文獻探討

蒐集國內外研究之期刊論文,分析及比較其差異,並據以建立本文假說及模型。

第三章 研究方法

建立假說及設計實證模型,並說明樣本的篩選標準。

第四章 實證結果與分析

除了對樣本進行敘述統計及皮爾森相關係數外,對於假說是否成立以統計數據予 以分析判斷,並加入額外的分析測試假說的強度。

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說明本文之結論及研究限制,並提出後續研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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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 研究流程

緒論

文獻探討

研究方法

額外測試與敏感性分析

結論與建議

國內外文獻回顧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實證結果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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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探討

本章第一節探討法官個人及專業法庭對訴訟結果的影響,第二節則介紹納 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相關文獻。

第一節 國內外文獻回顧

行為決策理論 (behavioral decision theory) 認為人類的行為決策可能會受到 個人特性的影響 (Edwards 1961; Simon 1959)。法律學界對於人類的行為決策產 生的偏誤以及對法律議題的影響亦著墨甚多 (Langevoort 1998) ;但也有其他法 律學者認為行為決策理論在法律上的應用是有其限制性的 (Hillman 2000) 。

Ashenfelter, Eisenberg and Schwab (1995) 的研究發現法官的個人特質及其被 指派的政黨沒有顯著影響法官對案件的審判結果。Steffensmeier and Hebert (1999) 則發現性別會對審判結果造成影響,女性法官較容易做出嚴格的判決結果(如監 禁處分及刑期期間)。Collins, Manning and Carp (2010) 的研究則是增加了群聚效 應 (critical mass) 對於女性法官做成的決策是否造成影響提供了新的觀點,並發 現女性法官在刑事法案件上會有群聚效應,而在民事法及勞動法案件上,性別的 不同亦對結果產生影響。

以上研究並非針對稅務訴訟所做出的結果,Schneider (2005) 研究社會背景 是否會對審判結果造成影響,發現非傳統的法官(女性、黑人、非菁英機構及民主 黨提名)所作出的判決對納稅義務人較為友善。

早期文獻對於稅務訴訟案件的影響著重於訴訟當事人身分及訴訟代理人專 業背景所產生的影響。黃士洲、簡銀瑩與林世銘(2014)以最高行政法院 2009 年度 稅務訴訟受理情況分析,若上訴人為稅捐稽徵機關時,相較於個人或法人,不論 是在進入實體審理而不以程序駁回或是在實體審理後的判決結果,都較具有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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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較高的爭訟金額,受到最高行政法院的審理機率愈高。而王金三、廖珮真與林 敬偉(2010)利用二階段迴歸係數估計法觀察訴訟代理人的專業背景對訴訟天數 及訴訟結果造成的影響。在訴訟效率的部分,發現若該案件具有專業的訴訟代理 人,則訴訟期間較長,但相較於律師,會計師具有較短的訴訟天期;在訴訟結果 部分,具有專業背景的訴訟代理人並未顯著提升勝訴的機率,且不同的種類的專 業訴訟代理人 (律師、會計師) 並未有顯著不同。

林秀鳳與陳岳鴻(2016)的研究測試法官專業化是否對稅務訴訟結果造成影 響。該研究以門檻指標內生轉換模型(TESM)作為法官是否專業化的門檻,而非 僅以單一指標作為專業化的依據。結果發現在一般法官審理稅務案件時,會計師 較律師之訴訟效率及結果為佳;但在具有稅務經驗的法官審理下,會計師與律師 的訴訟績效沒有差異。此外,若涉及會計事項,在具有經驗之法官審理下,會計 師績效較佳;而一般法官審理下,會計師不但績效較差,且不論訴訟代理人身分 為何,都呈現勝訴率極低的結果。

Howard (2005) 則針對稅務專業法庭及一般法庭是否對於訴訟結果造成影響。

不同於其原先的預測,認為稅務專業法庭法官具有專業性,相較於一般法官,能 依據其專業判斷。但結果卻發現稅務專業法庭對於案件較有其自由決斷,不受實 務上法院階級的限制,較能依據其政策偏好,而一般法庭則是較依靠先例,作為 判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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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一、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立法歷程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由時代力量黨團及立委王榮璋等 27 人 分別提出草案,2016 年 11 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併案進行審查,並於 12 月 9 日完成二讀及三讀,最後由總統於 12 月 28 日公布,公布後一年實施。

納保法之制定主要目的係為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實現公平正義及彌補稅 捐稽徵法在程序面與實體面的不足之處。此外,由立法理由中可知,保障人民 的基本生活水準亦為該法制定理由之一。

二、 為實施前納保法的適用疑義

葛克昌(2017)認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是憲法基本權利及一般法律原則的 具體化、類型化,自不須待法律生效後始可遵守。實務上,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第 245 號判決於納保法尚未生效時,該判決法官即於判決中說明「是上開 法規,雖於 106 年 12 月 28 日起始生效,惟其規定其實為名詞解釋性立法,就 現行租稅稽徵上關於租稅規避、租稅逃漏等名詞,予以定義性規定而已,並未 變更現行稅法上納稅者之權利義務,自得於本案中予以適用,無待於法規生效 後始得援用。」故實務上,法官亦肯認於納保法施行前,若未變更納稅者權利 義務時,可直接適用納保法的概念。

三、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對訴訟的影響

1. 設置稅務專庭及稅務專業法官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 政法院應成立稅務專庭審理稅務訴訟,而稅務專庭則須由具有稅務專業法官 的法官組成。第 3 項要求每年稅務專業法官的在職訓練要求;第 4 項則授權 司法院制定前三項相關的標準。司法院因此於 2017 年 11 月 10 日制定「稅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21589 及黃士洲(民 106 年 9 月 25 日),稅務法官認 證 不能人人有獎,經濟日報,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29/2682797

6 監察院針對司法院遴選之稅務專業法官及財政部選任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所出具的調查報 告,案號:108 財調 0001,調查委員:李月德委員、趙永清委員、高涌誠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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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保法通過後,第 14 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 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得推計課稅,並應以 書面敘明推計依據及計算資料。(第一項)稅捐稽徵機關推計課稅,應斟酌與 推計具有關聯性之一切重要事項,依合理客觀之程序及適切之方法為之。(第 二項)推計,有二種以上之方法時,應依最能切近實額之方法為之。(第三項) 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第四項)」該條文明文限縮推計課稅的使用,唯有調查不能確定及成本過高 時始可使用,且稽徵機關應以書面說明計算依據及資料並審酌所有相關之重 要事證,並應依最大蓋然性選擇最適切的方法及合理客觀程序推估之。最高 行政法院 107 年 1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因應納保法通過刪除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理由七,其餘繼續沿用。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6 號判決認為「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8 月 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係以對當事人就推計核定所依據之法令標 準合法、合理,亦即對原核定、復查、訴願決定符合法定合法要件不爭執為 前提,但本案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推計課稅持有疑義,雖上訴人遲至訴訟階 段始提出帳簿文據,但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主義調查相關情事,予以判斷是 否採認上訴人提出之帳簿文據,而非逕採被上訴人推計課稅之結果。」葛克 昌與馮嵩崴(2018)認為推計課稅本質即為納稅義務人在未盡協力義務下所 採取之替代手段,故縱使稽徵機關以同業利潤標準進行推估,納稅義務人不 因此失去反證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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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 研究方法

本章第一節根據前述文獻建立假說並於第二節設定模型及說明模型中所有 變數的定義及解釋。

第一節 假說建立

Schneider (2005)發現社會背景的不同對法官的決策可能造成影響。該文分析 法官之性別、種族、教育、工作經驗、政治傾向等對判決結果可能造成的影響。

相較於美國,我國法官的背景較為單一,主要經由司法特考進入法官體系,但仍 有部分法官具有除了法官以外的經驗,例如檢察官。因此,藉由檢測法官背景,

觀察是否對判決結果造成影響。

假說一:在其他條件不變下,法官的社會背景是否對訴訟結果造成影響。

法官在審理訴訟案件時,對於案件結果的決定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而稅務 訴訟相較於一般行政訴訟,具有專業性高的性質。因此,若法官為不具相關經驗 之法官,可能因不諳稅務法規,而有過度偏向稅務機關的情形發生。黃士洲、簡 銀瑩與林世銘(2014)發現稅捐稽徵機關獲得有利判決的機率顯著大於法人或個 人。林秀鳳與陳岳鴻(2016)則認為專業法官對稅務訴訟代理人績效產生影響,且 專業法官相對於一般法官,納稅人有較高的勝訴率。

假說二:在其他條件不變下,法官審理稅務訴訟之經驗對審判結果造成影響。

納保法於 106 年 12 月 28 日施行,依據第 18 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 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稅務相關案件,且該專業法庭應由司法院認可具 稅務專業之法官組成。司法院並於 106 年 11 月 10 日頒布「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 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作為判斷是否具有稅務專業的依據。惟依據該辦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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