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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與合作之原則

第三章 歐盟與東協經濟對話與合作

第一節 對話與合作之原則

一、平等互惠

1970 年代之際,石油危機造成了西方工業化國家的衝擊,使得歐體對於天 然資源供應來源之穩定情形更加敏銳,而東協正好憑藉本身豐沛之自然資源,再 度吸引非常仰賴天然原料進口以持續本身工業發展之歐體的關注,其為了應付這 種內外環境的需求,歐體於 1971 年發表「共同體開發合作政策備忘錄」( Memo random on a Community Policy for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並於 1972 年舉行巴 黎九國高峰會,決定會員國之統一對外政策,並對開發中國家實施世界性開發援 助政策,77而東協亦可透過歐體之開發中國家政策的優惠措施進而累積從事國家

76 Yeung, Perdikis and Kerr, op. cit., pp.77 and 79.

77 林明莉,「歐洲共同體對開發中國家的共同開發政策」(台北:淡大歐研所碩士論文,1983 年 5 月),頁 62-64。

發展所需之資本,以天然原料商品供需的合作,作為雙方建立平等互惠關係之緣 由。

(一) 對話夥伴關係(1972~1979)

由於英國加入歐體,造成原隸屬於大英國協下的馬來西亞和新加坡將喪失在 大英國協中所享有的優惠待遇,使得東協憂慮此一現象將對東協國家的出口貿易 產生不利影響,因而必須特別去留意與歐體的關係。在東協積極運作下,附加於 英國加盟歐體條約的「共同意向宣言」特別提到:在大英國協優惠辦法於 1972 年中止後,歐體願意考慮大英國協在亞洲的發展中國家會員國可能因此遭遇到的 問題,同時並表示要考慮在同一地理區域中的其他發展中國家的情勢,因此歐體 同意將此宣言適用於大英國協以外的東協會員國。78

所以東協極力與歐體建立貿易關係並展開合作事宜,於 1972 年透過由東協 五國貿易部長組成「東協國家特別協調委員會」( Special Coordination Committee of ASEAN, SCCAN ),在印尼部長蘇密特若( Sumitro )率領下組團前往布魯塞爾 訪問,與歐體建立其對外非正式關係的第一個對話夥伴( First Dialogue Partner ),

負責協調東協與歐體之間的具體經濟活動與關係,79同時設立「東協布魯塞爾委 員會」( ASEAN Brussels Committee, ABC ),派遣駐歐體常設外交代表,繼續與 歐體就雙邊貿易問題中東協國家適用「普遍優惠制度」進行協商,同年起東協開 始享有歐體的「普遍優惠關稅」( General System of Preference, GSP )原則,往後 並繼續得以延長,成為促進雙方接觸的正面因素。80

歐體為加強與東協之聯繫,歐體「對外關係委員會」( Commission for External Relations )副主席克里斯多夫•索梅斯爵士( Sir Christopher Soames )曾兩度訪問東 協地區,並參加 1973 年 9 月在曼谷、1974 年 9 月在雅加達舉行的「東協特別協

78 Alison Broinowski(ed.), op. cit., p.118.

79 ASEAN Secretariat(ed.), “ASEAN-European Union Dialogue”, (http://wwwaseansec.org/7209.htm), p.1.

80 張亞中,「亞歐新關係」,前揭文,頁 100。

調委員會」會議,磋商雙方將以「區域」為基礎簽訂合作協定,1974 年所召開 非正式的東協部長與歐體執委會代表間的會議,除探討彼此間合作的進展及未來 關切的議題外,雙方就共同利益,如提升貿易與商品整合發展等計畫、世界經濟 情勢、多邊貿易談判與普遍優惠關稅原則等議題交換意見,亦關注歐體對東協國 家發展政策之訂定與實行,同時索梅斯爵士亦再次確認歐體所附加的「共同意向 宣言」適用於東協所有成員,而且同意由東協五個國家與歐體執委會代表於 1975 年組成「聯合研究會」( Joint Study Group, JSG ),考量東協國家國情與發展需要,

磋商兩區域未來進行合作之可能實質內容、範疇與運作機制,其任務即負責擴大 東協與歐體之間的對話關係。81

再者,東協於 1977 年提議與歐體建立部長級會議、及常任代表會議,以便 與歐體國家間的保護政策協調,同時並為建立次年起之正式「部長級」會議預作 準備。因此,第一屆東協與歐體部長會議便於 1978 年在布魯塞爾召開,為雙方 建立正式關係之開始。82此為歐體部長理事會首次邀請非會員國家參加會議,加 上當時歐體與東協並未簽署任何政治性協議,因此格外令人注意。會中雙方主要 就經濟議題,尤其是貿易關係交換意見,東協希望享有類似「洛梅協定」中關於

「出口收益穩定制度」83( Stabilization of Export Earnings, Stabex ),不過歐體對於 此項提議持保守態度,僅表示列入考慮,但同意在全球架構下,加強包括東協在 內的開發中國家出口利益之可能性,以彌補其他措施之不足。84整體而言,除政 治性象徵意義外,雙方在第一屆部長會議奠定了往後對話關係的具體事項:

81 ASEAN Secretariat(ed.), “Joint Statement Informal Meeting of the ASEAN Minister and Vice President and Commissioner of the EC-Commission”, (http://www.aseansec.org/2406.htm).

82 ASEAN Secretariat(ed.), “ASEAN-European Union Dialogue”, op. cit., p.1. ; ASEAN Secretariat (ed.), “Joint Statement Informal Meeting of the ASEAN Minister and Vice President and Commissioner of the EC-Commission”, op. cit.

83 「出口收益穩定制度」是歐體發展政策之一環,即「非加太國家」的農產品出口收入若因國

際市場價格下跌而減少時,可以向歐體申請補助,歐體並為此設立穩定農產品出口收入基金。申 請條件為:某農產品占申請國在該年出口總額6%以上(內陸國、島國和不發達國家為 1.5%以上),

當該農產品的出口收入比前四年的平均收入下降了6%或更多時(窮國為 1.5%以上),就可以得到

補貼。申請國在得到此補貼後七年中,若該農產品的出口收入充分增加,應償還補貼,但免付利

息,而且內陸國、島國和不發達國家可以不償還。請參閱沈驥如著,《歐洲共同體與世界》(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4 年),頁 177~8。

84 Alison Broinowski(ed.), op. cit., p.115.

1. 雙方同意應促成東協與歐體間貿易與投資論壇之成立。

2. 歐體同意日後將視東協為一整體,擬定促進東協發展之區域性計畫。

3. 歐體區域辦事處將於 1979 年於曼谷成立。

4. 雙方合作會議的進行提昇至主要以「部長」級官員為協商代表,雙方並就

「平等互惠」85與「維持國際政經秩序穩定」86兩大原則達成往後交往依據,

並同意將兩組織之間的關係建立在更正式的基礎上,以正式協商合作協定 之方式,加強彼此關係。87

(二)平等夥伴關係(1980~1984)

東協與歐體間簽訂合作協定的想法,是在 1978 年 11 月雙方的第一次部長會 議以後提出來討論的,出席此會議的各國外交部長在會後的聯合宣言中表示,東 協與歐體同意將兩個組織之間的關係設立在正式的基礎上,並同意為達到這個目 的而開始對可能的合作協定內容進行討論。88歐體部長理事會亦重申合作協定對 發展歐體與東協國家間政治關係的重要性,同時表示希望期執行委員會能夠在 1978 年底以前成功完成這些重要的協商。89

經過多年的協商,東協與歐體之關係在 1980 年 3 月 7 日在吉隆坡舉行第二 次的部長會議中簽署「合作協定」( Co-operation Agreement , CA ),主要內容包 括商務合作、經濟合作與發展合作等三部分,同時也建立了雙方的商務、經濟和

85 東協與歐盟雙方皆承諾基於「平等」、「尊重」和「互信互利」的態度,以拓展、增強和多元

化彼此間協商和對話關係的發展。ASEAN Secretariat(ed.), “Joint Statement Informal Meeting of the ASEAN Minister and Vice President and Commissioner of the EC-Commission”, op. cit., and ASEAN Secretariat(ed.), “Joint Declaration of the First ASEAN-EC Ministerial Meeting”, 21 Nov. 1978, Bru- ssels, (http://www.aseansec.org/2307.htm), pp.2-3.

86 維持政經秩序與國際關係之穩定,包括承諾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國際合作與經濟秩序的發展

以及社會正義,如遵守聯合國憲章,同時各項承諾均在多邊組織下進行,以避免東協產生不必要 的紛爭與疑慮的情形,如企圖解決南北國家貧富過於巨大的「南北對話」( North-South Dialogue ) 及「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UNCTAD )。

ASEAN Secretariat(ed.), “Joint Declaration of the First ASEAN-EC Ministerial Meeting”, op. cit., pp.2-3.

87 Ibid., pp.6-7.

88 Secretariat – General of the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Bulleti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以下簡列為 Bull. EC), Volume 12, No.12 1979, point 1.2.8., pp.11-12.

89 Ibid., No.10, 1979, point 2.2.79., p.83.

科技技術協定,以及監督東協和歐體合作的「共同合作委員會」( Joint Co-operation Commit tee, JCC )機制。90因此,東協和歐體所訂定的合作協定被視為雙方更進一 步建立關係的「框架協定」( Framework Agreement ),同時亦被視為是歐體長期 亞洲政策的基石。91

因此,合作協定的目的是要強化東協與歐體彼此的關係,東協也明瞭不能在 單方面依賴美國和日本的市場來維持其經濟發展,於是在合作協定主張「平等夥 伴」的原則架構下──強調雙方處於平等之地位,歐體承認東協為一個區域機構 ( Regional Body )外,由於其會員國發展之差異,協定本身亦依照各國特性分別 適用之。雙方同意共同在國際體系上處理政治、經濟和社會議題,亦肯定彼此在 國 際 體 系 之 多 邊 架 構 下 合 作 之 重 要 性 , 如 聯 合 國 、 南 北 對 話 ( North-South Dialogue )、「關貿總協」等。92

由於歐體並沒有提供東協類似於「非加太國家」93( the Africa, Carribeans, and Pacific countries, ACP )的特殊待遇,因此根據雙方區域合作協定第一條,同意在 處理彼此的關係上是依據「關貿總協」的「最惠國待遇條款」相互為之,區域合 作協定的主要內容在加強雙方於貿易、經濟及開發層次上的合作;再者,依據區 域合作協定第二條,兩區域組織貿易合作關係的原則為在顧及雙方經濟情況的前 提下,盡量提昇彼此間貿易的發展及多樣化,雙方亦同意參酌其他國際組織之工

90 ASEAN Secretariat(ed.), “ASEAN-European Union Dialogue”, op. cit., p.1.

91 Christopher M. Dent, “The ASEM:Managing the new framework of the EU’s economic relations with East Asia,” op. cit., p.5.

92 Yeung, Perdikis and Kerr, op. cit., pp.80-81. 雙方同意合作協定的簽署為東協與歐體間的合作關 係劃下了新的開始,並在國際上給予相互的支持及提昇彼此之國際影響力,而且對於越南侵略柬 埔寨的問題,雙方皆同意遵守聯合國憲章和安理會決議案來解決區域內衝突,包括以國家的主權 平等、民族自決、不干預他國國內事務,以及禁止使用武力威脅任何國家領土完整性等原則來處 理柬埔寨問題,以避免區域衝突擴大的危險,並確保國際秩序的和平與穩定,於是東協乃建立為 歐體所承認之和平、自由和中立區。ASEAN Secretariat(ed.), “ASEAN-EEC Second Joint Declara- tion”, 7 March 1980, Kuala Lumpur, (http://www.aseansec.org/7384.htm), p.2. ; ASEAN Secretariat (ed.), “Joint Declaration of the Fourth ASEAN-EC Ministerial Meeting”, 25 March 1983, Bangkok, (h ttp: //www.aseansec.org/2356.htm), pp.1-2.

93 非洲、加勒比海地區與太平洋中與歐洲原有殖民關係之國家,簡稱非加太國家,計 46 國,於 1973 年 7 月開始與歐體進行談判,雙方並於 1975 年 2 月 28 日於多哥首都簽訂第一個「洛梅協 定」( the Lomé Convention ),效期為五年,內容主要規範為貿易合作、財政援助、穩定出口收入 制度( Stabex )、礦產品特別基金( Sysmin ),與雙邊合作機制等。雙方亦分別於 1979、1984、1989

簽訂第二、第三、第四個洛梅協定,第四個協定議訂效期為十年。請參閱沈驥如著,《歐洲共同

體與世界》(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年),頁 177~8。

作,及研究可行的方式來克服存在於雙方的貿易障礙,尤其是非關稅障礙及準關 稅障礙。94

依據協定內容,在商務、經濟合作方面,歐體與東協 1980 年 11 月於馬尼拉 召開第一屆「共同合作委員會」會議,雙方均表達能在「關貿總協」下以普遍優 惠關稅制度作為議題焦點進而增加合作關係,亦同意研擬設立工作小組來強化可 行性。95

在經貿合作方面,歐體承諾有意去改善和擴展對東協的貿易活動,以及歡迎 東協前往歐體區域內建立「貿易促進中心」( Trade Promotion Center )以掌握最 新、最即時的經貿資訊,再者,「歐體和東協商業會議」( EEC-ASEAN Business Council, EABC )的建立也適時對兩區域相關的企業組織提供資訊和給予功能性 的協助,而且提供雙方企業接觸和交流的管道,促使雙方經貿互動提升的可能 性。96

94 ASEAN Secretariat(ed.), “Cooperation Agreement between Member Countries of ASEAN and European Community”, 7 March 1980, Kuala Lumpur, (http://www. aseansec.org /2320.htm), pp.1-2.

該合作協定內容主要分為:一、商務合作:1.雙方將致力促進相互商務交流之發展與多樣化;2.

雙方同意研究克服貿易障礙之相關工作;3.雙方將依據本身法律來執行相關政策:(1)為解決與雙 方相關商務問題,包括商品,而在國與國之間以及國際層次上加強合作;(2)互相給予商務交易 之最大便利;(3)充分考慮雙方對於更易獲得成品、半成品、初級產品以及資源再加工等利益及 需要;(4)集合彼此經濟從業人員,以創造新的貿易模式;(5)研究及建議可能擴大進出口之促進 措施;(6)在即將採行可能有損彼此間措施時,儘量先探詢另一方之看法。二、經濟合作:1.雙方 基於互補利益及長遠關係,應在適當範圍內發展彼此間之合作,目標有:(1)經由互惠投資,以 促進彼此更密切之經濟聯繫;(2)促進科技之進步;(3)開發原料來源及市場;(4)創造就業機會。

2.為達成此目的,雙方將對下列事項給予鼓勵與便利:(1)持續交換有關經濟合作之訊息,並發展 與促進兩區域之廠商及機構間的接觸與活動;(2)相關廠商間建立包括採礦在內之工業技術合 作;(3)在科技、能源、環境、交通、通訊、農業、漁業及林業等方面加強合作;(4)雙方將努力 改善彼此現有之投資環境。3.合作條約之簽訂,並不損害歐體會員國與東協會員國既存之雙邊合 作關係。三、發展合作:東協國家為一發展中區域,故歐體承諾將設計及執行特定計畫,以支持 東協,並將與東協合作以實現包括糧食生產與供應、鄉村地區之發展、教育訓練設施以及其他更 廣泛之計畫,加速東協區域經濟發展與合作。

95 ASEAN Secretariat(ed.), “Joint Press Statement: The First ASEAN-EC Joint Cooperation Committee Meeting, Manila, 28-29 Nov. 1980, (http://www.asean.or.id). 在合作協定下,雙方更加強 調經濟逐漸互賴的重要性,因此需要相互合作得以有效解決問題,包括維持自由和開放貿易的狀 態、避免保護主義,以及擴展國際貿易以提昇國際經濟的復甦和重建等方面,最重要的是,在關 稅暨貿易總協定所召開的部長會議裡,共同決議支持改善此時期國際經貿的架構以追求更開放的 自由貿易體系,而且雙方部長均同意歐體應避免其擴大後,產生任何對東協經濟體所可能產生的 負面效應。ASEAN Secretariat(ed.), “ASEAN-EEC Second Joint Declaration”, op. cit., pp.2-3. ; ASEAN Secretariat(ed.), “Joint Press Release of the Third ASEAN- EC Ministerial Meeting”, 13-14 October 1981, London, (http://www.aseansec.org/2343.htm), p.1 ; ASEAN Secretariat(ed.), “Joint Declaration of the Fourth ASEAN -EC Ministerial Meeting”, op. cit., p.4.

96 ASEAN Secretariat(ed.), “ASEAN-EEC Second Joint Declaration”, op. cit., 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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