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專利聯盟的定義
依據美國專利商標局在2000 年所發佈的專利聯盟白皮書所述,專利聯盟係指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利權人協議將其所擁有之專利權彼此互相授權或共同授權給 第三人,或者可將專利聯盟視為以交叉授權為條件的智慧財產權集合,而這些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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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權是由專利權人直接或是經由管理媒介(例如:合資企業)授權給被授權人38。 透過前開協議,除了聯盟中的成員彼此常有的交互授權約定外,通常會由一個單 一窗口(可能由聯盟成員成立的新公司或由其中一專利權人為代表)負責整合所 有專利於一份授權合約中,授權給聯盟以外的企業39。
專利聯盟又可以再細分為封閉式專利聯盟和開放式專利聯盟兩種,封閉式專 利聯盟通常有多個專利所有人,其中一名成員被指定代表所有成員向第三人授予 專利聯盟中的,此外,專利封閉式專利聯盟一旦形成,就不再接納新的專利所有 權人;開放式專利聯盟則有所不同,一旦有符合條件的外在專利(如實施相關技 術標準所需的必要專利),它就會邀請該專利所有權人加入,而開放式專利聯盟 通常會聘請專業管理公司(如合資企業)專門進行管理,例如本研究所欲探討的 專利聯盟即是由 MPEG-LA 組織專門進行管理,這些管理公司的職責包括:維持 專利聯盟、納入符合條件的新專利所有權人、協調各個專利所有權人以及向被授 權者收取授權費用40。
貳、 專利聯盟的演進
最早的專利聯盟可以追溯至 1856 年的美國縫紉機聯合會 ( Sewing Machine Combination ),該聯盟幾乎囊括美國當時所有的縫紉機專利持有人,壟斷了美國 整個縫紉機產業,並促成了往後各種專利聯盟的形成,而在逾150 多年的時間中,
專利聯盟也歷經了不同的演進過程。
38 A “patent pool” is an agreement between two or more patent owners to license one or more of their patents to one another or third parties. Alternatively, a patent pool may also be defined as “the aggreg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hich are the subject of cross-licensing, whether they are transferred directly by patentee to licensee or through some medium, such as a joint venture, set up specifically to administer the patent pool.
39 何愛文,專利聯盟所生競爭法上爭議,公平交易季刊第 11 卷第 4 期,頁 3,2003 年 10 月。
40 O'Reilley, D. Patrick、林藝思、宋嘉瑜,第三方如何應對美國專利池,2010 年 2 月,資料來源:
http://www.finnegan.com/zh-CHS/resources/articles/articlesdetail.aspx?news=f6933107-2e85-4ae7-b4b 2-0f9dc7e0a6c4 (最後瀏覽日:2012/05/24)
21 包括美國境內所有的飛機製造商,稱為飛機製造商協會 ( Manufacturer's Aircraft Association )42。
44 Standard Oil Co. v. United States, 283 U.S. 163 (1931),該案確認了專利聯盟本身並不違法,在美 國對專利聯盟的管制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45 Kobe, Inc. et al v. Dempsey Pump Co. et al. Dempsey Pump Co. et al. v. Kobe, Inc. et al (1952),本案 中該專利聯盟被判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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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產品製造業也都有專利聯盟的存在46。
發展受限時期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1980 年)
二.
在專利聯盟蓬勃發展的同時,也開始對產業產生了負面的影響,最常見的就 是限制產業內的企業競爭,透過專利聯盟的組成,聯盟內的企業可以提高產業的 進入門檻或排擠產業內的其他企業,透過排除其他競爭者藉以壟斷整個產業,這 樣的情況日益嚴重,開始被美國司法部所重視。
美國司法部為了遏止產業中的企業進行反托拉斯的行為,開始對於專利聯盟 的合法性予以較嚴格的審查,並採取較為敵對的態度,其認為取得專利權本身即 擁有市場力量,因此在1970 年代公布九項當然違法 ( per se illegal ) 的專利契約 條款類型,又稱「九不原則」 ( Nine No-Nos )47,在這樣的執法氛圍之下,造成 專利聯盟的數量大幅下降48。
復興時期(1980 年~現今)
三.
1980 年之後,通訊、材料、生物技術、電腦以及能源等高科技產業成為人類 經濟發展的重點,尤其在1990 年之後,各國對於反托拉斯政策的調整,又再次激 起專利聯盟的發展,加上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趨勢,此階段專利聯盟的型態也開始 走向國際化,成為跨國的專利聯盟,並逐步在世界各地散播專利聯盟的種子,擴 及其影響範圍,促使歐洲與日本也開始出現由企業所組成的專利聯盟。
46 潘娟娟,專利聯營的分析與應對, 2007 年 6 月,http://www.giprs.org/ch/node/294 (最後瀏覽日:
2012/05/24)
47 (1) 要求被授權人向授權人購買無專利之物(搭售行為)、(2) 要求被授權人將簽訂授權契約後
取得的專利移轉給授權人、(3) 限制專利產品的買受人轉售該產品、(4) 在專利範圍以外限制被授
權人的商品或服務之交易行為、(5) 授權人與被授權人協議若未取得前者同意不得授權其他人、(6)
要求被授權人同意包裹授權、(7) 所要求之授權金並未與被授權人銷售專利產品之數量間無合理 之關聯、(8) 限制被授權人銷售以授權使用之專利方法製造的(無專利)產品、(9) 要求被授權人 銷售被授權產品時遵守特定或最低價格。
48 同註 39,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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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專利聯盟在高科技產業中所扮演的角色比在傳統工業裡的角色更為重 要,尤其是在與電腦、消費性電子及通訊有關的技術領域中,出現了極有影響力 的專利聯盟,例如與 DVD 技術有關的 MPEG-2、3C、6C 等專利聯盟、與電腦 連接相關的 IEEE 1394 專利聯盟,2000 年之後,專利聯盟如雨後春筍般地出現,
如 MPEG-4 Visual、MPEG-4 Systems、DRM、DVB-T、BRD、VC-1…等。
除了電腦技術領域的專利聯盟外,在生物經濟被視為下個階段的經濟發展動 力來源情形下,生物領域的專利聯盟也開始萌芽,美國等先進國家在2000 年初已 經意識到這個問題,並開始探尋專利聯盟是否能夠促進生物技術領域的技術研發 和商業化,尤其是與基因工程相關的製藥業,許多美國製藥企業積極推動在生物 技術研發領域建立專利聯盟,一起分擔資金投入的風險並共享研究成果49。
參、 專利聯盟帶來的效益
藉由企業之間的合作組成專利聯盟,然後透過專利的授權讓更多的企業能夠 獲得技術的使用權,不但有可能降低研發的成本支出,而且透過專利聯盟的平台,
能夠集眾企業之研發能量,讓整個產業的技術往前快速推進,帶來正面的效益。
以下將針對專利聯盟可能產生的效益做說明:
避免封鎖性專利 ( blocking patent ) 的問題 一.
封鎖性專利指某些專利的專利範圍 ( patent claims ) 與其他專利重疊,造成後 者的實施一定會落入前者的專利範圍,這個時候前者專利具有封鎖後者專利的效 果,前者專利就稱為封鎖性專利。在此種情形下,只要封鎖性專利的專利權人拒 絕授權給後來的專利權人,後者就不能在不侵害他人專利的情形下實施專利權。
因此,藉由將基礎性或具有封鎖性之專利納入同一個專利聯盟的方式,讓被 授權人只需要向一個特定對象交涉,就可以獲得所有用以實施某項技術所需的所 有必要專利,而不會因為欠缺某項專利而被封鎖無法實施新技術。因此,專利聯 盟將有助於新科技的發展50。
49 同註 46。
50 同註 39,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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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產業標準 六.
由基礎性和互補性專利所組成的專利聯盟,也可成為專利權人推動產業標準 的工具之一,產業標準係一種技術細節的規範,提供一種能夠通用之產品或製程 的設計。聯盟成員能夠透過標準的制定,降低市場上技術標準的不確定性,並從 中獲得利益。因此若能將專利聯盟成員的關鍵專利集中管理,再透過包裹授權給 下游的製造商,則易有利於整合市場上的技術標準,降低交易成本55。
肆、 專利聯盟引發的爭議
專利聯盟儘管能夠帶來上述的效益,卻也可能產生限制市場競爭的負面影響,
因此許多學者會將專利聯盟可能涉及到的反托拉斯議題進行討論,以下將介紹幾 種常見的專利聯盟違反反托拉斯法的情況:
封鎖性專利所產生的反競爭效果 一.
雖然專利聯盟能夠解決因為無法取得封鎖性專利而不能實施某些專利的問題,
但仍有學者質疑將封鎖性專利納入專利聯盟可能產生限制競爭的效果,因為在實 際的情況下,有可能因為專利權人未提出侵權訴訟,或者專利訴訟仍在進行中,
許多侵權的企業並不會因此而停止其生產或銷售之侵權行為,加上專利聯盟內的 授權者若以其具獨佔性市場力量來設定授權金的額度,為合法取得封鎖性專利的 授權,被授權者必須支付一筆權利金給專利聯盟,使其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成本隨 之提高,將會不利於其在市場上的競爭56。
無效專利的避風港 二.
專利聯盟另一個有可能阻礙市場競爭的原因為其可能提供無效專利一個庇護 所,例如當專利權人擔心其擁有的專利被舉發或是因訴訟被認定無效而加以撤銷 時,通常會希望透過和解程序加以解決,而和解的方式有可能是雙方共同組成專 利聯盟或是進行交互授權,透過共同組成專利聯盟的方式,將效力有疑問的專利
55 何曜任,專利聯盟所涉及專利濫用問題之研究,頁 10-11。
56 同註 39,頁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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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專利聯盟之中,使原來對專利有效性有所爭執的一方,不再質疑專利的有效 性,造成專利聯盟中很可能包含無效或無法實施的專利,將使原本無效而應由公 眾自由使用的技術被束縛在專利聯盟之中,不利於整體產業的發展57。
限制市場的水平競爭 三.
專利聯盟若由水平的競爭者所組成,彼此透過協議來約束對方的交易活動,
將有害於市場的自由競爭,特別是當聯盟成員所擁有的專利能夠產生具市場競爭 力的產品時,此種來自專利聯盟的交易活動限制,將使不利於市場競爭的情形更 加嚴重,此種類型的專利聯盟將使原來具水平競爭關係之專利權人得以壟斷市場,
共同決定權利金的數額,嚴重影響市場的自由競爭。
包裹授權 ( package license ) 四.
專利聯盟通常採取包裹授權的方式,因此也會面臨到包裹授權所引發的問題,
當專利聯盟所有專利中只有一項或數項封鎖性專利,或者被授權者不見得於實施
當專利聯盟所有專利中只有一項或數項封鎖性專利,或者被授權者不見得於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