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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體操設備與器材

第一章 台灣小學體操運動發展 (1945~1968)

第三節 小學體操設備與器材

台灣戰後初期,小學各校的體育設施甚為殘破,因陋就簡;在體育教材方面 亦相當缺乏,全憑授課教師自行蒐集參考的資料,在教學成效參差不齊。日據時 期富有軍國民色彩的體操教材 ,仍可在各小學的教學實態中發現 。36

在此時期,台灣各小學的經費仍相當困難,再加上通貨膨脹的影響,各小學 連基本的教學設施及辦公費用都顯得困窘,遑論從事學校的其他建設或是購買教 學設備;簡言之,戰後初期台灣各小學在經費缺乏的情形下,教學的品質大打折 扣。37

為了配合民國 5(11 962)年小學體育課程標準的實施,教育部於民國 54(1965) 年 6 月以教育部令台 54 國字第 9774 號公布國民學校設備標準,在國民學校設備 標準的總綱中明示其目標如下 :

一.配合課程標準,改進教學設施。

二.佈置適當環境,充實學校內容。

三.運用各種設備,提高教學效率。

四.鼓勵研究製作,發揚創造精神38

目標條文一即明確指出設備標準係配合課程標準而訂,目的是改進教學、提 高教學效率。目標四也鼓勵教師研究製作教具,發揮創造的精神使教學進行更順

35國教世紀編輯部。<輔導信箱「體育唱遊問題一束」>。《國教世紀》。2卷 11期 。新竹師專。

民 56年 5月 31日。 21頁。

36范春源。<戰後台灣小學體育科教育演變之研究 -民國 34~83 年>。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 所博士學位論文。民 87 年 1 月。71 頁。

37 范春源。<戰後台灣小學體育科教育演變之研究 -民國 34~83 年>。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體育研 究所博士學位論文。民 87 年 1 月。30 頁。

38 教育部。<國民學校設備標準的總綱 >。《國民學校設備標準》。台北。正中書局。民 54 年 6

利。

有關中高年級體育科設備標準的原則內容如下 :

一、本標準所列設備,除表列註明應有數量外,可參照附圖之規格設置。

二、各種設備應儘量利用天然環境設置 ,以節省經費。

三、各種設備應經常保持所定數量 ,俾能充分供應兒童活動。

四、應儘量將低、中、高各年級之遊戲器材及場所分開設置 ,以便管理。

五、各種器械設備,應設於遊戲場周圍,切忌設於場地中央,以免妨礙其他遊戲 活動。

六、各種設備應有妥善之管理及使用辦法39

小學中高年級設備標準中體操設備器材必須設置的內容如表 1-8:

表 1-8 民國 54(1965)年中高年級體育科設備標準中體操設備內容 數量

類 別

名稱 單位

12 班以下 13~24 班 25~36 班 37~48 班

墊子 副 二 四 六 八

跳箱 副 一 二 三 四

助躍板 塊 一 二 三 四

平均台 台 二 四 六 八

機 巧

單槓 副 四 六 八 十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民學校設備標準的總綱>。《國民學校設備標準》。台北。正中書局。民 54 年 6 月 187 頁。

從上表中可以看出教育部中高年級體育科設備標準中體操設備內容的規 定,是以小學班級數量作為分類,班級多的學校則必須提供的體操設備多以支持 體操教學,班級少的學校也有最少必須設置的體操設備數量 。以 12 班以下的學 校為例,必須有墊子 2 副、跳箱 1 副、助躍板 1塊、平均台 2台、單槓 4 副等數 量,而 37~48 班的學校必須提供的體操教學設備則數倍於 12 班以下的學校必須 有墊子 8 副、跳箱 4 副、助躍板 4 塊、平均台 8 台、單槓 10 副。體育科設備標 準的規定對於各校必須設置體操教學設備的基本數量提供了法令的依據,各小學 必須根據設備標準的規定來購 置。上述規定對於提升小學體操教學是正面的,有

39教育部。<國民學校設備標準的總綱 >。《國民學校設備標準》。台北。正中書局。民 54 年 6 月。 185 頁。

了法令的規範主管教育的教育部、廳、局則必須依法令來編列預算執行政策,同 時各小學也可依法令的規 定購置體操器材來支援教學 。

根據 56學年度台灣全省中小學體育設施調查 ,各級學校的共同缺點為缺乏 體育設備、已有體育建築設備之管理不妥善、缺乏長期增建計畫、場地之配置及 應用不理想及場地使用過於雜亂40。以小學體操設施為例:許多學校將體操設備或 滑梯、鞦韆、肋木、翹翹板等固定設備建設在遠離校舍處,無形中將器材之使用 價值降低,變為形式上之點綴41

以民國 54(1965)年台中縣豐原鎮南陽國小的體操器材及設備為例 ,有關體 操的設備有攀登架、雙槓、肋木、雲梯、迴旋椅、浪橋各一座、鞦韆九座。有關 機巧運動的器材有低單槓十一座、高單槓二座、平均台四台、跳箱三座、墊子六 張、助跳板四個、爬槓架一座;墊上、跳箱、單槓運動教學圖表各一42。從上述 的體操設備來分析,南陽國小的體操器材及設備與小學體育設備標準中的規定相 去不遠,足以支援體操教學。尤其該校設立了體育推行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二 次,

必要時開臨時會議,以計畫及推行有關全校體育事宜43。學校中設體育股,在體 育股之下分田徑、球類、機巧、韻律、遊戲、唱遊及其他運動項目並排定老師負 責,其中機巧運動由該校的范雙華老師負責44

為了克服體操教學設備不足的困難,有學校以「善用社會資源」的方式充實 體操設備,如「苗栗縣建功小學向苗栗鎮自來水廠要來舊鐵管製作成單槓 、平均 台、爬竿、浪橋、鞦韆、橫梯等45。」亦有全校老師共同動手製作體育遊戲設備 者,如桃園縣龍潭小學「為了配合教學的需要,由老師們的腦筋及利用課餘時間,

在不浪費金錢的範圍內,做了各種體育遊戲設備如平均台、跳箱、單槓等器材46」。 在大環境缺少經費購買體操教材的情形下,授課教師以克難、自行動手做的方式 解決教學上的不便,提供兒童接觸體操運動的機會,在作法上及敬業精神方面均 值得肯定。

整體而言,台灣的小學就學率提高、學生人數增加的情形下,每位小學生所 佔的最低運動面積並不多。再則,就各項運動項目的場地而言,各校所具備者相 當有限,與教育部頒布的體育設備標準相差甚多 ,對小學體育科教育的推展而 言,十分不利。此時期的小學運動設施,與教育部頒的體育設備標準中所規定者,

40蔡長啟。《台灣省中小學體育設施研究》。民 57 年。37-39 頁。

41蔡長啟。《台灣省中小學體育設施研究》。民 57 年。37 頁。

42台中縣南陽國校體育股 。<南陽國民學校體育教學概況 >。未出版。民 54 年。4~5 頁。

43台中縣南陽國校體育股 。<南陽國民學校體育教學概況 >。未出版。民 54 年。 3 頁。

44台中縣南陽國校體育股 。<南陽國民學校體育教學概況 >。未出版。民 54 年。 3 頁。

45黃朝宗。<苗栗縣建功國校簡介>。《國教世紀》。1 卷 6 期。民 55 年 4 月。12 頁。

差距很大,因此,此時期的小學體育科教育之落實而言 ,相當困難47

小學體育設備標準頒布後,教育部是否有相對的經費撥給各校來進行設備的 購置以落實體育科設備標準的規定。從實務面而言,各小學普遍受限於經費無法 購置體操器材。使得體育科設備標準頒布的美意大打折扣,而缺乏體操設備要進 行體操教學如同「緣木求魚」般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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