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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訪談及莫拉克風災案例經驗驗證…

第三章 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專章文獻檢討分析

第二節 專家訪談及莫拉克風災案例經驗驗證…

為使瞭解實務工作者對於山坡地建築專章條文實施後,於實務工作之相關疑 義與看法,本研究特針對相關技師進行訪談已瞭解實務工作面向之問題,而八八 風災造成台灣嚴重坡地災害,建築技術有關規定是否完善?此時亦一併檢視。訪 談之技師包括建築師 1 位、土木技師 2 位、大地技師 3 位、水利技師 1 位、應用 地質技師 2 位及建管人員等,茲彙整有關意見如下。

一、有關建築技術規則適用範圍(260 條)

現有條文中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及建築設計施工篇山坡地專章之適用範圍係 訂於總則篇第 2 條及建築設計施工篇 260 條,其條文摘錄如下,

總則篇第 2 條:本規則之適用範圍,依本法第三條規定。但未實施都市計 畫地區之供公眾使用與公有建築物,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及本法第一百條規定 之建築物,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而另於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260 條中規定:本章所稱山坡地,指依山坡地保育 利用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劃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而前述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260 條有關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其規定如 下。

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 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綜合上述條文所述凡標高一百公尺以上或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之需

請領建照建築物,均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山坡地專章適用對象。而台 灣地區地質構造複雜,山坡地專章之第 261 及 262 條所規定決之條文絕大多數與 地質特性有關,現有山坡地專章所規定是否足以包含現有山坡地建築開發所面對 之問題,此一問題需針對台灣地區地質劃分進行探討。台灣地區大致可以分為三 個主要地質區,1.中央山脈地質區 2.西部麓山地質區 3.海岸山脈地質區。茲將 其地質構造簡述如下。

(一)中央山脈地質分區區,包括所有亞變質的第三紀地層和先第三紀的變雜岩 系,它的東界是東臺灣的縱谷和它北面的太平洋,它的西界是一條構造 線,在北段名叫屈尺斷層,在南段名叫荖濃溪或潮州斷層。本地質區又可 以分為兩個地質亞區:東地質亞區和西地質亞區。西地質亞區 主要由第 三紀的亞變質岩層所組成,分布在中央山脈的西翼、脊樑山嶺、和南部,

在中央山脈東南翼也有一小帶本亞區的地層出露。本亞區可以再分為西部 的雪山山脈帶和東部的脊樑山脈帶兩個不同岩性構造單位。東地質亞區位 在中央山脈的 東翼,由先第三紀的變質雜岩系組成。

(二)西部麓山帶地質分區:主要由新第三紀碎屑岩層組成,也有一小部漸新世 的地層,主要的岩石是砂岩和頁岩的互層,局部夾有石灰岩和凝灰岩的凸 鏡體或薄層,總厚度可以達到八千公尺以上。本地質區向西另有濱海平原 和澎湖群島兩地質區,在地質上也可以歸併在本地質區內。

(三)海岸山脈地質分區:本地質區主要由新第三紀地層所組成,但是沉積物的 地質環境和西部麓山區者完全不同,所以岩性也大不相同。本區內地層以 火山岩、含有火山物質的沈積岩、濁流作用造成的碎屑沈積岩、和混雜無 層理的混同層為其代表。

而由上述各地質分區其主要地質岩性有很大不同,中央山脈地質分區主要是 以變質岩為主,而西部麓山帶主要則為沈積岩,台灣現有山坡地社區及聚落大多 數均位於西部麓山帶地質分區,而少數位於中央山脈地質分區。而由前述有關建

築技術規則適用範圍之檢討中,並未區分地質狀態之適用條件,即符合總則篇第 2 條規定者均應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則山坡地建築專章有關規定即應全台所有地 質分區。

而山坡地建築專章第 262 條、263 條及 264 條有關建築物不得開發及退縮距 離之規定,部分考量情形均與地質條件、河川水文有關,而西部麓山帶與中央山 脈比較為例,其間之地質條件差異甚大。西部麓山帶係以沈積岩為主,並未經過 變質作用,岩體強度較低,而並地質構造較不發達,經過風化作用之後,於邊坡 上之風化土層較厚,邊坡坡度較為平緩,植物於此處生長較為良好,而出現大規 模邊坡滑動之情形較為罕見;而中央山脈地質分區中則是以變質岩為主,其岩體 強度較沈積岩為高,且其間有較為發達之構造,抵抗風化作用之能力較強,邊坡 上之風化土層較薄,邊坡坡度高陡,植物於此處雖能生長,其根系生長受限於土 層厚度,於豪雨條件作用下,土石崩落後掉落山谷中,進而形成溪谷型土石流。

此外,此地質分區由於地質構造發達,且坡度陡峻,於豪雨作用下,地表逕流流 入岩體裂隙中,使地下水壓升高形成大規模之山崩,此類山崩土石流發生之影響 範圍遠較現有山坡地專章中有關不得開發建築認定基準及退縮距離所考慮者為 大。

而衡諸國外有關山坡地建築專章有關條文大多由地方政府訂定,而以美日為 例其地質條件單純,地方政府訂定類似規範時,所面臨之地質狀況常為單一地質 條件,而台灣之地質條件十分複雜,即使西部麓山帶地質分區亦可在分為兩個亞 區,其岩體條件差異亦大,若欲以單一規定期能包含所有可能地質條件所可能面 臨狀況,於理論及實務上難度甚高。故建議於條文中增列適用條件及地區,於短 期可訂定適用條件(如海拔 800 公尺以下),而長期而言,映於國土計畫法實施 架構下,劃設國土保育區時,增設有關保護區之劃分及開發各項標準時,將有關 建築開發標準列入。

二、增列有關土石流影響範圍不得開發建築規定

土石流為近年來台灣最為嚴重之坡地災害,年於颱風季節因豪雨影響作用所 釀成之土石流災害均奪走許多民眾生命,現有建築技術規則對此一問題並未有相 對應之規定,應儘速將此一問題納入。

所謂土石流土石係指雨水混合成流體之集體搬運流體, 流體中含有大礫石、

岩塊、 細礫砂、流木等, 以大礫石之滾動、滑動、跳躍向下運動,並於運動中 切割及侵蝕溪谷、溪床堆積物。土石流之型態分類一般常劃分為溪谷型土石流及 地滑型土石流,而台灣近年來造成嚴重生命財產損失者主要為溪谷型土石流。所 謂溪谷型土石流為為豪雨作用下造成土石掉落山中之溪谷,而土石向下滑動過程 中,由位能轉化成動能,進而將土石與水充分混合攪拌形成土石流,而土石流流 動過程中對溪谷周圍形成下切作用,使周圍土石發生崩落,掉落溪谷之中,使土 石量持續增加,而土石流規模進而擴大。待土石流進入平緩地形後,由於位能減 少使得動能下降,而當動能不足以克服土石流之降伏應力時,土石流速度會漸趨 減緩而逐漸停止,然此時候方土石流會逐漸堆積,進而向兩側堆積擴張,最後終 至完全停止,而土石流向兩側堆積則形成土石流堆積扇,而根據一般研究指出溪 谷型土石流堆積扇大約為 105 度之扇型堆積(如圖 4-8 所示),而溪谷進入平緩 地形常為民眾所居住,而一般土石流災害均發生於土石流堆積扇之處,故土石流 堆積扇(即影響範圍)實不應開發建築。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對於溪谷型土石流共計發佈 1503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其 中以台北縣 218 條為最多,而南投縣亦有 208 條,台東縣、花蓮縣各有 163、162 條,而台北市則有 50 條,水土保持局對此亦劃分影響範圍(如圖 4-9 所示),調 查需保全對象,現有法規對於土石流堆積扇之開發並無法令進行規範,雖山坡地 之水土保持計畫雖需水土保持單位審核,然建築基地之建照取得需要建築主管機 關發放,其中存有落差,而無法對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進行有效建築開發管 制。實應於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專章中增列土石流影響範圍內不得開發建築之規 定。

堆積部

約 105 度

圖 4-8 賀伯颱風過後豐丘土石流堆積部(資料來源:農委會)

圖 4-9 台東縣第 075 號土石流潛勢溪流位置圖(資料來源:台東縣政府土石流潛 勢溪流資訊網,http://tsn.taitung.gov.tw/swccd/)

三、檢討河岸不得開發(262 條第 6 項)

河岸兩岸不得開發建築認定基準係規定於 262 條第 6 項(相關規定如附錄所 示),而以河岸邊坡坡角大於 60 度為例,於沙礫石層中河岸兩岸不得開發之範圍 為 1 倍河岸高度,此一規定應當由邊坡穩定之概念而來,以一坡度度接近 90 度 之高陡邊坡為例,自坡腳取一 45 度之滑動面,則其坡頂受滑動之影響範圍則為 1 倍坡高,故高陡河岸之不得開發範圍會較大,隨河岸坡度趨緩,則其範圍會縮 小。

然此一規定中河岸高度愈高所需不得開發範圍愈大,此一規定是否合理,亦 需要再進行檢討。山谷或盆地內係以沖積或崩積作用形成河谷平原或河階台地,

而河河流之沖積作用係由於洪患過後,河流所夾帶之土石堆積所致,若洪患再次

而河河流之沖積作用係由於洪患過後,河流所夾帶之土石堆積所致,若洪患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