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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恕的前基督教哲學脈絡

第二章 寬恕的脈絡:古典語境到當代政治處境

第一節 寬恕的前基督教哲學脈絡

寬恕,是一個古老的倫理學觀念;然而,它的意涵並不因其歷史的悠遠而 更加明晰。正好相反,時間倒是令倫理觀念上或是實踐上的寬恕,平添曖昧難 斷、甚至引發愛恨交織的內心糾葛與爭論。寬恕作為一項觀念或一種實踐,已 顯現出它自身具有的悖論:寬恕似乎總是為了追尋某種先驗目的而蘊生的觀念,

但又必須經過某種形式(智性的、心理運作的、宣告式的、身體力行的…)的實 踐才可能將寬恕完善地落實。換言之,寬恕是超越性的同時,也是有限性的;

寬恕朝往普同性的同時,又是依附個殊性的。寬恕帶有某種純粹性,卻又難以 擺脫世俗利害的度量。或許是這些矛盾的雙重性質,使得寬恕較常為神學或宗 教範疇所討論,也讓寬恕的倫理學意涵披上更加濃厚的宗教色彩。在基督教的 語境中,與「寬恕」(forgiveness)19相關的詞彙包括仁慈(mercy)、憐憫(pity)、 同情(compassion)、歉意(apology)、辯解或釋罪(excuse)等,也往往與復合

(reconciliation)20、放棄報復的概念有關。在此語境下,「寬恕」作為概念詞群,

是帶有美德的、正面的含意。不過,在古希臘時期,「寬恕」並不被哲學家們當 作美德來看待。

亞里斯多德在《尼各馬科倫理學》中提到寬恕的希臘字源之一sungnômê,分 別有幾個不同的脈絡。在〈第三卷〉中,他認為,討論德行就要對出於意願的行 為與違反意願的行為加以區別;對於出於意願的行為就予以稱讚或譴責,而對於 違反意願的行為就給予寬恕或憐憫。(Aristotle, 2011, 1109b30-31)違背意願的 行為有的是由於行為者外在因素的強制,有的則是來自行為者自身的無知,有的 則是混合了這兩者。當人們受到超過人性限度、為人所不可忍受的迫力而做了不 應做的事情,這是可以諒解的。(Aristotle, 2011, 1110a24-26)此外,當人們不 知道行為的環境和對象,無知地做了某件事情,並且對此行為感到悔恨,這屬於 違背意願的行為,並且是可以諒解和憐憫的。(Aristotle, 2011, 1110b33-38)他 在〈第五卷〉扼要地說:

違反意願的行為有的是可以原諒的,有的是不可原諒的。不僅處於無知而且 由於無知而犯的錯誤可以原諒,只是處於無知狀態,不是真正出於無知,而 是由於不正常的、人不常有的感情而犯的錯誤,則是不可原諒的。(Aristotle,

19 Forgiveness 與法文的 pardon 意義相同;而 pardon 在英文中除法律用語有 legal pardon 的特殊 意涵外,幾乎與 forgiveness 通用。在中文語境中,forgiveness 和 pardon 的翻譯也相當分雜,有 寬恕、原諒、諒解、赦免等。為了與其他近似的詞群區分,我將兩者統一譯為寬恕。

20 Reconciliation 在神學語境中譯為復和,特別指人與神的和好。我沿用這樣的譯法,保留其宗 教意涵。不過,在社會科學脈絡中,我譯為和解。

2011, 1136a5-9)

第二個脈絡是關於本性、慾望的自制或不自制的討論,而這裡必須考量情緒 與理性之間的關係,因為意志薄弱(akrasia)的程度是受到情緒(thumos)和邏 各思(logos)的牽扯的。在亞理斯多德看來,慾望是只要知道哪裡有快樂便急 忙去享受;但憤怒的衝動是表象,在心底其實是經過某種考量而做的爭鬥。換言 之,憤怒是在理性上的失控,而慾望則不是理性上的失控,所以比憤怒來得差些。

無論哪一種失去自制的情緒,這都屬於人的共通本性。在〈第七部〉他說:「服 從正常的衝動更容易得到諒解。因為就是在慾望方面,服從人人都有的慾望也更 容易得到諒解,如果它們是人人都有的慾望的話。」(Aristotle, 2011, 1149b4-7)

前述無論是關於不自願的行為或不自制的情緒,亞理斯多德所探討的更接近 辯解或網開一面(excusing),也就是對錯誤的舉止循找辯解的理由。對他來說,

釋罪的餘地在於為錯誤的舉止尋找不屬於犯錯者內在根本之惡的外部因素。辯解 可以分為兩類:一為緩罪辯解(mitigating excuses),另一為脫罪辯解(exculpatory excuses)。(Govier, 2002, p.55)緩罪辯解是去考量、解釋犯錯者的動機、身處 的情況而為其找到情有可原的理由,但犯錯者仍得承擔相對的責任。脫罪辯解並 非減輕犯錯者的責任,而是試圖去表明犯錯者基於極端的外力(譬如遭受生命脅 迫)或是內在因素(譬如精神違常)而犯錯,繼而對犯錯者網開一面,免除其責 任。儘管釋罪或辯解是邁向寬恕的可能理由,亞理斯多德仍不把這些「寬恕」相 關的概念詞彙視為德行的一部份,因為他對人的德行抱持著一種「圓滿主義倫理 觀」(perfectionist ethical scheme)。(Griswold, 2007, p.8)他讚揚大度者

(megalopsuchos),他們對得到榮譽和失去榮譽抱應有的適恰態度,不會因為 榮譽的獲得或喪失而感到特別的高興或不悅。他們不論遇到什麼,幸運時不特別 快樂,不幸時也不特別痛苦。因此,在許多人看來,大度者目空一切。(Aristotle, 2011, 1124a5-20)大度者對於好惡的態度是:

他一定是明白地表明自己的恨與愛(因為隱瞞意味著膽怯),關心誠實甚於 關心別人的想法,並且一定是言行坦白…。他也不會崇拜什麼。因為對於他 沒有什麼事物是了不起的。他也不會記恨什麼,因為大度的人不會記著那麼 多過去的事情,尤其是別人對他所做的不公正的事情,而寧願忘了它們。…

他不講別人的壞話,甚至對其敵人,除非事出於明白的目的而羞辱他們。對 於避免不掉的小麻煩,他從不叫喊或乞求別人幫助。因為在這些事情上喊叫 或乞求幫助就意味著很看重它們。(Aristotle, 2011, 1124b26-1125a9)

這樣的大度者是「自足」的(self-sufficient),在道德上是完滿的,榮譽感 讓他不需要寬恕,而他也很可能不會去寬恕他人,因為他沒有興趣對無德行者的 處境和過錯給予同情與理解,他甚至也不認為自己會在道德上受到他們的中傷。

正因為如此,他能夠保持一種適恰的情緒態度。(Griswold, 2007, p.8)大度者適 恰的態度很容易被誤解為溫和,對此亞理斯多德相當不贊同。他認為,對應該發 怒的是而不發怒是愚蠢。對那些應該發怒的事情,在應該發怒的時刻,而不以應 該的方式發怒就是麻木不仁,「一個人如果從來不會發怒,他也就不會自衛。而 忍受侮辱或忍受對朋友的侮辱是奴性的表現。」。(Aristotle, 2011, cf. 1126a5-8)

恰到好處的溫和是值得讚許的,不過這樣的人卻也可能傾向於原諒他人而顯得又 太過溫和:

一個人如果在適當的事情上、對適當的人、以適當的方式、在適當的時候、

持續適當長的時間發怒,就受到稱讚。既然溫和受到稱讚,那麼這樣的人就 是一個溫和的人(因為,溫和的人其實就是一個脾氣平和,不受感情左右,

而按照邏各思的指導,以適當的方式、對於適當的事情、持續適當的時間發 怒的人,儘管他由於寧願原諒別人而不是復仇而顯得偏向不及一邊)。

(Aristotle, 2011, 1125b32-1126a3)

亞理斯多德持有的完滿倫理觀(perfectionist ethics)也同樣出現在柏拉圖的 作品裡。在〈高爾吉亞篇〉,蘇格拉底認為真正有德行之人,是不會受到他人的 傷害的:

你可以讓任何人藐視你,把你當作傻瓜,對你施加暴力,只要他願意,而你 可以滿臉帶笑地讓他污辱你,打你耳光。因為如果你真的是個好人,高尚的 人,追求美德的人,那麼這樣做對你並不能造成任何傷害。(Plato, 1997, Gorg.

527c8-527d4)

蘇格拉底在〈申辯篇〉中對著原告美勒托(Meletus)進行申辯時,同樣展 現這樣的「大度」,甚至對控告者不帶有怒意地說:

美勒托或阿尼圖斯都無法傷害我,他們沒有這種力量。…我的原告無疑會處 死我,或者放逐我,或者剝奪我的公民權,但那怕他只是這樣想,那怕別的 人也只是這樣想,我都要大膽地說,這將是一場大災難,而這樣做對我不會 有什麼傷害。…(Plato, 1997, Apol. 30c7-d4)

法官先生們,你們也必須充滿自信地看待死亡,並確立這樣一種堅定的 信念:任何事情都不能傷害一個好人,無論是生前還是死後,諸神不會對他 的命運無動於衷。…因此,我一點都不怨恨那些控告我和判我死刑的人,儘 管他們的所最所為並非抱著這樣的目的,而是以為他們可以傷害我,所以這 些人還是應該受到譴責。(Plato, 1997, Apol. 41c8-e1)

柏拉圖式的完滿靈魂猶如亞理斯多德的大度者,其生命不為他人所左右,不 為他人所傷,也不憎恨他人。即便是同情(sympathy)也甚少在柏拉圖的哲學中 扮演重要的角色(Griswold, 2007, p. 12),這與柏拉圖哲學如何看待情緒、情感 有關。在〈斐多篇〉,蘇格拉底認為:「哲學接管了靈魂,試圖用溫和的勸說來 使靈魂自由。她向靈魂指出,用眼睛、耳朵以及其他所有感官做出的觀察完全是 一種欺騙,她敦促靈魂儘可能不要使用感官,除非迫不得已…。」(Plato, 1997, Phea. 83a1-4)因此,靈魂得盡可能地節制快樂、慾望和悲傷。就一個不會受到 他人所傷害的人來說,他並不需要要求寬恕;就一個愛憎分明但情感節制、適度,

甚至不覺得需要同情他人的人來說,他不也覺得有給予寬恕的必要。

「完滿主義倫理學」對人的看法多少隱含了一種理性主義的假定,一個大度 者的怒氣不能過猶不及,必須自制(控制)得恰到好處;更重要的,發怒的時間 也必須適當,不能延續累積成為憎恨。情緒的種種節制在表象上與寬恕的態度接 近;然而,情緒因素並不等同於寬恕,對亞理斯多德來說,給予寬恕正好是溫和 者的脾氣拿捏得不足的行為。換言之,期盼得到他人的諒解或是沒有恰當地發怒 反而給人寬恕,都是受制於他人的「奴性」表現。若以古希臘哲人的「完滿人格」

作為典例,這似乎否證出這樣的事實:寬恕適合的對象是普通的、會犯錯的、有 限的人性,而它所強調的德行不是完滿,而是改正與和解的德行。(Griswold, 2007,

作為典例,這似乎否證出這樣的事實:寬恕適合的對象是普通的、會犯錯的、有 限的人性,而它所強調的德行不是完滿,而是改正與和解的德行。(Griswold,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