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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自由化之促進

在文檔中 歐盟與東協合作發展之研究 (頁 89-107)

第四章 歐盟與東協全面性夥伴關係之建構

第二節 市場自由化之促進

歐盟與東協雙邊的經濟活動力與深具潛力的發展,為兩區域合作帶來無限的 經濟利益,東協擁有極大的消費市場,歐盟則有資金、設備、技術與服務等,雙 邊合作將可產生互補作用,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為了讓歐盟與東協這兩大區域 經濟效益能夠充分運用,歐盟與東協各會員國達成共識,即在西元 2025 年使亞 歐兩地區的市場能達成商品及服務自由貿易的最終目標,並按照各成員國國內發 展程度的不同,採取漸進式的途徑讓成員國能逐漸擺脫保護主義措施、減少關稅 壁壘、去除貿易歧視、開放區域貿易市場以及促進貿易與投資計畫以進一步能在

「世貿組織」的制度下,加強雙方的夥伴關係。233

一、普遍優惠關稅新制

歐盟與東協在 90 年代逐漸朝全面性夥伴關係邁進,雙方第二階段普遍優惠

232 張亞中,「亞歐新關係」,前揭文,頁 115。

233“Asia-Europe Vision Group(1999)– For a Better Tomorrow: Asia-Europe Partnership in the 21st Century”, op. cit., pp. 5-6.

關稅(以下簡稱GSP)的 10 年期限原本應於 1990 年終止(1981~1990),但因為關貿 總協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拖延而遲至 1994 年 6 月歐盟執委會才提出 GSP 的第三階 段方案,烏拉圭回合於 1993 年 12 月 15 日完成,對於農產品、紡織品工業製品 等貿易均達成相關協議,同時並決議於 1995 年 7 月 1 日正式成立世界貿易組織。

234

歐盟為提升其產業競爭力,於 1994 年 6 月開始對現行 GSP 作整體檢討並取 消以往的固定免稅金額及上限之優惠關稅方式,改依進口產品對歐盟相關產業之 敏感度來制定其優惠關稅額度,並同時輔以緊急防衛條款( Emergency Safeguard Clause ),包括「畢業條款」、「社會條款」與「環保條款」等措施,以制訂 1995 年至 1998 年新的四年期 GSP。235新一階段的GSP 把原先的產品分類合併為工業 產品及農業產品兩類,並且以每一期三或四年的時間來取代過去每年修改的方 式,其次,就是取消特定最具競爭力國家於敏感性商品所設定的關稅配額方式,

而以降低優惠程度及運用保護條款將敏感性商品限制在一定程度內,第三,將適 用 GSP 商品分為「極敏感」、「高度敏感」、「一般敏感」及「非敏感」四類分別 課以最惠國關稅稅率的85%、70%、35%及完全免稅之待遇。236(表 4-1)

表 4-1 歐盟之 GSP 商品稅率

非常敏感商品 (85%)

絲、羊毛、動物粗細毛、馬毛紗及其梭織物、棉花、其他植物 紡織纖維、紙紗及其梭織物、人造纖維、人造纖維棉、不織布、

燃線、特種紗及其製品、紡織材料覆地物、刺繡織物、工業用 紡織物、針織、針織衣著及服飾附屬品、非鉤針織之衣著及服 飾附屬品、其他製成紡織品組合品及不堪用紡織品等。

234 瑞麒,「烏拉圭回合談判終於完成」,問題與研究,第33 卷第 1 期(台北:政大國關中心,1994 年1 月),頁 92-93。

235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歐盟新普遍性優惠關稅(GSP)制度介紹及對我國之影響》(台北:經濟部 國際貿易局,1995 年 2 月),頁 1。

236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Council and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Integration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ing system, role of the GSP 1995-2004”, COM (94) 212 finals, 1 June 1994, Brussels.

敏感商品 (70%)

無機化學藥品貴金屬、稀土金屬、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之有 機及無機化合物、有機化學品、醫藥品、肥料、著色料、蛋白 狀物質、酵素、雜項化學品、塑膠及其製品、印刷工業產品、

陶瓷產品、玻璃器、鋼鐵製品、塑膠及其製品、橡膠及其製品、

皮革製品、木製品等。

半敏感商品 (35%)

無機化學品、貴金屬、有機化學品、顏料、酵素、塑膠製品、

皮製品、草及其他編結材料之編結品、玻璃製品等。

不敏感商品 (0%)

礦物燃料、天然碳酸鎂、樹酯狀物質、有機界面活性劑、人造 皮及其製品、帽類及其零件、羽絨及其製品等。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歐盟新普遍性優惠關稅(GSP)制度介紹及對我國之影響》(台北: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995 年 2 月),頁 2-7。

據此,歐盟修訂新的四年期GSP,於 1994 年 12 月 31 日發布實施,東協各 國,包括其後加入之越南、緬甸與寮國皆名列優惠國家名單中,其中新加坡因其 國民所得超過8 仟 2 佰 10 美元,歐盟擬自 1996 年 1 月 1 日完全取消其享有非常 敏感性產品之優惠關稅待遇,歐盟執委會並於 1997 年 10 月通過一項有關歐盟 GSP 法規建議案,主要內容即包括自 1998 年 1 月起將新加坡排除在優惠名單外。

237然而,第三階段 GSP 的畢業條款無疑會對東協國家較高度開發中國家造成影 響,除新加坡至1998 年始被完全排除在優惠名單外,其餘國家都或多或少有某 些產品項目被涵蓋在畢業名單之內(表 4-2)。

表 4-2 東協在歐盟國家新 GSP 名列畢業條款項目

工業製品 農業產品

汶萊 珠寶、貴金屬。 無

印尼 木材、鞋類製品。 動植物油脂及其製品、食品。

237 Alfredo C. Robles, Jr., op. cit., p.74.

馬來西亞 塑膠、橡膠、木材、成衣和消 費電器。

動植物油脂及其製品、食品,以及 榖類、麥、麵與澱粉類製品。

菲律賓 無 動植物油脂及其製品。

新加坡 電子、機械設備 無

泰國 塑膠、橡膠、皮革類、成衣、

鞋類、珠寶和貴金屬、家具設 備類、遊樂器材。

魚鮮海產類、植物盆栽、可食用蔬 果植物類、糖、可可、榖物麵麥類、

飲料、酒、醋及動物飼料。

資料來源:European Council Regulations (EC), No. 3281/94 of 19 December 1994 applying a four- year scheme of generalized tariff preferences (1995 to 1998)in respect of certain industrial products originating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O. J., L 348, 31 December 1994, pp.1-28. ; No. 1256/96 of 20 June 1996 applying multiannual schemes of generalized tariff preferences from 1 July 1996 to 30 June 1999 in respect of certain agricultural products originating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O. J., L 160, 29 June 1996, pp.1-11.

由表4-2 可知,畢業條款範圍並不限定敏感性商品,目的在於避免出口能力 較強的開發中國家過度運用 GSP 而使其他發展度較低的開發中國家無法享受 GSP 的優惠,但此一條款並非要將某一出口國完全排除在外,而是根據出口國在 某項出口商品的專精程度、平均國民所得及在特定項目中的受益是否超過全體的 25%為依據。238表 4-2 所歐盟所列入東協畢業條款名單產品自 1995 年 4 月 1 日起 減少現行優惠關稅 50%,並於 1996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取消 GSP,以讓東協有時 間因應。

事實上,東協國家在 80 年代進行產業轉型的同時,歐盟亦適時的給予優惠,

歐體此時對東協的 GSP 所包括的產品範圍較美國及日本為廣,如紡織、成衣、

鞋類製品、皮革及木材等項目均被排除在美日 GSP 外,而且其對待較具競爭力 的開發中國家也比美日來得寬鬆,因此,如果說東協國家能有80 年代的經濟快 速成長,說歐體助其一臂之力仍不為過。然而,到了90 年代初期,東協逐步建

238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Council and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Integration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ing system, role of the GSP 1995-2004”, op. cit.

立工業化規模後,受歐盟 GSP 優惠的比例仍穩定增加,這對歐盟內部一些新加 入的成員存有很大的競爭感,尤其是1986 年加入的西班牙和葡萄牙,與東協國 家產業結構和發展程度相仿。在1990 年到 1992 年這段期間,印尼、新加坡和馬 來西亞出口至歐體的產品中,仍有近70%受惠於 GSP,而泰國則有 37%;同時,

印尼、馬來西亞和泰國在實際受歐體 GSP 收益的金額高於被課徵稅的金額,而 其中印尼、泰國在敏感性商品中受GSP 收益的金額亦高於非敏感性商品的收益,

到1995 年時,東協國家中有四個成員國名列歐盟 GSP 收益七大國之中。239這個 情形加速了歐盟制訂新制GSP 的進程。

就表 4-1、4-2 與 4-3 而言,歐盟在新制 GSP 的規範,確實限制東協國家出口 大宗且具優勢的商品。在東協的初級原料商品出口至歐盟方面,從 1993 年至 2001 年,東協出口歐盟比重的確有下降的趨勢,符合歐盟原初制訂新 GSP 之期望,

而在東協工業製品與總出口貿易額方面,卻是呈現上升的情形,與歐盟之期望有 反差的效果;相對的,在歐盟出口至東協方面,儘管總出口貿易額在 1997 年至 2001 年有呈現下滑的狀態,不過其工業製品所佔比重依然是維持在 80%以上(表 4-3)。

表 4-3 歐盟與東協間貿易主要商品項目比重

單位:百萬美元,%

歐盟自東協進口 歐盟出口至東協 商品項目

1993 1997 2001 1993 1997 2001 初級原料

商品*

18.6% 14.6% 10.1% 10.7% 8.5% 9.5%

紡織成衣 13.7% 8.2% 7.7% 1.9% 2% 1.1%

金屬礦物 1.3% 1.2% 1.3% 8.3% 6.8% 6.4%

239 Alfredo C. Robles, Jr., op. cit., p.72.

原料製品

石化製品 5.7% 6.8% 7.4% 15% 13.2% 15.1%

機械電子 設備

46.2% 53.8% 62.6% 53.2% 59.7% 58.8%

總貿易額 31,391.546 46,086.723 56,681.447 31,822.382 51,009.814 39,678.33 初級原料

商品比重

18.6% 14.6% 10.1% 10.7% 8.5% 9.5%

工業製品 比重**

66.9% 70% 79% 78.4% 81.7% 81.4%

* 初級原料商品計有食品與牲畜、飲料與香菸、非食用性原料、礦物能源與動植物油脂等五類。

** 工業製品為紡織成衣、金屬礦物原料製品、石油化學製品與機械電子設備。

資料來源:European Communities, External and intra-European Union trade(Luxembourg : 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2000), pp.18-21. ; European Communities, Extern al and intra-European Union trade – Statistical yearbook (Luxembourg : 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 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2003), pp.52-53. ; ASEAN Secretariat (ed.), “ASEAN Trade with Eu ropean Union by Product Section(1993-2001)”, (http://www.aseansec.org/Trade/Files/AN_EU_PS.xls).

and “ASEAN Export to and Import from European Union by Product Chapter”, (http://www.as eansec.org/Trade/Files/AN_EU_PC.xls).

由於新 GSP 制度實施不久,尚難確切評估對東協及歐盟之利弊,不過就目 前雙方尚呈穩定的貿易情形來看,有下列四項成效:

第一、促進東協區域經濟之整合,達到區域累積機制之利用。歐盟 GSP 實 際上對東協在製造品的出口擴張幫助並不大,畢業條款的引用或許會對受惠國的 出口和生產,增添不可預測性,但此條款的引用也有可能對東協的經濟整合產生 正面的意義,因為在特定項目遭到排除適用的國家,為了維持產業上的競爭力,

勢必會將該產品的生產過程的一部分或全部移往另一個生產成本較低或該項產 品仍享有 GSP 的國家來進行,如此將可以間接促進東協區域內投資及貿易的發 展。東協在 1993 年至 1995 年間的區域內貿易額已由 42 億 7 仟 7 佰萬美元增加 至 68 億 8 仟 3 佰萬美元,年增長率達 34.6%,較東協整體對外出口年增長率 20%

為高,已可看出東協區域經濟整合初步之效。240這亦可能是 1997 年至 2001 年歐 盟出口至東協總貿易額逐漸下滑原因之一。

歐盟所設立之「區域累積機制」( regional cumulation mechanism )的確為東協 區域經濟整合及對外出口擴張預留了伏筆,因為東協分別在 1995 年和 1997 年先 後加入越南、緬甸與寮國這三個發展較低度的開發中國家,其中歐盟給予寮國 1997 年至 1998 年兩年紡織品進口至歐盟免稅優惠,並於 1999 年應允授權寮國成 為區域累積機制的中介國,東協其他國家可經由進口半成品至寮國製造,並經由 寮國出口的方法來取得歐盟 GSP 優惠。241如新加坡雖逐漸被歐盟取消 GSP 優惠,

但其就可透過區域累積機制,向東協其他國家出口或供應商品以輸往歐盟,該類 產品仍可享有 GSP,據新加坡貿易發展局統計,1997 年新加坡輸往歐盟產品總值 約 1 佰 65 億美元,其中約有 2.9%享有歐盟 GSP 優惠。242第二、關稅減讓。由於 烏拉圭回合已經達成減讓關稅之決議,造成對 GSP 優惠差額形成實質的侵蝕,

表現在畢業條款影響的國家所受到的衝擊將依此減小。243

第三、東協金融危機,反而創造歐盟與東協經貿投資合作新契機。東協國家 於 1997 年相繼爆發金融危機,印尼、泰國、馬來西亞、菲律賓經濟慘遭重創,

幣值大幅下跌使得生產成本大幅下降,其生產品的美元或歐元報價在歐洲市場上 受歡迎,對於東協從 1997 至 2001 年出口成長有一定助益。例如 1998 年前 9 個月 泰國銷往歐盟的紡織品暴增了 44%。244相對於歐盟而言,由於東協國家貨幣貶 值,一般民眾購買力大減,政府歲入減少,取消金額龐大的對外採購案,使得歐 盟商品及勞務輸往東協的機會減少,相較於東協輸往歐盟總額增加,結果造成雙 邊貿易差額顯著。然而東協貨幣的貶值對雙方經濟關係並非百害而無一利的,因 為金融危機也使得東協國家當地企業資產的貶值與經營不善,提供了歐盟企業從

240 ASEAN Secretariat(ed.), “Economic Cooperation”, (http://www.asean.or.id).

241 Alfredo C. Robles, Jr., op. cit., p.76.

242 The Straits Times Interactive(Singapore), “Tariff rise on some exports to Europe”, (http://web3.asi al.com.sg). ; 聯合早報電子版(新加坡),1998 年 5 月 2 日,(http://web3.asial.com.sg).

243 史佩洛著(楊鈞池等譯),前揭書,頁 102-105。

244 Bangkok Post, “1998 Year-End Economic Review”, Nov. 29, 1998.

在文檔中 歐盟與東協合作發展之研究 (頁 8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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