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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實務注意事項

本研究所建議的模式以案例方式展現,並與多位實務界專家及機關採 購人員討論。整體而言,參與本模式討論的專家對本模式的處理程序及結 果均表示高度肯定,在進行訪談及調查的同時,本研究學習到下列知識:

1. 從先前王維志君[Wang, 2004]之研究經驗中得知,廠商所投的標單電子檔 必須有彈性些。王君的研究係針對若要將標案決標給最低價標廠商時,

如何建立電子化的審查流程及如何進行最低標之工項單價的調整[Wang, 2004]。在訪談的過程發現,尚無投標者電子投標過程有未符合需求的失 敗經驗。此外,台灣對於五千萬元以上的工程採購已經要求以電子領投 標方式辦理,此舉對於本模式以電子檔協助標價審查的流程幫助很大。

2. 招標文件必須載明廠商必須強迫接受本模式的處理程序。例如,載明事 項包括廠商投標文件必須含全部工項及單價之電子標單、最低標價審查 的程序及r1, r2 TR 的值。

3. 標價審查小組被賦予審查廠商所提證明文件及解釋之合理性,其成員需 慎選。小組成員除了設計監造單位外、亦應考量適當聘請專家及相關公 會代表。此外,監辦採購人員也應納入審查小組中,以確保審查過程的 公平及公開。

4. 審查會議紀錄(包括廠商之澄清及佐證資料)應作為契約文件的一部分,

以作為履約之依據。

5. 審查最低標價的時間必須要有效率。根據經驗[Wang, 2004],審查期間可 能需要 14 ~ 21 日曆天,時間長短端賴工項數目多寡而定。其中,審查 期間,準備階段約花費 2-3 天,審查階段約花 2-4 天,澄清階段需花費 10-14 天。

6. 一有效縮短審查時間的方法,為降低需審查之工項數目。例如,機電標 1,619 工項可減少為部分對品質影響較大的主要工項。如果那些主要工 項 單 價 被 審 查 為 合 理 、 則 因 低 價 搶 標 所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的 可 能 性 就 會 降 低。主要的工項可能包括:

(1)結構體相關工項(如基樁及鋼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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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品質相關(如品管人員費用、材料試驗費用及圖說套繪費用);

(3)政府法令規定相關工項(如環境污染防治費、垃圾處理費及營造綜合 保險費);及

(4)設備相關(如冷凍機、廢棄處理系統、熱源、通風換氣及空調系統及 消防設備等)。因此,與其準備一長串工項電子檔倒不如列出主要工 項。 需特別注意的,此時,公式(15)中總標價 (TBP)應以這些主要 工項的金額總計替代。

7. 固定總價契約方式並定義適當的品質要求,可能減緩不合理的最低標價 產生。但是,類此案件機關須採最有利標(如多準則決策以取代最低標方 式)決標,因為所有投標者之標價均相同(當標價為固定時)或將非常接近 (當最低標價已固定時)。因此,總標價並非適當的審查準則。額外的準 則必須再詳加定義。此時,彈性的固定標價或最低標價以利審查必須再 詳加考量。

8. 因 為 主 要 的 審 查 準 則 係 由 機 關 估 算 的 工 項 單 價 ( )計 算 而 得 , 因 此,確保 的合理性是相當重要的。以台灣的經驗,機關的估算若能力 很 差 , 低 估 的 情 形 往 往 較 超 估 的 情 形 為 多[Wang, 2004]。低估顯示機關 的底價及相關的工項單價( ) 太低。所以,機關與最低投標廠商之工項 單價的差異可能就較小。結果, 最低標價廠商所提之工項單價( )就不 太可能被視為不合理單價,除非它是非常偏低的情形。一般而言,機關 低估經費的情況,最低標價廠商是非常樂見的。為建立公平標價審查的 環境,本研究模式可擴充到僅考量以符合機關的工項標價者為可接受單 價。例如,如果機關的工項單價( ) 在符合資格廠商之最小單價 (

)

及最大單價(

) 之間,則

為可接受標價。否則, 視為不可接受 標價,而工項 j 就必須備排除在審查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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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雖然本建議審查模式的執行為明確易懂的,然而仍必須透過研討會及教 育訓練或其他方式讓機關承辦人了解,如此機關及廠商對於本模式會較 熟悉。

10. 為使標價審查模式能確實,機關落實下列事項:

(1)為考慮操作簡易性下,事先備妥之標單磁片應以具試算表功能之相 關軟體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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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當詳細表內工項數目太多時,得事先於招標文件內敘明選定之主要 比 對 工 項 。 主 要 比 對 工 項 包 括 : 主 要 設 備 ( 如 機 電 工 程 之 發 電 機 等),特殊或重點項目(如橋樑工程之基椿等),主要品質工項(如 品 管 工 程 師 費 用 等 ), 法 令 特 別 規 定 之 相 關 項 目 ( 如 空 氣 污 染 費 等 ), 詳 細 表 之 複 價 大 於 總 成 本 某 一 特 定 百 分 比(如 20%)以上之工 項。採用此選擇性比對者得事先備妥另一標單磁片(內僅含選定之 主要比對工項)以利製作比對表,且於判斷不合理金額之合計是否 大於底價百分之三十時,所採用之「底價」金額應以此選定比對工 項標單內之總價為準。

(3)為利審查廠商之成本說明,機關應及早要求設計單位明列各工項之 品質要求標準,並於審查前製作成審查表。

11. 其他注意事項

(1)招標須知內應事先明訂工程仍以契約總價結算。

(2)招 標 須 知 內 應 明 訂 足 夠 調 整 審 定 之 作 業 時 間 (建 議 為 十 五 至 三 十 天,依工項多寡而定),再辦理訂約手續。

(3)於調整過程中,應注意於詳細表內,相同工項應具相同審定單價,

而推展至單價分析表時,相同工料應具相同單價。

(4)協調審定之紀錄應請出席人員簽章,紀錄應註明調整之原因及得標 廠 商 同 意 依 審 定 之 契 約 單 價 作 為 爾 後 變 更 設 計 加 減 帳 之 依 據 等 文 字。

(5)審定表及相關會議記錄應訂入契約,並隨同契約送審、監單位核備。

5.5 小結

本研究整個模式建構的程序可視為電子標價審查的系統。雖然本研究 建議的模式,並非建立在複雜的數學理論下,然而它實際符合現今招標實 務上的需求,為立即可行的審查模式,本研究模式已運用在多個標案的審 查程序,獲得機關及廠商的認同。

本研究有四個方面與現有的審查機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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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研究建議模式之審查與工項單價有關,而非僅與總標價有關。(本 模式在進一步審查前,也有準則對總標價進行審查)。

2. 本模式以單價資料(由機關及符合資格之廠商所提的單價)進行標 價審查,而非由歷史標案資料審查。以歷史標案資料作為審查依據,

往往會遭受到質疑,主要是因為每個標案之工作項目的品質規範要 求不相同(即使工項名稱均同亦然),所以每個標案相同的工項其標 價也理應不同。

3. 本研究建議之模式其審查及澄清步驟,可確認最低價標的那一部份 工項標價不合理,這決策係由不合理的工項金額除以總標價金額之 比率是否高於所定義的門檻比率來決定。換言之,接受或拒絕的決 策並非用統計分析決定。

4. 模 式 中 澄 清 的 步 驟 使 最 低 標 價 廠 商 有 機 會 為 標 價 偏 低 作 辯 護 。 因 此,低價投標者也等於參與了標價審查的程序。最後,即使被拒絕,

最低標廠商也可能感到滿意。尤其是政府採購法已規定在審查過程 中,必須有澄清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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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使用層級分析法及電腦模擬技術,建立計畫審查與經費核定模 式,提出公共建築工程綜合規劃階段之計畫專業審查與經費核定工作之修 正程序,期望能支援現行作法上不足之處並提供決策上所需之參考資訊;

另本研究利用工項單價層級審查投標廠商標價,改善以往以契約總價方式 審查標價之相關問題。6.1 節中,將對本研究的內容與成果,提出結論;

6.2 節說明本研究之貢獻;6.3 節提出可供繼續進行研究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