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計畫審查研究問題
經由本研究之瞭解,目前工程會在公共工程計畫專業審查的過程中,
亦有三點工作值得作進一步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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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審查項目的規定不明確
現行工程會執行計畫與經費審查工作,主要依據為「政府公共工 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與「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
但 至 於 需 針 對 哪 些 項 目 進 行 審 查 卻 無 法 從 上 述 之 作 業 要 點 與 手 冊 中 清楚得知。
在前述作業要點中,規定綜合規劃階段需提出之必要圖說有:工 程基本資料介紹及設計意念說明(包括工址調查、工程規模、構造模 式、工期與工法檢討、各重要部位之平均造價、土建與各項設備工程 設計構想之說明等資料)、圖面(包括土建部份 的立體透視圖、配置 圖、平面圖、大剖面圖及裝修表,設備工程部份的設備系統圖及昇位 圖,及各項工程界面及管線整合、考量管道間空間、天花板淨高之斷 面檢討圖等)及初步預算書(包括土建及各設備系統之概算詳細表)
等。
在「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工程會,2001]則規定綜 合規劃之主要內容有:工程內容、施工佈置、主要項目施工方法、預 定實施進度、估價基準、各主要成本項目之編估說明及工程經費編列 等;在「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中則規定中長程個 案計畫內容為:計畫緣起、計畫目標、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檢討、執 行策略及方法、資源需求及預期效果及影響等。
2. 審查標準的不一致
從事各送審計畫審查之承辦人員,乃依據個人之背景與經驗進行 審查工作,審查之標準因人而有所不同,此種差異亦無法藉著上述之 作業要點加以一致化。
3. 經費核列比例之合理性
經費審查工作能就送審計畫中,經費編列不合理(偏低或偏高)
之部分加以查核,進而要求機關(建築師)提出說明與修正。至於對 經 費 編 列 屬 合 理 之 計 畫 應 核 列 多 少 之 經 費 才 屬 合 理 , 並 無 法 加 以 控 制。
因此,本研究乃針對工程會專業審查之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可 供解決上述三點問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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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廠商標價審查研究問題
從 3.2.4 統計資料中,可發現當最低價標低於底價之 80%時,機關在 決定是否決標給最低價廠商之過程,有下列問題:
1. 大多數機關不知如何處理廠商標價顯然偏低之狀況:達 96.50%的案 件 , 機 關 並 未 填 具 對 廠 商 標 價 不 合 理 時 的 處 理 結 果 或 過 程 ; 從 資 料 看來,部分機關填寫接受廠商之標價的原因竟然為「市場機制」、「廠 商競標」及「低價搶標」。此類漠然接受廠商的過低標價行為,恐已 違反了採購法第 58 條的原意。另,機關未填寫處理結果,是否因為 沒有操作的程序,導致機關無所適從?值得商榷。
2. 廠商對於標價偏低的說明,是否機關均應全盤接受:在前節第 3 項 廠商說明後,機關接受的原因分類中,大概可以分為 3 種情況,需 進一步檢討。
(1) 以「自有機具」、「自有材料(或料源頭成本低)」、「人力成本 低」、「依招標文件提替代工法」四小類,經檢附證明文件,
機關似乎較可接受廠商所提的單價。
(2) 以「降低利潤」、「出具切結保證」、「廠商有履約能力」、「機 關認為標價合理」等原因同意者,實為主觀之判定;無任何 佐證資料,即認定估價合理,但是仍有高達 432 件採用此類 原因決標。
(3) 至於,歸類於「其他」的案例 59 件,原因更是千奇百怪,
包 括 「 為 維 持 員 工 工 作 機 會 」、「 相 關 企 業 曾 承 包 本 單 位 工 程」、「管理良善」、「項目單純可快速完成」、「廠商初入業界 急於表現」、「原因不明」及「底價訂定過高」等,此類原因 不適合做為審查合格之理由。
3. 不予決標之決定過程無系統性作法:僅 14 件(0.04 %),不予決標,
其中,決標給次低標廠商 11 件、重新招標 3 件。當機關決定不予決 標 或 重 新 招 標 時 , 其 決 策 之 根 據 應 慎 重 ; 目 前 所 得 不 決 標 的 理 由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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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 商 說 明 不 合 理 」、「 標 價 偏 低 」 等 , 無 量 化 的 評 估 , 廠 商 將 無 法 信服;採次低價決標時,是否有同樣的標準審查,也需要注意的。
3.4 小結
本章探討了台灣工程計畫經費審查及廠商投標的現況,並分析亟待解 決的重要課題。在工程計畫審議部分,經本本研究整理了解,工程會在政 府工程計畫經費審議的定位,在先期規劃階段提供工程專業意見協助經建 會、國科會及研考會等主審機關,決定計畫是否應興建;在綜合規劃階段,
工程會則為行政院核定計畫實需總經費的幕僚機關,本研究即探討工程會 在後者的審查程序如何加強。
本研究經由工程會 93-96 年間審查建築工程計畫之 128 件審查意見,
歸納出幾個重要課題值得探討,包括:審查項目的規定不明確、審查標準 的不一致及經費核列比例之合理性待加強等。
經由工程會工程標案管理系統資料得知,91-93 年一百萬元以上完工 工程標案,其中平均標比約 0.79,其中標比在 0.8 以下的案件(占所有案件 45%)履約結果有 36%經費追加,較標比 0.8 以上標案高約 8~9%。其中,
標比低於 0.6 的案件約占全體標案數 9%,履約結果經費追加情形更鉅。
基此,本研究認為,建立一套廠商標價偏低時之審查機制,實刻不容 緩。經由資料分析結果,本研究發現,大多數機關不知如何處理廠商標價 顯然偏低之狀況、廠商對於標價偏低的說明,是否機關均應全盤接受、及 不予決標之決定過程無系統性作法,本研究將逐一探討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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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審查模式
本章建立計畫審查模式,後續章節說明如下:4.1 節討論計畫審查之 準則、4.2 節提出本研究建議之審查程序、4.3 節說明以模擬為基礎的成本 模式、4.4 節將審查模式及成本模式作一結合、4.5 節運用一個實際案例進 行演算、最後,4.6 節對本研究模式之結果做一小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