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小結:價格擠壓公式得確保事業回收研發成本及最大獲利 24

第三章 價格擠壓違法性檢驗公式之學理分析

3.3 小結:價格擠壓公式得確保事業回收研發成本及最大獲利 24

舉證責任上,EEO與PPB公式所需資料與掠奪性定價公式相同,並未 課予執法機關額外成本。獨占事業下游價格為市場公開資訊,取證較無困

25

難。獨占事業下游營運成本固無法由原告或檢舉人舉證,但得由作為原告 或檢舉人的下游競爭者提出自己的營運成本,再藉著舉證責任倒置,命獨 占事業提出自己營運成本,故不致造成執法機關蒐證或認定上之麻煩。且 獨占事業得自行掌控下游營運成本,故獨占事業亦不須耗費過多成本以確 保定價等內部決策確實遵循競爭法義務。

且若將EEO與PPB公式加以整理,可以得出:

P – r – w

smp

≧ d

smp

將 r 與 d

smp

交換,得到 P – d

smp

– w

smp

≧r,

即 r ≦ P – d

smp

(下游成本) – w

smp

(與競爭者交易所產生的上游額外成本)

PPB = Monopolist’s input cost+(Monopolist’s output price – Monopolist’s output cost) ,

且 Monopolist’s output cost = Monopolist’s input cost + Monopolist’s incremental output cost,

故 PPB = Monopolist’s input cost +〔Monopolist’s output price –(Monopolist’s input cost + Monopolist’s incremental output cost) 〕

= Monopolist’s input cost +Monopolist’s output price – Monopolist’s input cost – Monopolist’s incremental output cost

= Monopolist’s output price –Monopolist’s incremental output cost

(獨占事業終端產品或服務價格–獨占事業終端產品或服務之增量成本)

承上述,EEO公式中,P代表獨占事業或SMP事業之終端商品售價,

等同於PPB公式中的Monopolist’s output price;而EEO公式中的dsmp則是 SMP事業經營下游產品或服務之成本,約等同於PPB公式中的Monopolist’s incremental output cost。假若在EEO公式中,垂直整合獨占事業之上游成本 完全反應在r之中,亦即wsmp為零,則由公式之推導可發現,經過移項簡化 過的EEO公式「r ≦ P – dsmp」,與PPB公式「PPB = Monopolist’s output price –Monopolist’s incremental output cost」,均認為合法的受管制批發價 格r及保障利潤的交易價格PPB,都不應該高於獨占事業終端售價與下游營 運成本之差。

這個結果也顯示了一個重大訊息。由於EEO公式的理論基礎是保障下 游競爭者的獲利空間,限制獨占事業任意訂定價格,或有可能招致是否過

26

度限制獨占事業經營活動之批評。相較之下PPB公式則是從獨占事業的角 度出發,計算獨占事業應如何確保回收已投資的成本,並從上游關鍵性的 產品或服務獲取最大利益。從這兩組理論基礎及保護對象完全不同的公式 中,經過上述代換與移項推導之後,發現這兩個表面上出發點截然不同的 判斷公式,實際上所劃出來的違法判斷基準線,在一般情形之下竟然完全 相同!這個殊途同歸的結果,清楚顯示確保相同效率競爭者合理存活的利 潤空間,與確保獨占事業之最大獲利機會實為一體兩面,兩者事實上並無 歧異存在。

27

第四章 價格擠壓行為對創新動力之影響

美國最高法院Trinko判決理由曾經指出:「強制交易與競爭法目的具 有潛在拉鋸關係,因為強制交易可能減損獨占事業、其競爭對手、或者兩 者之投資動機。」76但Hand法官在Alcoa判決理由亦曾提及:「免除競爭是 麻醉劑,競爭則是刺激產業發展的興奮劑。」77創新所造就的正面外部性 是社會進步的養分。然而競爭法對創新之影響程度為何,則是個大哉問。

質言之,競爭法並不足以提供創新所需的各種環境與資源,例如研發資金 之籌措應屬於金融法的規範對象;突破性創新(dramatic innovation)則有 賴於完整的基礎科學研究環境、社會的包容性及對創新所持態度等等。因 此即使能夠確立競爭法管制與促進創新之間的因果關係,競爭與創新之間 的連結仍有可能受到其他因素干擾,而無法達到預期目標。

藉由第三章的論證可以得知,目前學理上提出的價格擠壓公式已經能 夠確保獨占事業回收前階段創新的投資,並能收取最大獲利以累積下一階 段創新所需的資本,因此即使禁止價格擠壓,並不會在成本面上影響產業 創新的能力。本章將針對相同問題,進一步從反面加以檢討:若禁止事業 進行價格擠壓或拒絕交易行為,是否可能對於事業的創新動機具有負面影 響?本文希望藉由正反兩面的反覆思惟,可以對於競爭法與創新之間高度 不確定的互動關係,提供更具體的思考方向。

相關文件