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台灣小學體操運動發展 (1945~1968)
第四節 本章小結
自台灣戰後,小學的體育課程中即列有體操的教材 ,這對於戰後初期台灣 在物質缺乏、經濟發展困難的教育環境而言,除了徒手操不需器材支援之外,授 課教師可以馬上進行教學 ,而需要器材的體操項目在實施上有很多的困難 。 經過民國 37(1948)年及 51(1962)年的課程標準修訂公布,小學的體育課程 中仍有體操的教材,分別是低年級唱遊課程及中高年級的體育課程。體操的教材 內容變化不大,對於男女生分別有不同的體操教材內容 。值得一提的是,民國 51(1962)年公布的小學體育課程標準將體操課 分為「機巧運動」與「體操」。「機 巧運動」以需要器材設備的墊上運動 、跳箱、單槓及平均台為主。
此時期小學體育的師資在程度上呈現「良莠不齊」的現象,大多數的體育課 程都由級任教師擔任,而多數的級任教師並未具備體操教學的能力。是以,在教 學實態中能上體操課者並不多見。徒手操或許可以,但是體操運動中的的機巧運 動如墊上運動、跳箱、單槓及平衡木運動就相對困難。從教學實例來分析,示範 體操教學者不論是教學活動的設計及現場的演示教學,都符合體育課程標準的規 定。但從全台灣各小學體操教學的普遍性來看,體操教學大有問題。尤其是在授 課教師能力不足,加上體操設備與器材亦不足的情形下,此時期的體操教學只能 用「聊備一格」來形容。
民國 51(1962)年的課程標準修訂公布之後 ,教育部為了配合推動小學課 程標準,於民國 54(1965)年公布了小學設備標準,其中,有關小學體育的設 備標準有最低的要求數量,對於小學課程標準而言,小學設備標準的公布使得各 小學場地設備的需求及數量,有了法令依據是很好的一項配套措施。但受限於台 灣當時的經濟環境並無法投入經費在小學體操設備器材的購買,法令的公布僅止 於「望梅止渴」。一時之間雖無法予以落實法令的要求 ,但是,教育部的用心與
47范春源。<戰後台灣小學體育科教育演變之研究 -民國 34~83 年>。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 所博士學位論文。民 87 年 1 月。166 頁。
努力仍應予以肯定。從當時小學體育設備的現況與調查來看,大多數的學校都面 臨設備器材缺乏的困難,部分學校能以「就地取材」、克難的方式來替代相當難 得,至於教育主管機關公布了體育設備標準,但是各小學卻無經費預算以購買體 操教學器材的情形下,呈現「徒有法令不足以自行」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