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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方法與程序

在文檔中 IR:Item 987654321/4169 (頁 38-43)

本 研 究 採 受 試 者 內 設 計 , 每 位 受 試 者 必 須 1 . 盡 最 大 努 力 游 完 5 0 m 、 1 0 0 m 、 2 0 0 m 捷 泳 測 驗 , 所 有 距 離 捷 泳 皆 需 測 量 兩 次 , 以 考 驗 其 再 測 信 度 。 每 項 測 驗 均 間 隔 2 4 小 時 以 上 , 但 5 0 m 與 1 0 0 m 同 一 天 測 驗 , 兩 項 測 驗 需 間 隔 3 0 分 鐘 以 上 , 並 求 出 4 0 0 m 的 臨 界 速 度 ( C V )。 2 . 接 著 分 別 以 8 0 % C V 、 8 5 % C V 、 9 0 % C V 、 9 5 % C V 與 1 0 0 % C V 的 強 度 完 成 一 趟 4 0 0 m 捷 泳 , 並 測 量 其 運 動 的 生 理 指 數 , 包 含 心 跳 率 ( H R )、 換 氣 量

( V E )、 耗 氧 量 ( V O2)、 二 氧 化 碳 產 生 量 ( V C O2)、 血 乳 酸

( L A )、 R P E 自 覺 量 表 紀 錄 等 , 同 時 以 運 動 前 後 的 L A 做 為 本 研 究 的 依 變 項 。 每 個 強 度 測 驗 均 至 少 間 隔 4 8 小 時 以 上 , 為 去 除 測 驗 順 序 所 造 成 的 誤 差 , 採 平 衡 次 序 ( b a l a n c e d o r d e r ) 進 行 測 驗 。

二 、 實 驗 前 的 準 備

本 研 究 在 實 驗 前 的 準 備 包 括 :

( 一 ) 實 驗 儀 器 的 準 備 、 校 正 及 檢 視

1 . O p e r a t o r ’ s M a n u a l V m a x S T 攜 帶 式 氣 體 分 析 儀 1 組 ( 包 括 採 氣 面 罩 ), 並 做 實 驗 前 的 檢 測 與 校 正 。

2 . P o l a r 心 跳 監 測 器 4 組 , 並 做 實 驗 前 的 檢 測 與 校 正 。

3 . Y S I - 1 5 0 0 血 乳 酸 分 析 儀 1 組 , 並 做 實 驗 前 的 檢 測 與 校 正 。 4 . S E I K O S - 1 2 0 型 碼 錶 2 個 , 並 做 實 驗 前 的 檢 測 與 校 正 。 5 . 步 調 鐘 3 台 , 並 做 實 驗 前 的 時 間 同 步 檢 測 與 校 正 。 6 . 華 碩 筆 記 型 電 腦 一 部 。

( 二 ) 測 驗 人 員 的 準 備

1 . 研 究 者 必 須 對 受 測 人 員 說 明 清 楚 研 究 的 目 的 、 方 法 與 受 試 者 須 知 。

2 . 測 驗 人 員 必 須 瞭 解 自 己 負 責 之 實 驗 儀 器 的 操 作 方 式 。 3 . 測 驗 人 員 必 須 清 楚 每 位 受 試 者 在 各 個 C V 強 度 的 5 0 m 配 速 時

間 , 並 且 事 先 演 練 ㄧ 次 。

4 . 對 於 實 驗 環 境 的 設 計 應 盡 早 完 成 , 實 際 進 行 測 試 , 以 免 影 響 實 驗 的 進 行 。

( 三 )、 受 試 者 的 準 備

1 . 受 試 者 參 與 實 驗 , 對 於 研 究 的 目 的 、 方 法 與 受 試 者 須 知 , 必 須 有 所 瞭 解 。

2 . 填 寫 受 試 者 同 意 書 、 健 康 狀 況 調 查 表 , 並 與 研 究 者 約 定 實 驗 日 期 時 間 。

3 . 受 試 者 必 須 依 據 約 定 的 時 間 , 穿 著 運 動 衣 褲 , 並 且 自 備 泳 衣 或 泳 褲 、 泳 鏡 等 個 人 裝 備 到 達 實 驗 測 試 的 操 作 地 點 。

4 . 實 驗 期 間 , 在 受 試 前 4 8 小 時 內 不 得 飲 用 含 有 咖 啡 因 的 飲

料 , 不 得 做 激 烈 之 運 動 。

三 、 各 游 泳 距 離 成 績 的 測 量

每 次 正 式 測 驗 前 , 讓 受 試 者 分 別 依 個 人 預 定 受 試 時 間 進 行 熱 身 ( Wa r m - u p 4 0 0 m 與 4 0 0 m 的 2 5 快 2 5 慢 的 變 速 游 ), 休 息 1 0 分 鐘 後 正 式 測 驗 。 每 位 受 試 者 須 接 受 5 0 m 、 1 0 0 m 、 2 0 0 m 最 大 努 力 捷 泳 測 驗 各 兩 次 , 測 驗 時 採 蹬 牆 出 發 ( 不 跳 水 ), 計 時 人 員 同 時 計 時 , 每 次 測 驗 須 間 隔 2 4 小 時 以 上 。 但 5 0 m 和 1 0 0 m 兩 種 距 離 可 同 一 天 測 驗( 兩 次 測 驗 間 隔 3 0 分 鐘 以 上 )。 每 次 測 驗 後 藉 由 心 跳 監 測 評 估 選 手 是 否 有 進 最 大 努 力 進 行 測 驗 。

四 、 臨 界 速 度 的 評 估

根 據 李 長 生 ( 1 9 9 7 ) 研 究 指 出 在 不 同 距 離 組 合 中 臨 界 速 度 的 實 際 應 用 , 只 需 要 測 量 5 0 m 、 1 0 0 m 、 2 0 0 m 的 捷 泳 成 績 所 求 出 的 臨 界 速 度 即 可 作 為 長 距 離 捷 泳 成 績 的 預 測 。 因 此 本 研 究 則 採 用 三 個 捷 泳 成 績 , 帶 入 由 M o r i t a n i 等 人 於 1 9 8 1 年 提 出 , 最 大 作 功 ( 運 動 強 度 負 荷 乘 以 最 大 持 續 運 動 時 間 ) 與 最 大 持 續 運 動 時 間 的 線 性 正 比 關 係 , 以 公 式 表 示 為 :

D ( 距 離 ) = A S C ( 無 氧 游 泳 能 力 ) + C V ( 臨 界 速 度 ) ¯ T ( 時 間 )

也 可 用 下 列 公 式 表 示 :

臨 界 速 度 ( C V ) = ( T - M T ) ( D - M D ) ╱ Σ ( T - M T )2

《 T = 游 泳 時 間 , D = 游 泳 距 離 , M T = 3 個 游 泳 的 時 間 , M D

= 3 個 游 泳 的 距 離 》

當 人 們 在 高 強 度 負 荷 下 運 動 時 , 持 續 運 動 時 間 較 短 , 在 低 強 度 負 荷 下 運 動 時 , 持 續 時 間 較 長 。 在 運 動 時 間 距 離 越 長

的 情 況 下 , 強 度 與 速 度 均 會 降 低 , 當 降 低 至 某 一 水 準 時 則 可 以 維 持 很 長 時 間 的 運 動 , 這 也 就 是 游 泳 選 手 的 臨 界 速 度 。 因 此 , 臨 界 負 荷 是 利 用 在 固 定 運 動 負 荷 與 運 動 持 續 時 間 所 呈 現 特 定 關 係 的 現 象 中 , 計 算 出 可 持 續 運 動 至 極 長 時 間 的 運 動 負 荷( Wa k a y o s h i,1 9 9 2;王 順 正 與 林 正 常,1 9 9 2;戴 堯 種,1 9 9 5;

李 長 生 , 1 9 9 7 )。

五 、 4 0 0 公 尺 捷 泳 各 強 度 測 驗 之 實 施 方 式

( 一 )在 計 算 出 每 一 位 受 試 者 的 臨 界 速 度 m( 公 尺 )/ s e c( 秒 ) 後 , 換 算 出 每 一 位 受 試 者 4 0 0 m 的 捷 泳 時 間( 即 1 0 0 % ),

接 著 換 算 出 受 試 者 8 0 %、8 5 %、9 0 % 與 9 5 % 的 強 度 時 間 , 同 時 也 將 各 強 度 時 間 換 算 成 每 5 0 公 尺 必 須 完 成 的 平 均 速 度 , 告 知 受 試 者 。

( 二 )因 為 缺 乏 水 中 配 速 指 示 裝 置,因 此 在 進 行 每 個 4 0 0 m C V 強 度 時 , 在 游 泳 池 邊 放 置 三 個 步 調 鐘 , 放 置 位 置 在 出 發 端 5 公 尺 、 2 5 公 尺 和 4 5 公 尺 的 位 置 , 讓 受 試 者 在 測 試 期 間 也 能 夠 了 解 自 己 的 配 速 。

( 三 ) 開 始 進 行 測 試 時 , 當 施 測 者 發 出 出 發 口 令 時 , 三 個 步 調 鐘 的 秒 針 一 律 從 0 秒 開 始 , 並 且 同 時 間 啟 動 ; 同 時 另 有 一 位 施 測 者 於 出 發 口 令 時 按 下 碼 錶 , 在 岸 上 以 步 行 方 式 跟 隨 受 測 者 一 起 完 成 4 0 0 m 捷 泳 。 同 時 這 位 施 測 者 必 須 要 很 清 楚 受 試 者 每 5 0 公 尺 必 須 完 成 的 時 間 , 並 且 隨 時 以 手 勢 提 醒 受 試 者 所 用 的 配 速 時 間 太 快 或 者 太 慢 。

六 、 換 氣 量( V E )、 耗 氧 量( V O2)與 二 氧 化 碳 產 生 量( V C O2的 評 估

本 研 究 耗 氧 量 測 試 是 以 攜 帶 式 的 氣 體 偵 測 儀 , 為 受 試 者 進 行 測 試,因 為 受 試 者 是 以 在 5 0 公 尺 的 游 泳 池 中 來 回 8 趟 完 成 4 0 0 m 的 距 離 , 整 個 過 程 是 在 實 際 運 動 中 完 成 的 , 並 非 固 定 於 同 一 定 點 , 因 此 對 於 氣 體 的 採 集 是 以 運 動 結 束 後 為 採 集 樣 本 。 受 試 者 在 完 成 每 一 個 4 0 0 m 捷 泳 的 強 度 時 , 即 刻 將 採 氣 面 罩 罩 住 受 試 者 的 口 鼻 , 進 行 3 分 鐘 的 採 氣 工 作 , 並 將 所 得 之 數 據 由 電 腦 進 行 分 析 。

七 、 血 乳 酸 ( L A ) 分 析

本 研 究 L A 的 分 析 是 在 運 動 前 後 均 進 行 指 尖 採 血 , 當 受 試 者 熱 身 活 動 結 束 後 , 讓 受 試 者 安 靜 休 息 1 0 分 鐘 , 開 始 進 行 4 0 0 m 捷 泳 測 試 前 進 行 第 一 次 指 尖 採 血 並 隨 即 進 行 分 析 , 紀 錄 所 得 之 數 據 。 完 成 測 驗 後 3 分 鐘 進 行 第 二 次 ( 運 動 後 ) 採 血 , 並 記 錄 所 得 之 數 據 。

八 、 心 跳 率 ( H R ) 的 測 試

在 受 試 者 熱 身 後 , 令 受 試 者 戴 上 心 跳 記 錄 器 ( 設 定 每 1 0 秒 記 錄 一 次 ), 並 且 測 試 訊 號 接 收 是 否 正 常 。 為 避 免 在 施 測 期 間 心 跳 記 錄 器 滑 動 , 而 導 致 無 法 完 整 的 測 量 到 心 跳 率 , 在 不 阻 礙 到 選 手 的 運 動 範 圍 內 , 用 一 條 細 繩 繞 過 肩 膀 綁 住 胸 前 及 背 後 心 跳 記 錄 器 的 皮 帶 ( 李 長 生 , 1 9 9 7 ), 並 且 在 心 跳 紀 錄 器 的 兩 端 在 以 機 能 貼 布 予 以 固 定 , 心 跳 記 錄 的 接 受 器 亦 固 定 在 胸 前 的 皮 帶 上 , 以 便 感 應 受 試 者 的 心 跳 。 並 且 請 受 測 者 游 動 一 下 , 看 看 是 否 在 運 動 上 有 所 阻 礙 , 若 有 所 阻 礙 則 進 行 調 整

至 受 測 者 覺 得 舒 適 的 位 置 , 測 試 結 束 記 錄 所 得 之 心 跳 數 據 進 行 分 析 。

第 四 節 實 驗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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