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電子單價比對審查模式
5.1.4 審查模式
當 確 定 最 低 標 價 標 之 後 , 本 模 式 之 目 的 , 係 用 來 決 定 該 標 價 是 否 合 理。本模式細部流程如下(詳圖 21 )。首先,假設最低標價等於或大於底價 的 80%,則此最低標價,即被認定為合理機關得決標給予該投標廠商。相 反地,當最低標價低於底價 80%時,則必須進一步審查。本研究以標比 80%
為門檻的原因:
1. 底價的百分之八十,為一般機關在契約內明定得標廠商,是否必須繳 交差額保證金之門檻。例如,假設一個標案,其底價為 10 億元,而最 低標價為 7 億元時(標比為 70%),此時投標廠商必須繳交 1 億元差額 保證金(10 億的 80%減 10 億的 70%)給機關。
2. 以超過 80%為超過平均歷史標價(約 0.79),以認定為合理。
本模式之流程共分為四個階段,包括準備、審查、澄清及決策等,
相關程序於後續小節詳述。
檢核最低標價是否< 底價之80%?
準備:整合機關及所有合格標廠商之工項單價至單 一檔案
審查:審查最低標之工項價格之合理性
澄清: 最低標廠商澄清可疑不合理單價編列之理 由
決策:決定總標價是否合理
不合理
檢核總標價是否合理?
合理 No
確定最低標
是
否
圖 21 建議標價審查模式之程序 [本研究整理]
90
5.1.4.1 準備階段
當最低標價可能為不合理時(也就是說標比< 0.8),即啟動標價審查程 序。準備階段辦理事項,主要係整合各單位投標的詳細表(機關及所有資格 符合的投標者所提詳細表)成為一份試算表,表 29 為整合試算表的例子,
這份試算表中各工項的比率Dj, 如公式(14)所示:
j j j
j (B O ) O
D = − (14) 其 中 , 及 , 分 別 代 表 最 低 標 廠 商 及 機 關 之 工 項 單 價 , 以 工 項 j 為 例 , 為若為正值,表示最低價廠商所提該工項之單價超過機關單價 之比率,反之亦然。較高的正或負 值表示 及之間 有較高的差異。在 表 29 中,係以新台幣為幣值單位。表 29 以下部工程作為說明,該表中最 左邊的兩個欄位,為工項之項次及項目,下部工程可分為連續壁(1-1)、
基樁 140cm∮(30.5m 深)(1-2)等 16 個子項;該表所列的欄位,除了前述 機關單價 、最低標價廠商單價 、標價差比 之外,並包含該工項所有 合格標中最低單價、最高單價、平均單價,以及各廠商之單價,以作為後 續審查之基礎。
Bj Oj Dj
Dj Bj Oj
Oj Bj Dj
5.1.4.2 審查階段
審查階段分為訂定審查門檻及審查程序兩部分:
1. 訂定審查門檻 (1) 門檻值假設
為利確認合理、可疑或不合理單價,本研究以 及 兩個門檻值 對 工 項 單 價 進 行 檢 討 。 及 的值與標比有關(最低標價除以標案底 價)。其中, 代表機關懷疑工項單價可能偏低之門檻、 代表機關無 法接受的工項單價的門檻(顯已偏低), 及 。
r1 r2 r1 r2
r1 r2
r1 r2
(2)門檻訂原則及理由
A. :本研究建議模式中,當最低標價低於標案底價之 80% (大約 為台灣工程歷史標案的平均值)時,則此最低標價必須進一步審 查是否為顯不合理。
r1
91
基 此 , 所 謂 最 低 標 價 之 工 項 單 價 之 定 義 為 , 至 少 低 於 機 關 底價 20% 以上。因此,實務上, 一般設定為大於 20%(0.2)。
若設定 0.2 (如, =0.1),將可能造成大部分的投標標價,會 被認定為不合理標價;相反地, 值如果訂的過高,則廠商投標 標價大部分都會被認定為合理。
r1
r1≤ r1
r1
B. : 由 於 >0.2 且 < ;因此 > >0.2。 的值,與最低價標 比相關。例如,如果機關認為標比 60% 最為可接受的最低標比(即 標價比底價低 40%), 即可視為 0.4。
r2 r1 r1 r2 r2 r1 r2
r2
依據 3.2.3 統計資料顯示,歷年總標價之標比低於 60%的案 件,僅占所有決標案件數的 9%;另在投標價為底價之 60%之情 況下,最低價標的單價較底價之單價已低 40%,而履約桔果達 36%追加經費。若廠商之工項單價,低於機關單價之 60%,很難 令機關視為合理。
2. 審查程序
完 成 準 備 作 業 後 , 進 行 審 查 之 程 序 。 審 查 之 目 的 , 係 檢 驗 最 低 標 價廠商所投標的各工項標價是否合理。基於前述已計算出的各工項單 價差比( ),每個最低標廠商所提工項單價( ),予以分類為下列之 一:
Dj Bj
(2) 合理單價—當–r ≤1 Dj ≤
r1 ( 為 0 至 1 的常數或 0%至 100%的百分 比 ), 則 為 合 理 標 價 。 也 就 是 說 , 如 果 最 低 標 價 與 機 關 單 價 間 之 單價差比率(或單價差百分比)在特定範圍內,則 直接視為合理。
例如, 設定為 0.3 (or 30%),當 為–0.3 r1
Bj
Bj
r1 Bj ≤
Dj ≤0.3 時視為合理。也 就是說,Bj介於 0.7Oj及 1.3Oj之間時,是可接受的。
(3) 可 疑 單 價 —當 -r ≤2 Dj<- 或 <r1 r1 Dj ≤
r2, 則 為 可 疑 單 價 。 其 中 ,
< (例如, =0.3 , =0.4);也就是說, 因有較偏低,但並非過 於偏低(如,-0.4 <-0.3),或較高但不是過於偏高(如 0.3<
Bj
r1 r2 r1 r2 Bj
≤Dj Dj ≤0.4)。
(4) 不合理單價— 當 <- 或 < , 則 可 直 接 視 為 不 合 理 單 價 。 換言之, 不被列為合理或可疑。
Dj r2 r2 Dj Bj Bj
92
93
minj
maxj
minj ≤ Bj Bj 2
澄清階段之目的,主要為請最低標價廠商澄清可疑單價。此階段分為 法則推定(rule-based phase),及廠商解釋(explanation-based phase)兩步 驟。在法則推定步驟進行之前,其他投標廠商所提的每個工項之最大及最 小單價,必須先計算出來。以工項 j 為例,最小工項單價 ,係根據其 他各合格標所提單價計算(除了最低價之外),並計算出工項 j 的最大工項 單價( )。
5.1.4.3 澄清階段
本模式以單價資料(由機關及符合資格之廠商所提的單價)進行標價 審查,而非由歷史標案資料審查。以歷史標案資料作為審查依據,往往會 遭受到質疑,主要是因為每個標案之工作項目的品質規範要求不相同(即 使工項名稱均同亦然),所以每個標案相同的工項其標價也理應不同。另,
目前台灣歷史標案資料的正確性,遭受質疑,其中部分原因,係長久以來,
台灣契約單價多以機關單價打折決定,導致廠商已多年不算標,歷史標價 與市場行情差距很大。本研究所提出之審查程序若能採行,對提升歷史標 案值的正確性應有很大助益;屆時,再採用歷史標價紀錄,才具合理性。
1. 法則推定原則如下:
(1) 若 時 , 可 疑 工 項 單 價 (即 -r ≤ Dj
Bj Bj
Bj
<- ) 即認定為合理 的 工 項 單 價 。 實 務 上 , 若 任 何 一 資 格 符 合 的 投 標 廠 商 所 提 的 該 項工項單價,若低於甚或等於 時,則機關很難據以拒絕 。
r1
(2) 若 ≤maxj時,可疑工項單價 Bj (即 <r1 Dj≤r2
Bj Bj
Bj
Bj
) 認定為合理的單 價。
當可疑單價 未如上述兩種情形時,則廠商必須說明標價合理的原 因,以進行進一步審查。亦即,投標者獲得機會去解釋,或提供佐證資 料去支持他的估價為合理。本研究與台灣多位實務界專家研討結果,歸 納出幾種有關是否接受投標廠商解釋或拒絕的歸類,整理如表 30。 之 單價是否接受的判定原則說明如下:
實務上,至少一個資格符合的投標廠商單價所提的工項,單價高過 或 等於 ,此時則機關很難據以拒絕 。.
2. 廠商解釋處理原則:
94
表 29 經整合之機關及各投標者之詳細表
項
次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機 關 單 價 O
最 低 標 單 價
B
標 價 差 比 D=
(B-O)/O
最 低 單 價 平 均單價 最 高單價 單 價 ( 廠 商
( 廠 商 1)
… 1 下 部 結 構
1-1 連 續壁 M^2 10,004 4,797 5,000 4% 3,300 5,103 6,500 3,300 1-2 基 樁 140cm∮
(30.5m 深 )
Each 34 311,882 250,000 -20% 230,600 255,577 312,000 255,000
…
1-9 基 樁 260cm∮
(30.5m 深 )
Each 10 996,710 640,000 -36% 578,000 653,000 736,000 661,000
…
1-16 級 配回填 M^3 345 130 70 -46% 55 173 550 70
[本研究整理]
(1)機關可接受的原因如下:
A.自行提供機具設備:較從一般市場租用機具設備時,獲得較低的 單價。
B.材料商保證提供低價材料:較從一般市場,獲得較低的單價。
C.分包商保證以低價承包:部份分包商或工班,樂意以較低的的價格 承 包 該 投 標 廠 商 的 工 作 , 以 獲 得 彼 此 間 良 好 關 係 時 , 可 獲 得 較 低 價格。
D.機關估算錯誤:機關所計算之工項單價不合理或錯誤。
而其中,A~C 必須有確實之證明文件予以佐證,而 D 部分則須 具體說明,機關哪一部分估價錯誤或數量錯誤。
(2)機關無法接受之原因:
A.資料估算錯誤:投標廠商估價基礎錯誤。
B.公司投標策略:廠商以不合理的標價投標,為了爭取契約以維持 公司繼續生存。
C.錯 誤 解 讀 作 業 所 需 設 備 性 能 : 投 標 廠 商 錯 誤 解 讀 完 成 某 工 作 項 目,所需之設備機具的數量。
(3)需進一步澄清者:假若可疑單價 ,肇因於招標文件中存有不清楚 的 規 範 時 , 則 必 要 進 一 步 討 論 。 若 規 範 過 於 模 糊(即機關為明定規 範要求),則 視為合理,否則將視為不合理。
Bj
Bj
根據上述的原則及步驟,每個可疑單價項目均可經檢討後歸納為合 理或不合理單價。
5.1.4.4 決策階段
最後步驟為決定廠商的總標價是否合理。本研究提出 2 種決策模式,
即 不 合 理 成 本 占 投 標 總 價 比 率 法(TBP Ratio) 及不合理成本占該部份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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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率法(PCP Ratio),分別說明如下:
標案價金的百分比過高)時,代表最低標價不合理。否則,最低標價視為合 理。不合理的最低標價,將被拒絕決標。進而,次低標將可視為最低標,
同時前述的審查步驟,重複的對次低標價進行審查。
TR 值的決定,也與標比有關。最 低標價在標比超過 0.8 (or 80%)時 視
為合理。.也就是說標價與底價間有 20%差異,可視為合理的。相同的,TR 值建議在超過 0.2 時,也就是代表不合理金額,超過底價 20%時,視為不 合理標價。類似地,最高的 TR 值與最低標比有關,也就是機關可接受的。例如,
如 果 機 關 認 為 標 比 60%為 最 低 可 接 受 的 標 比 , 則 最 高 TR 值 可 定 為 0.4 (=1-0.6)。基此,TR 將可訂於 0.2 至 0.4 之間。.
2.方法 2:不合理成本占該部份底價比率決策法(PCP Ratio)
本方法有關不合理成本 TUC 之計算方式,與方法 1 之公式 15 相同;
而決策係基於有多少不合理單價,所產生的不合理成本(TUC) ,占該部 份底價(PCP)之比率,以計算出是否低於門檻比率 PR (如 70%)。PCP,
以下列公式求得:
∑
=×
= J
j
j
j Q
O PCP
1
)
( (16)
PR (TUC/TBP)值建議在低於 0.7 時,也就是代表不合理單價金額,
占該部份工項機關之底價 70%以下,視為不合理標價。
5.2 案例
本節運用一個計畫之建築及機電兩個標案進行模式的應用說明,5.2.1 節說明案例內容、5.2.2 節為案例審查過程及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